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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條約制度與樟腦貿易的開放

第二節 利益衝突與軍工匠制度鬆動

1854 年,府城許家的許朝華於裕鐸任臺灣道時,以「金和合」為商號,取得 淡屬軍工匠首的身份。21 此時來到臺灣的洋商、洋船,主要目的仍是販售鴉片、蒐 購樟腦。裕鐸既採開放政策,他所派任的淡屬軍工匠首「金和合」也就得以與洋商 公開交易。金和合在此時憑藉著樟腦生意,和歐美商人展開密切互動。

許朝華能夠取得軍工匠首身份,事實上有賴於其家族在府城長期經營的官商 關係及累積的財富。出身府城的許家,何以能將勢力範圍延伸到北部的淡水廳?由 第二章提及許朝錦負責重修城牆工程的捐款名單可知,許家在淡水廳也有一定的 人際網絡。且早在 1845 年(道光 25 年),位於臺灣北部劍潭寺的〈泉郊金晉順列 諸號重新劍潭寺前進并修創等處碑記〉中,就有許朝錦捐銀 50 元的記錄。22 這表 示府城許家在最晚在 1840 年代已於北臺灣活動,而其中可能有一房留在淡水廳發 展,其房號為「許泉記」。根據 1894 年(光緒 20 年)許泉記的「鬮書合約字」,

其居於芝蘭三堡小八里坌仔庄,產業包括土地租權、店屋和生理皆相當可觀,23 顯 然許家在北部的發展亦有聲有色。

19 姚瑩,〈與鹿春如論料匠事(1821 年)〉,頁 112-115。

20 陳盛韶,《問俗錄》,頁 136-137。

21 根據 1855 年許朝華與瓊記洋行簽訂的樟腦合約,其於 1854 年 8 月「即在梧棲街再開設金和合 栳館」,可見當時他已是軍工匠首。黃嘉謨,《美國與臺灣—一七八四至一八九五》,頁 106。

22 項潔主編,《國立臺灣大學典藏古碑拓本.臺灣篇》(臺北市:國立臺灣大學,2005),頁 196-197。

23 〈開墾地業主權認定及土地臺帳ニ登錄方認可ノ件〉,《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1820 卷 1 號,財 務門土地類,1911 年 1 月。在許泉記的鬮書中,府城許協記的二房許南山是在場知見的宗親,

由此斷定府城許協記和八里坌許泉記有同宗關係。

1854 年 8 月,金和合在梧棲開設腦館,所謂的腦館的真正功能其實是樟腦買 賣的交貨站。金和合在梧棲設腦館之前,該處就有「奸商蔡姓」偷漏私腦,蔡姓即 梧棲的大姓家族之一,已掌控當地私腦的生產、運銷多年。24 所以金和合在梧棲 設館,以「防私栳之偷漏」。但是府城許家後來於 1867 年(同治 6 年)擔任英商 怡記洋行(Elles & Co.)買辦運銷樟腦時,在梧棲的合作者就是開設長成號的蔡姓 家族。25 所以金和合很可能是與蔡家達成了協議,使蔡家成為金和合的地方合作 者。金和合另一個據點是中港腦館(今苗栗縣竹南鎮中港),利用香山港(今新竹 市香山區)進出,最晚在 1855 年已經設立。26 到了 1860 年,金和合也在淡水設 腦館。27

值得注意的是,1855 年淡水同知丁曰健在香山港設立了「樟腦抽分」,規定 出口樟腦每袋抽三分,留存公用。19 世紀初,竹塹的郊商團體「塹郊」就實施船 戶抽分制,也就是由出口貨物抽收若干費用作為地方公共事務之用,包括浚港、防 匪、修築公共工程、應付官方攤捐等等,抽分的項目有米、糖、油和雜貨,28 但樟 腦並不在抽分項目中。在此須注意,金和合是制度上唯一可以合法出口樟腦的商 號,因此丁曰健決定增加樟腦抽分,可以說完全就是針對金和合。肆後,金和合照 規定每袋抽三分留存作為公款,這筆公款曾用於修造中港街北門和修理竹城橋路 等項。29 設立樟腦抽分,一方面顯示金和合已經穩定的從香山港出口樟腦,另方 面也代表地方官員注意到樟腦貿易對於地方財政的可用之處。

而來到金和合腦館蒐購樟腦的,就是瓊記洋行。1855 年金和合在淡水與美商 瓊記洋行的船長哈靈(C. F. Harding)見面,並提議由瓊記包買金和合的腦貨,在 香山港交貨。30 雙方契約言明:

24 楊惠琄,〈清代至日治時期梧棲港街的發展與貿易變遷〉(南投: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碩士論文,

2011),頁 103-105。

25 必麒麟(William Alexander Pickering),《歷險福爾摩沙》(臺北市:前衛出版社,2010),頁 269。

26 〈淡屬匠首金和合為藉公報怨黨眾截栳懇恩追還究辦事(1857 年 5 月 10 日)〉,《淡新檔案》,館 藏號:14301.006。

27 JM/F1/38, “Agreement of Jardine Matheson and Kim-mo-hop,” 7 March 1860.

28 林玉茹,《淸代竹塹地區的在地商人及其活動網絡》,頁 185-188。

29 〈淡屬匠首金和合為藉公報怨黨眾截栳懇恩追還究辦事(1857 年 5 月 10 日)〉,《淡新檔案》,館 藏號:14301.006。

30 黃嘉謨,《美國與臺灣—一七八四—一八九五》,頁 85-88。

軍料急需,合又乏項收栳,爰與廣東美利架國商美士喝〔瓊記洋行〕相商出 資,附合收栳,合願將全年所出樟栳若干觔,盡賣與美士喝,不得一絲一毫 賣與別人,議定連賣三年為期。31

在此契約中,金和合也答應可將腦貨由腦館運送至其它港口交貨,甚至可包運到廣 東,不過運費必須外加。此約看似金和合亟需資金而願由瓊記包買樟腦。事實上,

金和合同一時間也和怡和洋行交易,怡和洋行文森(Thomas Vincent)船長便曾駕 船到梧棲購買樟腦,32 還有廣東商號天泰號也幫怡和洋行向金和合採買樟腦。33 此 外,金和合又與美商羅賓內洋行的船長魯尼(Matthew Rooney)往來,交易樟腦和 鴉片。魯尼也是於 1855 年抵達打狗,負責該行三桅帆船科學號(Science)的商務 活動。34

金和合雖然與瓊記洋行簽訂包買契約,實際上卻持續供應腦貨給其他洋行。且 原訂約三年,即 1855 年至 1858 年為止,但 1857 年底,金和合便片面決定終止合 作關係。瓊記洋行雖大為不滿,卻因樟腦是金和合的獨門生意,也無可奈何。35 金 和合對洋商交易時,顯然因握有樟腦獨佔權而居上風,他可以遊走各洋行間,以自 己利益為考量,選擇交易對象。例如,瓊記洋行曾訂約委託金和合採購白米二萬擔,

每擔 2.2 元,然而金和合卻不履行白米採購合約,也拒絕瓊記洋行以鴉片付款,並 要求先付樟腦訂金 10,000 元才願意繼續進行其他物品的交易。瓊記洋行當時分析 認為,由於鴉片價格跌至每箱 440 元,比簽約時每箱 480 元為低,因此金和合才拒 絕接受鴉片;而白米已漲價到每擔 2.2 元以上,故不願按約交米。即便金和合毀約,

為了取得樟腦,瓊記洋行還是盡量按照其要求。36 由此事件可看到許家做生意的 手腕和掌握市場行情的敏銳度,在在展現其在貿易上的優勢。

31 Heard family business records, EA-1-8 Formosa contract for the sale and purchase of camphor, 1855.

32 文森船長在梧棲訂購樟腦,雖然此信中並未提及交易對象為何人,但緣於金和合在 1854 年已經 在梧棲開設腦館,故推測文森船長的交易對象應為金和合。參見葉振輝,〈一八五〇年代怡和檔 臺灣史料輯要〉,頁 1。

33 JM/H1/43, “Receipts of Cum wo hop,” 1855.另見陳國棟,〈「軍工匠首」與清領時期臺灣的伐木問 題(1683-1875)〉,頁 355-356。

34 黃嘉謨,《美國與臺灣—一七八四—一八九五》,頁 118。

35 黃嘉謨,《美國與臺灣—一七八四—一八九五》,頁 94-95。

36 黃嘉謨,《美國與臺灣—一七八四—一八九五》,頁 101-103。

許朝華當然也為軍工匠首的權利付出相當代價,如瓊記洋行的檔案中提到金 和合在 1856(咸豐 6 年)是以 10,000 元之數取得軍工匠首權利。不過,以 1855 年 金和合進帳來看,至少就有 31,732 元的收入。37 如果 1855 年的軍工匠首規費和 1856 年同樣是 10,000 元,那麼金和合的毛收益仍是數倍逾之(當然還需扣除伐樟 製腦的成本)。

在軍工匠制度下,道臺獲得規費可彈性運用於地方財政,而匠首透過出口樟腦 享有高收益,可說各取所需。但其他商人勢必也注意到樟腦貿易的利益,不久後,

許朝華在竹塹地區就遭遇塹郊的對抗。1857 年(咸豐 7 年)5 月 1 日,在淡水廳中 港堡發生一起扣留樟腦事件,恰能反映地方商人的權利競奪。該事件為塹郊的「抽 分總局」,在中港堡山藔頂庄攔獲一批正準備運往香山港出口的樟腦,抽分總局聲 稱這批樟腦沒有繳納抽分款項,總局局師陳緝熙向淡水同知唐均稟請,欲將這批腦 貨充公變賣,所得作為公款。然而,腦貨的所有人金和合,隨即提出抗議,主張塹 郊的抽分總局無權扣留貨物,更攻擊陳緝熙是挾私怨報復,要求立刻發還腦貨。38 其實,早在 4 月 29 日,陳緝熙和塹郊爐主恆隆號就先邀金和合商議,表明要 針對樟腦出口增設「郊鋪抽分公款」,一袋樟腦抽四分。金和合是唯一合法腦商,

故此舉不啻要其從樟腦貿易的利潤中撥出若干款項給塹郊使用。當下金和合便婉 言指出,樟腦由香山港出口,已經照前淡水同知丁曰健規定每袋抽三分,由於此抽 分是官方決定,稱其為「官抽」,如今除官抽三分外,「郊中又要抽四分」,似乎 強人所難。金和合對於塹郊的要求不願買單,表示「官局要抽公以濟公,自當遵辦,

而郊中要抽公濟私,總要照郊中條規行事」,39 結果在這次會談中,金和合並未答 允塹郊抽分,爐主恆隆號也答允另行商討,故金和合認為此事「議尚未定」。然而,

塹郊早在 4 月 17 日就已決定要執行樟腦的郊鋪抽分,塹郊邀金和合會商,表面上 是徵求其同意,實際則僅是告知此決議,卻未料及金和合不願照辦。所以在 5 月 1

37 JM/H1/43, “Receipts of Cum wo hop,” 1855. 此卷宗內有 5 筆由金和合開立的收據,包括天泰號付 款 13,372 銀元,另訂做樟腦桶 600 隻共 360 元;及美士喝付款 18,000 元銀。

38 〈抽分總局購獲漏抽懇准照議充公諭局發售採糴平糶事(1857 年 5 月 3 日)〉,《淡新檔案》,館 藏號:14301.001。

39 〈淡屬匠首金和合為藉公報怨黨眾截栳懇恩追還究辦事(1857 年 5 月 10 日)〉,《淡新檔案》,館 藏號:14301.006。

日,抽分總局就先聲奪人,指稱金和合沒有繳納塹郊抽分而欲私自出口,扣留其共 20 車,總計 114 箱又 7 袋的腦貨。40 同時,一艘屬於美商瓊記洋行的三桅帆船「美 蘭尼」號(Melanic)也駛進香山港,原來這批遭扣留的樟腦正是金和合要交給瓊 記洋行的貨品,41 此事已直接地衝擊金和合的出口貿易活動。

這起腦貨扣留事件可以視為在地商人團體對於匠首金和合的示威行動。塹郊

這起腦貨扣留事件可以視為在地商人團體對於匠首金和合的示威行動。塹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