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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本研究延續參與式民主之發展軌跡與丹哈特夫婦提出的「新公共服務」理論,將

「公民參與」再定義為「由行政專業化、政治力影響以及公民資格所構成的權力三角 網絡結構。在綿密的政策網絡之下,三者之間的互動直接影響公民參與公共事務運作 的方式與結果」。透過公民參與理論的定性研究,以公民參與從點、線、面,到

「體」的思維層次,審視目前國內公民參與重大文化資產保存爭議所面臨的困境,並 提出以下發現:

壹、公民參與文化資產保存的軌跡逐漸邁向實質參與

本研究盤點我國有關公民文化意識自戰後到現在的發展,對照文化治理趨勢與文 化公民的公共價值論述的縱向彙整,以及公民參與文化資產保存的參與心態與形式、

特徵。從 Arnstein 的「公民參與階梯」的原型理論切入,以公民賦權的程度由淺到深 的觀點,證成公民參與文化資產保存的軌跡逐漸邁向實質參與。

一、公民參與文化資產保存的歷程,不能以單一階層性質來論斷

自 1970 年代前後的「歷史失憶症」到 2019 年《文化基本法》立法,公民參與文 化資產保存的歷程從「零參與」(政府操控、教化)、「形式參與」(告知、諮詢、

安撫)逐步進階到「公民權力」(夥伴關係、權力分享、公民控制)的實質參與階 段。但隨著文化資產單一事件的「跨脈絡」(cross-contextual)化與實際的參與者不 同,整個歷程雖呈現不一樣的階層特性,但卻不能以單一階層性質來論斷之。

二、公民的實質參與可促進文化資產公共化的討論

Arnstein 的「公民參與階梯」原型理論中的第六至八階的「公民權力」階段是公 民做主的理想境界。我國過去在政治與歷史事件的陰影、黨國由上而下的文化霸權以 及公民的文化主體性認知不足等因素之下,文化資產保存的過程多以國家治理為主,

造成公共性與文化價值的失調。

在邁向公民實質參與的階段,文化資產的詮釋權不再專屬於國家,而是一個重視 公民參與價值的過程,是集體性的在地記憶與認同的發聲,也可以促進文化資產公共 化的討論。

三、落實公民的實質參與是文化公民權的體現

《文化基本法》在 2019 年完成立法之後,對於促進文化參與賦予更多的保障。

有關公民參與的部分,首先確定了人民的文化行政參與權應透過常態性機制予以落實 及推動;其次,文化公民平權與多元發展;其三,列舉文化公民權面向包括文化進用

權、語言權、智慧財產權與政策參與權等;其四,規定政府實踐公民權各項基本方針 與責任,並確立文化法律秩序。

除了法律環境的完善之外,文化公民權是一種循序建構與實踐的過程,必須理解 文化的生成在不同區域、性別、族群、世代差異以及背後的政經脈絡。最後透過公民 實質的參與,由下而上來理解常民對於文化的期待與認知,並對不同社群的需求或者 是文化弱勢提供協助,便可真正落實文化公民權的理念。

貳、公民參與文資保存審議的困境分析

一、偏差動員是價值詮釋碰撞的結果,可透過「議題公共化」衡平 負面影響

偏差是特定利益分配的模式,不同的參與者對於文化資產的認同與價值指涉不一 致時,便會產生文化資產價值的詮釋碰撞。參與者透過各種偏差動員進行反抗。文化 資產的知識體系與話語權應該避免淪為國家甚至民間團體所壟斷。

議題公共化可衡平各種偏差。民主治理中的「公共性」以追求公益、平等、正 義、信任等公共價值為行動的前提(孫煒,2012:506)。目前的文資保存審議制度 幾乎仰賴公部門決策,民眾參與的程度有限,對於文化資產審議的「公共性」,感受 普遍低落,進而影響後續的文化資產保存能量及相關工作。

將文資保存的議題公共化,可降低偏差動員帶來的擾動。所謂「公共化」的概念 可從民主參與、公共分享和自主管理等三個面向來理解(姚欣進,2009)。至於如何 將文資保存的議題公共化,則有以下建議:

(一)平等參與的公共論辯

面對文化資產價值的詮釋碰撞與政治性格,林崇熙則(2007:73)建議以公共論 壇來面對文化資產的政治性格。透過以理想的言說情境,透過以公共領域的深化與質

變,體現公共領域與溝通理性的思維與價值觀。

(二)公共分享與共同承擔

文化資產自帶公共財的性質,面臨的「成本集中、利益分散」的治理困境,任何 人不需要付出代價就可以享有文化財,不必承擔任何文化資產保存的社會責任。政府 需要強力介入,透過各項政策工具來避免發生「公共資源悲劇」的支出浪費和無效率

,否則不但將會造成外部成本的增加,進而使得文化資產過度使用而耗竭。

(三)擴大公民自主管理

重視「溝通」與「社區參與」是文化資產保存的國際趨勢,強調的是在地居民參 與文化資產永續發展的關係。在世界遺產的概念之下,公民參與國家文化資產的保存 是常態。過去民眾認為文化資產的保存是政府的事,現在在文化資產保存的架構之下

,不論是先期作業的推動保存,或者是在後期的活化、再利用管理,都須要高度的公 民參與。

將文化資產保存的議題擴大公民來參與管理,方具有真正的社會共享、共管的公 共化精神。在「價值」與「安全」兩個因子兼顧之下,方能讓文化資產的保存與活用 得到更多在地守護的力量與創意。

二、建立專家與公民競合的行動策略,可為民主增值

(一)衝突的轉化

專家與公民關係的瓦解,將造成民主制度的失能。專家審議模式做為決策的唯一 判準不免有失真的風險,公民的參與可以提供多元的觀點,並增加決策的正當性。目 前的文資會僅有諮詢性的功能,但是卻時要為政策背書,無法獨立運作。導致公民參 與文資保存審議的時候,經常與文資會或者文資委員發生衝突。如果要讓文資會的決 議能受公評,就必須公開遴選機制、擬定明確的利益迴避規範,以確保文化資產審議 的公平、公正、公開,避免本研究在第二章第一節提到的「課責上的迴圈效應」。

(二)競合(co-competition)的策略

本研究認同專家審議的必要性,同時提出五個途徑來建構具有公民參與精神的行 動策略,藉以轉化專家與公民之間的衝突局面。

1.互信與尊重

文化資產的價值形成與主張,奠基於對文化主體性的思考以及反省與認同的歷程

,共識並非一蹴可幾。在民主與行政專業化的發展脈絡之下,公民要肯認專家委員會 的必要性與審議的價值,專家也要相信民間有高手。

2.政策說服與公共對話:

公共政策必須具有正當性,並能體現公共性、公正性、合法性的倫理訴求,以符 合常民的期待。公部門可藉由闡述政策優位與核心價值,大方透過政策說服專家與公 民理解政策的脈絡、合理性與可行性。

3.專家與公民的適格性:

在被界定的參與範圍內,專家和公民的表現應符合條件,如專家應具有專業、平 衡、多元的性格;公民應具有熱情、知情、理性等特質,兩者均以共善為參與目的。

4.資訊公開與信實:

政策訊息與程序必須適時適度公開,讓決策過程合法、透明、完整,具可監督 性,做到程序正義。

5.多元的權利救濟途徑:

(1)訴訟權能的設計:

如果公民或輿論對於專家審議、行政決策結果或者是法令不到位感到不滿意,也 可以參採不同的救濟途徑,主張基本權利的保護。例如在制度內設計行政或司法的訴 訟途徑,或者透過調解、和解等訴訟以外的方式。

(2)合理的補償制度:

對文資所有權人或者是其他利害關係人造成的損失提供適當的補償,將「鄰避情 結」轉化為「迎臂」(Yes In My Back Yard,YIMBY)。

三、落實地方治理與強化中介組織可化解行政與政治二元化的角力

(一)擺脫地方文化治理的路徑依賴

地方政府是最貼近人民的公共服務機構,地方型的公共事務具有問題解決導向 的即時性與切身性,通常更能直接帶給人民政治效能感,是實踐公民參與最理想的場 域。地方政府是文資保存審議的第一線,雖然公部門與公民不斷投入文化資產保存審 議工作,但是文資致損的爭議案件仍然屢增不減。

文資保存審議制度長久以來存在「專家審議、首長決策」的治理模式,政府有時 干預討論的進行,企圖影響結論的內容,顯示公共審議往往無法擺脫政治力的介入。

其衍生的弊端,例如政府看不見的手影響決策、專家流於背書等情況遲未能有效解 決。再加上地方政府的都市開發優於文化先行的施政原則、複雜政經結構的擾動,使 得地方治理容易陷入制度結構上的「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y),不斷套用過去 的決策選擇,受制於過去的決策經驗。

隨著文資保存意識的崛起,地方政府在經濟發展與文資價值的權衡中,須勇敢擺 脫制度上「路徑依賴」的慣性,明確擘劃城市文明發展的藍圖,方能確保文資保存政 策的永續發展。同時,地方自治團體與民間若能藉由「權責相符的自主權」

(accountable autonomy)培養出伙伴關係與互信基礎,就可能發展出比較深層的公民 參與模式(Fung,2005;李仰桓,2016),進一步影響中央、地方各層級的公私協力 的治理型態。

(二)正確定位中介第三方組織的功能與角色

本研究針對公民參與機制中的行政與政治二元競合進行討論,並提出成立中立三 方組織的構想,一般大多肯認中介第三方組織在不同階段負有不同的功能與角色。第

三方中介組織不但可以觀照公民的意願表達,另一方面也可促進公民對政府的理解,

藉以提高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

1.文資提報與審議階段:監督與評價

當公民的政策偏好和公共政策之間出現競合時,透過第三方中介組織建立公民參 與評價機制,可以針對公民參與公共治理的過程進行追蹤,並進行客觀的說明。

當公民的政策偏好和公共政策之間出現競合時,透過第三方中介組織建立公民參 與評價機制,可以針對公民參與公共治理的過程進行追蹤,並進行客觀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