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法院發言人判決新聞發布工作的困境來 源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宣判後,承辦法官「應該」協助發言人進行判決新聞發布,包括提供判決資料、

草擬新聞稿、說明判決內容等。如果承辦法官在宣判後仍需要協助這些事項,那 麼,發言人對外代言判決的必要性何在呢?法官論壇(司法院內部法官匿名留言 板)便經常可見法官是因為自認沒有時間、或不適宜接受記者訪問,而主張發言 人應該代表承辦法官好好與記者溝通;或在判決宣示後有負面的新聞報導時,就 會主張既然發言人無法好好解說判決內容,「搞砸」了新聞發布,承辦法官就自 己面對媒體把判決內容解釋清楚,不需要由發言人代言。不可忽略的,誠如蘇永 欽(1998)提到的,判決書充斥法律專業用語,不僅是內文難以消化,即使是作 為判決結論的主文,也非一望即知其義,司法記者也不一定能擷取到正確資訊。

如果由承辦法官親自對記者解說,姑且不論是否可能發生承辦法官無法客觀說明 而陷於自我辯護的狀況,這樣的運作方式,又是否合乎新聞發布的專業與效率?

誠值懷疑。法院組織內部對於發言人進行判決新聞發布的正當性、必要性沒有加 以制度化,或至少形成共識的狀況下,承辦法官與發言人間的內部溝通,就更形 重要。

法院發言人判決新聞發布工作的困境來 源

從上面的說明,我們可以瞭解法院發言人的工作樣貌。這樣的判決新聞發布 工作,究竟有何運作上的困境?以下,將從二個方面來分析。

首先,是時間問題。法院發言人的工作現場,不僅與記者的工作時程緊密相 關,也受限於承辦法官的工作時程,時間,影響著發言人判決新聞發布的每個重 要環節。因應記者發布即時新聞、搶點閱率的需求,法院發言人在個案判決宣判 後的工作時間受到極大的壓縮,發言人向承辦法官取得判決資料後,記者的時間 壓力,使得發言人的新聞發布工作流程,變得更為緊湊。從宣判後到合議庭提供 判決資料,僅有短短的時間消化內容,就必須將新聞資料提供給記者,甚至開記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者會,在1、2 個小時內,滿足記者的報導需求。加上數位化浪潮對新聞工作流 程的改變,記者的工作流程受到很大的衝擊,連帶使得法院發言人在宣判後發布 新聞的時間受到更大的壓縮。在判決新聞發布流程上,如何在宣判後第一時間儘 快取得判決資料、在最短時間內消化判決內容、產出新聞稿,進而配合記者作業 時程發出新聞資料並向記者解說釋疑,是發言人新聞發布工作流程與「時間」因 素的互動考驗。

其次,發言人發布新聞發布的對象是「判決」,判決資料必然來自於承辦法 官,無法假道他途。這會涉及到二個層面的問題,其一是判決書的文體與篇幅,

發言人進行新聞發布的社會重大矚目案件的判決書篇幅往往相當長,發言人固然 能夠早於記者取得判決資料,但對於發言人而言,閱讀一篇判決並且抓到精華,

需要耗費相當的精神與時間,加上在個案宣判前,發言人與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社 會大眾一樣,都沒有參與過審判活動,不清楚訴訟當事人間彼此的攻防及互動狀 況,在宣判後驟然拿到判決書,動輒數萬字、幾十頁的篇幅,即便是資深有經驗 的法官擔任發言人,也可能會發生無法掌握到重點的狀況。加上判決書的書寫文 體,除了判決認定的事實及結果以外,是以證據的評價為中心,在沒有卷宗資料 的輔助下,要從判決書龐雜的文字中摘要擷取出承審法官的說理重點,勢必需要 相當豐富的審判經驗,而在新聞發布前,還要能把判決書的要點轉化改寫成適於 一般社會大眾理解的文字,也需要相當程度新聞發布的專業訓練與經驗累積,才 能讓媒體記者、社會大眾經由新聞稿的指引,擷取到判決書的說理重點和結論。

其二,則因為判決書來自於承辦法官,個案經過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後,到 宣示判決前,是承辦法官撰寫判決的時間,在宣判當天,承辦法官將完成的判決 文稿結論對外宣示,當天交給書記官製作正本寄發給當事人,承辦法官若要在宣 判當下就將完整的判決書文稿交給發言人,必須提前將判決內容定稿,某程度上 就會壓縮到承辦法官寫判決的時間,而與新聞發布作業時間產生「搶時間」的衝 突。加上,承辦法官將判決資料「提供」給發言人,在制度上並沒有明定成一種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義務,或應該協助到什麼程度,就成為一種因人而異的互動結果,楊晟佑、王金 壽(2017)的研究就指出,承辦法官在宣判後「如何」提出個案判決資料,影響 到法院發言人發布新聞的速度:承審法官願意協助撰寫新聞稿,或在判決書上標 註重點,就能加速法院發言人翻閱並製作新聞稿;若承審法官僅是將判決書交給 發言人,沒有其他協力,發言人就得耗費更多時間在查閱判決書及製作新聞稿,

曾有法院發言人因至宣判當日深夜仍未發布新聞稿。可以看出在發言人判決新聞 發布的實務運作過程中,拿到判決資料,並不是一件理所當然的事,更不用說能 否進一步獲得承辦法官的協助。在加上「時間」因素的影響,發言人想要順利完 成判決新聞發布工作,恐怕就必須犧牲流程中的某些節點。

其三,正因為發言人是法院的對外窗口,所發布的內容是個案判決,發言具 有權威性與來源可靠性,內容自然不能逸脫判決的原文主旨,在楊晟佑、王金壽

(2017)的研究中便指出:

發言人基於對承審法官的尊重,以及承審法官對於個案較為了解的 緣故,會以承審法官所協助撰寫的新聞稿為底稿,在對照判決書或與承 審法官進行討論後進行潤飾,『經承審法官同意』後才會進行新聞發布;

但由於修訂承審法官所撰寫的新聞稿,可能發生錯誤解讀,因此,直接 將承審法官提供的稿件作為正式新聞稿發送,是最為『安全』之選項。

若因為新聞發布時程的嚴重壓縮,而簡略所發布的判決訊息內容,只剩下結 論、沒有理由,則很難滿足記者報導的需求。時間、與承辦法官的互動狀況,深 深影響到法院發言人對於所發出的新聞稿篇幅與內容的拿捏。社會矚目案件宣判 時,往往不僅是媒體記者基於報導需要而想要透過新聞稿擷取判決資訊,關心個 案判決結果的法律專業人士也會想在第一時間透過新聞稿一窺判決要旨,甚至對 判決結果發表評論。高榮志律師2014 年就曾投書〈新說賴素如案的司法老梗〉, 對於法院新聞稿「過度摘要」判決理由,有所質疑,認為與其發布內容貧乏的新 聞稿,不如公布判決全文: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以賴素如案為例,類此社會重大案件,難免輿論媒體各方公評。法 院發出聲明稿說明,只是最基本的工作,區區 1500 字,說不出什麼東 西。誠心建議宣判時,應同步公布判決書。「法官不語」的意涵,是指 在判決書中已經交代所有的心證,「該說的都說了」,而不是惜字如金。

寧可讓記者們瞎猜、名嘴們瞎掰,之後再來澄清,指責眾人瞎說漫罵,

實在為時已晚。很難說服大家,這是努力想要維護司法尊嚴的作法。並 且,應該要坦蕩光明,不要有心或無意地選在記者截稿之前,壓縮記者 處理稿件的時間。每一次重要的判決,也都是一次重要的全民法治教育,

不要因為老大心態,習慣性地不接受監督,也沒有承擔各種評論的雅量。

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發言人是法院接觸聯繫新聞媒體的窗口,對 外,面對來自於記者的時間壓力,及提供新聞報導素材的需求,對內,則因為所 發布的新聞資料是判決,必須依賴承辦法官在宣判後提供,與承辦法官的互動溝 通,或使得發言人無法在宣判後的第一時間取得完整的判決資訊,或壓縮到消化 判決的時間,甚至影響到新聞稿的產出,與供給新聞素材的豐富程度,最後,當 然是判決新聞發布的效率與品質受損。發言人站在法院對外接觸媒體記者的窗口 邊,內有與承辦法官溝通的問題,外則必須與媒體記者互動,有時就會像夾心餅 乾一般,承受著「裡外不是人」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