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國外天災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國外天災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國外天災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國外天災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第一節 澳洲天 澳洲天 澳洲天 澳洲天災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災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災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災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國外天災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國外天災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國外天災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國外天災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世界許多國家同樣面臨天災風險,而且已經建立相關天災風險管理機制 以為因應。雖然其作法多有不同,但因許多國家與我國面臨之重大天災型態 類似,有關天災風險控制、分擔與預防等管理制度,以及後續政府財政管理 經驗與實際作為,可作為我國建立相關制度的參考。因此,以下分就澳洲、
紐西蘭、日本、美國,以及其他國家之制度作法加以分析探討。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澳洲天 澳洲天 澳洲天 澳洲天災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災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災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災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澳洲近年均遭受重大水患與地震侵襲,與我國面臨之重大天災型態類 似。2011 年第一季澳洲東北部昆士蘭省受水災衝擊,超過 20 萬人流離失所,
共 22 個城鎮變成災區,受災面積相當於法國和德國的國土總和。氣象專家指 出,澳洲是聖嬰、反聖嬰現象最明顯的地區,過去幾年乾旱、洪澇反覆發生20。 澳洲的洪水是標準的「反聖嬰」現象,源於澳洲附近海面水溫升高,導致對 流旺盛降下暴雨。本節將討論澳洲天災保險制度21。
一一
一一、、、、私部門私部門私部門私部門((((人民財產人民財產人民財產人民財產))))保險制度保險制度保險制度保險制度
(一)天災管理與預防計畫
澳 洲 的 天 災 管 理 專 責 機 構 為 緊 急 管 理 部 ( Emergency Management Australia, EMA),透過政府天災回應計畫協調國家與領土的援助。EMA 在 天災管理的四項主要職責為預防減輕、準備、回應、與復建。澳洲全國之天 然災害預防係以天災減輕計畫(Natural Disaster Mitigation Program)為主。
此項計畫係由政府資助成立,包括研究、預警系統、公開資訊、與建築物保 護等。如果僅係對洪災風險則是地區洪災減輕計畫(Regional Flood Mitigation Program)。
20 環境資訊中心,http://e-info.org.tw/taxonomy/term/261,搜尋日期 2011 年 11 月 1 日。
21研究團隊於 2011 年 11 月 12 日至 11 月 20 日參訪澳洲新南威爾斯 Treasury NSW Self Insurance Corporation 相關資料。
(二)澳洲天然災害及其承保-私部門商業保險
氣旋、暴風、洪水、雹暴、地震、與林地野火是澳洲巨災損失的主要原 因。澳洲新南威爾斯與昆士蘭有 170,000 幢房屋處於 100 年內洪災區域,
300,000 幢房屋位於最大可能洪水(maximum probable flooding)區域,約 15,000 幢到 24,000 幢房屋座落於每 20 年發生一次洪水的高風險地區。每年 澳洲天災所致住宅、工業、商業、與公共建設的經濟損失超過 11 億澳幣。
天然災害之風險係由民間保險市場承做管理,自由投保,並無投保義務。
民營保險公司通常承保暴風、冰雹、雨、林地野火、與地震。大部分房屋及 其內容物保單承保天災所致財產損失與營業中斷。一般住宅、商業、與工業 保單承保地震風險,承保地震引起的移動、火災與海嘯。一般住宅保險單地 震保險訂有自負額(如 200 澳幣),通常低於保險金額 1%;工業與商業火 災保險單則為 20,000 澳幣。然而,三分之一的房屋及其內容物並無保險。根 據澳洲保險協會(Insurance Council of Australia, ICA)資料,將近 30%的房 屋未投保,未投保之房屋內容物則超過 35%。
民營保險公司對於房屋與中小企業的洪災(河流或海)危險有較嚴格的 限制。洪災保險區分為突如其來洪水與主要河流洪水為兩種。兩種洪災保險 均由商業保險市場運作,並非強制保險。大型保險公司僅承保房屋及其內容 物與交通工具因突如其來洪水所致之損失,但不包括主要河流洪水所致損失。
(三)保險市場與政府的合作關係
ICA 居中協調保險業與政府雙方於天然災害後之復原工作。2007 年 5 月 發佈保險業巨災協調計畫(Industry Catastrophe Coordination Plan),強調四 項重點:一、推派資深保險業者代表協助復建;二、資料分享與決策支持;
三、溝通;四、解決問題。
澳洲天然災害救助與復原計畫(Natural Disaster Relief and Recovery Arrangements, NDRRA)由運輸與地區服務部門(Department of Transport and Regional Services)管理,目的在於幫助遭受嚴重天然災害影響的社區復建。
NDRRA 提供一個機制援引政府之救助,搶救社區、人民、房屋所有人、中 小企業以及主要生產者(農業部門)。
此外社會安全部門亦提供社會福利給付與政府天然災害救助給付,幫助 收入因天然災害而嚴重受到影響,或是無法獲取一般社會安全津貼資格的人。
(四)擴大保險業者承保意願與範圍之措施
鑑於澳洲商業保險市場難以承擔巨大洪災風險,ICA 推展一些措施以擴 大保險業者承保意願與範圍:一、繪製洪災風險地圖;二、增加社區洪災風 險意識;三、採取預防性的方法進行土地使用規劃;四、禁止高洪災風險區 域建造房屋。事實上,部分區域風險過高,即使有提供洪災保險,保險費亦 遠超過一般民眾可負擔的範圍。
要提供住宅及其內容物以及中小企業的洪災保障,仍必須經由全國整體 保險機制,透過所有保單持有人分散巨災風險,才能降低洪災保障所需成本 以及逆選擇問題。相關機制需經由保險市場與政府合作,包括:政府必須參 與天然災害預防與災害損失補償、有效洪水預防、最新洪水地圖、易受洪災 區域的有效控制計畫、以及提供洪災地區居民資訊等。
二二
二二、、、、公部門公部門公部門公部門((((國家財產國家財產國家財產國家財產))))風險管理風險管理風險管理風險管理機制機制機制-以新南威爾斯為例機制以新南威爾斯為例以新南威爾斯為例以新南威爾斯為例22
(一)財政管理基金(TMF)
1989 年 7 月 1 日澳洲新南威爾斯執行一項補償計畫(indemnity scheme), 以保障政府機關所有可保風險,此項計畫稱為財政管理基金(Treasury Managed Fund, TMF)。TMF 不受 1973 年澳洲聯邦保險法(Commonwealth Insurance Act 1973 ) 與 澳 洲 監 理 機 關 (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APRA)的規範,提供所有資產與責任曝險保障(強制第三人責任 除外),屬於自我保險(self-insurance)計畫。目的在於使政府機關積極採 納風險管理,降低政府曝險、減少成本支出與政府預算衝擊,提高政府服務 品質與效率。
先是由新南威爾斯政府保險局(Government Insurance Office of New South Wales, GIO)擔任管理人負責此項計畫。1997 年 GIO 首次辦理公開招 標。2005 年 7 月 TMF 切割理賠管理(員工補償、責任、財產與其他)、精
22研究團隊於 2011 年 11 月 12 日至 11 月 20 日參訪澳洲新南威爾斯 Treasury NSW Self Insurance Corporation 相關資料。
算與資訊服務、再保險服務、與風險管理服務等職責,調整基金的管理模式,
使 TMF 從單一提供者模式轉換為多數提供者模式,避免來自單一提供者的系 統性風險,納入競爭以確保較高的執行成果與服務創新。
(二)新南威爾斯自我保險公司的成立
2004 年 12 月 15 日通過新南威爾斯自我保險公司法(NSW Self Insurance Corporation Act 2004)。該法設立自我保險公司(SICorp)負責以下事項:1、
經營一項或多項政府管理基金計畫(包括設立、調整、合併、分割、或結束);
2、有關政府基金經營管理事項,以及與他方簽訂提供服務之協議;3、簽訂 保險或其他協議;4、代理國家或國家機關處理理賠事宜。
SICorp 的主要功能為:1、TMF 的行政單位,提供新南威爾斯政府部門 所有曝險的保險保障(強制第三人責任保險除外);2、TMF 的資料庫管理 者,包含理賠管理制度之資料分析、監督理賠服務提供者、以及擬定財務報 表與預算估計;3、提供商業保險單。2010 年 7 月 1 日新南威爾斯政府成為 建築商保證保險(Builders Warranty Insurance)唯一的提供者,簽發建築商保 證保險以導正市場之失靈(Market Failure)。
SICorp 的經營類似新南威爾斯財政部的分部。2007 年內部稽核局
(Internal Audit Bureau)檢視 SICorp 組織、資源、功能、與目標的有效性,
建議 SICorp 設立技術基礎諮訽委員會(Skill-based Advisory Board)。該委員 會主要目的在於提供策略、經營、與技術建議,指導政府自我保險計畫的管 理。目前 SICorp 擁有契約執行與客戶服務等部門 41 位職員。
(三)理賠管理者的角色與職責
理賠管理者提供廣泛的服務以符合 TMF 的經營需要。每一管理人的角色 在於提升服務水準,符合現在與未來風險管理需求。並提供資訊、技術協助 管理風險,降低理賠成本,促進所有當事人間溝通以及知識移轉。TMF 有五 項理賠管理契約,包括三項員工補償、一般理賠、以及健康責任理賠契約。
理賠管理者為保險公司,其中員工補償理賠管理者為 GIO General Limited、
Employers Mutual Limited、Allianz Australia Insurance Limited,一般理賠管理 者為 GIO General Limited,包括一般責任、財產、汽車交通工具與其他,健
康責任理賠管理者為 GIO General Limited,包括公共責任、產品責任、專業 責任、董監事責任、契約責任、健康部門的醫療責任。
理賠管理者的職責在於精算保費、估計未決賠款、精算預付保費、與事 後調整保費。理賠管理者還負責安排並監督醫療提供者、財產估價者、與法 律提供者的工作履行。他們會保留適當的紀錄、檢查契約安排、評估曝險、
確保 TMF 遵守法令規定責任(包括財務報表編列)、與提供財政部投資的現 金流量資料。值得注意地是,理賠管理者得於 100 萬澳幣內代表支付賠款;
超過此金額則由 SICorp 支付;超過 500 萬澳幣之大額理賠則必須每季向再保 險提供者通知與報告。
(四)政府機構的角色與職責
Treasurer’s Direction 900.01 記載:「主管機關負責風險管理與保險安排,
應於每年官方年報報告風險管理與保險活動。」 廣泛來說,政府機關的角色 在於針對所有曝險,指導定期風險評估與執行風險管理任務、執行適當的風 險辨識測量、減輕與管理程序,及報告結果。一般而言,TMF 中政府機構成 員的職責在於提供及時與精確的資料給管理者,以及指導定期理賠檢查,並 根據法規或 TMF 的要求管理所有理賠資訊文件與檔案,提供反饋與建議,使 員工意識到法律要求及其責任。
(五)契約保障與保險費
保障契約(Contract of Coverage)係新南威爾斯政府自我保險計畫之解
保障契約(Contract of Coverage)係新南威爾斯政府自我保險計畫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