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文獻探討

法院發言人,在制度上負責代表法院聯繫處理記者報導法院判決新聞的相關 事務,對外,是法院與媒體記者間的溝通橋樑,對內,則負責取得、轉譯法院判 決資訊。以下文獻的爬梳,將對於本研究上述對於法院發言人的提問,照映既有 的理論或研究成果。

從公共關係看法院的判決新聞發布

法院,是政府組織的一部分。Grunig & Hunt 將「公共關係」(public relations)

定義為「組織與其相關公眾間的溝通管理」(黃懿慧,2002)。法院發言人的工作,

主要在處理法院對媒體記者的判決新聞發布,從前述發言人判決新聞發布的工作 內容,以及發言人制度的歷史流變來看,法院發言人可說是法院公共關係的運作 者,法院透過發言人,與媒體記者、承辦法官建立關係。陳一香(2013)認為,

公共關係,是組織與各種公眾的溝通橋樑,不僅能夠整合組織內外的資源,同時 也是組織與員工、媒體與一般大眾的溝通管道。從這項定義,我們不難發現,公 共關係扮演著組織與各種公眾間的溝通橋樑,發言人身為法院公共關係的運作者,

也在進行判決新聞發布的過程中,與所可能接觸到的「公眾」進行溝通。

公共關係管理學派的觀點,進一步強調公共關係在組織中必須發揮「管理」

的功能,為組織提供預警,幫助組織適應環境,以解決溝通問題(黃懿慧,1999:

10)。誠如公共關係大師 James Grunig 在訪談中所提到的,卓越公共關係理論認 為,公共關係透過「關係」對組織與社會創造價值,卓越的公關可以改善組織與 策略公眾(利害關係人)間的關係,幫助組織實現營業目標、提昇信譽(黃懿慧、

陳韜文,2011)。黃懿慧(2015)也指出,公共關係是組織與其相關公眾間「溝通 的管理」,而所有的溝通與關係的建立,信任是其核心,而關係管理的本身,就 是在建立一種信任關係。組織與「利害關係人」之間的「溝通管理」的關鍵,就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在於「建立信任」。

政府公共關係,對於政府組織而言十分重要,可說是政府與環境之間的溝通 樞紐,公共關係主要的功能就是在於「溝通」(林來局,2009)。林靜伶、吳宜臻、

黃懿慧(1996)指出,政府公關的功能,在於隨時告知民眾政府的表現,反映民眾 意見,透過資訊的交流與溝通,政府與民眾相互了解彼此立場,使政治系統的運 作更能發揮功能。政府組織經由「公共關係」的運作,進行內、外的訊息管理,

可以發揮以下功能:首先,是「監測功能」,也就是透過訊息的收集、處理和回 饋,來掌握組織內部、外部的各種變化;其次,是「凝聚功能」,也就是透過公 共關係的訊息交流,來溝通組織成員的心理情感;再者,是「調節功能」,也就 是能夠預先調節防止組織內某些矛盾擴大,或至少減少摩擦或糾紛以免危害組織;

最末,是「應變功能」,公共關係部門的任務是瞭解訊息、傳遞訊息和發布訊息,

當組織形象受損或與公眾關係不佳的時候,公共關係部門是組織社會訊息的窗口,

最為瞭解相關原因,而能夠建議和參與相關決策以為應變,進而改變受損的組織 形象,改善與公眾間的關係(張紋誠,2003)。

公共關係人員所扮演的角色,是協助個人或組織(包括營利與非營利組織), 透過多樣且公開的溝通管道與策略,與不同的公眾建立良好的關係(孫秀蕙,

1997)。為了建構與公眾的理想關係,組織通常必須採取某些作為,包括組織內 部如何界定與公眾間的關係,以及組織內部是否對於與公眾的種種溝通行為有一 致的見解;組織的公共關係行為在幫助組織和公眾更了解對方的面貌,並運用溝 通技術協助組織與公眾解決問題,溝通的目的是分享資訊及解決問題,而非僅是 單方面給予資訊及解釋問題(卜正珉,2003)。

在公共關係的相關研究中,進一步將組織所要建立關的「公眾」,名為「利 益關係人」(stakeholders),也就是對組織會產生影響,或組織作為會對其產生影 響的人。其中內部公眾指的組織內的全體成員,與機構關係最直接也最密切;外 部公眾則是指與組織相關的外部成員,組織透過他們和社會保持廣泛而緊密的聯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繫(黃懿慧,2002)。政府組織所要建立「關係」的對象,並不僅止於組織外部 的公眾,MacNail(林文益譯,2001)便強調,政府公關的功能,還包括了組織 內部溝通與資訊管理等面向,也提示出政府組織的公共關係運作,不能忽略組織 內部的溝通。政府組織內部的工作人員,代表政府行使權力,在人民心目中,政 府工作人員的形象就是政府形象,他們的作風、能力等,會直接影響政府工作的 效果;政府內部最重要的公共關係工作,包括:使全體員工了解機關的工作目標、

蒐集員工對業務的改進意見並加以研究採納、鼓舞員工情緒並建立互信等項目,

內部公共關係的重要性,更勝於對外的公共關係聯繫(張紋誠,2003)。而林來 局(2009)也認為,政府公共關係的推展上,良好的內部關係是成功的基本條件,

推展時必須同時注重內部員工和諧關係的維繫,組織員工對於機關有強烈認同與 支持,才能對外建立良好的關係。

陳一香(2013)並認為,組織的有效性在於完成組織目標,然而,組織內部 與外部的相關公眾在意見上經常發生衝突,有效運作的組織可以順利達成目標的 主要原因,在於不論是組織內部的公眾,或是外部的策略性公眾,雙方都認定為 是有價值的目標;當組織在執行此類目標時,應盡力縮小某些公眾對於組織決策 的干擾,並擴大來自主要公眾的支持,公共關係要使組織運作更有效率,必須找 出最主要的策略性公眾,使之成為策略性管理過程的一環,並提出一套有效的溝 通計畫,以便發展、維持組織與策略性公眾間的長久關係。李道魁、郭玲、王冰 蔚(2018)認為,內部公關是一種專門的管理職能,作為組織實現既定的目標,

基於組織與內部的各種利益公眾所形成一種客觀的社會關係,以實現組織與公眾 之間的相互信任關係;組織和內部員工的溝通、理解、合作,促發員工的積極性,

使得人人關心組織利益,珍惜組織形象,進而提高工作的效率與品質。

Grunig 認為,組織會針對環境中的不同議題、不同衝突來源,發展不同的公 關行為模式,強調組織文化對於組織公關策略具有關鍵性的影響,組織文化受到 領導者的薰陶而漸具規模,將組織的溝通目標與對象定義清楚。組織針對新聞媒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體的溝通行為並非隨意或隨機行為,而是受制於組織結構、組織文化或意識形態、

以及組織溝通方式;要改變組織與新聞媒體的關係,首要工作可能不在於增加新 聞稿的供應,而在於改變組織中的文化與溝通型態,也決定了組織的溝通策略,

亦即公共關係策略(臧國仁,1998)。陳蕙芬等(1994)探討組織文化與組織公 關行為相關性,也認為:公關傳播活動的內容,也就是組織文化的特質,也就是 一套已經在組織內部整合,並且獲得組織內部公眾認同的價值和信念系統,藉由 公關的傳播活動,得到組織外部公眾的認同。

關於政府公共關係的對象,也就是利益關係人的樣貌,張紋誠(2003)認為 可區分為內部公眾與外部公眾,前者包括:員工關係與部門關係,後者則包括:

媒體關係、國會關係與國際關係。將法院的判決新聞發布工作,定位成一項公共 關係活動,此時,外部會涉及到的利益關係人,是媒體記者,而在內部的利益關 係人,則是承辦法官。法院進行判決新聞發布的公關活動目標,在於透過大眾傳 播或網路媒體的報導,以滿足社會大眾對於「判決」此項公共資訊知的權利,在 此目標之下,發言人不僅對外必須與媒體接觸建立關係,對內,則必須與承辦法 官接觸取得判決資訊,而成為法院組織與內部、外部的利害關係人間的溝通管道,

也就是法院與媒體記者、法院與承辦法官間的橋樑。

公共關係的順暢運作,必須進行溝通管理。誠如Cutlip, Center & Broom(1985) 所主張的,公共關係是一種管理的職能,協助組織和繫乎其成敗的公眾,建立、

維持一種互利的關係;Grung, Grung & Dozier 進一步認為,公關能夠提升組織的 績效,如果組織能夠和公眾建立長期的信任和了解關係。對於「關係」,Broom et al.提出「關係管理」的理論模式,認為「關係」的構成都有其前提,來自於環境,

例如資源需求、來自於法律或自發性的需求、集體認知和期望等,影響了關係的 狀況和屬性,可能是交換、交易或是溝通,最後則是關係影響的結果,可能是達 成目標,也可能是例行制式行為,這三者間環環相扣、彼此牽引,關係的形成和 維持,是相互適應與反應的過程和表徵。而Grunig & Huang(2000)進一步將上述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組織與公眾間的關係模式,進一步與卓越公關理論相互扣連,認為組織與公眾間 的關係前提,是視情況而定的,會受到環境的變化壓力而改變,就關係的狀況部 分,認為包括了維持關係的策略,例如工作分擔、參與彼此的人際關係、衝突管 理等,在關係的結果上,則主張可透過互信、相互滿意度等指標來加以測量(張 依依,2007)。

依照Giddens(1991,轉引自葉永文,2012)對信任(trust)的定義,是對一個人 或一個系統可依賴性所持有的信心。在這個定義下,信任可分為二種層次,一種 是 個 人 化 的 信 任 層 次 , 也 就 是 個 人 對 他 人 的 信 賴 關 係 , 稱 之 為 人 際 信 任 (interpersonal trust);另一種則是專家系統信任的層次,也就是個人對一般專業知

依照Giddens(1991,轉引自葉永文,2012)對信任(trust)的定義,是對一個人 或一個系統可依賴性所持有的信心。在這個定義下,信任可分為二種層次,一種 是 個 人 化 的 信 任 層 次 , 也 就 是 個 人 對 他 人 的 信 賴 關 係 , 稱 之 為 人 際 信 任 (interpersonal trust);另一種則是專家系統信任的層次,也就是個人對一般專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