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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開港前的臺灣地方社會

第一節 華洋貿易日趨頻繁

1824 年(道光 4 年),臺灣縣知縣姚瑩向臺灣道孔昭虔報告臺灣鎮總兵為驅 逐洋船,下令巡視臺灣南北路,因為該年 4 月,有一艘洋船忽然停泊在靠近臺灣府 城的鹿耳門。以往臺灣也經常收容遭風漂流的琉球夷船,此船亦自稱「遭風損壞」。

然而,據福建水師提督報告,當時原有三艘洋船在金門、銅山、南澳一帶的洋面下 錨,水師兵船前往查探時,洋人就呈出損壞的蓬索,並卸下桅索修理,表示遭風漂 流。遭水師驅逐後,有二艘洋船駛離,但其中一艘卻駛向臺灣。2 姚瑩指出:

舺板夷船以販鴉片禁煙為粵省驅逐,竄入閩洋。總督、巡撫、水師提督嚴檄 沿海文武官勿任停泊。自本年三月至鹿耳門外,郡中禁嚴,遂使至雞籠。而 淡水姦民恃在僻遠,潛以樟腦與易鴉片。3

顯然姚瑩注意到此洋船來自廣東,並不是真的遭風,而是以販售鴉片為目的,往福 建省沿海航行。洋船先是來到鹿耳門,被嚴禁驅逐後,北上停泊於較偏遠的北臺灣

1 陳國棟,《清代前期的粵海關與十三行》(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4)。

2 趙慎畛,〈奏參防範夷船不嚴之署艋舺營遊擊張朝發摺(1924 年 11 月 15 日)〉,收錄於故宮博物 院編,《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臺北市:成文出版社,1968),頁 125。

3 姚瑩,〈上孔兵備書(1824 年 11 月)〉,《中復堂選集》(文叢第 83 種),頁 11。

雞籠口八尺門(今基隆市和平島一帶),洋船「始意不過圖售鴉片」,之後發現臺 灣的特產樟腦具有轉售價值,「遂收樟腦」。

姚瑩更懷疑艋舺營水師放任洋船停泊,並不積極驅逐,大概和洋船勾結,「此 中情弊,固顯然矣」。當時福建巡撫派人譴責後,艋舺營水師游擊才前去驅逐洋船,

但不過十數日,該船復又駛回,而每逢兵船查問,「總似在洋被風漂回光景」。4 閩浙總督趙慎畛認定,洋船的行動必有華人參與其中,「若無奸民勾結,該夷人斷 不能自行買賣」,因此洋船上應有華人作為仲介。5 此外,由於在臺灣只有府城的 軍工廠在各行政區任命的「軍工匠首」才能砍伐樟木、煉製樟腦,所以能和洋船交 易樟腦的「淡水姦民」,極可能就是淡水廳的軍工匠首。由於軍工匠首通常是由具 有相當財力者方能擔任,通常也和當地官僚有良好關係(將於第三章詳述)村上衛 研究發現,19 世紀初於廣州活動的歐美商人,在閩南商人的引帶下,不但將交易 據點從廣州擴展到潮州、漳州、泉州沿岸,也來到臺灣。當時閩南商人利用已有的 人際網絡和沿海知識,為洋商仲介交易對象——經常是當地有相當規模的商人或 有勢力的宗族。他們支付默許費給地方官,使得這類走私活動逐漸常態化,很少被 揭發。6 因此,洋船來臺不是單一偶發事件,而是有計畫擴展其貿易據點的行動。

英國人約翰菲普斯(John Phipps)在 1835 年於印度加爾各答出版的《中國及 東方貿易實務》(A Practical Treatise on the China and Eastern Trade),收錄一份 由英商經手從廣州出口的商品統計表(表二-1),其中可發現樟腦最晚從 1827 年

(道光 7 年)開始,已持續由廣州輸往歐洲,當時認為日本產的樟腦品質最好,臺 灣次之。7 臺灣樟腦有一部分如前所述,是洋船來到臺灣沿海蒐購,另有一部分是 經閩南、廣東商人轉手,用中式帆船運往廣州,甚至直接到新加坡。8 從《廣州紀

4 姚瑩,〈上孔兵備書(1824 年 11 月)〉,《中復堂選集》,頁 11。

5 趙慎畛,〈奏參防範夷船不嚴之署艋舺營遊擊張朝發摺(1924 年 11 月 15 日)〉,《清代外交史料:

道光朝》,頁 126。

6 村上衛,《海の近代中国 : 福建人の活動とイギリス.清朝》,頁?。

7 A Practical Treatise on the China and Eastern Trade: Comprising the Commerce of Great Britain and India, Particularly Bengal and Singapore, with China and the Eastern Islands, p.323.

8 “Singapore. Trade by Chinese junks, 1829,” in A Practical Treatise on the China and Eastern Trade:

Comprising the Commerce of Great Britain and India, Particularly Bengal and Singapore, with China and the Eastern Islands, pp. 281-283.

事報》(The Canton Register)在 1833 年的報導可知,由廣州出口的樟腦大部分來 自臺灣。9

表 二-1 英商自廣州出口樟腦數量與價格一覽表(1827-1834)

1827-28 1829-30 1830-31 1831-32 1833-34

擔 元 擔 元 擔 元 擔 元 擔 元

樟腦 885 26,550 3,452 90,321 2,043 49,032 279 6,696 2,430 5,3460

資料來源:“Quantities and value of the following goods, exported from China, in British trade in the years annexed,” in John Phipps ed. A Practical Treatise on the China and Eastern Trade:

Comprising the Commerce of Great Britain and India, Particularly Bengal and Singapore, with China and the Eastern Islands (Culcutta: The Baptist Mission Press, 1835), p.189.

1831 年(道光 11 年)起,廣州鴉片商林賽(H. H. Lindsay)和充當翻譯的郭 士立牧師(Karl Friedrich August Gützlaff, 1803-1851)三度出航探察中國沿海,在 1832 年(道光 12 年)第二次航行中,他們特別注意到臺灣、澎湖的情況。根據郭 士立出版的《中國沿海三度航行記》(Journal of three voyages along the coast of China,

in 1831, 1832, & 1833),他早已知道臺灣以出產樟腦著名,產銷至歐洲各地。於 4

月 11 日在臺灣近海下錨後,郭士立發現有不少漁民隨即前來探詢,漁民們一點都 不驚疑,且甚為熟絡地表示可以為其招徠商人採購,顯然他們為洋船和本地商人穿 針引線的行動,早有相當經驗。10 美商旗昌洋行(Russell & Co.)的合夥人亨特

(William C. Hunter, 1812-1891),也提到當時廣州的洋行已經往東拓展鴉片貿易

9 朱瑪瓏,〈自由貿易、帝國與情報--十九世紀三十年代《廣州紀事報》中的臺灣知識〉,《漢學 研究》32:2(2014 年 6 月),頁 63。

10 Karl Friedrich August Gützlaff, and William Ellis, Journal of three voyages along the coast of China, in 1831, 1832, & 1833: with notices of Siam, Corea, and the Loo-Choo islands (Taipei: Cheng-wen, 1968;

1834), p. 203.

的範圍,並在潮州府南澳島、泉州府甲子門建立據點,約在 1837 年,亨特本人就 曾親自參與運貨之行。他更指出,當時的交貨點還包括臺灣島的雞籠,甚至有船隻 已航行到遼東灣。11

對照這些洋商的記述,可以發現在 1836-1840 年間,淡水同知確實迭次發布諭 令,禁止私行出口樟木、樟腦:

照得臺灣為海疆重地,稽查尤宜嚴密,毋許奸民私載透漏,歷經諭飭盤驗拏 究在案。茲本分府訪聞,邇來每有奸商任意私載木料、樟栳、鹼籐等項出口 內渡,以致透漏禁物,莫從稽查。12

匠首金振源膽將樟木大料,私賣商船漁利,以致軍料短缺,彭船在港侯配無 期,殊屬可惡。查淡屬原有出產樟栳、鹼籐及軍工配剩料件,方准該匠首發 售,以資斧鋸之費,現在軍工料件尚未配竣,何得先將樟木大料,私行售賣,

致誤船需,大屬不合,除諭飭管口家丁盤驗督料差查拏外,合飭查辦。13 當時違禁者的「奸商」不是別人,就是淡屬軍工匠首「金振源」。然而,細察 1836-1840 年間的示禁佈告內容,文字大同小異,顯係重複傳抄,其實透露了此一禁令 形同具文,更證明淡水軍工匠首出口樟腦已行之有年。總言之,在鴉片戰爭之前,

臺灣已經相當程度涉入華洋貿易,洋船在華人引導下來到臺灣販售鴉片,而軍工匠 首將樟腦賣給洋船或由華商轉手輸往廣州,再轉口到歐洲。

經過鴉片戰爭,1842 年的《南京條約》議定開放五口,表面上是洋商終於得 以在條約制度下拓展貿易據點。但事實上洋商本已經更廣泛地在東南沿海各港設 置交易點,是以條約明訂五口,其實是一種限制,目的在於約束洋商活動,使其不 得隨意於沿海活動。《南京條約》和《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也未承認鴉片為合法商

11 亨特在 1825-1844 年間活躍於廣州,其 1882 年出版的個人回憶文集《廣州番鬼錄》描述南京條 約締約前,洋商在廣州的活動。William C. Hunter, The 'Fan Kwae' at Canton: before treaty days 1825-1844 (London: Kegan Paul, Trench, 1882), p. 70.

12 〈淡防分府玉為諭飭查驗私載以杜透漏事(1836 年 4 月 30 日)〉,《淡新檔案》,臺北:國立臺灣 大學圖書館藏,館藏號:15201.001。

13 〈淡水分府龍為諭飭查拏解究事(1839 年 7 月 14 日)〉,《淡新檔案》,館藏號:15201.004。

品。然而,洋商和沿海華人自不可能就此放棄既有的交易,仍舊繼續進行「違約」

的貿易活動,甚至盡可能地拓展沿海交易據點。14

近臺灣咫尺的廈門、福州成為條約口岸,廈門口在 1843 年開埠,福州口則於 1844 年開埠,多家洋行陸續於廈門、福州二口設分行。原本廈門、福州即為渡臺 正口,與臺灣互動密切,對洋行而言,以福、廈和香港為據點,對臺販賣鴉片,並 經銷臺灣生產的米、煤、樟腦、糖等商品,頗有可行之處,往來臺灣的洋船數量便 更為顯著。如江南道監察御史陳慶鏞在 1843 年就曾奏稱「近聞英夷在廈門勾結奸 民,製造平底船,合共一百四十隻,聲言為渡臺之用」。15

同年,英國海軍派員由香港出航,測繪廈門、福州、寧波、上海等四口沙線港 道,由於四口已開放通商,清政府官員予以同意,但 1844 年 4 月,英國海軍更派 船前往澎湖媽宮口,並對當地官員表示,要待北風「赴臺灣各洋面測水繪圖」,地 方官加以阻止,告知臺澎沙線港道經常隨潮汐變化,極為危險。閩浙總督劉韻珂因 此照會英國公使,稱:

四口之外並非應准通商馬頭,即應查照原議條約,不得擅往遊奕。況臺灣僻 處一隅,既非通商之地,亦非英國商船經由之所。葛林遜〔英國海軍參將〕所 請赴彼測水繪圖,不惟與成約有違,且冒險前往尤属無益。16

嚴正要求英軍不得肆行探測。英國海軍的行動可能是反應了英商船往來臺灣的需 求。而劉韻珂的抗議看來並沒有起到任何作用,1847 年,英、美海軍都派員來臺 探查雞籠煤礦,甚至有大英輪船公司(Peninsular and Oriental Steam Navigation Company, London)前來訂購煤炭。17

地方官府對於洋商的行動,亦有不同反應。如徐宗幹在 1847-1854 年(道光 27 年—咸豐 4 年)任臺灣道,就持嚴禁立場。他對臺灣紳民三申五令,「我百姓堂堂

14 姚賢鋯編,《中國近代對外貿易史資料》(北京:中華書局,1962),上冊,頁 414-458。

15 陳慶鏞,〈海疆防堵疏(1843 年 3 月 9 日)〉,收錄於《清經世文編選錄》(文叢第 229 種,1966), 頁 74-76。

16 FO 682/1977/118, “Ch'i-ying to Davis. British ships may survey routes between treaty ports, but must not survey Taiwan and other Chinese areas. Demands immediate withdrawal of survey ships from Taiwan,” 12 Aug. 1844.

17 聶寶璋編,《中國近代航運史資料》(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上冊,頁 153。

天朝子民,此地既未准設立馬頭,豈容任其雜處」,「風聞夷人欲於臺地貿易,如 果成事,貽禍無窮」,要求紳民「但見夷船蹤影,即飛報該管文武衙門。一面探其 駛入何口,再行阻截」,並不得與洋商交談、交易,又勸諭商民不要與洋商買賣鴉

天朝子民,此地既未准設立馬頭,豈容任其雜處」,「風聞夷人欲於臺地貿易,如 果成事,貽禍無窮」,要求紳民「但見夷船蹤影,即飛報該管文武衙門。一面探其 駛入何口,再行阻截」,並不得與洋商交談、交易,又勸諭商民不要與洋商買賣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