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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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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茲分為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作敍述,以敘明本研究的緣起與重要性。

壹、研究背景

社區發展被認為是 50 年代由聯合國基於開發、進步及現代化的思維而推動,其 並與創造民主自由、發展經濟和多元社會共同形成的社會發展運動。社區發展的基 本邏輯是源自於一個民主參與、政府協助的前提。因此,政府部門越來越重視社區 能扮演的角色,並期望能成為各種公共服務之輸送平台,諸如福利、健康、住宅、

就業、文化、或治安等面向,「社區」儼然已成為新一代公共政策推動與執行的基本 單位(柯于璋,2005)。

社區發展係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由聯合國於 1952 年開始推動,依照當時聯合國的 解釋是指,人民與政府機構協同改善社區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情況,把這整些社區 與整個國家的生活合為一體,使它們能對國家的進步有充份貢獻的一種程序。時值 民國 40 至 60 年代,台灣的社會亦由農業社會轉型為工業社會之變遷過程中,面臨 許多新的社會問題,當時的社會也需要行政與實務界、學術界的彼此合作,以應付 層出不窮的社會問題,當時受西方社區主義的影響並響應聯合國的社區發展政策,

於民國 50 年代引進社區發展的概念,政府亦將原推動之「基層民生建設工作」及「國 民義務勞動工作」合併改稱為「社區發展工作」,從此由社政單位全面開展,是我國 最早正式以「社區發展」之名稱(徐震,1982)。

台灣推動社區發展工作至今已有 40 餘年,發韌於民國 54 年 4 月 8 日行政院頒 布「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府」,當時確立「社區發展」為我國社會福利 7 大措施之 一,自此社區發展工作成為政府重要施政項目之一,同時明定「以採取社區發展方 式,促進民生建設為重點」,目的在於促進經濟與社會之均衡發展,啟發居民自動自 治之神,建立社會安全制度,改善居民生活,增進居民福利(莫藜藜,2004)。

內政部為貫徹前項政策之推動,並加強各方面之協調配合,擬定「社區發展工 作綱要」,於民國 57 年由行政院令頒施行,將建設民生主義新社會為目標,以村里 為社區範圍,基礎工作、生產福利、精神倫理為三大建設目標,成立社區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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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既有的鄉村組織中劃分為 4,893 個社區。後於民國 72 年將「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修訂為「社區發展工作綱領」,由過去強調行政動員,變成為「基於社區居民之共同 需要,有效運用各種資源,從事綜合建設,以提高社區居民生活品質,並由政府予 行政支援、技術指導」。

80 年內政部為因應社會環境的變遷,使社區發展工作法制化,使其更能達到民 主、自治、自助之目標,於同年 5 月 1 日再修訂為「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將「社區 發展理事會」改為「社區發展協會」,並以人民團體的形式運作辦理社區發展工作。

從此確立今後我國社區發展工作將由民間主導,政府從旁協助的方式,以落實社區 居民為主體之發展方向,希藉此達成社區共識、凝聚社區意識。

83 年 10 月,文建會正式提出「社區總體營造」的概念1,盼從文化建設的角度 切入,建立基層社區的共同體意識。希望能突破傳統由社政主導的社區工作,形成 不一樣的社區發展軌道。社區總體營造是以「人」為主體的文化地貎、環境景觀和 生活品質全面改造的工程(陳其南,2004)。

我國現行法令對社區定義,主要依內政部於 88 年修訂之『社區發展網要』第 2 條所稱之社區:「係指經鄉(鎮、市、區)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供為依法設立社 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組織與活動區域」為主。換言之,社區之定義,

主要係因該法所定義之社區,為經主管機關劃定地理區域之居民依人民團體法相關 規定自發籌組,即已具有地緣性、共同意識或情感、以及鄰里間的關係網絡,並同 意已經立案,是為已成型之社區組織。

社區發展協會是推動社區發展最基本也重要的組織,由組織區域內的住民自願 加入,激發社區意識參與公共事務、自主、創新的精神,推動社區發展工作。其本 質上係屬於非營利組織、第三部門,它是立於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政府失 靈(government failure)及第三者政府(the third party government)三大理

1 民國 82 年 10 月 20 日,當時文建會主委申學庸,在國民黨中常會上所作的報告「文化建設與 社會倫理重建」提到,「…..透過地方文化中心,積極整合各種民間的社會文化資源」,被時任主席李 登輝譽為「歷年中常會中最好的幾篇報告之一」。(台灣社區總體營造的軌跡,1999,行政院文化建設 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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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為基礎(馮燕,2005;王業立,2005)。非營利組織為具備法人資格,以公共服務 為目的,民間獨立性質之組織,而具有公共服務使命,積極促進社會福祉,不以營 利為目的,具有正式結構之民間公組織(江明修,1998)。社區發展協會作為一種地 方型非營利組織,其本質源於志願主義(voluntarism)的精神,透過自發結社的方 式創立組織,志願工作者無論是個人或團體,其動力並非來自於有形的金錢或物質 報償,主要還是源於積極奉獻的利他主義(altruism)使然(江明修、曾冠球,2002)。

然隨著時間環境的變遷,在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的政策倡導及資源誘導下,

社區發展的重點和方向已轉向多元發展。早期社區的發展,必須仰賴政府大力主導 並挹注資源,使得社區發展偏離原先理念「由下而上」的自主目標與精神。實際作 法上仍是不排斥「由上而下」的模式。倘社區能力尚不足之際,其工作重點在於透 過外力(含政府及專家)協助以提升能力(黃源協,2004)。

台灣社區發展數十年來歷經不同的階段,伴隨社區意識逐漸提升,加以社區福 利需求日益漸加與政府政策的驅動下,傳統社區發展工作對於許多新興社會問題與 需求也面臨挑戰,同時社區組織本身能量及資源能力是否承載過多政策作為,反不 利社區永續經營也受到許多關注。吳明儒(2007)認為社區發展的目的不只是回應 社區在地問題,提出一套社區自主的的解決模式,更重要的是要反映當時社會結構 的矛盾與困境,同時培養社區能力,為此一困境尋找出路。

在非營利組織的發展過程中,公民社會中高度合作、信任、組織連結與集體力 量的產出,已形成一股不容忽視的社會資本(楊賢惠,2008)。就公民社會觀點來說,

非營利組織代表著人民透過自由結社來表達意願,並願意實際參與公共事務,而社 區發展協會的活絡發展更可視為公民社會逐漸體現的過程,所以如何讓社區凝聚意 識、培養充足的社區能力以達永續經營的目標。不僅是學術研究上長久關注的議題,

更是值得推動社區工作理論與實務上加以重視及討論。

貳、研究動機

我國社區發展工作已發展多年,而且有著堅強豐碩的推動成果,但同時也面臨 實務發展上的瓶頸與挑戰,需要政府及民間共同努力來加以突破與克服。研究者對 於社區發展與公民社會議題感到興趣並做為研究主題,主要原因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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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區成為政府推動各項公共服務及輸送之實踐平台

台灣推動社區發展工作至今已數十年,隨著時空環境的變遷,在中央各部會及 各地方政府的資源誘導下,社區儼然成為公共政策執行實踐的基地。2005 年 2 月行 政院更提出「臺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宣示政府推動社區發展的決心,以產業發展、

社福醫療、社區治安、人文教育、環境景觀、環保生態等六大面向作為社區評量指 標,期能「建立自主運作且永續經營之社區營造模式,強調貼近社區居民生活,在 地人提供在地服務、創造在地就業機會、促進地方經濟發展」,並且「強化民眾主動 參與公共事務之意識,建立由下而上提案機制,厚植族群互信基礎,擴大草根參與 層面,營造一個永續成長、成果共享、責任分擔的社會環境」(行政院,2006)。

緊接著以「社區」為名的各種政策方案措施陸續開展起來,政府除之將列為重 要施政核心計畫外,亦競相提供資源及誘因鼓勵社區提案爭取並自主執行。一時之 間「社區」成為各方力量及資源匯集之處,走入「社區」似乎成為解決當前各種社 會問題之萬靈丹(蕭文高,2007)。很顯然地,以「社區」為基礎的政策執行,已成 為政府面對全球化競爭以及解決現代化社會問題的最佳抉擇,「社區」不僅被當成是 落實政策的一種實施場域,亦是相對於僵化行政組織的另一種可能的治理選擇。

然而,台灣早期社區發展的特質是社政系統主管、沒有其他官府的力量、社區 發展偏重落後地區的生活改善、著重由上而下的引領、社區工作團體體質偏差(羅 秀華,2003),而傳統社區發展協會確實因為區域狹小、資源有限、經驗無法有效交 流及單打獨鬥的困境等因素致方案推動不易,更造成社區本身發展方向的迷失。且 伴隨社區自我意識逐漸提升,加以社區福利需求日益漸加與政府政策的驅動下,傳 統社區發展工作對於許多新興社會問題與需求也面臨挑戰,同時社區組織本身能量 及資源能力是否足夠承載許多政策作為,反不利社區自主、永續經營亦受到許多關 注。

二、社區能力提升、形塑學習型組織有助於社區永續經營

建立「永續社區」是社區發展重要的目標,而永續社區需要以「社區能力」

建立「永續社區」是社區發展重要的目標,而永續社區需要以「社區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