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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那我就算了,但我發現不是這樣,記者有把我前前後後說的轉個 話做成報導,會讓人家覺得他這篇報導很豐富,起碼他有去採訪的感覺;
就算我請記者去找發言人,發言人還是要來問我,我對自己的判決最清 楚,最能夠做即時的反應,人都是這樣,如果來問,就直接回答,會覺 得那是真的,如果回答說還要回去查清楚,那會讓人覺得就是修飾過的。
(四)法官自行受訪的負面效應
法官自行受訪,某程度上破壞了與發言人之間的互信關係,對於發言人而言,
並不樂見法官自行受訪的狀況,畢竟可能會產生無法控制的負面效應,也可能會 損及司法的客觀中立形象。如同受訪者01 所認為:
如果承辦法官講得好又很正面的話,那當然沒有問題,如果他講得 不好,你幫他擋也檔不住的話,也只好讓記者寫;如果法官受到負面報 導,應該不會願意再如此,我可能會試著跟承辦法官說,你親上火線,
可能沒有幫你緩頰的辦法,會太直接,是否我們來幫你講,你看講這些 是否可以、有沒有要補充的,可能也會把德國不讓承辦法官上第一線的 作法告訴他。
受訪者06 就認為,如果因為承辦法官親自受訪而發生負面新聞效應的狀況,
必須自行承擔後果:
合議庭跟我說他們自己有做Q&A 要發給記者,我就建議讓記者自 行找他們索取,雖然有發言人制度,基本上沒有禁止承辦法官對外說明,
合議庭想要發,我覺得那就由你來發,那是跟法院的新聞稿併行的,發 言人的角色是幫合議庭說明,但合議庭也有權自己站出來講,不透過發 言人,自己講就自己負責,如果造成外界對法官形象有負面的印象,可 能就是你要自己負責任。
雖然記者希望能採訪承辦法官,取得其他媒體所沒有的資訊,但在發現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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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要提供的新聞素材,與官方新聞稿內容有所衝突的狀況,基本上記者基於與 法院長期的關係,並不會去鼓勵承辦法官自行對媒體發言。受訪者 02 是這麼說 的:
承辦法官自行提供的內容與正式新聞稿是一致的,只是法官提供的 內容再多一點,那沒有什麼問題,可是有的是承辦法官版本裡的東西,
是官方版故意砍掉的,人家不讓你出的,我會站在朋友立場,問承辦法 官是否真的要這樣做,這可能會影響到你,你自己覺得可以,我就寫進 去,有時候法官只是一股氣,可能他覺得這個主張很重要,一定要讓記 者知道,但是被審判長或庭長擋下來,我就醜話先講明了」。
在法院判決新聞發布實務上,我們可以發現,判決新聞稿的資訊量,未必能 滿足媒體記者的採訪需求,記者還是會提問、也需要更多新聞素材來豐富報導:
受訪者02 就表示:記者最討厭新聞稿,只有就是因為這樣、所以那樣,那中間 那一塊呢,我們就問這個。受訪者05 也提到:拿到官方新聞稿,私下再問的機 率很高耶,除非覺得這則新聞只要這樣子就可以交差了;新聞稿有、也有判決理 由,這樣就可以足夠上報紙,所以你說新聞稿夠不夠,其實它基本需求是夠,但 是如果有更多,當然是最好。
受訪者06 的工作經驗上,曾跳脫一般實務運作上,在判決宣示後才進行新 聞發布準備的思維,而在宣判前與承辦法官密切溝通聯繫新聞發布事宜,這樣的 方式,可說是將承辦法官與發言人視為一個團隊,而不再是一種單向、線性的聯 繫:
我先跟記者溝通先知道他們想問的點,然後再跟合議庭溝通,請合 議庭提供新聞稿的時候,針對記者的問題給我資料,甚至有些問題不一 定在判決書中有寫到,這樣就可以讓民眾、媒體得到滿意的答案。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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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宣判後要開記者會,時間很短,合議庭也知道他們的量刑會跟社會 的期待有落差,他們在這部分的說明準備得還蠻完整的。經由這樣的說 明,媒體也接受說這樣的判決有它的正當性。整個過程其實也是一個法 律教育,把法院的用心、法官如何辛苦的調查、根據每個犯罪行為去分 類量刑。原本記者第一時間拿到刑度傳回報社的時候,都會傾向批判的 角度,但承辦法官同時提供了非常完整的素材和圖表,記者就說,因為 有很多素材可以報導,他們不用花太多力氣批判,甚至最容易站在批判 面的蘋果日報,還把我們提供的圖表轉換成很生動的圖檔,變成細緻的 一篇報導,描述每個人參與的程度不同,反映出不同的刑度。一開始民 眾乍聽之下好像有些人判得非常輕,但經過新聞報導後,一些網路留言,
反而都還蠻正面的。承辦法官本來是用表格,後來覺得不夠清楚,就自 己畫樹枝圖,這個圖無法顯現在判決書,但他們很高興地提供給發言人,
告訴民眾他們量刑背後真正的依據,你說他們有沒有額外做,或許沒有,
他們之前可能就有做過,因為這個案子很大,必須要用分類的方式來審 理,這個表達方法是承辦法官自己想出來的。我的想法到合議庭,合議 庭變成一個樹枝圖,到了媒體,又變得更活靈活現,這個創意是共同創 作,每個人都想出一個點,最後呈現到閱聽大眾面前就是一個很清楚的 圖畫。
對於發言人而言,所需要居中聯繫的,只有將記者所關心的問題點帶給承辦 法官,由最瞭解判決內容的承辦法官來進行說明及釋疑,甚至因應被告人數眾多,
每個人的參與情節輕重不同,有輕重不同的量刑,而選擇以樹枝圖的方式來呈現 複雜的判決結果,真正達到讓判決資訊透過新聞媒體傳達給社會大眾的效果。這 個案例告訴我們,發言人在承辦法官與媒體間進行溝通管理,確實能夠讓生硬的 判決資訊用容易親近的方式呈現到社會大眾面前。
發言人將承辦法官納入個案判決發言準備的團隊,密切與法官保持討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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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是由承辦法官在宣判時對記者進行較多的解說,對於判決新聞發布工作而言,
呈現的結果可能出乎意料得好。受訪者03 就提到:
一些不是非常大的矚目案件,遇到記者有報導需求到法庭旁聽的時 候,如果承辦合議庭審判長可以簡單說明幾個理由的要旨,記者就可以 回去寫稿,甚至也不需要提供正式新聞稿,合議庭幫忙跟記者講一下,
其實這樣就解決了;宣判時審判長先將判決資料交給發言人團隊,接著 在法庭上進行簡單說明,也可以對新聞發布流程有非常大的幫助,等於 是把記者們都綁在法庭上,他們一定不敢跑,加上當事人可能會來法庭 聽宣判,記者會採訪當事人對判決的意見,我們就可以先開始準備新聞 發布作業。
雖然本研究的前提,是先假設法官與發言人的關係,以一種線性的方式,將 判決資訊由承辦法官移動到發言人,由發言人進行消化、解說,但從上面的訪談 結果,卻發現到發言人與法官間,其實並不一定是以線性的方式進行單向的資訊 傳遞,在前述訪談中,受訪者06 的工作經驗,反而是將他所蒐集到的記者報導 需求先提供給法官,讓法官基於判決的內容,來回應媒體的提問,並與發言人討 論,由發言人提供媒體運作的知識、經驗來一起完成新聞發布工作。相較於單線 式的判決資訊傳遞,從判決資訊的擷取摘要過程,就透過過發言人的居中來回,
進行逐步的消化、轉換,而與媒體的報導需求相呼應,在此來回之中,發言人就 能夠充分理解判決內容,並在宣判當天很清楚地對媒體說明。以受訪者 06 的經 驗,這樣的新聞發布結果是正向的,判決後媒體報導也沒有因為法院判決的量刑 結果低於原本的預期,而有負面的批判。發言人與法官之間要能建立起良好的互 信關係,除了發言人自身豐厚的人際資源外,在法院內由於首長的支持,而舉辦 內部的公關活動,讓法官充分理解發言人的工作流程與目標,縮小了發言人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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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之間的認知差距,減少法官因為對媒體的成見而不願意讓判決受媒體報導的疑 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