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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院單方將判決資訊好好對媒體解說清楚就能解決的。

英國社會學家Schlesinger(1989,轉引自孫秀蕙,1997:268-269)指出,消息 來源常基於以下原因而取得近用媒體資源的優勢與權力:組織制度化程度,包括:

組織管理是否完善、長期累積資源是否豐厚、所佔的社會地位等;財務基礎,即 消息來源是否有能力提供媒體資訊津貼(information subsidies),以影響報導內容;

文化資本,即消息來源的專業性、權威感與可信度等。法院提供的消息本身,專 業性、權威性、可信度固然沒有問題,但法院累積的資源相對薄弱,隨時都可能 因為其他更具社會資本的利害關係人的話語權,使得媒體對個案判決的報導角度 轉而不同。不得不面對的現實是,即使法院發言人將判決結果正確無誤地提供給 司法記者,在司法不信任的社會環境下,發言人也未必能使新聞媒體對於個案新 聞素材採取正向、不批判的報導角度。

從法院發言人的工作現場中,我們抽取出幾項情境因素,包括時間、判決本 身的文體與發布時間、法院體制對發言人的限制,以及發言人所難以處理的,既 有社會文化中對司法不信任的氛圍。受限於時間因素,使得發言人在宣判後到進 行判決新聞發布的準備時間極其壓縮,通常只有不到一個小時的準備時間,加上 要發布的是判決,如果判決內容複雜,承辦法官沒有以新聞稿形式提供精簡的判 決摘要資料,發言人往往難以準備相關新聞發布內容,發言人身為法官,重視新 聞發布內容是否忠實傳達判決意旨,會對記者解說判決內容,但在整體的輿論氛 圍下,有時仍然無法避免新聞媒體為了點閱率,而在個案判決新聞予以辛辣聳動 的標題。

發言人與法官間的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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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基本上是對於媒體記者採取「敬而遠之」的態度,這項態度,使得法官 會認為,發言人的發布判決新聞,是在幫法官「代言」,讓法官不必直接接觸媒 體,而不是出於認同判決對外進行新聞發布的目的,而認為自己是法院判決新聞 發布工作的一員。這樣的想法,有一部分是來自於對媒體記者的陌生,甚至恐懼。

法官認為跟記者交談本身,就是充滿陷阱而危險的,因此採取自我保護的態度,

發言人反而成為法官對外的「擋箭牌」。如同受訪者01 提到自己在擔任發言人以 前,對記者採取迴避的態度:有當發言人之前,會覺得法官對記者都能閃就閃,

都是儘量不講、儘量不接觸;受訪者04 也提到自己不會主動與記者打交道,也 不希望記者報導他所作成的判決:我不會主動去跟媒體打交道,也不喜歡跟記者 打交道,在走廊上遇到頂多點個頭;記者最好都不要注意到我,不要報導我的判 決。

法官對記者的負向態度,某程度是由來於一種內部師徒制的口耳相傳,受訪 者04 回想了他自己對記者態度的形成來源:

以前學到的就說記者是兩面刃,我怕講太多會被抓個話柄,就乾脆 不要講,記者不要來煩我,我也不會去跟記者打交道;可能是因為前輩 們有一些經驗,你講的他不寫,你不講的,可能是聊天中不經意的一句 話,就會讓媒體警覺,覺得這句話能夠抓住閱聽者的注意力(就會把拿 來報導),所以老師就會說,如果對媒體不是那麼擅長,不容易建立媒 體對你的好感的話,與其去接觸讓自己遍體鱗傷,還不如做好自己份內 工作就好;前輩會建議不要刻意去跟媒體建立關係,某程度上是在保護 我們,可能自己受過很多傷。

法官對記者的負面態度,首先會影響到記者採訪判決新聞時的消息來源。如 同前面所分析的,在判決對外宣示前,內容與結論只有承辦法官知道,而由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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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對於記者的負面態度,使得記者幾乎很難直接找承辦法官進行採訪,而必須循 著發言人的管道才能取得判決訊息。受訪者 05 的工作經驗,就感受到法官不喜 歡和記者打交道、拒絕記者採訪的氛圍:法官辦公室的門是進不太去的,他們比 較不願意跟媒體接觸,最常聽到的就是『你去找我們發言人』,比起檢察官,樂 於接觸媒體的法官真的很少數,這應該跟機關的風氣有關,法官比檢察官難找很 多。而即使像受訪者02 般資深的記者,也必須透過經常到法庭旁聽、加上發言 人的引介,才建立起與法官之間的採訪管道:

我是後來透過公關庭長引介,或自己去法庭旁聽,聽了很多次,法 官才知道我的長相,知道我是誰,才沒有那麼排斥,要採訪法官一定要 有交情,至少我有聽過他的庭,有見過面知道是誰,我才會打電話去,

大部分就願意講,偶爾也會遇到不管你是誰,就要你去問發言人,沒有 交情打去的話一定碰壁。

法官對記者的負面態度,其次影響到的是發言人與法官之間有關判決新聞發 布上的互動,畢竟,發言人對於法官而言,是負責對應記者的窗口,把判決資料 交給發言人進行新聞發布,某程度上可說是請發言人「代言」、擋記者,避免因 為不熟悉媒體運作,而無法應對媒體發問,也希望發言人能夠對媒體的負面報導 有所釋疑。誠如受訪者04 所說:

既然是發言人團隊,責任就是要跟媒體之間保持良好的互動跟順暢 的溝通;對於不想跟媒體接觸的法官來說,不要讓法官形單影隻地面對 媒體的責難,起碼是用機關的名義,一方面保護法官,二方面也對媒體 有所回應,不是只聽媒體片面報導,我卻只能啞口無言。

從法官對於發言人角色的認知和定位來看,把判決資料交給發言人代言,並 不一定能與發言人建立信任關係,這裡的信任,指的是一種放心把判決交給發言 人解說、進行新聞發布的態度。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在於個案判決的說理與 結論,終究是承辦法官做出來的,而判決結果受到輿論責難的壓力,也是承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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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自己所必須承擔的責任,法官認為,發言人僅是代言,無法幫忙分擔這股壓力。

就像受訪者04 所分享的:

我不喜歡我的案子由你(發言人)代表發表自己的高見,除非是涉 及比較原則性的問題;你要讓我感覺你是我的化妝師,要讓我有信任,

我才會把我的事情交給你,不管(發言人)是化妝師還是什麼樣的角色,

其實都很感謝,畢竟這不是發言人要面對的壓力,但是你願意跟我一起 承擔,至少跟我之間,要讓我覺得你夠專業,羽翼夠寬大可以保護得了 我,否則不管發言人怎麼幫忙化妝,最後要面對的其實是我,還有我們 司法的整體。

在前述公共關係理論所提到的溝通管理,核心是建立「關係」,而關係維護 的成果就是「信任」,嘗試思考發言人究竟應該如何與法官建立信任關係,必須 從發言人本身是否進行與法官間的溝通管理來加以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