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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的需求。在另一方面,對外代表法院接觸記者的人是發言人,也只有發言人 才面對得到媒體對於各該發布新聞的個案所關注的焦點。判決作為新聞發布的對 象,不可避免地必須面對一個現實的狀況,誠如鍾蔚文等(1997)所描述的,判 決與新聞的知識內涵與形式不同,法官的任務是判決,但記者可能對於判決所造 成的戲劇性衝擊更感興趣。如果發言人的判決新聞發布工作,只是停留在向承辦 法官拿到判決摘要資料,頂多再加以文字潤飾,而不去考慮司法記者對於新聞發 布對象判決的關注重點所在,勢必無法面對新聞發布後媒體記者的提問,也無法 滿足媒體的取材需求。因此,為了滿足媒體報導需求,發言人取得判決資訊、甚 至新聞稿的草稿後,如何消化判決內容,又如何準備進行解說判決的工作,恐怕 是在判決轉譯為新聞稿進而發布的過程中,所不可或缺的。

發言人工作情境與社會智能配置

鍾蔚文等(2006)從專家與生手研究中發現知識處理典範的轉移,從人本主 義和表徵主義轉向體現之知,體現之知的主要論點在於,人類經驗除了心理活動 以外,還包括身體的感覺,以及與外在世界互動的方式;從體現之知的角度,指 出了人與情境互動時所需要的知識本質,不同於以人為行動中心的觀點,分散智 能(distributed intelligence)突顯出個人以外的因素來解釋人類的社會行動,主張 只憑個人智能不足以成事。分散智能的基本觀點認為,智能分散在情境與個人之 間,人的智能不僅存在於個人,也存在於情境之中,例如,工具、人際網路均提 供和擔負完成工作所需要的智能,在許多問題的解決上,個人必須與環境中的物 質科技和社會科技互動合作,專家能力的關鍵不在於個人知識,而是善用情境提 供的資源,專家的關鍵,在於如何感知到情境中的資源,進行取捨和組裝。情境 中雖然提供豐富的資源,卻不是人人能夠感知享用,一方面取決於這些資源客觀 的屬性,另一方面也需要個人感知與善用;並引用Gibson(1979)所認,物件的用 途和意義是一種機緣(affordance),主張情境中所蘊藏的機緣,是個體與情境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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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的成果,專家能夠感知到情境中的種種資源,並將機緣發揮到極致。

有關人與情境互動,適應情境完成工作任務的能力,則涉及到社會智能 (social intelligence)。臧國仁等(2001)將社會智能定位在實踐日常生活的能力,

並非單指知識或認知層面的有無,也是一種實踐能力的表現,更是一種具有目標 導向與完成任務的執行能力;社會智能的高低,除了涉及與人相關的知識外,還 包括了根據情境具體落實的執行能力。而影響社會智能的限制(constrains)因素,

則包括人、工作和情境。人的部分,指的是因為個人的成長環境、經驗、見聞等 差異,而形成不同的執行實踐能力;在工作方面,則是不同的工作性質或任務,

使得各領域所需要的社會智能有所差異;情境因素,除了個人心理狀態、物理環 境外,也包含了非物理環境,也就是社會、文化、歷史情境,包括外在環境的變 數與資源。鍾蔚文等(1997)針對記者能力的研究中便指出,記者的能力展現在 三個層次上:與情境互動的策略,這裡的策略是指在眾多解決方案中的選擇;其 次,是記者為了達成工作目標所必須滿足的條件或是可能遭遇的限制,例如法律 與倫理的規範、個人知識能力上的限制,以及情境的限制,例如,組織環境中的 潛規則、工作常規等。再者,是知識結構,包括領域知識與社會智能,前者是行 業中的核心知識,後者,則是與人互動時使用的知識,例如建立與加強關係的人 情法則、對彼此關係分寸的掌握等。鍾蔚文等(1998)認為,社會智能可視為是個 人知識結構、解決問題策略以及經營情境限制的一種對應衡平能力。

在陳百齡(2005)對於新聞工作者蒐集資料工作的研究中,進一步指出,新 聞工作者資訊蒐集能力高下之別,關鍵在於「知識」,包括領域知識(domain knowledge)、情境知識(contextual knowledge)等等,前者是指區辨事物內容所 應具備的知識,而後者則是指體察各種情境組合,瞭解並回應特定時空下各種條 件和資源時所應具備的知識。在面對多變的情境與複雜的任務目標,必須具備一 定的情境知識,方能夠體察各種情境組合,了解並回應特定時空下的各種條件與 資源;新聞工作者在進行資訊蒐集工作時,領域知識雖然是核心,但仍然必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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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情境形成互動,然後據此判斷資料蒐集工作的有利與不利條件。情境之於資 料蒐集,是條件限制也是助力,善於尋找資訊的新聞工作者,一方面必須面對因 應各種條件限制,另一方面又必須結合運用各種可用的資源以達成其任務。資訊 蒐集者必須在結構網路中掌握足夠的社會資本,以滿足工作需求,同時必須透過 合作與競爭機制,充分利用他人智能,補己之短,突破環境中既存的限制。

法院發言人是法院「組織內」的一員,針對所要進行新聞發布的判決而言,

他畢竟不是承辦法官,仍是一個「第三人」的角色,必須向承辦法官蒐集、取得 判決的相關資訊,才能夠進一步產出新聞稿、進行新聞發布,就如同記者進行採 訪工作時必須採擷、綜合相關資訊一般。誠如上面的研究所示,善於尋找資訊的 新聞工作者,會因應環境中的條件限制,運用各種可用資源達成任務,在法院發 言人進行的判決新聞發布過程當中,也一樣會受限於環境中所存在承辦法官、新 聞媒體的工作常規,發言人為了滿足新聞發布的工作需求,必須掌握其所在組織 邊界的位置,運用鑲嵌存在於其人際網絡、機關組織內、外的各種「人」或「物」

的資源。當我們看到一位受到承辦法官、記者「信任」的法院發言人,這樣的工 作結果,正是他充分運用所累積出的豐厚社會資本,透過結合承辦法官、記者、

行政同仁的智能,而達到提升判決新聞發布工作品質、效率的成果。

小結

從上述文獻的爬梳中,我們可以發現,法院發言人核心的功能在於溝通,讓 承審法官的判決結論以及在判決書中的說理,能夠如實地透過新聞稿向媒體記者 或社會大眾傳遞。這裡的溝通,不僅是對外的溝通,同時也包括對內的溝通。由 於在倫理規範上,承辦法官並不適於自行對媒體說明判決,以免損及審判的客觀 中立性,故發言人很重要的角色,便是本於客觀的立場,向承辦法官取得判決資 訊,經過消化成為新聞稿後,再對外傳遞給媒體記者,以滿足社會大眾對於判決 資訊知的權利。在此,發言人的位置就跨在法院組織與媒體記者之間,具有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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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人的角色,成為法院與媒體記者間的溝通橋樑,對媒體記者提供資訊服務,

便利記者在極短的作業時間內,快速而正確地擷取到簡明的判決內容。發言人必 須具有在判決書、及記者新聞報導的語言框架間移動、轉換的能力,此間的資訊 流動,同時受到法院內部正式與非正式網絡的影響,同時也受到發言人本身是否 具備組織外人脈的影響,要將判決書轉譯為新聞稿,過程中會涉及到各個相關元 素的互動拉鋸,中介者也就是發言人必須在各元素的互動中完成轉譯工作,邊界 物件的輔助使用,能夠促進不同元素間的溝通速度。

我們可以發現,法院發言人從取得判決書資訊、轉換為新聞稿到傳遞給媒體 記者的過程,為了克服對外的時間壓力,以及避免新聞稿可能未忠於判決原著的 狀況,發言人在對內取得判決資訊、撰擬新聞稿、消化判決書內容的過程中,可 能會運用職位上的資源、人際關係等取得承辦法官的協力,從中協調折衷與媒體 報導需求間的矛盾與衝突,甚至將新聞稿本身作為與承辦法官溝通的邊界物件工 具,以便快速撰擬新聞稿、迅速消化判決書內容,縮短轉譯判決書的時程;而為 了因應對外媒體報導的需求,新聞稿必須考慮到媒體撰寫新聞時的語言框架、符 碼,甚至進一步提供具有共識的圖表資訊等,在在突顯出發言人作為組織跨界人 的角色特性,並影響著發言人進行法院判決新聞發布的品質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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