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天災風險管理工具 天災風險管理工具 天災風險管理工具 天災風險管理工具
第二節 其他風險移轉工具 其他風險移轉工具 其他風險移轉工具 其他風險移轉工具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其他風險移轉工具 其他風險移轉工具 其他風險移轉工具 其他風險移轉工具
本節依序針對巨災選擇權(Catastrophe Options)、氣候衍生性商品、與 其他新型巨災衍生性商品加以簡要介紹與分析。
一一
一一、、、、巨災選擇權巨災選擇權巨災選擇權巨災選擇權((((Catastrophe Options))) )
巨災選擇權的源起可以追溯回 1992 年,美國芝加哥交易所(CBOT)推 出了以 ISO(Insurance Services Office)指數為標的之巨災保險期貨,並於次 年推出以 ISO 巨災期貨為標的之選擇權。但因 ISO 指數設計有缺失,市場接 受度不如預期, CBOT 於 1995 年又再推出以 PCS 指數為標的之巨災選擇 權,提升了巨災選擇權商品的能見度與交易量。1997 年百慕達商品交易所
(Bermuda Commodities Exchange, BCOE)則推出利用 GCCI 指數為標的之巨 災選擇權。以下為 PCS 巨災指數選擇權與 GCCI 巨災指數選擇權兩商品之介 紹與分析:
(一)PCS 巨災指數選擇權
PCS 巨災指數選擇權為一種價差買權之交易,係根據 PCS (Property Claim Service of American Insurance Service Group Inc.)所定義的巨災損失指 數作為交易標的物,買進執行價格較低的巨災買權,並賣出執行價格較高的 巨災買權,利用買賣買權來建立一個損失與獲利皆有限的價差區間。買入和
賣出的月份、到期日、以及其他條件均相同。關於 PCS 巨災指數選擇權之 交易內容如下:
1. 交易標的與 PCS Index
交易標的是根據全國、東區、西區、中西區、東北區、東南區、加州、
德州、及佛州等 9 個地理區的巨災損失指數,以標的區域每季或是每年發生 的巨災損失金額去除以 1 億美元而得出 PCS Index。巨災損失的定義為「任一 個風險事故導致承保損失超過 2,500 萬美元者」。
PCS Index 計算公式如下所示,其中 Incurred Quarterly or Annual Cat.
Losses 為每年發生的巨災損失金額。每點 PCS 指數之價值為$200,因此指 數價值即 PCS Index*$200。
2. 契約期間(Contract Periods)、損失展延期間(Settlement Period)、
與到期日
PCS 巨災選擇權契大致上來區分共有 5 種不同的契約約定的月份:3 月、
6 月、9 月、12 月,及 1 年。若為契約交易月分為 1 年,表示巨災指數是以 該年度 1 整年所發生的巨災損失來計算。3 月的 PCS 巨災選擇權則表示巨災 指數是以第 1 季所發生的巨災損失來計算。
損失發生之後的損失展延期間則有 6 個月或 12 個月兩種。以 6 個月展延 期為例,巨災損失的計算除了交易月份中報告的損失之外,須把交易月份屆 期後往後計算 6 個月內始回報之損失。而到期日之定義為:發生巨災後,根 據損失展延期去計算出指數價格,並發佈於市場之日期。
3. 履約方式及契約型態
履約方式為歐式選擇權,因此權利只有在到期日時才能行使。契約形態 是指可依損失金額大小自行選擇不同指數區間。例如小口契約為 PCS 指數 0~200 點,大口契約為 PCS 指數 200~500 點。
Incurred Quarterly or Annual Cat. Losses PCS Index=
100 million dollars
80 100 Profit/loss
Max profit Max loss
圖 圖
圖圖 6-2 執行點數執行點數執行點數執行點數 80 點及點及點及點及 100 點之點之點之點之 PCS 買權價差契約之給付示例買權價差契約之給付示例買權價差契約之給付示例買權價差契約之給付示例 4. 報價、每檔大小、及價格變動限制
報價為每一點$200。最小變動量為其 1/10,即$20 為一單位。單天最大 漲幅亦有其限制,小口契約為 10 點而大口契約為 20 點。
最後舉例說明 PCS 巨災指數選擇權。
A 公司交易了一筆 PCS 買權價差契約,執行點數在 PCS 指數為 80 點及 100 點的時候。其契約之給付如圖 6-2:
(二)GCCI 巨災指數選擇權
由於芝加哥交易所成功發行了 PCS 巨災指數選擇權,1997 年 11 月百幕 達商品交易所(BCOE)跟著推出 GCCI 巨災指數選擇權,主要目的在於規避 氣候劇烈變遷帶來之損失風險。以美國 Homeowners Property Insurance Policy 所承保之颶風、暴風、龍捲風等所造成的巨災損失當作計算 GCCI 指數的基 礎。GCCI 巨災指數選擇權交易內容和方式如下:
1. 交易標的與 GCCI Index
交易標的為利用全國、東北區、中西區、東南區、墨西哥灣區、佛羅里 達區、及德州區 7 種不同地理區的 GCCI 巨災損失指數此指數等於每一地理 區內每半年美國 Homeowners Property Insurance Policy 所發生的賠款金額
(Homeowners Wind Losses)除以該區家庭權益險之總承保金額(Insured Value),其公式如下所示:
Homeowners Wind Losses
GCCI Index =
Insured Value
X 10,000
2. 契約期間與損失展延期間
契約只有以半年為期的期間,也就是 1~6 月或 7~12 月。若風險計算期 間為 1~6 月,則指數是以 1~6 月所發生的損失來估算。
對於損失發生後的損失展延期間則區分為五種。Full Period 是以完整風 險計算期間為契約期間者;Partial Period 是以二分之一風險計算期間為契約 期間,亦即 3 個月。GCCI 指數每季發布一次,因此 First Update、Second Update、Third Update 分別代表風險期間後經過 3 個月、6 個月、或 9 個月當 作其損失展延期間。
3. 履約方式與契約型態
履約方式為歐式選擇權,而其形態為依照損失金額的大小不同區分為三 種。Aggregate Loss 是以所有定義範圍內的損失來計算損失指數。Single Loss 是以單一件巨災來計算損失指數,且損失理賠率須排名全國前十名者。
Secondary Loss 則是以單一件巨災發生後其損失理賠率排名為第二來計算損 失指數。
我們最後再舉例說明 GCCI 巨災指數選擇權。
假設 B 公司交易一筆 GCCI 買權契約。由於每份 GCCI 買權契約價值美 元$5,000 元,且為一種 Binary Option55,因此當實際點數小於執行點數時,
契約不會有任何給付。一旦實際點數大於執行點數時,則契約之給付為
$5,000。假設約定執行的點數為 80 點,則契約給付如圖 6-3 所示:
55 所謂 Binary option 乃是指選擇權契約到期時之給付為一固定金額或給付為零,與一般比 例式之契約不同。若到期時市價高於約定執行價,不論超過多少,均給付固定價格;若市
80
Max loss Profit/loss
圖圖
圖圖 6-3 執行點數執行點數執行點數執行點數 80 點之點之點之點之 GCCI 買權契約之給付示例買權契約之給付示例買權契約之給付示例買權契約之給付示例
PCS 巨災指數選擇權與 GCCI 巨災指數選擇權兩商品的市場概況敘述如 下。林建智等(2006:20-24 頁)從 1996~2000 年間 PCS 巨災選擇權之每月 月交易量(month volume) 與未平倉量(open interest)的變化來檢視 PCS 巨災指數選擇權概況。1996 年、1997 年由於剛上市,且對於大眾來說是一項 新穎的商品,PCS 選擇權之月交易量雖有起伏,但亦維持在某個水準之上,
且未平倉量也穩定成長,原本預期是有發展的潛力。進入 1998 年後,隨著前 幾年契約因到期平倉之後,缺乏新契約之成交,未平倉量漸漸下滑,且月交 易量很明顯地萎縮。最終於 2000 年後下市。BCOE 也於 1999 年停止 GCCI option 的交易。將「PCS 巨災選擇權」與「金融與股價指數選擇權(Financial
& Stock index options)」、「道瓊工業指數選擇權(Dow Jones Industrial Index
(SM) option)」之交易量做比較之後,更可看出 PCS 選擇權並未吸引投 資者之目光,也無法有效達成預定轉嫁巨災風險於資本市場之目標。
林建智等(2006:26-28 頁)對於在國內外發行以臺灣巨災為標的風險 之巨災選擇權做了如下的可行性分析。
(一)於國外發行之可行性
想要在國外發行的主要目的,是可將臺灣之巨災風險轉嫁至國際資本市 場。發行方式應會與巨災債券相似,以臺灣整體為指數統計之單一區域,於 國際上交易所上市交易。由於目前國際金融自由化程度高,因此對於商品的 限制並不會太過嚴格。但是對於國際資本市場大概不會有很高的接受度,且 發行成本也會很高。
(二)於國內發行之可行性
於國內發行巨災選擇權之目的應是為了將我國國內各區域之風險來作分 散。首先,須要先找出一專屬臺灣之分區指數,並將以此指數當作標的的選 擇權契約於國內交易所上市。分析後發現發展並不容易,預期接受度也不高。
原因在於我國金融市場規模相較於歐美等先進國家仍有極大的落差,且國內 資本市場之規模也不能承擔巨災風險。此外,臺灣土地人口稠密,風險是屬 於高度集中狀態,難有具體的分散風險的成效。
二二
二二、、、、氣候衍生性商品氣候衍生性商品氣候衍生性商品氣候衍生性商品((((Weather Derivatives))) )
氣候衍生性商品的發展,除了氣候變遷將日漸影響公司營收這個原因之 外,近年來在美國能源管制逐漸解除放寬之下,能源產業競爭越來越激烈,
使得能源公司不得不重視氣候風險,在購買傳統保險商品之外也積極尋找其 他避險管道。而在能源管制逐漸放寬之下,適逢傳統保險業者面臨到不景氣 週期,因此保險業者也開始嘗試開發新的業務。「氣候衍生性商品」應運而 生。
所謂的「氣候衍生性商品」,是利用在一定區域內的氣溫、雨量、或是 風速等氣候指標來建立標的指數。指數類型有溫度、雨量、降雪量、浪高、
風速、與溼度等。目前是以溫度為標的之商品契約為最大宗。其最主要的功 能是給對於因氣候因素而導致營運會有波動,導致盈餘不穩定的公司,作為 分散氣候風險的一項工具。
最早的氣候衍生性商品出現在 1997 年,以交換或選擇權方式在店頭市場 來作交易。後來為了使店頭市場的信用違約風險下降,逐漸開發出標準化契 約。1999 年 9 月,美國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CME)
首次推出了以溫度為標的之期貨與期貨選擇權商品,爾後陸續推出了許多不 同標的的合約,例如降雪指數及霜凍日數之期貨合約。在亞洲地區以日本為 先鋒,在 1999 年開始進行氣候衍生性商品店頭市場的交易。2000 年後,契 約的內容越來越多元,包含了積雪、颱風、降雨天數等的形式。標準化契約 方面,日本在 2004 年 7 月至美國芝加哥商業交易所掛牌,交易以東京和大阪
首次推出了以溫度為標的之期貨與期貨選擇權商品,爾後陸續推出了許多不 同標的的合約,例如降雪指數及霜凍日數之期貨合約。在亞洲地區以日本為 先鋒,在 1999 年開始進行氣候衍生性商品店頭市場的交易。2000 年後,契 約的內容越來越多元,包含了積雪、颱風、降雨天數等的形式。標準化契約 方面,日本在 2004 年 7 月至美國芝加哥商業交易所掛牌,交易以東京和大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