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國外天災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國外天災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國外天災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國外天災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第二節 紐西蘭天災 紐西蘭天災 紐西蘭天災 紐西蘭天災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紐西蘭天災 紐西蘭天災 紐西蘭天災 紐西蘭天災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風險管理機制與制度
一一
一一、、、、住宅地震住宅地震住宅地震住宅地震保險制度保險制度保險制度保險制度23
(一)沿革
第二次大戰期間,紐西蘭於 1942 年發生 Wairarapa 地震,災害所造成的 損失金額約達紐幣 12 億元,但無相關制度提供救助。當時紐西蘭政府財政對 補償空襲所導致的火災損失訂有「戰爭損害法(War Damage Act 1941)」,
該法規定在戰爭結束之後倘若該援助資金仍有餘額者,則其餘額得在國會授 權下,可用於地震或者是其他天然災害所導致之損失補償。於是在第二次大 戰結束之後,紐西蘭政府於 1944 年經過國會核准通過「地震與戰爭損害法案
(Earthquake & War Damage Act 1994)」,成立地震與戰爭損害委員會。該 法案規定民眾所有財產均採強制投保方式,承保的範圍則限於地震損失及戰 爭損失。地震與戰爭損害委員會隸屬國家保險局(State Insurance Office)的 一部分,自 1945 年開始營運。國家保險局負責業務的管理,執行保險費收取 與損失理賠,紐西蘭地震保險制度因而得以開始建立。
1988 年通過「地震與戰爭損害法修正案」,將地震委員會從國家保險局 獨立出來,成為以商業營運型態的財團法人機構。每年地震委員會必須付給 政府承保費用,做為政府承擔超過保險合約或有損失責任之對價。1993 年紐 西蘭國會通過了「地震委員會法案(Earthquake Commission Act 1993)」,
此即為紐西蘭地震保險制度之主要法源依據,「地震與戰爭損害法」遂行廢 止,委員會正式更名為地震委員會(EQC)。EQC 係紐西蘭中央政府全額出 資之特殊王權組織(Crown Entity),依據 1993 年地震委員會法規定:當 EQC 之資產不足以支應保險給付時,國家應以政府預算之公共資金無限制挹注 EQC,亦即政府須負無限賠償責任,墊補保險的缺口。
「地震委員會法案」除了法令名稱來源、名詞解釋、以及施行細則
(Schedule)之外,主要分為四大部分24。第一部分為地震委員會之組織法;
第二部分天災住宅財產保險(Insurance Of Residential Property Against Natural Disaster);第三部分相關細節條項(Miscellaneous Provisions);第四部分則
23 本節介紹參考徐淑惠(2010)出國考察報告。
24 林勳發等,強化住宅地震保險法制基礎,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委託研究案,2010 年 12 月,頁 66。
為 非 住 宅 財 產 保 險 過 渡 條 項 (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In Respect Of Non-Residential Property)。
(二)地震委員會之組織與執掌
EQC 為一個獨立的財團法人組織,設有董事會。現有正式員工共 22 名,
總部設於紐西蘭首都威靈頓。委外(Outsourcing)之理賠處理中心則設置於 澳洲。
EQC 主要業務有三項:一、依據紐西蘭地震委員會法案,提供民眾居住 土地與財產之地震風險保障。二、天然災害保險與基金管理(Natural Disaster Insurance and Fund),進行地震風險模型的分析、安排再保險等風險分散計 劃、以及累積基金的管理。三、研究發展地震風險並加強民眾之教育宣導,
以了解風險存在與進行風險管理;並強化民眾防災與減災的知識與技能,以 減少災害損失的發生。
(三)制度介紹 1. 保險範疇
民眾購買關於建物之住宅火災保險時,視為同時購買依據地震委員會法 所規定之自然災害損失保險。因此雖然沒有強制被保險人投保地震保險,但 因投保火災保險時,即將地震保險強制附加於保險範圍之內,並同時就各保 險契約所承保之金額分別規定之,因此效力等同於強制保險。如果建物本身 業已依法為天災保險所承保時,建物之下的土地亦同時為承保標的。其他如 對於居住建物具有保險利益之人,也可以自行向地震委員會申請締結天災保 險契約。
民眾依法投保火災保險時,保險人代為收取住宅地震險保費,再繳付給 地震委員會 EQC,有關地震險無須再另行簽發保單。應注意的是如果保險人 未將保險費交付給委員會時,除非該保險公司未於紐西蘭從事保險業務,保 險費之債權人仍為原火災保險人。保險人所應負之保險費債務應於當月底後 起算之兩個月內交付給委員會。保險人並應同時確保契約當事人之隱私權保 障以及相關文件之保存。
EQC 的承保的額度設計為:一、住家用建築物,每戶最高上限額度紐幣 10 萬元(約 NT$230 萬),採重置成本25計算,超過限額部分可向商業保險 公司購買超額保險。二、動產,每保單最高上限額度紐幣 2 萬元(約 NT$11.5 萬)。三、土地,土地賠款無限額,但保障建築物一定範圍內之土地,回復 至地震發生前之土地狀況且依市價估計損失。
除了地震之外,承保範圍還包括火山爆發、山崩、自然土石流、海嘯、
地熱活動、暴風及洪水(僅限對土地損害)、以及因前述原因引起的火災。
費率的計算採單一費率,費率自制度建置以來均為千分之 0.5。在理賠方 面採實損理賠(First Loss Basis)。各類標的自負額的規定如下表。
表表
表表 4-2 EQC 自負額規範一覽表自負額規範一覽表自負額規範一覽表自負額規範一覽表
保險標的 損失金額 自負額
住宅用之建築物 > 紐幣 2 萬元
≤ 紐幣 2 萬元
損失金額的 1%
紐幣 200 元
住宅用之土地
> 紐幣 5,000 元
≤ 紐幣 5,000 元
損失金額的 10%,最高不得 超過紐幣 5,000 元
紐幣 500 元 動產 不論金額 一律紐幣 200 元
資料來源:研究團隊自行整理。
2. 風險分散機制
紐西蘭 EQC 地震危險承擔架構區分為第一次地震事件與第二次地震事 件。發生第一次地震事件後,倘若再保險合約恢復效力,同一再保險合約期 間內若再發生地震事故,則將適用第二次地震事件之架構。
25 重置價格則指下述相關之成本皆可為重置價值。如殘餘物之破壞與移除成本、回復建物原 有功能成本、整修時依循法令之成本、相關重置建物所需成本如建築師設計費、估價費用以 及支付予當地主管機關之費用等。
表表
表表 4-3 紐西蘭第一次地震事件分散機制紐西蘭第一次地震事件分散機制紐西蘭第一次地震事件分散機制紐西蘭第一次地震事件分散機制 承擔者
承擔者
承擔者承擔者 資金來源資金來源資金來源資金來源 保障額度保障額度保障額度保障額度
政府 政府財源 無限責任
EQC 累積天然災害基金 至基金用罄
國外再保安排 國外再保公司
(紐幣 5 億 xs 35 億) 紐幣 40 億
國外再保安排 國外再保公司
(紐幣 20 億 xs 15 億) 紐幣 35 億
EQC 累積天然災害基金
(紐幣 15 億) 紐幣 15 億
資料來源:研究團隊自行整理。
表表
表表 4-4 紐西蘭第二次地震事件分散機制紐西蘭第二次地震事件分散機制紐西蘭第二次地震事件分散機制紐西蘭第二次地震事件分散機制 承擔者承擔者
承擔者承擔者 資金來源資金來源資金來源資金來源 保障額度保障額度保障額度保障額度
政府 政府財源 無限責任
EQC 累積天然災害基金 至基金用罄
國外再保安排 國外再保公司
(紐幣 20 億 xs 15 億) 紐幣 35 億 國外再保安排 國外再保公司
(紐幣 5 億 xs 10 億) 紐幣 15 億
EQC 累積天然災害基金
(紐幣 10 億) 紐幣 10 億
資料來源:研究團隊自行整理。
(1)第一次地震事件
第一層:EQC 自負額,紐幣 15 億元。
第二層:國外再保安排,紐幣 25 億元 xs 15 億元共分為二個子層 次(超過 15 億元以上有 25 億元之再保安排):
a. 第一子層次:紐幣 20 億 xs 15 億,分成四個合約,且分為一個 一年期合約及三個三年期合約,每年輪流續約 50%保障額度。
b. 第二子層次:紐幣 5 億 xs 35 億,本層一旦遭損失完全波及,則 下一起地震事件起賠點自動調降為紐幣 5 億 xs 10 億(Top and Drop)。
第三層:由 EQC 累積天然災害基金承擔。
第四層:超過 EQC 累積基金與國外再保部分,完成由政府承擔。
(2)第二次地震事件
倘同一再保險合約內第二次地震事故發生,第一層天然災害基金承 擔紐幣 10 億元,第二層國外再保公司承擔紐幣 25 億 xs 10 億,第 三層、四層維持天然災害基金與政府負擔。
3. 財務狀況
至 2010 年 9 月地震發生前,紐西蘭 EQC 天然災害基金累積達到紐幣 60 億(NT$1,380 億),其資產主要配置如下:
(1)紐西蘭國庫券或公債:紐幣 40 億(佔 67%)
(2)全球性資產:紐幣 13 億(佔 22%)
(3)現金:紐幣 7 億(佔 11%)
紐西蘭住宅地震保險制度沒有設定應負擔之限額。根據 1993 年地震委員 會法規定,若 EQC 累積準備金已不夠支應保險給付時,政府應以政府預算之 公共資金無上限挹注 EQC,政府負擔無限賠償責任。
二二
二二、、、、Civic Assurance26
Civic Assurance 為紐西蘭地方政府(Local Territorial Authorities;LTAs)
所擁有的一家保險公司,目前為止,紐西蘭 78 個地方政府中有 67 個為 Civic Assurance 之股東,佔最大比例者為 Auckland Council。Civic Assurance 的賠 款能力在 2010 年 12 月由 AM Best 評等為”A”。他們提供地方政府產險及其 他一些財務工具,包含 Local Authority Protection Programme Disaster Fund
(LAPP)、Riskpool 及 KiwiSaver 。法令並無強制 LTAs 一定要向 Civic Assurance 投保。
Civic Assurance 在 2010 年 9 月、 2011 年 2 月和 2011 年 6 月的基督城 地震中損失非常嚴重。其在 2010-11 年收取的保費為 5million 紐幣,但地震 所產生的賠償卻高達為 650million 紐幣,2011 年 6 月再保險亦無法繼續支持 Civic Assurance。
(一) 沿革
1941 年 紐 西 蘭 第 一 家 由 地 方 政 府 管 理 、 以 保 險 經 紀 人 型 式 成 立 的 Counties Cooperativ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CCIC)誕生。1961 年時,
Civic Assurance 的 前 身 - Municipalities Cooperativ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MCIC)成立,並在 4 月 1 日發行了第一張保單。在 1960、70、80 年代期間,MCIC 收取的保費由第一年的 240,000 紐幣穩定增長至 1989 年底 的 6.4million 紐幣。
MCIC 在 1990 年改名為 NZ Local Government Insurance Corporation Ltd
(LGIC)。由於在 1991 年紐西蘭政府公布了”Disaster Recovery Plan”,對於 地方政府因天災而造成主要基礎建設損失部分,只要當地政府可證明其能透 過準備金、保險、或者其他風險融資機制的方式來補貼 40%的損失,中央政 府會提供剩餘 60%復原費用。因此許多地方政府與此時帶領 LGIC 的 Kinsley
(LGIC)。由於在 1991 年紐西蘭政府公布了”Disaster Recovery Plan”,對於 地方政府因天災而造成主要基礎建設損失部分,只要當地政府可證明其能透 過準備金、保險、或者其他風險融資機制的方式來補貼 40%的損失,中央政 府會提供剩餘 60%復原費用。因此許多地方政府與此時帶領 LGIC 的 Kinsl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