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國外天災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國外天災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國外天災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國外天災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第五節 其他國家天災 其他國家天災 其他國家天災 其他國家天災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第五節 第五節
第五節 其他國家天災 其他國家天災 其他國家天災 其他國家天災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本節針對同屬地震帶的土耳其地震保險,以及歐洲主要國家如英國與法 國之洪災保險做扼要說明與分析。
一一
一一、、、、土耳其地震保險土耳其地震保險土耳其地震保險土耳其地震保險33
(一)制度的源起
33 林勳發等,前揭註 24,頁 20-22、68-73。
土耳其是世界最頻繁之地震帶及火山之一,95%的國土面臨地震風險威 脅。西元 2000 年前,土耳其地震保險係採火災保險或工程保險附加承保。投 保率甚低約僅 5%34。
土耳其新強制地震保險源於 1998 年 Adana 地震。1999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通過「第 587 號強制地震保險政府命令法」(Governmental Decree Law No.
587 on Compulsory Earthquake Insurance)建立強制地震保險制度,並自 2000 年 9 月 27 日開始實施。政府於 2000 年 9 月實施全新的強制地震保險制度,
確認公部門與保險業合作之重要性,成立土耳其巨災保險共保組織(Turkish Catastrophic Insurance Pool, TCIP),修訂「災害法第 7296 號」(Disaster Law No. 7296),取消政府國庫於地震發生後對毀損房屋之重建其財務補助義務,
廢除過去由政府借款或出資興建地震時住宅之措施。
(二)世界銀行協助改造地震保險
在世界銀行(World Bank)之協助下,土耳其地震保險在其法律架構、
地震保險之承保範圍及承保條件、專責機構組織、以及風險理財策略等層面 進行改造,分別說明如下。
1. 法律架構
由政府制定強制巨災保險法。土耳其第 587 號強制地震保險政府命令法 第 1 條,明文揭櫫其填補地震所造成重大損失之立法目的。立法目的在訂定 房屋或建物所有人投保強制地震保險之原則與程序,以確保其於地震事故發 生時,得就其重大損失獲得填補。明確定義各機構組織之角色,包括政府、
保險公司、國際再保險公司、再保險經紀人、與風險管理公司等。此外,土 耳其政府草擬其「巨災保險法草案」,該法是特別針對地震保險之單行法規,
但仍保留第 587 號強制地震保險政府命令法所建立之機制。
2. 承保範圍及承保條件
34 Selamet Yazici, The Turkish Catastrophe Insurance Pool (TCIP) and the Compulsory Earthquake Insurance Scheme 1,
http://info.worldbank.org/etools/docs/library/114715/istanbul03/docs/istanbul03/11yazici3-n%5B1
由 TCIP 訂定承保條款及條件均需,並對不同風險等級之保險費進行精 算。TCIP 的業務內容包括保險標的、承保風險、保險金額、理賠限制、與定 價等各層面。市區界限內之住宅均須強制投保,鄉村地區之住宅與商業房屋 則任意投保,承保因地震、因地震引發之火災、爆炸、與地層滑動。強制保 險之保險金額上限約為美金 3 萬元,惟按每年之物價指數調整。TCIP 考量房 屋之重置成本且以不超過保險金額上限為原則,各標的之保險金額以每平方 米之建築成本計算,並加計 2%自負額。保費釐訂方面,不採單一費率,依 建築種類(鋼筋水泥、平房與其他類別)及地區(共分五區),給予不同之 風險係數計算。保費之訂定亦考慮被保險人之負擔能力。
3. 專責機構組織
在專責機構組織上,依據土耳其第 587 號強制地震保險政府命令法第 4 條規定,TCIP 被定位為類似部會之公法人(public legal entity near the Minister),明白揭示其任務為提供保險及其他法律所賦予之任務,且不受特 定政府法規之拘束。TCIP 之年度帳戶、交易及成本均受財政部次長監督。TCIP 是由管理理事會管理,該理事會由 7 人組成,其中 1 人為主席。成員來自於 公部門與私部門,經財政部長任命,包括:首相指定之代表、保險監理官指 定之代表、公共工程與爭端解決部指定之代表、基金經理人、具保險實務經 驗代表產險或再保險公會者、具地理工程或地質方面之專家、以及代表 TCIP 之經理人。
TCIP 所設定之政策目標包括:一、每一房屋所有人須強制保險;二、提 供房屋所有人可負擔之保險;三、建立真正的天災風險移轉計畫;四、擁有 充足應付賠款請求能量,降低巨災發生政府之財政曝險;五、隨時間累積全 國性之巨災準備金;六、鼓勵透過風險保費與其他機制以降低或減緩風險;
七、依賴私人保險市場能力以應付風險分散與賠款處理。
TCIP 採取外包強制保險的方式以降低營運成本。TCIP 之盈餘免稅,其 所累積之資金儲存於一分離帳戶中,由專司帳戶管理之經理人依理事會之決 議進行投資活動。理事會之權責包括:一、決定 TCIP 之營運計畫及訂立執 行方案;二、決定 TCIP 經理人之作業原則及作業程序;三、決定授權何保 險公司銷售 TCIP 強制地震保險,並決定該些公司應遵守之原則與程序;四、
決定理賠原則與程序;五、議決風險管理及再保險計畫;六、決定 TCIP 資 金運用原則與程序;七、決定公共關係與公開宣傳程序;八、監督並確認所 有法律規定範圍內之建物投保率。
4. 風險管理策略
TCIP 有明確的治理結構,並與私人保險公司達成理賠金支付與賠款處理 機制之協議。TCIP 的風險融資策略則考量了其最低賠款支付能力、風險自留 程度、再保險保障、世界銀行之貸款機制、與政府擔保等分散機制。
(三)小結
土耳其地震保險為獨立之保險商品,具有強制保險性質,透過劃分地區,
決定強制投保與否,於市區界限內之住宅強制投保,鄉村地區之住宅與商業 房屋則採任意投保制。投保管道上,地震保險由私人保險公司銷售。保費計 算依被保險人之經濟能力因素,考量其可負擔性。地震保險設有專責機構,
該機構具備公法人性質,但實際業務之營運是透過外包私人保險公司。專責 機構之管理者為政府。
二二
二二、、、、英國洪災保險英國洪災保險英國洪災保險英國洪災保險35
(一)沿革
根據歷史,英國的地震風險低,震度往往不超過五級。颶風與洪水才是 英國主要的天然災害。英國私人洪災保險計畫起源於 1950 年代。1953 年 1 月與 2 月北歐發生嚴重的海岸大浪與洪水,造成 24,000 間房屋毀損。英格蘭 與威爾斯地區目前有超過 200 萬的房屋曝露於洪災危險,將近 10%居民住在 洪水泛濫地區。1987 年 10 月佛洛德(Floyd)颶風導致英國南部嚴重災害,
損失達 14 億英鎊。1990 年 1 月與 2 月的暴風洪水引起 24 億英鎊的損失,2007 年 6 月至 7 月的洪水更導致 30 億英鎊的損失。
35 Consorcio de Compensación de Seguros, Natural Catastrophes Insurance Cover- a Diversity of Systems, available at http://www.wfcatprogrammes.com/web/forum/insurance?
p_p_id=101_INSTANCE_8Qco&p_p_action=0&p_p_state=normal&p_p_mode=view&p_p_col_i d=column-2&p_p_col_count=1&_101_INSTANCE_8Qco_struts_action=%2Ftagged_content%2F view_content&_101_INSTANCE_8Qco_redirect=%2Finsurance&_101_INSTANCE_8Qco_assetI
洪災風險由英國民營保險公司承保,英國政府不介入直接保險與再保險 市場。英國國土內天然災害損失補償保險機制均係透過民間保險市場運作。
具體而言,由建築物保險單(building policy)與建築物之內容物保險單(content policy)承保地震、暴風、與洪水等天災風險。二種保險單均有天災損失自負 額的規定,且將戰爭與放射性污染損失除外不保。根據英國保險人協會
(Association of British Insurers)資料,90%房屋所有人有投保建築物保險,
75%有投保建築物之內容物保險。透過適當的再保險安排,英國保險市場認 為沒有風險是不能承保的,包括天然災害風險承保在內。
(二)君子協定與洪災承保
保險業者與英國政府簽訂君子協定(The Gentleman’s Agreement)。此項 非正式協定,由民間保險公司負責提供房屋所有人與中小企業洪災保險,即 使是位於洪災風險區的被保險人,政府也負責減少區域之洪災風險以及增加 洪災防護。2002 年秋天的洪災過後,英國保險人協會修改洪災承保立場,發 布保險業者繼續提供房屋所有人與中小企業洪災保險的標準條件原則聲明,
於 2003 年開始實施新的君子協定。2005 年 11 月英國保險人協會改變 2002 年的原則聲明,更新的君子協定於 2006 年 1 月 1 日實施。目前該協定的內容 是:每年洪災發生機率低於 1.3%(每七十五年發生一次洪水事故);區域之 洪災風險高於 1/75,保險業者可選擇不予承保。此外,對於區域風險,政府 另外劃設 100 年水患重現期區域、100 至 1000 年重現期區域、與 1000 年以 上重現期區域等高、中、低風險區,將未來極端氣候情境列入災害防救考量。
英國洪災保險的特色有四項。一、政府與保險業達成君子協定,洪災保 險由民間保險業承擔;二、政府必須致力於風險抑減措施,承諾洪災防護投 資,提高風險可保性。政府於洪氾管理所付出之經費自 1996-1997 年之 3.07 億英鎊,增加為 2007-2008 年的 6 億英鎊,2010-2011 年更達到 8 億英鎊;三、
政府將洪患管理經費完全支出於土地使用管理、改善排水、教育訓練、與洪 災預警等項目,而非興建大型結構物以抵禦洪水,非工程防災技術佔極大比 重36;四、考量氣候變遷的影響納入極端氣候情境。
36 以政策性颱洪險推動水災整備與防救,
http://www.taiwan2020.org/Files/PublicationFile/2011913143242_ThinkWave0107.pdf,搜尋日期 2011 年 11 月 3 日。
三三
三三、、、、法國綜合性天然災害保險法國綜合性天然災害保險法國綜合性天然災害保險法國綜合性天然災害保險37
(一)沿革
天然災害保險制度屬於法國的社會福利保障範圍。1981 年法國西南部發 生大洪水,促成法國國會於 1982 年 7 月通過成立天災補償制度,並於同年 8 月 14 日生效。此項補償制度即為法國強制性天然災害保險,規定凡承保法國 境內之火險、其他財產險、汽車險、與營業利益損失險,視同附加承保因天 災所致之損失。天災狀態由內閣聯席會議(由內政、財經、預算等部門組成)
決定宣佈之。保險費由政府監理單位採單一費率依各險別訂定。基於天災危 險特性,國營的中央再保險公司(Caisse Centrale Reinsurance, CCR)獲得政 府授權及保證,針對強制性保險提供業者再保險。
法國的天然災害保險屬於綜合性天災保險,其將天災定義為大自然不尋
法國的天然災害保險屬於綜合性天災保險,其將天災定義為大自然不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