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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非可包括年資與職務歷練二個面向。年資較長的資深的法官,具有較豐富的審 判經驗,而法官的職務歷練經驗,會因此取得在組織內資源、資訊上的優勢,甚 至具有與媒體記者、與法官之間較為良好的關係基礎,在經營上述跨界角色時,

這樣的資源,有助於跨界關係的管理,帶給發言人較為良好的與環境互動的能力,

能夠處理、折衷來自於內、外不同需求間的衝突,進而使得發言人的判決新聞發 布工作得以順利運作。而所謂的「個性」因素,從上述Organ 的研究,我們可以 知道,是一種較具彈性、能夠因應環境變化,以及善於經營人際關係的人格特質,

這是屬於個人的資源,這樣的特質,可說是呼應了前一節所述有關「關係」建立 的研究,溝通管理的目標是幫助組織建立與內部、外部利益關係人間的「關係」, 公共關係的運作者,同時是組織的跨界人,這項人格特質,同樣在扮演跨界人角 色時相當重要的因素。

判決書轉為新聞稿的考慮因素

新聞稿,通常被定位成為公共關係活動中,一種重要的文字傳播工具,也是 記者在訊息發布過程的重要消息來源之一;成功的公共傳播,能為組織機構傳遞 適當的訊息,協助組織機構與利益關係人建立良好的聯繫與關係,訊息傳播的速 度、溝通的範圍與效果,都與傳播工具的運用有關(陳一香,2013:128)。新聞稿,

從政府部門以消息來源之姿而與媒體互動的觀點而言,又可稱之為「公關稿」。 Goff(1989,引自陳憶寧 2003)對「新聞稿」定義為:「以新聞稿件試圖吸引傳 播媒體刊出或播出的過程」。新聞槁是目前實務上法院所經常用於傳遞判決書相 關訊息的工具,相對於判決書全文,法院提供的新聞稿,的確較為簡短而容易閱 讀,而能夠協助司法記者撰寫法院個案判決的新聞報導。

然而,孫秀蕙(2009:136-138)指出,公關人員將訊息製成目標對象可以解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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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例如,通俗、淺顯、易懂等),透過傳送器,經歷可能的干擾因素後,終於 抵達訊息的目標對象,目標對象收到訊息後,還要將訊息解碼還原,以自己可以 理解的方式來閱讀訊息,訊息接收者不見得會全盤接受傳播者所要傳達的訊息,

也可能會誤解訊息,或是接收過程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擾而無法接收完整的訊息。

此外,即使傳播者發送訊息到接收者解讀無誤,但因為媒體會守住傳播過程的關 口,過濾資訊,只有符合媒體與閱聽人需求的訊息,才能透過新聞媒介傳遞出去。

一則好的公關訊息,應該符合目標對象的興趣與需求,強調訊息包裝的重要性,

例如以視覺圖像輔佐文字,讓閱聽人可以輕易的將某些特定的象徵與企業產品或 形象做連結。

而新聞是一種資訊,由消息來源透過新聞人員,傳給閱聽人,由於經濟上的 優勢,以及對於媒體與新聞本身的了解,消息來源可以製作出符合媒體需要、受 到媒體歡迎的新聞稿,並及時送到媒體手中,以擴大被選用的機會,及影響視聽 的能力;媒體則由於經費、時間、人力有限,也歡迎這種免費的資訊津貼。消息 來源提高資訊津貼被採用機會的因素,包括:持續提供符合新聞室所需、有用的 資訊,不管在時間上或形式上都要合乎媒體要求;消息來源提供誘因,例如搭配 舉辦活動或信用良好;消息來源本身的影響力,例如知名度、規模、形象等;消 息來源的地理位置,是否接近媒體或相關群眾(Gans,1979,轉引自張依依,2007:

95)。孫秀蕙(2009:166)也認為,媒體資訊產製受到外在條件的制約,媒體工作者 為了取得新聞,必須與消息來源維持穩定的關係,緊湊的截稿時間,也限制了記 者深入了解新聞事件的機會,此時,公關人員就扮演重要的角色,在不違背正確 性的前提下,發布新聞稿供媒體參考,鼓勵記者進一步了解新聞事件的來龍去脈,

換言之,公關人員扮演一種資訊服務的功能,無形中減輕了記者龐雜的採訪負擔。

此外,在消息來源相互競爭之下,媒體記者是否選用企業所發布的新聞稿,

新聞價值是很重要的標準,包括事件與新聞議題的新鮮度、是否屬於閱聽人熟知 的人事物、新聞中是否有眾所皆知的名字、是否對於閱聽人的生活發生改變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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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響、新聞內容是否具有人情趣味性而足以滿足閱聽人使用媒體的休閒娛樂需 求(孫秀蕙,2009:145-146)。媒體對新聞稿的基本要求是簡單扼要,公關人員除了 抓住新聞走向、掌握社會話題外,還應該注意新聞稿中的文字寫作品質,切忌在 稿中出現難以理解的專業術語、流水帳,也應避免以公文寫作方式來寫新聞稿(孫 秀蕙,2009:145-146)。

判決書是法院的公文書,必須經過法院的印製流程,通常無法與承辦法官口 頭的宣示而立刻同步對外發出,但新聞稿不同,它能夠在法院宣示判決後的最短 的時間內,給予司法記者判決文本資訊的摘要,滿足司法記者報導的需求。,基 於前述法院發言人發布判決新聞的功能,主要的目的還是在於提供正確無誤的判 決資訊,方便記者擷取報導,增進社會大眾對司法審判的了解。實務上,記者往 往會選擇較具新聞價值的司法個案作為報導素材,例如重大治安案件、名人涉訟 案件、與日常消費、食品安全相關的案件等,也因為法院「只此一家、別無分號」

的消息來源獨佔特性,法院發言人發布的新聞稿,就更具有對媒體記者資訊服務 的意義,而不同於一般企業公關稿著重於企業或品牌形象的宣傳目的。

「風險」的概念,依照Lerbinger(1997)的定義,是「危險所可能帶來的死 傷、病痛、財產損失,以及任何不想要的後果」(張依依,2007);可指涉以下面 向:首先是,無法確定某一不受歡迎事物是否會發生;其次則是,在某些情況下,

風險則是指某一不受歡迎事物發生的機率(probability);此外,風險通常是指計 算不受歡迎的事物或行動發生的機率乘上嚴重程度(Hansson,2002,轉引自陳 憶寧,2014:226)。陳憶寧(2014:226)提到,有關風險主題,例如核能、基因 改造食物等,都含有大量人們難以理解的知識,人們為了對這些新知識產生認知 及形成態度,或是必須對難以理解的風險降低不確定性,會進行實質的努力以理 解這些科學議題;雖學者認為提高公眾的科學認知或知識,可以讓民眾更了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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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但實際操作卻非如此,人們面對科學仍不免摻雜了價值觀與主觀期待,在議 題討論時,非專家背景的公眾,會轉向認知捷徑(heuristics),例如,透過社會意 識形態、心智基模、宗教價值、信任、情感、媒體呈現等,來形塑自己的判斷(張 依依,2007)。

周桂田(2004)認為,由於風險發展的複雜性,衍生不少科技與社會的鴻溝問 題,公眾對科技的風險感知,成為關注的焦點,風險溝通成為發展公眾感知、銜 接風險評估形成科技政策建議的重要過程。影響風險感知最重要的是風險溝通的 過程,在風險溝通理論中,一般認為最基本的影響機制包括媒體、公眾本身、政 策決策與社會及政治相關機構等的行動。以公眾感知為基礎的風險溝通,例如:

告知(informing)、傾聽(listening)、言說(telling)及影響(influenve),基本上是公眾 自我或集體社會學習的建構過程,在不同的社會脈絡下,會產生不同的風險溝通 的效果。周桂田(2004:10)進一步認為,要制度性地建立公眾對科技風險感知的 信任,尤其是一開始對風險資料源的信任,除了設置適當、專業的資訊平台,並 增加資訊的透明度,最重要的是在風險溝通與風險評估程序引入公眾參與(pubic involvement),越早讓公眾涉入決策程序,除顧及程序正義外,更能增加公眾對資 料來源的信任。

Slovic et al(1986)認為,「風險溝通」是指任何為了健康或環境風險,在個 人或利益團體間進行有目的的資訊交換,這些資訊包括風險的強度、風險的顯著 性與意義,及為了要限制或規制健康與環境風險所做的決定、行動與政治措施。

所牽涉的利害團體包括個別政治機關與各級政府、企業、公會、工會、環保與公 民團體、專家、媒體(轉引自汪浩、吳欣憓,2013:79)。Slovic(1999)並認為,

要達到有效的風險傳播,必須考量「侷限」,此侷限常指公眾對於相關單位的缺 乏信任。民眾對於機構的信賴,是指主觀上願意相信那些與科技、環境管理或其 他公共健康安全領域負責決策和採取行動的人士。信任過程中包括依賴(reliance)

與風險(risk)二項主要元素,多數人沒有足夠的科學和科技知識判別風險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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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必須仰賴專家提供的資訊,以專家的評估和判斷為基準。民眾缺乏自我控制 風險的能力,導致個人效能感偏低,使個人感到無助,因而更仰賴管理機構(轉 引自陳憶寧,2014:229)。

Giddens(1990,1991)認為,大眾媒體平時提供民眾日常生活所需資訊,也提 供生存所需的安全感及信任感;Lichtenberg & MacLean(1991)則認為,在充滿不 確定風險社會中,媒體幾乎是民眾主要的資訊來源,風險溝通不可忽視媒體的影 響,因為媒體是傳遞訊息、影響社會大眾感知的重要管道(轉引自陳憶寧,2014:

227)。黃浩榮(2004:9)在探討大眾媒體在風險社會中的角色時,認為大眾媒體 不同於專家系統,而是專家知識的近用點(an access point of expert knowledge),

屬於準專家機制(quasi-expert mechanism)。其主要論點在於,大眾媒體是當代社 會中資訊與知識傳布的主要載具,專家系統中的各類專家即使生產出大量知識,

若無大眾媒體居中策應,恐怕無法順利投遞;且對公眾而言,生活的指引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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