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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主立方體的分析取徑

第一節 參與者身份與溝通模式

本研究第一章提到,隨著公共治理本質的變遷,政府的角色從「統理」、「治理」

走到「善治」,政府與公民之間從主僕、顧客發展到夥伴關係,公民的角色也隨之重 構。行政專業化及分工化原本是組織追求效能必然的結果,然而面對公共議題的多元 性與複雜性,行政制度的設計若未提供友善公民參與的環境,與常民的期待也會越來 越遙遠。

本節將在民主立方體的第一維度(參與主體)與第二維度(參與形式)的作用面,

探討參與者的身份與溝通模式:(一)公民參與文化資產保存審議的身份、意向與行 動。(二)參與技術的使用與調適。透過溝通工具的參採方式,檢驗目前的文資保存審 議中,公民參與的環境如何能夠達到哈伯瑪斯以「理想的言說情境」和「知情公民」為 要件的審議式民主。

壹、公民的參與身份

根據訪談,目前有關文化資產保存的議題,與教育、民生、經濟等國家發展事務 相較之下,僅屬於比較「小眾」,只有少數人關心或者是成為喜好。

我認為文資議題比較不被關心。因為很多人認為自己吃不飽,幹嘛還談文化的議題。這種對於 文化的漠不關心不只表現在文資,也表現在閱讀、圖書館(的重視與否)以及文化事務的參與。

(訪談者 B3)

參與文資保存仍是屬於小眾,但是關懷圈有日漸擴大,這是一個好的現象。對公民參與這件事 情,大架構一定對,這也是重要意見的參與機制。從以前的社造開始,我也一直在鼓吹公民參與。

(訪談者 B3)

一、公民的特徵

在文資保存審議的過程中,公民的參與身份十分多元,例如提報人、利害關係人、

文史團體等。

參與者的身份有提報人、私有文資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關心文資的地方團體。(訪談者 C1)

參與文化資產保存審議的公民身份有以下幾類:1.文獻提供者、口述歷史者或文史義工、2.被諮 詢者、3.搶救者、陳情人、4. 提報人、5.關係人、6.旁聽者(訪談者 A1)。

公民參與文資是一種公民力量展現,「歡喜做、甘願受」,也是台灣的軟實力。(訪談者A2)

參與文化資產審議的公民通常具有關心公共事務、文化資產、都市歷史保存的特性。有相關學 術背景的公民,也有社造夥伴。(訪談者 C2)

參與心態上,從戒嚴(文化是國家發動的)的白恐陰影、鄉土運動(回到台灣認同),文化的參與 長期被壓抑,投入者不多。積極的文化公民的特徵則是熱愛鄉土、在都會區對公共議題有跨域的關注、

或者具有家族情感。(訪談者 B1)

綜合訪談結果得知,參與文資保存是一種公民力量的展現,這些公民通常抱持著 對公共事務的熱情,並具有文化資產、都市歷史保存等知識背景或者興趣,或者具有 強烈的國家認同、家族情感。

二、非利害關係人的指涉

本研究修正民主立方體的第一維度「參與者的選擇」的變量,在原型之外增加

「外行的非利害關係人」、「專業的非利害關係人」的公民資格,藉以說明多元公民 參與的動機以及公民身份的全貌,也在訪談中獲得指渉。

我自 2014 年 2 月起以提報人的身份正式參與文資保存審議。因為後來也成為當地居民,所以定 位自己為「半個」利害關係人的「素人」。公民中許多具有「非利害關係人的素人」特質,例如搶 救台北機廠與三井倉庫的林奎妙、南港瓶蓋工廠與鹿鳴堂林怡君;具有「非利害關係人的專業」特 質的有搶救嘉禾新村的郁良溎與蕭文杰老師。(訪談者 A2)

我從 2016 年參與「宜蘭五榖廟」的文資保存運動,定位自己為「非利害關係人的專業者」。45

(訪談者 A3)

許多利害關係人的主張常與文化資產價值沒有關連,可是反倒是非利害關係人常常比較熟悉文 資的語彙和文資審議在意的重點。(訪談者B2)

本研究認為,參與者與文資之間的利益與興趣的密切程度,和涉入的程度成為連 動結構。參與文資保存審議的公民是願意花時間投入、多有關心公共事務、具有行動 力與熱情、專業等特徵的積極公民,並非一般公共領域開放的參與者,也不是透過招 募或者是隨機參與者。

原第一維度中的「公開且自主的選擇者」、「公開且選擇性的招募」、「隨機選擇 者」、「外行的利害關係人」、「專業的利害關係人」與新增的「外行的非利害關係 人」、「專業的非利害關係人」,這些積極公民集中在光譜中間,可歸類為「小型公

45 宜蘭五穀廟建廟 200 多年,少數現存的清代廟宇建築,是宜蘭以農業社會為主要歷史發展脈絡的重 要見證。由於白蟻蛀蝕嚴重,加上廟宇活動空間不足等原因,廟方原規劃拆除重建。但是被文化局登 錄為歷史建築,雙方產生激烈論戰,最後達成共識,舊廟移到舊址旁拆解重組,舊址則蓋新廟,2018 年 2 月 4 日新廟舉行動土典禮,預計 2020 年完工。

眾」(mini-publics),成為文資保存的倡議主力。

三、小型公眾(積極公民)的參與意義

根據訪談結果,並非每個公民都可以參與或者樂於參與,透過積極公民的參與,

可為公部門帶正面作用。

(一)小型公眾的積極參與,促引公私協力的進步價值。

過去二十幾年的發展,絕對不是只有官方的努力,很多的公民集體參與才會得到今日的成果。

公民參與在文化資產的大架構之下,有好多事情都可以做,不論是在前端推動保存,或者是在後端 的活化再利用,這都須要高度的公民參與。(訪談者B3)

至於公民參與對於文化資產審議的意義是什麼?這是好事,代表臺北市或者其他城市的民眾在 吃飽穿暖之後,在文資保存上也投注心力,有熱情並且在網路上形成聲量。這絕對有一種時代意 義,現在這一代年輕人感覺這件事情是重要的,在過去四 0 年代苦過來的,經濟的價值可能非常重 要,所以現在的價值觀的確有很明顯的不同,這都是社會發展中,我滿樂見的現象。(訪談者B2)

(二)對公部門的正面意義是化壓力為助力,進一步為推力。

就部份公部門同仁而言,公民參與被視為「來找碴」,但是就我而言公民是助力,特別是面對 開發派的壓力時,文資是弱勢,須要外在推力化為助力。或許部份公民的行為不成熟,但還是一種 推力,公部門與公民是夥伴關係,公部門要學習如何面對公民、共同合作。(訪談者 C2)

以「宜蘭五榖廟」的為例,文化局承辦人私下連結公民提出保存策略,放大公民民意,巧妙運 用。(訪談者 A3)

如光復新村得以保留,是由台灣城市協會先期投入價值評估報告,再送審議;還有「舊南屯 溪登錄文化景觀案」等,都是文資團體的積極貢獻。(訪談者 C2)

本研究認為,「小型公眾」(積極公民)可以作為公民的代理人,也是鼓勵公民參 與公共事務討論的一種形式。在人民對於政府的信任感下降的情況,政府與小型公眾

的合作可以增加決策的透明度與課責性,進而建立信任,並加強政策合法性。相對而 言,積極公民要求的參與形式也就越廣泛。

四、公民參與的時機與範圍

Sheila Sen Jasanoff(2003:237)認為正式的參與機會本身並不能確保科學的代 表性和民主治理。首先,人們可能沒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和物質資源來利用正式程序;

其次,參與可能發生得太晚,例如共識會議,可能過於臨時或針對特定問題而不能持 續影響;更成問題的是,即使及時參與也不一定能改善決策。亦即,公民即使有公平 的參與機會,但是公民的知識能力、參與時機與決策的有效性,將影響參與機制的品 質與續航力。

至於公民參與文資保存審議的程度或者是範圍,與文資會的決策定位、課責以及 公民的專業能力有關。訪談者B3認為,公民參與應有一定的限制,他尊重公民的事前 參與意見,但是文資會屬於專業審議,仍應由專業決策。

中央或者地方在進行專業審議之前,要廣泛聽取各種贊成或者是反對保存的意見,並且進行遊 說,提出主客觀的觀點,供做文資會的重要參考。可是我個人認為,公民參與應該到這個地步就差 不多了,再來應該交由審議會進行辯論與遊說的過程。(訪談者 B3)

公民在參與各種公共事務時,不必然參與到所有的細部。至於公民參與文化資產的「審議」,

我會打上一個問號。有很多相關專業的審議,其組成份子必須具有一定的專業性,我們當然可以質 疑專業性夠不夠,可是不代表這是可以透過投票表決就可以決定的事情。(訪談者 B3)

公民主要的參與機制在審議會。以彰化縣為例,審議會之前,公民可以透過公共輿論的平台在 網路或者報刊發表意見,公民都可以出席審議會表達意見。公聽會也是公民表達的機制。(訪談者 C1)

我希望將來專家與公民的意見可以共融、互相平衡的狀態。這涉及公民對於自己參與的角色,

不僅只有審議階段表達意見,但同時也願意參與調查研究、未來營運等專業部分。(訪談者 C1)

本研究認為,由於公民的參與意識與能力有限,再加上目前公民參與的組織化程 度並不普遍,公民參與文資審議要避免落入以「參與」為本位的霸權論述,務實地考 慮到參與的範圍、層次、場域和政策所須的專業程度,並正視文資會是專業審議的定 位,以免產生參與的效能感不足,進而影響民主的品質。

五、公民代表性

政府治理以追求最大的公共利益為軸心,積極公民倡議的文資價值,究竟代表誰 的利益? 或者其代表的公共性如何衡量?兩者之間須要更多的討論才有解答。

所謂的文史團體會有兩種極端,一種是過度自我限縮,擔心如果我們去跟某人說房子、村莊很

所謂的文史團體會有兩種極端,一種是過度自我限縮,擔心如果我們去跟某人說房子、村莊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