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理論探討與文獻檢閱
第四節 公民社會願景與執行理論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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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以社區結盟方式組成聯合社區,對社區能力建構及社會資本累積進行研究,觀 察聯合社區之各社區彼此社會資本變化與累積,因此將採以宏觀層次觀點。
第四節 公民社會願景與執行理論建構
壹、公民社會的概念
公民社會是指一個自願的、自發的社會生活場域,這個場域是介於國家和私領 域之間的中介體,由一群公民用集體的方式在公共場域裡表達意見和交換資訊,以 達成共同的目標、向國家爭取權利,並監督政府施政(Diamond,1994;引自楊賢惠,
2008),而這個介於國家和私領域之間的中介體,就稱為公共領域。簡言之,公民可 以透過對話機制,參與複雜的公共(或政治)活動,且在政府治理過程中,積極地 扮演參與者和監督者,並且體認公共政策的參與不是經由強迫方式,而是個人發揮 自主權與展社會關懷的責任。所謂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可說是公民在「公共 領域」的具體實踐。
此外,在公民社會所型塑的環境下,人民可以學習自我尊重、團體認同、處理 公共事務的能力、合作協力的價值以及公民道德等;而且每個人都需要遵守社會共 同規範與義務,如此才能夠維持此一公共領域的存在(O’Connell,2000,引自陳 定銘,2000)。由以上討論可知,公民社會的主要內涵是公民精神以及公共領域的自 主性,其主要特徵是社會上的公民對公共事務具有責任感與道德感(丘昌泰、江明 修,2008)。
一個成熟的公民社會,乃是社會中的公民以理性與和平的方式進行溝通,讓各 種不同的意見都能夠充分表達,最後再以民主的方式完成決議;因此公民社會被認 為具有民間性、群體性和社會性,在公民社會中的公民將能夠自主決定社區的發展 以及公共政策的內涵(顧忠華,2000;引自楊賢惠,2008)。學者 Cunningham(2001)
則認為當國家或政治力量變得太強、權力太大時,會侵擾人民的生活,且會傷害民 眾對於公民社會的參與;同樣地,當市場權力無限擴張,且過分地凌駕政府和公民 社會時,也會因貪婪和過度物質化,而侵蝕我們的社會。由此可知,公民社會是來 自社會各階層積極的參與,至於公民社會的目的,即是要鼓勵民眾透過公共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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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論辯方式形成共識,以共同制定社會的規範與價值。
換言之,公民社會不直接涉及權力的控制或取得,而是期待透過社團活動、社 會運動或對公共領域議題的開放性討論,以發揮影響力。就公民社會的內涵而言,
主要是探討國家與社會、個人之間的關係。亦即國家和社會之間存在一種權力均衡 關係,以及社會成員如何透過權利的保障,以使自己免於受到國家的迫害。換句話 說,公民社會的興起,主要是反抗專制主義或威權控制。總之,公民社會是指公民 進行公共事務互動「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蕭全政,1998)。
關於公民社會和國家之間的關係,可以劃分為數種型態,分別為(丘昌泰、江 明修,2008):
1.公民社會和政府的侍從關係:由國家設定各種對於民間志願性社團的規範,
這些社團的活動領域被加以限制,運作經費也多來自於政府的補助,並且大多 都是在執行政府指示的任務。
2.公民社會和政府的對抗關係:公民社會與國家呈現對立的關係,公民社會為 了爭取獨立與自主,而會對國家機關的統治權加以對抗。
3.公民社會和政府的共生關係:公民社會與國家相互依賴,國家依靠公民社會 了解決部分的社會問題,民間的志願組織也依賴國家的支持與經費補助。
4.公民社會和政府的夥伴關係:共生關係是基於任務與報酬而形成的對等關係, 夥伴關係則是認為非營利組織已經成為了不同於政府與企業,最具正義感與道 德感的公共組織。其不依賴政府經費挹注,也能夠自主運作,完成公共使命。
由以上公民社會與國家的關係型態可知,在公民社會的架構中,具有志願性質 的非營利組織扮演了個人生活與公共事務間重要的連結機制,代表人民自願結社,
投身於公共事務,並透過組織的運作,看到合作所帶來的公益和社會福祉。如此上 至全國下至地方社區都能經由各種層次的結社組織,使得個人到社區、社區到國家,
以及到整體社會之間沒有任何斷層存在(王仕圖、官有垣、李宜興,2009;引自李 佳欣,2013)。同時非營利組織也能夠在公民社會中獲得充分發展,以及在各種公共 議題的領域中發揮影響力,並且隨著公民社會的成熟而逐漸茁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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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公民社會之形塑
公民社會的定義學者雖看法不一,但最簡要的說法,係指一種力量足以與國家 相抗衡的非政府體制,而公民社會的理念,就理論而言其意義的限定較為嚴格,主 要是涉及有關公民與國家的權利義務,以及透過公共生活、自主性結社組織等社會 行動,進而形塑公共輿論,並參與或影響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執行(陳定銘,
2002)。
江明修(1997)在「非營利組織與社區營造的實踐之道」一文中,對公民參與 的實踐之道提出五項策略,亦值得參考:
1.公民參與社區發展:其理念是透過民主參與公共事務的過程,使個人更加融 入社會活動,個人對社會的疏離感日漸降低,社區意識也得以滋生。
2.傾聽民眾心聲:政府部門主動聆聽民眾心聲,進而主動整合並動員公民直接 參與公共服務。
3.基層行政組織:公民參與不宜由上而下地由官僚組織發動或促成,應該在非 營利組織的指引下,由自覺且主動的公民尋求與政府共同合作,協力完成社區 公共事務。
4.代表性行政組織:行政組織的組成應反映社會結構中不同利益與屬性,於政 策規劃與執行時,才能具有代表性及公平性地反映整個社會的需求,也才能獲 得民眾的普遍接受與支持。
5.公私合產協力:意指由公民加入公共服務的產出過程,包括公共提供與其他 公共財的提供等。
綜論非營利組織與社區營造的實踐之道,在於落實公民參與機制,其間必須思 考如何建構現代化的公民社會,並健全公民參與的組織與制度環境。兩者之間關聯 密切,社區改造運動得以深化社區意識、培養公民能力,形成多元對話的公民社會 文化(江明修,2005)。
工業革命後造成社會基本結構的變遷,衍生出社會照顧的議題,福利國家的建 立,意味著人民福祉為國家的主要責任,但社會福利僅直接限制於對個人間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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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中,產生了所謂的「權益個體化」的現象,猶於福利職能的擴大,嚴重挑 戰政府的福利服務功能,當人民無法完全滿足福利服務須需求時,相對遭受批評。
因此論及國家福利服務的提供與輸送,並沒有機會讓個人發展自主性人格和利他情 懷,增加的只是個人對國家福利的依賴以及人際間的冷漠疏離(張世雄,1999)。
而政府干預介入社會福利,帶動人民對政府的依賴,負面上確實會產生公民的 道德迂腐,不利人格發展,甚至造成文明的崩解。不過不能因此而抹殺社會福利對 人民基本生活的保障。政府應試圖在政策形成階段,改變思維並尋求結合公民社會 理念,積極參與以結社的方式結合公共領域,由擴大對政府的輿論力量,有效的引 入政府對照顧福利體系的改革。總之,公民社會的建構,從非營利組織的倡導和公 民參與能力的提昇,可以形成一個公共對話的空間(即公共領域),並培養公民認同 社區的意識,且從公共論譠的過程中,顯露出更多的訊息,並使人們克服私利的偏 見,因而擴大個人的知性以及參與公益道德的能力,而成為可容納更大的公共規範 與共同關懷,此即為成熟的公民社會(陳定銘,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