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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近代詮釋學(

hermeneutics

)的任務在於理解與解釋,並試圖對牛頓物理學典 範以降所提倡的自然科學方法論提出反辯。

Jürgen Habermas

承繼法蘭克福學派

Frankfurt School

)之批判理論,將詮釋學的思想帶入社會科學方法論中,透過 理論與社會實踐的視角,主張個人必須透過理性反省及不斷自我批判過程,將 社會歷史傳統中宰制、扭曲溝通情境因素一一呈顯並消除,才能獲得真正無宰 制之溝通環境,理解、對話方得以實現。12 析言之,批判詮釋學(

critical

hermeneutics

)強調溝通理性,哈伯瑪斯、漢娜鄂蘭等人提出「公共領域」的概

念,主張公民社會必須回到理想的言說情境與對話溝通行動。公民對公共議題 提出批判,專家審議如何符合常民期待?

傳統的公共治理模式對公民參與抱持謹慎保守的態度,John Clayton Thomas

(1995)認為新公共服務理論強烈主張以社會公正做為重要價值。面對價值不斷 的變遷,公共行政必須走向實證、詮釋與批判的途徑。

本研究擬以受到社群主義涵攝的「公民為中心」的思維模式,審視公民參與 重大文化資產保存爭議時所面臨的困境。13 另分析現行《文資法》及相關法規中 的公民參與制度設計與期待之落差,對如何提升公民在文化議題之實質參與,提 出具體可行的研究建議。

壹、研究目的

本節審視目前國內公民參與重大文化資產保存爭議所面臨的困境,針對下列 目的進行探討:

一、梳理自戰後到現在我國有關公民文化意識的發展,對照文化治理趨勢與 文化公民的公共價值論述的縱向彙整。

12 引自陳碧祥,2000,雙語詞彙、學術名詞暨辭書資訊網,國家教育研究院。

13 社群主義源自對國家中心主義與市場個人主義的反動,強調公民必須具有公共性、自主性與判 斷性。(吳定,2013)

二、現行《文資法》及相關法規中,如何落實的公民參與制度的具體建議 與未來長期的發展樣態。

三、對重大文資保存爭議現場進行深度訪談與參與式觀察,盤點公民參與 的官民爭點,並提出如何增加民間、專家與公部門對公民參與的共識。

四、透過公民參與理論的定性研究,以「民主立方體」為論述取徑,優化 公民實質參與公共事務的各種模型,藉以提升公民對於文化議題之實質參與。

五、公共管理者面臨公民治理的挑戰時,應如何調適並制訂策略?如何建置 行政效能與公民治理共構的機制。

貳、研究問題

「公民參與」的目的不應只是解決現在的問題,應藉由政策產出回到政策前 端檢視問題的本質。本研究擬在文化資產保存審議的政經社脈絡中理出爭點,並 做以下分析:

一、如何觀察公民參與文化資產保存審議歷程的樣貌?

自日治時期到現在,綜觀我國公民參與文化資產保存運動,歷經政治環境的 遞嬗,再加上缺乏由下而上的治理翻轉,文化的政治性格十分明顯,連帶公民文 化意識的發展也受到限制。在《文資法》的幾次大修法以及《文化基本法》完成 立法後,公民參與逐步上軌道。但是過去公民參與文化公共事務的限制與特徵為 何?又或者受到當時的政治與政策環境影響的公民參與機制如何運作?

二、如何檢視文化資產保存審議的困境?

(一)參與者如何驅動偏差動員?

舉凡公共政策情境中的組織架構、制度安排、政策主張、文化價值、社會因 子等都隱含著「偏差」(bias),存在於各種參與者,並帶有偏差的私利分配行 為。「不同的社會行動者(social actors)對於文化資產的詮釋不同,因而導致處 於不同社會角色與權力位階的社會行動者採取對於文化資產保存相異的行動,也 因而引發種種的糾葛」(林崇熙,2007:65)。

《文資法》在2016年進行第七次修法後,一般咸認法規之內容尚屬周全,但 是在執行面卻產生許多落差。丘昌泰(2017)認為在民主社會中的多元政治參與

,政治力較大的利益團體或個人會積極參與政策過程,並形塑對於自己有利之立 場來影響政策方向;相反地,政治力較小之團體個人,則容易被排除在正式議程 之外。Archon Fung(2015:8)認為,治理機構的合法性缺陷,有時源於排斥問 題,因為有些人被系統性地排除在外,或缺乏審議的過程。

蕭全政(2006:7)指出,任何公共政策的出現、發展與變遷,都決定於相關 行為者或團體間的結構關係與互動模式,且都隱含特定的利害得失關係,形成了

「偏差動員」(mobilization of bias)之現象。複雜的政經社文環境的變遷,證明 市場經濟並非萬能,民主政治也不那麼理想,公民社會中如何確保公民參與及公 共利益的實踐?

(二)專家知識與公民治理如何競合?

目前對於文化資產保存環境的觀念與思惟,專家審議的本位主義時與民意常 站在對立面。例如專家面對公民時主張「訴求保留文資是延續自戰後盲目開發的 反思」、「歷史建築只要意象保存就好了」、「狹隘的國族意識形態」、「文資 團體干擾委員發言阻止多元討論」等。近日「俞大維故居保存爭議事件」、「臺大

鹿鳴堂保存爭議事件」中,「專家審議報告」成為支持文資保存的公民團體與政 府的新戰場。14

所謂的「專家審議」制度是否剝奪了人民表達意見的機會和權利?文資審議 委員與公民之間,因為觀點上出現「確認偏誤」(confirmation bias)或者「定錨 效應」(anchoring effect)的分歧,經常難以化解,甚至延燒成為大規模的社會 抗爭事件,持續挑戰專家政治(technocracy)的模式。公共管理者如何處理與專 家、公民之間三方的競合困境以謀得共贏?

此外,公民的決策能力是否能夠勝任公共議題的專業性與複雜性?專家審議 模式是否足以作為決策的判準?「專家代理」如何真正表達民意等議題,均須進 一步釐清。

(三)中介第三方的組織之可行性?

在參與式治理(participatory governance)的趨勢之下,公民要求審議過程透 明化與實質參與,反觀公部門時以其「專業性」及「行政中立性」,來彰顯其權 威與代表性,抗拒公民的介入。

目前許多的地方政府已經開始正視文化資產保存的公民運動。以臺北市為 例,雖然在文化局設有「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做為文化資產保存的審查機制,

14 位於溫州街、屬於臺大日式宿舍群的俞大維故居,2017 年因有民間人士以「紀念建築」的名 義將其提報為文化資產,使得該區正著手進行的都市更新被迫暫停,也讓原在 2006 年臺北市文 化局針對該棟建築以「不指定古蹟、也不列歷史建築」作結的審議,重新翻案。(臺大意識報,

2018 年 1 月 30 日)

有關鹿鳴堂文化資產審議一案,係因臺灣大學 106 年 7 月申請拆除執照,經臺北市文化資產審議 委員會審查,作出不指定古蹟、不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決議。後經公民提報新事證,重新賦 予「暫訂古蹟」身份,重啟文化價值調查。

但因臺北市政府身兼文化資產主管與都市開發者的雙重身份,時被質疑 「球員 兼裁判」

。專家審議會的決議只有「諮詢」功能,常被攻擊流於「為市府政策背書」,或 者透過制度上「扼阻性的決定」(non-decision making)的手段獨斷獨行,無法廣 納公民多元的聲音。15

「公共性」與「課責性」成為公民監督公共事務的核心判準。文化資產保存 的審議組織如何精準反映公共性、專業性並且接受課責,是文化公民向來的訴求

。又或者可以透過中介第三方的組織設計,賦予較高的運作彈性以達成較高的績 效表現,而又不致減損其公共性?

15 《文資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主要的任務是各類文 化資產指定、登錄以及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各級單位依文化資產類別分設審議委員會,各置委 員九人至二十一人,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 前項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 二,均為無給職。

文資審議委員會是決定是否列入文資的重要環節,會議組成受到上開運作辦法所規範,詳細程序 則由各縣市的主管機關訂定。審議委員由機關代表和專家學者擔任。

第二章 公民參與的實踐-知識的建構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