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名詞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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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社區重要幹部。事實上因為社區重要幹部因任期更替,亦難以回溯跨越過去做 一整體的研究。因此,對聯合社區推動的研究深入程度尚嫌不足。
三、本個案無法完全推論
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 2012 年底為止,臺灣地區目前已有 6,637 個社區發展協 會,但因本研究主要針對桃園縣目前社區發展協會,雖社區發展協會各有其異,縣 市政府推動模式及經費配置亦有不同。因此,在研究結果的推論上,較無法全然類 推至全國其他社區。
第五節 名詞釋義
本研究係探討以社區結盟方式組成聯合社區對社區能力的建構之研究,並以參 與桃園縣旗艦社區領航計畫之社區為主要研究範圍,故就相關重要名詞加以說說,
以使研究內容更加清楚明確。
一、社區發展
是「由下而上」的一種自主性行動,將社區的共同需要與發展目標,利用地方 的行動力量,結合居民、社區領袖自動自發積極解決社區之問題,結合行政部門的 支援與輔導,進而改善社區各種問題,提昇生活品質,達成社區的永續發展。
簡言之,社區發展真諦不外視其為一種過程、行動或運動,目標在解決共同問 題,促使社會更美好為目標,故需政府與全民一起動員,列開展它的工作內容。在 此過程中,包括兩要素:一是人民自己參與創造,以努力改進其生活水準。二是由 政府以技術協助或其他服務,助其發揮更有效的自覺、自助、自動自發與自治。(徐 震、林萬億,1983)。
二、福利社區化
依據學者賴兩陽(2009)的定義為,福利社區化係希望結合社會福利體系與社 區發展工作,整合社區內外正式與非正式資源,建立有組織有計劃的福利輸送體系,
使社區內需要得到福利服務的民眾,能迅速有效的滿足其需求,以確保福利服務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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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於基層的一種措施。
三、社區結盟
社區組織結盟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社區組織,基於關注在地社區需求,藉由 合作來解決社區問題及營造社區資產(Wolff,2001)。Komorita 與 Cherkoff 界定結 盟關係的形成,為不同團體彼此同意合作,共同使用資源來最大化回報的情境。由 於個別團體認知到自己的不足,而與其他社群建立同盟關係,是由一群組織為共同 目標而共事(Sadan and Churchman,1997,引自羅秀華,2007)。在本研究係依據 紀孟君等(2011)提出定義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社區組織,基於關注在地社區需 求、解決社區問題及營造社區資產而建立互惠共利的合作關係。在此正式或非正式 的關係下,透過組織間資源的流動或情感的交流,共享人力、經費與資源,以集體 的力量完成共同的目標。
四、社區能力
存在於社區之個人、組織、網絡之中,各個社會行動者(agency)具有強烈的 社區意識,承諾、解決問題的能力及具備豐富的可行性資源,能有效的藉由某種程 度的社會互動去實踐滿足某些居民的需求、提供較好的服務、對公共政策的決策有 較大影響力、能有效穩定居住的環境或提提升社區經濟福祉、增加社區永續發展等 能力。於本研究中係指組織運作能力、計劃執行能力、資源連接能力、社會支持能 力及永續發展能力等 5 項。
五、社會資本
社會資本是一種鑲嵌於個體或網絡之間的資源,透過個體與個體之間所形成的 網絡,到網絡與網絡相互連結,而構成較大的網絡的同時,社會資在其中逐漸地產 生並厚實,以致於某種行動可以順利地被達成。其構成要素為信任、規範及網絡等 3 個要素。
六、學習型組織
學習型組織是一種不斷在學習與轉化的組織,彼此成員間具有共同的理想與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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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以及積極學習的態度,可以透過誠信、尊重與包容的平等對話機制溝通,互相 回饋學習,共同努力完成組織的使命及目標。
七、公民社會
所謂公民社會可說是公民在「公共領域」的具體實踐,在此領域民眾可以透過 對話的方式,參與複雜的公共(或政治)活動,且在政府治理過程中,積極地扮演 參與者和監督者,而非抱怨者或受害者的角色。並且體認公共政策的參與不是經由 強迫方式,而是個人發揮自主權與展社會關懷的責任。惟有如此,公共政策的決定,
才能充分反映公民的偏好、價值與優先性(Cooper,1991)。此外,在公民社會所型 塑的環境下,人民可以學習自我尊重、團體認同、處理公共事務的能力、合作協力 的價值以及公民道德等;而且每個人都需要遵守社會共同規範與義務,如此才能夠 維持此一公共領域的存在(O’Connell,2000,引自陳定銘,2000)。簡言之,公民 社會指公民與國家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透過公益性組織或非營利組織社會行動的實 踐,能夠提供公民在公共領域的參與及對話,進而影響公共政策的制訂與執行。
八、桃園縣旗艦社區領航計畫
係指桃園縣政府於 96 年起結合民間團體及學術單位的力量,鼓勵社區以結盟合 作方式組成聯合社區,共同推動社區發展工作,期能形塑「資源共享,福利再創」
之邁向公民型社會之學習型組織。
96 年及 97 年連續 2 年於全縣 5 個鄉鎮市共輔導 5 組社區參與,98 年累積前 2 年執行經驗,為提高社區參與誘因及鼓勵更多社區加入聯合社區工作模式,開始以 參與社區數量為區隔,擴大計畫型態共區分領航型、續航型及啟航型等大、中、小 型三種類型。
參與旗艦計畫之社區均統稱為「聯合社區」,為使計畫能確實符合「母雞帶小雞」
的設計初衷及符合相關補助作業規定,帶頭具名提案及核銷之社區稱為「領航社 區」,其餘社區稱為「協力社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