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我國天災保險制度之分析 我國天災保險制度之分析 我國天災保險制度之分析 我國天災保險制度之分析
第三節 建置 建置 建置 建置住宅洪災 住宅洪災 住宅洪災 住宅洪災基本 基本 基本 基本保險可行 保險可行 保險可行 保險可行性分析 性分析 性分析 性分析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建置 建置 建置 建置住宅洪災 住宅洪災 住宅洪災 住宅洪災基本 基本 基本 基本保險可行 保險可行 保險可行 保險可行性分析 性分析 性分析 性分析
由於我國已有住宅地震保險制度,本節參照現行住宅地震基金模式,探 討住宅洪災基本保險及其危險分散機制,以及於火災保險附加洪災保險之可 行性。本節所指住宅洪災基本保險係住宅火災保險加洪災保險,非指住宅火 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再加上洪災保險,即住宅火災及洪災基本保險或是投保火 災保險附加洪災條款,降低洪災保險費負擔對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投保率之影 響。
依現行保險法令規定與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執行現況,短期內較可行之住 宅洪災基本保險方案應為半強制的作法,可分為二項方案。第一、「住宅火 險自動涵蓋颱風洪水保險」,比照現行政策性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方式由住宅 火險自動涵蓋洪災保險;第二、「自願性之住宅火險附加颱風洪水保險」,
採取強制承保模式,民眾依己身意願向保險公司購買洪災保險時,保險公司 不得拒保。
以下將先論證傳統附加颱風洪水保險已不合時宜,然後進一步探討上述 二項洪災基本保險方案之可行性。
一一
一一、、、、現行現行現行現行附加型颱風洪水保險附加型颱風洪水保險附加型颱風洪水保險附加型颱風洪水保險已已已已不合時宜不合時宜不合時宜不合時宜43
有鑑於災害、人文、與自然等相關基本統計資訊整合不易,目前並沒有 精準的災害損失與風險評估,無法據以精算出分區分級之合理保費。現行之 分區分級颱洪保險利用颱風行進路線頻率作風險分區,而未考慮如同莫拉 克、梅姬等豪雨颱風可能造成之損失。此外,僅以縣市為分區單位,亦存在 無法真實反應區域風險之問題。
多數民眾習慣以其經驗判斷遭受災損的可能,對於風險與保險意識普遍 薄弱,投保意願偏低,故民眾投保颱風洪水保險之家戶數甚少,無法有效形 成「大數法則」之效益。另一方面,由於地狹人稠,許多生計較困難的家庭 不得不與河爭地。但居住於河川行水區附近的住戶又屬於水患高風險族群,
面臨保險公司拒保與保費負擔重的雙重難題。
43 引自以政策性颱洪險推動水災整備與防救,
http://www.taiwan2020.org/Files/PublicationFile/2011913143242_ThinkWave0107.pdf,搜尋日期 2011 年 11 月 3 日。
在費率方面,現行颱風洪水保險之保險費率差異甚大。以 2009 年 4 月 1 日產險費率自由化實施前為例,產險公會颱風洪水保險之表訂費率,每 100 萬元保額年繳保費最低為 1,430 元、最高達 9,160 元,高額的保險費對於低收 入家庭而言是一項龐大負擔。再說,部分遭受災損之民眾早已習慣於災後向 政府要求救助金,而缺乏了解其自身防災責任,對保險亦抱持著付出保費就 要有回收之期待。
二二
二二、、、、住宅火險自動涵蓋颱風洪水保險住宅火險自動涵蓋颱風洪水保險住宅火險自動涵蓋颱風洪水保險住宅火險自動涵蓋颱風洪水保險方案方案方案 方案
無論投保住宅火災保險或商業火災保險,均未自動涵蓋保險標的因颱風 洪水所導致的損失,必須附加投保颱風洪水。然而,建置住宅洪災基本保險 必須評估自動涵蓋的合理性、費率可負擔性與公平性、以及政府財源籌措等 問題。應可參採住宅地震保險整體機制與運作,建置政策性洪災保險。相關 法令規範亦可適度修正現行住宅地震保險之規定後訂定之。
首先可於保險法增訂保險業承保住宅洪災保險之相關規定,賦予洪災基 本保險法源依據,就保險機制主要事項加以規定,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 行政規章。所謂的行政規章包含:洪災保險共保及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共保組織作業規範、共保業務稽查作業規定、承保理賠作業處理要點、會計 處理原則、洪災基金捐助章程、洪災基金管理辦法等。
為完善洪災保險制度,應考量承保部分損失與提高保險金額。除住宅洪 災基本保險外,商業颱風洪水保險可由民眾視自身需求而選擇加保。政策推 動上,以保險制度代替災害救助政策,將中央救助預算轉為危險承擔經費來 源。
此外,政府在危險分散機制扮演重要角色。政府必須有籌措危險承擔經 費來源之法源依據,才能充實洪災風險整體承擔容量。
三三
三三、、、、自願性之住宅火險附加颱風洪水保險自願性之住宅火險附加颱風洪水保險自願性之住宅火險附加颱風洪水保險自願性之住宅火險附加颱風洪水保險方案方案方案 方案
民眾自願性購買住宅火災保險附加基本颱風洪水保險,乃是以商業保險 為基礎,民眾得於投保火災保險時自由選擇投保颱風洪水保險,但保險人有 承保颱風洪水保險之義務。類似現行之颱風洪水保險,但注入住宅地震基本 保險之概念並加以調整。民眾亦得視實際需要選擇投保超額颱風洪水保險。
本項方案之調整方向與配套措施包括:第一、賦予保險人承保義務與主 要事項之法源依據,如共保、危險分散機制、與洪災基金等;第二、立法授 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章,如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共保組織作業 規範、共保業務稽查作業規定、承保理賠作業處理要點、會計處理原則、捐 助章程、與洪災基金管理辦法等。
在實務銷售上,需盡量擴大保單基礎、提高自願投保之投保率、產生大 數法則效應、與降低保險費負擔,將颱風洪水保險提供予民眾選擇投保。政 府在政策上,應鼓勵民眾投保洪災保險,逐漸將救助政策轉為洪災保險制度。
四四
四四、、、、小結小結小結小結
短期內建置政策性住宅洪災保險之可行性考量,包括賠償受害者之財務 損失、保費可負擔性與公平性、風險分散機制、乃至於政治上的可接受性等
44。上述兩方案的作法或許仍有實務上的困難,必須克服洪災風險評估與保 險費計算之難度。且在推動方針上,由於洪災涉及專業範疇廣大,必須責成 機關專責管理,才有能力後續推動住宅洪災保險。同時,為因應未來氣候變 遷情境對民眾之影響,中長期階段應朝向立法,推動強制住宅洪災基本保險,
以確保所有國民皆能受到保護,同時避免保險公司拒絕承保。
建置住宅洪災保險時,應重新進行全國在極端氣候下之災損與風險評 估,劃定適當風險分區與不可保區,並訂定合理之分區分級費率,以工程技 術降低區域災害風險,擴大保險業者承保範圍與意願,再加上非工程技術(如 教育宣導)強化區域防災。
至於提升民眾投保意願,或可設計定時依風險評等調整保險費率機制、
所得稅扣抵、以及低收入戶補助等措施,有效加強民眾風險認知。此外,住 宅洪災保險亦需設計依民眾防災能耐變動的自負額,與不改善自身防災行為 之理賠次數上限等,以降低發生重複多次領取理賠金之道德危險45。
44美商達信保險經紀人,地震保險制度之建立及颱風洪水保險制度之建立,成果報告,2004 年 3 月 24,頁 156-158。
45引自以政策性颱洪險推動水災整備與防救,
http://www.taiwan2020.org/Files/PublicationFile/2011913143242_ThinkWave0107.pdf,搜尋日期 2011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