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條約制度與米穀貿易的局限
第一節 開港前洋商參與米穀貿易的困難
關於開港前臺灣米穀輸出狀況,以往研究大致上認為當時臺米出口已然衰退。
學者主張臺地人口日增,餘米日減,以及港口淤積等因,造成輸出量減少;又特別 引 1840 年代晚期,臺灣道徐宗幹〈請籌議積儲〉一文為證,該文提及臺地「銀日 少,穀日多」,因為臺米市場被洋米所奪,無法外銷,以致餘米過剩,價格下跌。
但近年來林文凱則利用臺灣日治初期的統計數據回溯分析臺灣人口和水田面積,
估計 1861 年開放條約港前,臺灣年產米量有 1/3 輸出,而輸出量在 1860 年達到高 峰,約有 200 萬石;也指出徐宗幹〈請籌議積儲〉寫作目的在於要求減少臺灣的財 政負擔,臺米出口衰退只是其合理化的說詞。1
對照當時檔案,也可印證 1850-60 年間臺灣米穀仍大量出口的情況。當時華
1 林文凱,〈再論清代臺灣開港以前的米穀輸出問題〉,收於林玉茹編,《比較視野下的臺灣商業傳 統》(臺北市: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2012),頁 102-108。
中陷入太平天國動亂,江浙地區受害嚴重,糧食不敷,連漕運亦遭破壞,漕米無法 北運。雖然臺米原有限定輸往福建的慣例,但在 1830 年代後,限制已經放寬,2 故 此時不但江蘇、浙江官員招商採購臺米,中央亦要求福建和廣東官員購買洋米和臺 米,由海運至天津接濟京倉。例如 1853 年初,戶部要求福建巡撫王懿德設立「收 米捐局」,由臺灣道徐宗幹負責勸喻官民購買臺米捐輸,並捐水腳銀,將米運往天 津,官方則按例給予獎敘。接到臺米運津之令後,王懿德和徐宗幹卻懇求暫緩勸捐 臺米:
臺郡上年不過中稔,省城前經招商赴臺買米運內糶濟,販運已屬寥寥;加以 浙省糧食不敷,亦經浙江撫臣奏請暫開海禁,咨閩招徠殷商買運臺米,赴浙 售賣。以此而計,本年臺運之蓋藏,已未能如常年之充裕。3
這段話表示臺米已大量輸往福建、浙江,本地餘米並不多,與過去徐宗幹所言的
「臺米無去處」大相逕庭。
徐宗幹推拒捐米要務的第二個原因,可能是基於考量臺灣紳商的負擔。當時戶 部上奏要求臺灣南北為首之士紳鄭用錫、施瓊芳、林國華、林占梅等辦理捐米,4 但由於臺灣發生林恭事件,官方已指派鄭用錫、施瓊芳、林國華、林占梅等人辦理 團練、捐助軍餉,所以徐宗幹表示:
紳富、商民人等,或因辦理團練,或令勸捐助餉,均不暇及。……地方紳富 現在諭辦議團,並遵旨勸捐助餉,未免力難他顧。兼之臺灣府屬匪徒蠢動,
亦未止息。當此籌辦防剿吃緊之際,臣與司道細加體察情形,所有勸捐臺米 以及招商運米赴津售賣,此時委實未便舉行。5
2 1831 年,由於浙江米價昂貴,兩江總督孫爾準奏請開放採買臺米獲准,此舉爾後援引為成例,使 臺米可銷往他省。高銘鈴,〈清代臺米供輸中國大陸與兩岸財經關係(1725-1867)〉,《臺灣文獻》
61:1(2010 年 3 月),頁 299-329。
3 〈為奏臺灣內地未靖請暫緩勸捐臺米及招商販運赴津事(1853 年 10 月 18 日)〉,收於上海師範 大學歷史系中國近代史研究室、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輯部編,《福建上海小刀會檔案史料匯編》, 頁 165-167。
4 〈咸豐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內閣奉上諭(1853 年 4 月 1 日)〉,收於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咸豐同 治兩朝上諭檔》,第 3 冊,頁 72。
5 〈為奏臺灣內地未靖請暫緩勸捐臺米及招商販運赴津事(1853 年 10 月 18 日)〉,《福建上海小刀 會檔案史料匯編》,頁 165-167。
淡水廳的林國華、鄭用錫和林占梅皆為大地主,同時也經營米穀生意,例如板橋林 家的林國華一年所收租穀就超過十萬石。6 顯然徐宗幹在地方治理上,必須與這批 紳商合作才能組織團練、調集米穀,因此不願也不能要求紳商除了團練、助餉,再 配合捐米事務,故希望俟臺灣亂平後,再行捐米。
雖然中央原先同意暫緩實行,然至 1854 年 3 月,京倉支絀,中央再次命王懿 德立即購買 30 萬石臺米北運天津。7 王懿德最終仍必須於福建省的福州、南臺、
泉州、廈門、臺灣等處設立捐米局,設法籌款購米,最後湊 11 萬 7 千餘石米運往 天津。而當時在臺灣為首出力的士紳依然是林國華、鄭用錫、林占梅等人。8 從津 米捐輸的籌辦過程同樣可見臺灣地方的官商關係,官員必須仰賴有實力的紳商協 力。
綜上所述,1850—60 年代間,臺米不但輸出量增加,輸出方向還包括華中、
華北,採購的商人也更為多元。9 值得注意的是,臺灣雖尚未開港,洋商也關注此 一商機,除了過去出口中國土貨(茶、絲、糖)的業務外,也試圖參與米穀貿易。
洋商透過商業指南和報紙,早知臺灣主要生產稻米,並注意到臺海兩岸龐大的米穀 貿易市場,開始將米穀列入經營的要項之一。10 此時洋商主要的業務,多是受僱 於華商,以洋船載運米穀,獲利來源是賺取運費。黃順進的研究指出 1850 年代洋 船頻繁地來往臺海兩岸,載運米穀至廈門、福州,甚至香港。由於當時臺灣海峽上,
海盜猖獗,華商多願意雇用速度快,並配備武裝的洋船作為運輸工具。11
除了航運獲利,另也有若干洋行注意到米穀價差,試圖從事低價買進高價賣出 的套利。如 1856 年 11 月,Moncrieff, Grove 洋行就從臺灣經銷 467 噸米往上海售
6 王世慶,〈林本源之租館和武備與乙未抗日〉,收於氏著,《清代臺灣社會經濟》(臺北市:聯經,
1994),頁 549-550。
7 〈軍機大臣字寄兩廣總督葉、廣東巡撫柏、閩浙總督兼署福建巡撫王(1854 年 3 月 10 日)〉,收 於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咸豐同治兩朝上諭檔》,第 4 冊,頁 43。
8 〈為臺灣府屬官紳士民捐輸津米仰懇敕部分別獎敘以昭激勸恭摺奏祈聖鑒事(1856 年 12 月 27 日)〉,《宮中硃批奏摺財政類》,檔號:04-01-35-0687-022。
9 林文凱,〈再論清代臺灣開港以前的米穀輸出問題〉,頁 120-122。
10 例如當時上海的《北華捷報》即不定時刊登臺灣及東南亞米價消息。 “Shanghae market report”, The North China Herald, 14 Sep. 1850, p.25; 19 Oct. 1850, p.45; 21 Dec. 1850, p.81.
11 黃順進,〈19 世紀中葉臺灣的米穀貿易:以進出口數據為中心的探討〉,《臺灣文獻》65:2(2014 年 6 月),頁 159-198。
出。1857 年,Turner 洋行在 2 月、4 月也陸續經銷臺米到上海。12 這些洋行應該 是先委華商代購米穀,再安排洋船來臺載運,美商瓊記洋行於臺灣購米的經驗正能 做一例證。瓊記洋行於 1854 年在福州口岸設分行後,就多次計畫由福州派船往臺 灣購買米穀,運至中國華南一帶等米價較高之地脫手。1857 年 6 月,與臺灣府城 的金和合許朝華訂約,以每石 1.5 兩的價格向金和合購買白米 2 萬石,預估運往福 州後,能以每石 2.7 兩賣出。但是直到 8 月,金和合也僅交貨 5,000 石左右,之後 便要求取消合約。瓊記洋行認為是因雙方訂約後,臺灣米價一度超過每石 1.5 兩,
是以金和合不願履約。13
這裏要特別指出的是華洋商人互動關係在不同商品上的差異性,由於瓊記洋 行和華商金和合主要在樟腦和米穀兩項商品交易上往來,可發現雙方在兩種商品 的交涉上產生不同態度。瓊記向金和合購買樟腦,輸往香港,再經由香港輸往歐 洲,不會與華商產生衝突,因此其合作較為順暢。但瓊記欲經營兩岸的米穀套利,
卻會與華商原有的經營發生相互競爭的情況。洋行向華商進貨的價格和數量,每每 受到牽制,不可能達到預期的成效。
洋行介入米穀貿易,不僅存在著與華商爭利的問題,也引起官方疑慮。各地官 員常視米價漲跌,適時控管米穀進出,在地方米價上漲時,也可能完全禁止輸出,
且更不允許米石運出國,藉以調控區域米價。不僅官方控管,地方上的「郊」也會 自行控制米穀輸出。例如淡水廳的竹塹,在 1857 年中暫時實施米禁,「自昔以來,
素係產米之區,邇來因天雨亢早,早季失收,市中米價日暫高昂,蒙 憲示禁……
無許偷漏出口」,可見地方官府原即有視現實需求調節米穀流通的做法。當時有「奸 商」挑運米石落船,即遭當地總理告發。14 1856 年在寧波口岸,也曾有英籍商船 搬運米穀,使寧紹台道臺擔心洋船將米穀私運出口,因而照會英領事,要求其截拿 究辦。15 駐香港的怡和洋行大班 Joseph Jardine 在 1857 年的報告中就明確指出,
12 “Shipping intelligence”, The North China Herald , 29 Nov. 1856; p.72; 2 Feb. 1857, p.112; 18 Apr. 1857, p.152.
13 黃嘉謨,《美國與臺灣—一七八四至一八九五》,頁 97-104。
14 〈香山港沿海總理蕭合興為違禁妄為任阻罔聞稟懇嚴究以靖地方事(1857 年 9 月 18 日)〉,《淡 新檔案》,館藏號:15205.01。
15 FO 228/903,〈寧紹台海防兵備道斷照會英領事星(1856 年 6 月 9 日)〉,頁 104-105。
中國地方官唯一干涉的就是米穀貿易。16
1858 年的《中英通商章程善後條約》(以下簡稱《善後條約》)第五款,明訂
「向來洋藥、銅錢、米谷、豆石、硝磺、白鉛等物,例皆不准通商,現定稍寬其禁,
聽商遵行納稅貿易」,此條款不再將米穀等商品列為違禁品,可說是保障洋商經營 米穀貿易的權利。然而第五款同時也規定「米穀等糧,不拘內外土產,不分何處進 口者,皆不准運出外國,惟英商欲運往中華通商別口,則照銅錢一律辦」,17 條文 又限制洋商從事米穀貿易的範圍,也就是僅允許洋商在中國境內條約港進行轉運。
因此洋商參與兩岸米穀貿易勢必與華商競爭;這和洋商在臺灣從事樟腦貿易,但輸 出歐美市場,不會與華商爭利的情況大為不同。總之,臺灣未開港前,洋商要打入 臺米交易,在制度和執行層面都有相當限制。
不過,制度性的障礙亦不可能完全打消洋商參與米穀交易的企圖。例如 1854 年福建省奉命籌辦臺米運津,據福建巡撫徐宗幹稱,福建糧局運津米石,乃委託
「粵省香港洋行購運」。18 中央政府商討京倉事宜時,亦有上海美商表示「情願領 運臺米、洋米運津」,曾國藩等也考量以洋船海運較為安全便捷,認為可行。19 洋 船運米雖然常遭限制,但若受官方委託,自無問題。可見在臺米北運京倉的安排
「粵省香港洋行購運」。18 中央政府商討京倉事宜時,亦有上海美商表示「情願領 運臺米、洋米運津」,曾國藩等也考量以洋船海運較為安全便捷,認為可行。19 洋 船運米雖然常遭限制,但若受官方委託,自無問題。可見在臺米北運京倉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