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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宏觀的角度來觀察法院發言人在判決新聞發布過程中所應該建立良好關係的 對象。如果從公共關係的基本意義來看:協助個人或組織(營利或是非營利), 透過多樣且公開的溝通管道與溝通策略,與不同的公眾建立良好關係,以爭取其 了解與支持;從溝通的角度來理解公共關係,公共關係,是組織與各種公眾間的 溝通橋樑,不僅能夠整合組織內外的資源,同時也是組織與員工、媒體與一般大 眾的溝通管道;政府公共關係部門最主要而具體的工作職能就是「溝通」,經由 溝通,才能夠掌握各個公共關係對象的動向與意見(陳一香,2016)。政府公共 關係的理論告訴我們,必須對於法院發言人的新聞發布工作中所需要溝通的對象 進行盤點,發言人必須與這些利害關係人建立良好關係,爭取其瞭解與支持。法 院發言人判決新聞發布工作,可說就是在進行溝通的管理。
發言人是法院組織與媒體間的溝通管道,居中協助媒體報導個案判決,我們 可以將法院發言人定位成法院公共關係的運作者。以判決新聞發布為視角來看法 院的公共關係,其中涉及的「公眾」顯然不僅止於媒體。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可 以知道,在判決新聞發布的運作過程中,發言人必然需要與承辦法官建立關係,
承辦法官正是判決訊息的唯一來源。在目前的制度設計上,是否可以涵蓋判決新 聞發布從內而外、由判決書轉為新聞稿的運作過程?以下,將說明法院發言人制 度的演進。
法院發言人制度的演進
回顧法院發言人制度的歷史,法院設置發言人制度,其實已超過 20 年。1988 年5 月,司法院首度訂頒:《司法院暨所屬機關設置發言人、新聞聯繫人員加強 新聞發布與聯繫作業要點》,各法院設置「新聞聯繫人員」,代表法院對外發言,
在要點中規定,機關內部「應向新聞聯繫人員提供具有新聞性的資料統一處理,
以免造成新聞發布之混亂」,各法院可以將已經宣示或送達的裁判書主文或抄本 主動提供給新聞採訪人員。在1987 年解嚴後,政府機關發布新聞的技術與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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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落後於新聞媒體,常為新聞界詬病,新聞局甚至於1988 年 4 月率領各部會的 新聞聯絡人組團前往美國學習政府公關運作(1988.4.11 聯合報 2 版報導),司法院 上開要點,某程度上也因應了政府開始重視公關的潮流。有趣的是,隔年發生了 著名的「吳蘇」關說案,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新竹地院法官等,頻 頻在媒體相互指控放話,1989 年 6 月 7 日,司法院行文要求各級法院法官禁止 私會新聞界,當時的司法院秘書長王甲乙於受訪時表示,此舉無吳蘇案無關,司 法院已經有新聞發布與聯繫作業要點的規範,法官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代表機關 名義,任意發表與職務有關的談話,以免法官公務受到影響(1989.6.22 聯合報 10 版報導)。司法院這紙禁令,引發記者不滿,1989 年 6 月 22 日,甚至有 10 多位 記者前往司法院要求會見司法院長林洋港(1989.6.22 聯合晚報 9 版報導)。尤英 夫律師投書聲援記者,認為限制記者採訪法官,是對新聞自由的限制:記者所要 收集的新聞資料,是所有的資料,不是發言人或公關人員所希望記者發布的消 息...那兩種人員所提供的消息,除了一些例行的公事外,多半純粹是宣傳推 廣性的消息。讀者所要知道的真實情況,卻是從來不洩露的(1989.6.29 聯合報 9 版)。
此時,各法院並沒有正式的「發言人」編制,只有新聞聯繫人員,從上述沸 沸揚揚的爭論中,可以看出這個新聞聯繫要點的原始目的,乃著眼於統一新聞處 理,避免記者私下採訪法官而發生個別發言的混亂狀況,同時也賦予新聞聯繫人 員將宣判後的判決書抄本或是判決結論也就是主文提供給記者的法源依據。
1998 年 3 月,司法院為了增進社會大眾瞭解法院的工作成果及業務狀況,
通函所屬各級法院加強與新聞媒體聯繫工作,訂定《司法院暨所屬機關設置發言 人、新聞聯繫人員加強新聞發布與聯繫作業要點》,規定由法院院長指定書記官 長(按:通常不是由法官兼任)或其他適當人員擔任新聞聯繫人員,主動將新聞 資料提供給新聞媒體。
時至2010 年 9 月,因為社會輿論不滿最高法院有關幼童性侵害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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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而來的「白玫瑰運動」,當時媒體對於法院判決結果大加撻伐,論者事後將 社會大眾的誤解,指向其中一個原因,是法院無法將判決結果對社會大眾說清楚、
講明白,法院發言人的功能也隨之開始有了進化—提供簡明淺顯的新聞稿,並為 司法記者解說、導讀個案判決內容:臺灣高等法院於2013 年 3 月 6 日行文所轄 各級法院:社會矚目案件判決公布後,請參考大法官會議解釋作法,隨即由貴院 發言人、行政庭長或適當之人為媒體進行導讀,說明判決之重點,內容宜簡明、
淺顯,避免外界誤解,並便利媒體報導。
為了確保記者報導法院判決新聞時「忠於原味」,法院發言人同時肩負著向 媒體解說、教育記者的工作目標。誠如呂啟元(2012 年 7 月 20 日)為文建議,
法院除了提供較為白話的新聞稿以外,也應協助媒體強化司法記者的專業能力:
未接觸司法的民眾對法院的觀感,往往來自媒體報導。法院當然不能影 響或操縱輿論,但可以對於報導者進行適當的教育,以免發生誤報、錯 報、亂報的情形。故對於採訪司法線之記者,法院可以設法與媒體合作,
提供其一定時數的專業訓練課程,提升記者素質,並對於完成訓練課程 的記者提供記者室等協助。於有公開說明相關司法案件必要時,法院應 儘力提供較為白話、口語的版本、新聞稿或進行適當的解說,以免誤報,
並讓民眾可以自行判斷,而非受媒體誤導。
2014 年 4 月 24 日,臺灣高等法院頒布「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發布作業要點」, 開始將發言人的工作加以細分:本院設置審判事務發言人及行政事務發言人各 一人,分別擔任各該事務之新聞發布及聯繫工作。審判事務發言人由行政庭長兼 任之;行政事務發言人由書記官長兼任之。而就審判事務的發言素材,亦明文規 定:合議庭得提供裁判書正本或節本,或含主文、事實(案情)摘要、判決(裁 定)理由要旨及得否抗告或上訴等內容(含電子檔)之新聞稿,於裁判宣示後提 供審判事務發言人對外發布,以利合議庭裁判內容得以正確對外傳達。2016 年 12 月,臺灣高等法院再度修正了新聞發布作業要點,將審判發言人的概念由「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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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朝向「團隊」的方向擴充:審判事務發言人由行政庭長或其他適當之庭長兼 任之;審判事務設置副發言人,民、刑事各一人,由適當之庭長或法官兼任之,
襄助並代理審判事務發言人;審判事務發言人請假或不便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 之副發言人代理之。
2017 年 4 月,司法院成立「加強司法和社會對話推動小組」,由司法院秘書 長擔任召集人,邀集各法院院長、發言人,共同研商如何建立發言人團隊,希望 能夠妥適說明法院判決、回應媒體報導,以維護司法公信力(見 2017.4.17 自由 電子報)。2018 年 3 月,《司法院暨所屬機關設置發言人、新聞聯繫人員加強新 聞發布與聯繫作業要點》修正,在第一點就明訂立法目的,在於:統一規範司法 院及所屬各機關與新聞傳播媒體之聯繫及溝通,有效宣導司法政策、法學知識與 即時發布新聞。其次,比較大的變革,除了將各法院的「新聞聯繫人員」正名為
「發言人」外,更明定了各法院設置「公共關係室」,組成包括發言人團隊及新 聞發布幕僚行政專責人員,工作內容是負責辦理各法院的新聞發布與聯繫相關業 務。在此,發言人似乎已經不再是個人窗口,而是一個團隊組織的概念。另外,
也增訂了統一的新聞稿格式,必須包括發布單位、日期、聯絡人、標題等,並且 在要點中提醒:有召開記者會、媒體溝通或接待新聞記者之必要時,應注意發言 人團隊專責人員服裝儀容之端莊得體,與場所布置之妥適莊嚴,尤應彰顯法院的 院徽或銜牌,以提升專業形象,維護司法尊嚴。
2018 年 1 月,臺灣高等法院的新聞聯繫要點正式將審判事務發言人,改稱 為「審判事務發言人小組」,由院長指定適當之庭長或法官若干人兼任,並以行 政庭長為召集人;小組內的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由召集人與各審判事務發言人 協調後決定。至此,有關個案判決的對外發布,由過去個別發言人處理,進展至 以工作小組的團隊方式共同運作。到了同年 5 月,臺灣高等法院將新聞聯繫要 點,改稱為「新聞發布實施方案」,將發言人小組再提升位階成為公共關係室,
除了前述發言人小組的成員外,再編制新聞發布幕僚行政專責人員,負責新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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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蒐集、提供、發布,及與新聞傳播媒體之聯繫、溝通等事項。
2019 年 9 月 20 日司法院修正上述規定,將各法院的「新聞連繫人員」,進 一步在制度上正名為「公共關係室(含發言人團隊及新聞發布幕僚行政專責人 員)」,負責辦理各該機關新聞發布與聯繫相關業務,希望能夠提升法院與新聞媒 體的聯繫與溝通。
從法院新聞聯絡人到發言人,甚至成為團隊,可以看到法院發言人在機關內 的資源在變化。在此同時,對發言人功能的設定,也從一開始的統一發言窗口,
從法院新聞聯絡人到發言人,甚至成為團隊,可以看到法院發言人在機關內 的資源在變化。在此同時,對發言人功能的設定,也從一開始的統一發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