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文獻回顧 文獻回顧 文獻回顧 文獻回顧
第一節 有關 有關 有關 有關我國天災風險管理之文獻 我國天災風險管理之文獻 我國天災風險管理之文獻 我國天災風險管理之文獻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文獻回顧 文獻回顧 文獻回顧 文獻回顧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有關 有關 有關 有關我國天災風險管理之文獻 我國天災風險管理之文獻 我國天災風險管理之文獻 我國天災風險管理之文獻
由於我國環境特性使然,天災發生頻繁,因此對於我國天災相關的研究 亦不少見。本研究將相關研究文獻彙整如下。
李珍穎(2002)針對天災提出綜合天然災害保險之規劃,說明如何建立 天災風險管理制度與保險規劃。該文建議將地震、颱風洪水等天災整合承保。
透過損害防阻之概念降低損失頻率或損失幅度,結合傳統風險理財方法(也 就是商業保險),輔以新興風險移轉工具(例如巨災債券等)做為財務支援,
制訂危險分散機制。還介紹美國、法國、紐西蘭等各國之天災保險運作現況,
並與臺灣現行保險制度做比較,另從契約面、管理面與財務面分別提出整合 管理天災、損害防阻落實以及專責機構成立等建議。
顏銘璋(2003)以災害防救法與保險法為基礎,參考美國國家洪水計畫,
配合現行颱風洪水保險運作實務,草擬洪水保險法草案參考範本。建議該法 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強制設籍洪氾區滿六個月之居民投保。洪災保險運 作模式如下,第一、視保險為特定獨立型態之保險,配合立法院通過草案後 實施;第二、統一費率標準與明訂洪氾區;第三、建立洪水保險基金輔助保 險制度運行;第四、中央統一管理洪氾區;第五、成立專責管理機構(例如 洪水保險局)運行制度與管理。
廖鳳茹(2004)參考美、日及紐西蘭等國家制度,提出對地震保險制度 的建議。該研究以基隆地區之建物為例,結合地震危害度和易損度評估,針 對現行臺灣地震保險費率提出建議。第一、建議可依 86 年版建築物耐震設計 規範,此後所造之建物應依所求出基本費率予以九折折扣;第二、為求震災 後能快速補償,地震風險準備金應只以債券方式運用;第三、巨災債券可降 低業者破產機率,另應比照紐西蘭於地震發生後 48 小時內之損失均予理賠;
第四、該研究所採用之風險評估方法僅需基本建物參數,容易執行;第五、
保險費率釐定應參考建物之建造年代。
歐春吉(2004)建立我國颱風洪水損失評估模型,說明住宅可能面臨之 風險以及颱風洪水保險之可能性。該研究說明我國颱風洪水保險投保途徑及 現狀,並參考美國、法國、冰島、挪威、西班牙及瑞士等國家之洪災保險設 計,利用蒙地卡羅法模擬颱風洪水損失,最後設計適合臺灣地區之颱風洪水 保險制度。該研究提出五種方案,成立全國政策性颱風洪水保險計畫、火險 附加天然災害險計畫、政府災難救濟計畫、政府與民間合作之颱風洪水保險 計畫以及僅由商業保險提供保障、政府並不提供補助之方案。
溫怡玲(2005)提出四大計畫,認為民間與政府合作之洪災保險計畫最 為可行,建議政府應與民間合作洪災保險計畫。其內設置颱風洪水災害救助 基金,每月固定由整體火災保險之附加費率撥款至基金內,而危險分散機制 參考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分為聯營共保、颱風洪水災害救助基金、發行巨災債 券以及政府承擔等四層。為解決逆選擇問題,該研究提出擴大曝險單位、將 颱風與洪水結合、完善損失分攤機制、採用自負額以及收取足夠之保費。
吳筱舒(2005)詳細介紹甚少出現於文獻中的巨災風險交換契約與賠款 責任轉移。前者係指約定特定巨災為交換標的,當損失發生達一定額度或條 件時,可由對手獲得交易結算後之實際金額,目的在於分散雙方巨災風險。
後者係指以固定支付保費方式將未決的理賠責任轉予對手,目的在於緩和盈 餘或損失經驗的波動性,避免實際賠款早於預期賠款。
呂淑銘(2005)檢視住宅地震保險危險承擔機制中賠款來源之合理性,
以及巨災債券之功能與定位,並對巨災債券進行靜態分析,最後則對住宅地 震基金提出建言。該研究指出巨災債券之定位應為應急而非救窮、投資而非 投機,應為社會工具以及有合理的成本。住宅地震保險機制首要考量應為優 先累積足以支付未來可能巨災損失之能量。其規劃應以重建成本為基礎,扣 除政府負擔與強制地震保險每年之保費。由於傳統再保險工具有所不足,因 此建議應以巨災債券補強。
黃智偉(2006)針對我國住宅地震保險機制,透過蒙地卡羅模擬地震損 失,並提出多項建議。第一,分析危險分散機制、重新設計分層機制;第二,
建議發行巨災債券強化分散風險之效果。
魏寶生(2006)介紹各種新興的風險移轉工具,其中對巨災債券多所分 析。自 1997 年至 2003 年全球總共已發行 54 支巨災債券,承擔風險總額約 80 億美元。巨災債券於 2003 年發行量為 24 億美元,成長率為 100%。因為 巨災與其他金融工具之風險不具關聯性,故可產生風險分散之效果。且巨災 債券據以訂價之風險評估技術日漸成熟,使交易成本逐漸降低。該文也發現 幾項發展趨勢:一、範圍擴大;二、巨災債券得由企業直接辦理發行,不必 透過保險業或再保險業;三、發行金額增加;四、政策性保險巨災債券出現。
除此之外,該文建議我國如計劃推動國家災害保險制度,可考慮擴大巨災債 券之保障範圍,使其囊括地震、颱風、洪水等。
林建智等(2006)介紹了巨災選擇權、巨災交換、氣候衍生性商品、或 有資本、以及新型巨災衍生性金融商品等新興風險移轉(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ART)工具。其中特別對我國住宅地震保險為標的所發行的第一張 巨災債券進行效益評估,說明巨災債券的功能有:一、可降低對傳統保險市 場之依賴並提高承保能量;二、可取得不可保風險之保障;三、可提供多年 期固定成本之保障;四、可降低信用風險;五、可穩定再保險市場的價格;
六、可降低理賠訴訟之發生與求償爭議並加快理賠過程;七、可提供多種災 害、多險種、以及多地區之保障等。
和傳統再保險比起來,林建智等(2006)指出巨災債券有以下幾項優缺 點。優點包含:降低投資組合的風險、增加承保能量、無發行人信用風險、
基差風險較低、提供高額且穩定之收益、穩定再保險市場價格等。缺點則有:
發行成本普遍較高、流動性不佳、合理價格與價格清晰度問題等。他們還認 為巨災債券的信用風險低、承保能量大,確實不失為一項有利的風險移轉工 具。然就危險分散成本而言,發行巨災債券的成本確實高於傳統再保險許多。
因此我國第一次發行的巨災債券雖可以產生如發行經驗、國際形象等附加價 值,也必須注意這附加價值的成本。未來若要再發行巨災債券,有關的機制 與運作方式仍有許多待改善的空間,才能有效發揮巨災債券之預期效益。就 現階段資本市場與環境來說,若未能有效降低成本,巨災債券僅得為傳統再 保險的輔助工具。
林治平等(2006)認為我國產險業承保巨災的能量有限,需要仰賴再保 險業將風險移轉。然而巨災風險過高,一家再保險之承保能量亦不足,尚須 透過再保險經紀商協助將風險移轉給多家再保險機構。
鑑於已有多樣化的風險移轉工具,該研究探討巨大災害風險透過財務再 保險、限定再保險等方式將風險移轉的可行性與相關建議。他們認為風險移 轉工具的可行度取決於法令面的修訂,並提出三點建議:一、處理要點與監 理方式建議回歸會計處理原則;二、建請主管機關儘速建置相關的再保險監 理制度;三、在不變更現有監理方式下,修訂「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業務處 理要點」。
李孟凌(2007)將聯合貸款與巨災風險連結稱為備付聯合貸款,比較此 工具與其他的 ART。備付聯合貸款之機制為,以事前支付權利金之方式,獲 得在巨災發生後取得聯合貸款。與其他 ART 工具相比,備付聯合貸款優勢有 四:一、價格富有競爭力;二、契約設計靈活;三、提供借貸雙方分散風險 之機會;四、促進資本市場資金效率。他依據設定之情境模擬九種權利金價 格。結果顯示地震損失金額期望值與權利金正相關,貸款利率則與權利金負 相關。
王郁翔(2008)針對地震基金所累計之危險準備金缺口,提出財務面以 及制度面之建言。該研究認為地震基金保障每戶最高 120 萬元,以及臨時住 宿費用 18 萬元,累計之金額才 56 億元19,但單就 921 大地震所造成之損失 即超過 3000 億元。雖住宅地震保險之危險承擔限額已自 500 億上調至 600 億元,但資金缺口依然龐大。為強化保障,該研究提出 ART 為強化保障之最 佳策略,建議投保財務再保險輔以再保險與聯合貸款,可望以較低廉的成本,
取得較足夠的保障。
蕭全政等(2010)發現國民對「全國性住宅颱風洪水保險」之接受度普 遍不高。由於我國目前「住宅火險自動涵蓋地震保險」之強制性較低,實際 實施成果不盡理想。依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統計顯示,以全國住宅戶數為 790 萬戶的基礎計算,投保率最高的臺北市只有 37.48%,其次的臺北縣、基隆市
19截至 2010 年底,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計提存之特別準備金為新臺幣 113.93 億元,預留調 整準備為新臺幣 2.36 億元,信用風險準備為新臺幣 0.91 億元,各項準備金之累積餘額達新
約為 35%,中南部投保率則普遍低於 20%,最低的雲林縣為 11.63%。倘若強 制要求民眾投保「全國性住宅颱風洪水保險」,接受度可能不高。在人民欠 缺保險意識之情況下,該研究不建議引進強制災害保險制度。
約為 35%,中南部投保率則普遍低於 20%,最低的雲林縣為 11.63%。倘若強 制要求民眾投保「全國性住宅颱風洪水保險」,接受度可能不高。在人民欠 缺保險意識之情況下,該研究不建議引進強制災害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