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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動機與問題提出
法院發言人的特殊性
法院發言人,是法院對外接觸媒體記者的窗口,負責代表法院對外發言。發 言人是法院對外接觸新聞媒體的窗口,同時也是法院與社會大眾溝通的橋樑。司 法記者張國仁曾觀察側寫台北地院的發言人工作(資料來源:2013.8.17 工商時 報):
資深法官黃俊明,擔任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兼發言人長達 7 年,
與媒體的互動雖偶有緊張關係,但他受三位院長倚重,法學素養深厚,
對多數跑北院的記者來說,無疑是最佳解讀裁判書類與法律問題的請益 對象。
法院的法官均獨立審判,所裁判的書類可受公評,而法官除了管好 自己的品操,就是要對自己所承審的個案及裁判結果負責。但若擔任行 政庭長,除少數雜件需要審理外,主要的任務就是法院的行政業務安排 與協調處理,但更重要的是作為新聞媒體與法院間的「潤滑劑」。
黃俊明自奉派為行政庭長以來,每天上午 8 點就到辦公室,閱覽各 大小媒體的報導,觀察當日新聞可能與法院有關的部分,若判斷有其新 聞價值,記者可能前來瞭解或查詢,或者當日有重大或矚目案情的判決 等,都須事先準備包括裁定書、判決書或新聞稿等新聞資料。
從上述報導中,我們可以看到法院發言人的身影,除了是法院與新聞媒體的 窗口外,同時也是判決訊息的傳遞點,站在法院對外與社會公眾建立關係的第一 線。對內,則必須收集、準備判決相關資料,彷彿是法院內的記者般;對外,則 負責與司法記者接觸,將判決相關的新聞素材提供給記者,滿足記者的報導需求。
法院發言人的工作內容,幾乎九成以上都在處理個案判決的新聞發布。發言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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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轉譯消化,再以新聞稿的形式對外發送給記者。
Goff(1989)曾對「新聞發布」(press release)定義如下:以新聞稿件試圖吸引 傳播媒體刊出或播出的過程;依此定義,企業或政府組織所發出的公關新聞稿(即 業界所稱的「通稿」),或一般為促銷商品、宣達政令而舉辦的記者會等,都算是 新聞發布的形式,也是目前採訪單位最常使用的接近媒體的常規管道。一般而言,
新聞發布的媒體策略,包括:消息來源必須發展明確訊息,並合乎新聞價值的框 架;其次,消息來源須了解並掌握訊息散布的管道,並考慮清楚自己的目標受眾;
此外,策略是否成功,還要視消息來源是否能在恰當的時機散布適當的訊息,即 其新聞敏稅度與時機掌握的能力;最後,事先考慮到可能會有的反對意見,並先 行化解(Schlesinger, 1990,轉引自羅玉潔,2004)。
法院為什麼要進行判決的新聞發布呢?對企業而言,新聞稿是公關工作最基 本的宣傳工具,目的是希望吸引收到稿件的記者,如果能被認為具有新聞價值,
繼而願意了解企業的活動主題、內容重點後聯繫採訪,或改寫成一篇新聞報導,
那麼企業的公關新聞稿可說是達到了目的,一篇成功的新聞稿,除了帶動新聞話 題,更重要的是帶來品牌的曝光。對於政府行政部門而言,新聞發布的主要目的 則在於行銷宣傳政策、塑造機關良好形象。但法院的核心業務在於審判,司法政 策的宣傳推動是由司法院負責,各法院並沒有積極爭取政策宣導曝光的需求,而 審判業務的特性是被動受理,每日受理上百件的各式大小案件,審理結束後對外 宣示判決,對於法院而言,案件審理結束後,會將宣示的判決結果寄送給訴訟當 事人,也會將判決全文上網公告,法院進行新聞發布,反而是因為司法記者認為 法院判決所涉及的重大經濟治安議題,具有高度新聞性,也是輿論關注的焦點,
而希望能夠在宣判後的第一時間取得報導素材。法院的新聞稿發布工作,某程度 上可說是一種因應媒體報導需求衍生而來的處理策略,不同於一般政府行政部門 的新聞發布目的,更不同於企業。
在企業,擔任公司發言人的,常常不是公關人員,通常是最高主管,或是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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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公司策略熟悉的人,也就是說話有分量的人,媒體需要直接針對這樣位階 的人提問,才能直接問到營運和技術的具體內容,也最有在文章中引述的代表性
(謝宇程,2015 年 8 月 31 日)。法院發言人,在目前運作實務上,同樣也被認 為「說話有份量」、「具有引述代表性」,也能夠對記者針對判決內容的提問加以 回應。但在擔任法院「門面」的背後,試著用一句話來描述法院發言人日常的判 決新聞發布工作,幾乎等同於—設法拿到判決資料轉成新聞稿提供給記者。這與 其他政府發言人的工作內容,有著非常大的差異。
胡幼偉(2017 年 8 月 9 日)曾分享自己擔任政府發言人的經驗,認為政府 發言人是政府單位與所有外部組織間的潤滑劑:
發言人還要為整個單位及長官做好與媒體及其他社會團體間的溝 通工作。換言之,一個單位的發言人,其實也是該單位在公關方面的總 設計師與執行者,這是一項艱鉅使命。發言人不是單位的化妝師,而是 單位與所有外部組織間的潤滑劑。外界對單位有質疑,發言人要負責溝 通釋疑;有人對單位或長官有所批評,發言人要謝謝指教,並與長官研 究該如何虛心檢討,回應批評。有過,說明如何改正;無過,好言解釋,
釐清誤會。
陳頤華(2011 年 5 月 16 日)訪問前台北市政府發言人張其強一文中,也提 到政府發言人的角色:別人或許認為發言人是市府裡的化妝師,但我認為我是市 府裡的記者。發言人不只是說好話、說漂亮話,還要向內反應問題,不只是往外 宣傳,等是對市府團隊反映問題。從上文中所描述政府發言人的工作狀況,我們 可以發現,政府發言人並不僅是政府機關的門面,更擔負著一項重要任務,也就 是蒐集組織外部、內部的訊息,進行管理與回饋。
法院發言人進行判決新聞發布,表面上看來,是出於滿足記者報導需求而以 新聞素材的角度供應判決資料,似乎不像政府發言人那般「複雜」,必須管理法 院內部、外部的訊息,但深究運作的實質,法院發言人要像承辦法官取得判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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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經過消化,產出新聞稿發送給記者,過程中,必須與承辦法官接觸,也必須 與記者接觸,如果只是「從右手到左手」般地把判決書交給記者,又何需發言人 居間中介?
從記者看待一般企業或政府行政部門發言人的角度,更可以突顯出法院發言 人的特殊性。羅玉潔(2004)的研究指出,通常大型組織中的「官方發言人」,
是由組織賦予正式的發言權限,對外發言即可代表整個組織的立場,這類發言人 在記者的採訪工作中具有一定的功能,包括:求證、確認,以及平衡,記者通常 是從其他管道得知訊息、蒐集資訊,等到大致情節都掌握得差不多之後,最後的 階段才向發言人求證或確認,給予「官方」平衡報導的機會。發言人是「重要」、 但不是「主要」的消息來源,向發言人求證通常是採訪件重大新聞的最後步驟,
但一開始的訊息來源,通常是透過其他管道。
對於司法記者而言,法院發言人進行的判決的新聞稿發布,並不是在尋求記 者的青睞、露出報導,發言人的說的「那幾句話」,也不會僅是記者採訪時最後 的求證、確認、平衡,由於法院判決的訊息來源,在宣判的第一時間,唯一的管 道只有承辦法官,如果沒有透過發言人協助,記者幾乎無法直接採訪到承辦法官。
加上,記者所要報導的素材是法院的判決,如果沒有到法庭旁聽個案審判過程,
訴訟關係人以外的人,對於法庭內的攻擊防禦方法、證據資料、雙方的互動、承 辦法官的訴訟指揮內容等,都是陌生的,司法記者如此,發言人其實也是如此。
發言人有的是豐富的審判經驗、熟悉判決用語架構,以及相關的法律專業知識,
因此很容易從判決內容擷取到新聞報導時所需要的資訊,記者面對撰稿的時間壓 力,以及判決書全文的篇幅與用語的艱澀,發言人所提供適用於報導的新聞稿,
以及對判決內容的解說,勢將成為司法記者撰寫判決相關新聞報導時相當重要的 消息來源。
法院發言人進行判決新聞發布工作,聯絡的對象是記者,必須與記者建立某 種程度關係,但恐怕不能僅侷限於「發言人對外代表法院溝通」的觀點,必須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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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宏觀的角度來觀察法院發言人在判決新聞發布過程中所應該建立良好關係的 對象。如果從公共關係的基本意義來看:協助個人或組織(營利或是非營利), 透過多樣且公開的溝通管道與溝通策略,與不同的公眾建立良好關係,以爭取其 了解與支持;從溝通的角度來理解公共關係,公共關係,是組織與各種公眾間的 溝通橋樑,不僅能夠整合組織內外的資源,同時也是組織與員工、媒體與一般大 眾的溝通管道;政府公共關係部門最主要而具體的工作職能就是「溝通」,經由 溝通,才能夠掌握各個公共關係對象的動向與意見(陳一香,2016)。政府公共 關係的理論告訴我們,必須對於法院發言人的新聞發布工作中所需要溝通的對象 進行盤點,發言人必須與這些利害關係人建立良好關係,爭取其瞭解與支持。法 院發言人判決新聞發布工作,可說就是在進行溝通的管理。
更宏觀的角度來觀察法院發言人在判決新聞發布過程中所應該建立良好關係的 對象。如果從公共關係的基本意義來看:協助個人或組織(營利或是非營利), 透過多樣且公開的溝通管道與溝通策略,與不同的公眾建立良好關係,以爭取其 了解與支持;從溝通的角度來理解公共關係,公共關係,是組織與各種公眾間的 溝通橋樑,不僅能夠整合組織內外的資源,同時也是組織與員工、媒體與一般大 眾的溝通管道;政府公共關係部門最主要而具體的工作職能就是「溝通」,經由 溝通,才能夠掌握各個公共關係對象的動向與意見(陳一香,2016)。政府公共 關係的理論告訴我們,必須對於法院發言人的新聞發布工作中所需要溝通的對象 進行盤點,發言人必須與這些利害關係人建立良好關係,爭取其瞭解與支持。法 院發言人判決新聞發布工作,可說就是在進行溝通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