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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進行深刻的理解或探討,將理論建構於資料之上,可說是紮根理論對於傳統質 性研究的另闢蹊徑。紮根理論的研究方法,是從資料的分解、探討、質詢中,發 覺其中的概念,進而抽取出理論意義。這項研究方法的特色,是由下而上地,透 過田野實地考察、積累與詮釋,而將理論建構在資料基礎之上。
本研究採取紮根理論作為研究方法,主要的理由在於,目前文獻上並沒有對 於法院判決資訊向社會大眾傳遞品質或效率的相關理論研究,從社會大眾對法院 判決不信任的現狀出發,我們從既有文獻中,固然可以知道,改善法院判決資訊 對外傳遞的品質與效率,與法院制度性信任的建構相關,但實際上法院判決資訊 的對外發布,究竟存在什麼樣的問題,卻是模糊不清的。這項研究是實地進入法 院發言人的運作現場,觀看發言人判決新聞發布工作的過程與現狀,希望藉由現 場資料的分析、探討,從中找出判決資訊向社會大眾傳遞過程中,影響品質與效 率的因素甚至障礙。紮根理論可以協助本研究從訪談蒐集所得的原始資料當中,
嘗試與既有的公共關係、資訊傳遞、以及法官不語等理論觀點進行對話,並從中 發展或修正既有理論。紮根理論能夠協助研究者,從實證的角度,深入抽取各個 運作者在運作現狀中的經驗,進而加以歸納、分析(各研究參與者均具有一定期 間參與法院發言人系統運作的實際經驗,並兼顧法院內、記者與發言人系統的互 動經驗),以利本研究進行發言人系統運作的分析,聚焦出運作上的問題核心所 在。
由於本研究採取建構論的紮根理論作為研究方法,將以半結構式的訪談法,
以主要的訪談大綱為骨架,捕捉發言人系統運作現象的脈絡、情境,以及受訪者 對此現象所賦予的詮釋與意義。
研究設計與抽樣方法
本研究問題的特質,涉及到法院發言人新聞發布的實務現場運作狀況,這項 工作的進行,必須在法院組織內與承辦法官接觸,同時又必須對外與媒體記者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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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而新聞發布的過程是動態的,每個個案的狀況也不盡相同,因此,本研究選 擇以回顧的方式,由發言人、記者、法院公關人員、法官自行由其長期的參與經 驗中,提供觀察和值得分享的事例。其次,新聞發布的實務運作狀況,常涉及很 難用言語描述的「經驗之談」,加上發言人的個人特質不同,也可能會有工作樣 貌上的差異,很難以標準化的問題進行資料蒐集。此外,法院發言人工作的現場 在法院,不論是司法記者與法官的互動,或是法院與發言人間的互動,都不是公 開的場域,又因談論到與人的互動,難免涉及到對人的評論或其他敏感話題,因 此,研究者是否熟悉法院的工作場域,以及受訪者對於研究者個人的信任程度,
也是本研究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因素。
本研究初步將先採取立意抽樣法(purposive sampling),即依本研究的目的—
也就是觀察、分析「法院發言人」,來進行抽樣。由於若僅從法院發言人的工作 經驗本身來抽樣,可能會有發言人本身觀點上的限制或是盲點,因此,同時抽樣 與法院發言人工作有接觸的對象,包括:曾將個案判決資訊提供給發言人的法官、
接收發言人進行判決新聞發布訊息的記者,以及法院內協助發言人工作的公關行 政人員。同時,為避免樣本受限於研究者主觀上的偏誤,並將兼採滾雪球抽樣 (snowball sampling),由受訪者引介其他受訪對象,直到能擷取到足供本研究進行 分析的豐富資料,以及無法再由受訪者的訪談中得到新的資料為止。
本研究的樣本選擇說明如下:一、法院發言人部分,選擇擔任發言人經驗至 少二年以上,且所任職的法院是每月至少有5 則以上個案新聞發布,以免因經驗 過少而無法提供較為具體的觀察,同時為避免因職務利害關係而不願揭露與記者 的實際互動經驗的狀況,故以非現職發言人為優先。二、法官部分,由於個案判 決分散由院內不同法官承辦,每位法官不一定都有此類提供判決資料而予發言人 互動的經驗,故選擇具有提供個案判決資料給發言人至少2 次以上經驗的法官,
較能提供與發言人的互動經驗。三、記者部分,由於目前實務上司法新聞多半集 中在大台北地區,大台北地區法院都會有專職司法記者駐點,其他地區則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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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地方組記者兼任,為了從記者的角度觀察發言人工作,故本研究擇取具有擔任 駐院司法記者的工作經驗至少3 年以上的記者,與法院發言人較有頻繁的接觸經 驗。四、公關行政人員部分,本研究希望透過法院內的公關行政人員觀察發言人 工作受到協力的狀況,並經由公關行政人員的經驗來補充、檢證發言人與承辦法 官、記者互動的狀況,因此擇取擔任公關行政人員至少2 年以上經驗者作為訪談 對象。
在執行的步驟與方法上,本研究的執行者,本身即是法院系統中的成員,具 有長期的審判經驗(1999 年迄今),不僅熟悉發言人的工作場域,且與受訪的發言 人、法官、公關行政人員已有互信基礎;而研究者曾經擔任過法院庭長、法官協 會祕書長 2 年多的時間,與司法記者並不陌生,記者對於研究者也有相當的信 任,研究者本身上述的因素,使得本研究所可能遭遇到難以進入現場、受訪者不 願揭露工作狀況等困難,都降低許多,聯繫訪談時,受訪者在瞭解本研究主題與 訪談進行方式後,也相當樂意受訪。
為使得本研究訪談得以順利執行,研究者預先擬定訪談大綱,針對上開抽樣 條件篩選聯繫受訪者,向受訪者解說本研究訪談的進行方式、可能耗費的時間,
並說明訪談過程將全程錄音以確保資料蒐集的完整性與正確性,遵循學術倫理,
在研究完成後會將錄音全數銷毀,研究中不會揭露足以識別受訪者的姓名、任職 單位等資訊,並提供研究參與同意書供受訪者審閱,取得受訪者對研究進行過程 嚴謹度的信任。此外,受訪者確定同意受訪後,約定訪談時間,由於本研究訪談 會涉及一些比較與人有關、且具敏感性的內容,故擇定的訪談場所,是在受訪者 認為可以自在陳述的地點進行,以利受訪者在不受干擾或顧忌的狀況下提供工作 經驗。訪談進行前一到二天,就先將訪談大綱提供給受訪者準備,並預先請受訪 者提供實際的經驗或案例。實際訪談進行時,不一定依照訪談大綱的順序進行,
是以開放式問題請受訪者陳述,引領受訪者陳述自身的經驗,在對話中與研究參 與者進行交流,以獲得更充足的描述性及詮釋性資料,同時為了避免受訪者以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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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制式或防衛的方式來回答問題,有時受訪者觸及個案處理經驗,研究者傾向於 先筆記下來,等到訪談進行到中段,受訪者已較為習慣訪談進行的節奏後,再進 一步請受訪者分享較為細節的經驗,以觀察分析法院發言人所在的環境脈絡,以 及與法官、記者、公關行政人員的互動狀況。
在訪談次序上,本研究顧慮訪談大綱的設計,可能會因為研究者主觀的偏誤,
而僅以相同的視角觀察受訪者的經驗領域,因此,在訪談順序上,是以發言人、
記者、法官、公關行政人員、記者、發言人的順序交錯進行,避免續訪談二位相 同身分的受訪者,透過不同角色的交錯進行,可以保持對研究者對於訪談方向的 檢核與調整可能。此外,採用這樣的訪談順序,也可以交叉檢證彼此對於互動方 式、經驗的說法,並檢視是否有訪談大綱設題時所未注意到的面向,而可以在下 一位受訪者進行時,修正或擴充訪談的角度。
完成訪談後,除了研究者隨手記錄訪談過程中的觀察或問題點外,並付費委 請具有轉譯錄音專業的工作人員(曾從事將法庭審判錄音轉譯成筆錄的工作), 協助於一週內,將訪談錄音寫成逐字稿,事先約定保密、不能留存錄音內容。由 專業的第三人進行這項工作,除了提升逐字稿轉譯的效率外,同時專業人員可以 較為客觀地依照錄音,原汁原味地呈現出訪談的內容,以免因為研究者的主觀,
而刪節、整理受訪者的原始說法。接著,再由研究者詳細閱讀逐字稿,擷取出與 本研究的提問有關的意義單元,整理出資料分析的架構,再與原先文獻探討中呈 現的理論架構加以比對,找出能夠印證既有研究成果的部分,或發現既有研究成 果所未觸及的觀點,進行分析。
上開抽樣訪談完成後,由於目前公共關係的學術領域並沒有對於法院發言人 進行過相關研究,故本研究擬訪問公關實務專家,對於法院發言人的新聞發布工 作狀況提供專業意見與改進的建議,以補充本研究不足之處。
茲將本研究取樣的受訪者職業別與工作年資,與本次訪談執行之日期、地點、
受訪時間予以表列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