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條約制度與樟腦貿易的開放
第三節 軍工匠首體制再強化
臺灣正式開放條約口岸,海關和英國領事館亦已齊備,臺灣的華洋貿易自此理 應受條約制度管轄。依照條約制度,除了受管制的商品外,94 其餘貨物都應該要 自由交易,樟腦就不應有官腦、私腦之分,也不能有「設行包攬」的壟斷行為。海
88 〈同治二年辦理英國船商率洛文與臺灣商民互毆一案(1864 年 1 月 10 日 )〉,《明清宮藏臺灣檔 案匯編》,第 180 冊,頁 222-258。
89 葉振輝,〈清同治元年英商率洛文案〉,收錄於劉寧顔編,《臺灣省文獻委員會慶祝成立四十週年 紀念論文專輯》(臺中市: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88),頁 147-155。
90 〈同治二年辦理英國船商率洛文與臺灣商民互毆一案〉,《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第 180 冊,
頁 222-258。
91 〈辦理臺灣海口通商稅務區為移請查究事〉,《淡新檔案》,館藏號:11511.001。
92 〈淡水分府鄭為特飭押歸正口輸稅事(1862 年 11 月 12 日 )〉,《淡新檔案》,館藏號:15207.007。
夷船高士卑係指怡和洋行。
93 FO 228/351, “No.7, Braune to Bruce, Formosa,” 7 Feb. 1863, pp. 20-31.
94 根據《中英通商章程善後條約》,軍器、食鹽不准販運進出口(第三款),洋藥、銅錢、米穀、荳 石、硝磺、白鉛則屬於有條件性的販運(第五款)。
關和英國領事介入管理,洋商必須按章程申報進出口貨物,並繳納關稅。此外,洋 商只能在條約口岸交易,不可到內地,即非條約口岸區域。
但即便已設立海關和領事館,並不代表條約制度立即發揮作用。由前文可知,
臺灣開港初期,樟腦的包賣包買制依舊存在。除此之外,洋商也不遵守條約,如怡 和洋行率洛文船長依然恣意駕駛洋船往來於臺灣沿岸的條約口岸和非條約口岸之 間。而且顯然率洛文在非條約口岸載運私腦輸出,並沒有按規定納關稅,有「越關 漏稅」之嫌,其他洋商也一樣在非口岸地區爭買私腦。因此,海關和英國領事必須 設法處理這些問題。
首先,英國領事針對臺灣樟腦包賣方式提出了異議。英國副領事郇和抵臺不 久,很快就知道樟腦一物係臺灣道臺掌握之利權,並且反對軍工匠首包賣制。95 洋 行包買樟腦的做法同樣有爭議,像怡和這樣的大洋行包買臺灣樟腦,就招致其他新 成立的洋行的抗議。96 柏卓枝也向駐北京英國公使報告,說明:「臺灣樟腦一項,
向為道員使人設行把持,數年如此,近聞今年專准英商一手全為包攬」,希望能撤 除或修正。此報告提及了設行把持,就是指臺灣道派任的軍工匠首;也指出有英商 包攬(包買)的狀況,這個英商就是指怡和洋行。97 英國公使卜魯斯(Sir Frederick Bruce)接柏卓枝報告後,即照會總理衙門,表明無論包賣或包買,也不管是否有 英商參與,都是違反條約的。98
其次,淡水海關和英國領事要求洋商只能在條約口岸貿易、繳納關稅,聲明:
「自本年六月廿四日,滬尾開關起,所有夾板船隻,例應統歸正口輸稅,如有偷越 別處港澳貿易,即照和約條款,將船貨究罰充公」。99 前述提到 1861 年,率洛文 在中港交易私腦,遭官方沒收貨物後,他請求副領事郇和出面向地方官索賠。郇和 就予以拒絕,認為率洛文原本即無權到非條約口岸交易。100 柏卓枝也明確表態,
不會承認英商到非條約口岸交易的契約。原本英商交易私腦,就必須承擔被臺灣地
95 FO 228/330, “Swinhoe to Bruce, Tamsuy,” 1 Jan. 1862, p. 11.
96 達飛聲,《福爾摩沙島的過去與現在》,下冊,頁 486。
97 FO 228/351, “No.7, Braune to Bruce, Formosa,” 7 Feb. 1863. pp. 20-31.
98 〈同治二年辦理英國船商率洛文與臺灣商民互毆一案(尾缺)〉,《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第 180 冊,頁 269-314。
99 〈淡水分府鄭為特飭押歸正口輸稅事(1862 年 11 月 12 日 )〉,《淡新檔案》,館藏號:15207.007。
100 FO 228/330, “Swinhoe to Bruce, Tamsuy,” 1 Jan. 1862, p.12.
方官府沒收的風險;如今,又加上到非條約口岸貿易,也會被海關查緝。101 但若 不能如以往直接行船至靠近樟腦產地的沿岸小口載運腦貨,勢必增加額外的運輸 費用。102 這樣看來,條約制度對洋商造成多方面的限制。
微妙的是,在臺灣道尚未允諾撤除軍工匠制之前,臺灣道、海關和領事卻無形 中在查緝私腦這件事上有了共識。臺灣道的立場是禁止私腦買賣,在海關和領事的 立場是禁止洋商到非條約口岸貿易。換句話說,英國領事還站到了英商的對立面。
事實上,英國領事也意識到這個問題,柏卓枝知道,因官腦價格過高,而且多被怡 和洋行包買,其他洋商只能選擇有高度風險的私腦交易。所以他認為包賣包買,和 商人偷往非條約口岸貿易的問題是一體兩面:「行商包買該貨,價甚昂貴,另商每 得減價偷賣,私將該貨下船出口,致與關稅年年有礙」。也就是因軍工匠首的官腦 價格昂貴,私腦業者開價較低,逼使其他洋商潛往非口岸地區買賣私腦,還同時衍 生出偷漏關稅的問題。甚且,「另商與行商時常爭賣較論,至淡水地方屢見械鬥交 戰」,地方械鬥也是源於官腦和私腦經營者的衝突。故,柏卓枝請英國公使照會總 理衙門,要求「務使臺灣貿易各情與條約所載相符」,才能解決樟腦貿易帶來的各 種爭端。103
無論是地方社會的實際狀況,抑是條約制度的規定,都指向廢除以軍工匠首為 中心的樟腦包賣包買制。不過,在孔昭慈死後,暫時署理臺灣道的臺灣知府洪毓琛,
並沒有就此放棄這套控制方式。而且在 1862 年 9 月,洪毓琛可能以黃萬鐘沒有繳 足規費為由,將軍工匠首一職重新交給府城的金和合,由許朝華之子建勳以「金繼 盛」之名擔任匠首。104 洪毓琛道臺並再度聲明「不准奸民私製、私售,並私設栳 灶,私煎樟腦,接售奸梢,偷漏出口」,重申軍工匠制的有效性,保障匠首的權益。
105 金繼盛隨即也和怡和洋行簽訂樟腦交易契約:
101 FO 228/351, “No.7, Braune to Bruce, Formosa,” 7 Feb. 1863, pp. 20-31.
102 達飛聲,《福爾摩沙島的過去與現在》,下冊,頁 487。
103 〈同治二年辦理英國船商率洛文與臺灣商民互毆一案(尾缺)〉,《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第 180 冊,頁 269-314。
104 參考 FO 228/919,〈臺灣總口通商稅務福建補用道馮照會副領事何〉,30 Sept. 1868, pp.30-31. 其 中提到黃祿頭「欠繳洪前道憲腦課銀元」,可能是沒有付給洪毓琛規費,故遭撤換。
105 JM/H5/16/1, “Proclamation of the Taotai,” 8 Oct. 1862. 另見陳國棟,〈「軍工匠首」與清領時期臺 灣的伐木問題(1683-1875)〉,頁 355。
立約字人金和合即金繼盛,今有議約,地方安靜,盛充辦淡蘭栳館各館,所 收之栳,盡數賣與英商者顛行船主唦唎呅,不得分毫賣與別人。106
與許家合作多年的怡和洋行率洛文船長,順理成章地繼續包買樟腦。柏卓枝不無擔 憂地指出,率洛文為了自己的利益,將要求更嚴格地維護軍工匠制,而這只會逼得 其他洋商不得不冒著風險去從事私腦交易。107 有趣的是,在前一年府城許家不是 軍工匠首,怡和洋行無法包買官腦時,率洛文積極地進行私腦貿易,擴大沿岸交易 範圍。而如今,最積極維護軍工匠制度的,卻不只是臺灣道,還有怡和洋行。
到了 1863 年,在官方檔案中,沒有樟腦糾紛的訊息,或可理解為新匠首金繼 盛和怡和洋行,比較穩固地控制了樟腦交易,海關統計下的樟腦出口量也達到了 14,574 擔的高峰。但是,洪毓琛在 7 月時病卒,新任道臺丁曰健於 10 月 21 日抵 達淡水,軍工匠首的人事再度面臨變數。而果不其然,丁曰健立刻在 11 月 6 日發 布諭示:
查淡屬前匠首金繼盛,每年應行製運料件,貽誤要需,大屬不成事體。本司 道蒞任伊始,於一切廠務均須整頓,未便再任因循,致有貽致誤。除差吊該 匠首金繼盛前領洪前道頒給金繼盛戳記吊銷外,合行札飭並發給戳記。為此,
札仰春季匠首金泰成即便遵照。爾等須知,各處山場,凡有出產巨木,均關 軍工艦須,不准私行採製。至樟栳一項,向補匠首斧鋸之資,應聽匠首設寮 煎熬,或另行收買銷售。108
他吊銷金繼盛的軍工匠首戳記,改派「金泰成」擔任「春季」匠首。
丁曰健赴臺的第一要務,應是儘速平定已經動盪年餘的戴潮春事件。為何抵臺 不到 20 天內,就迅速更換匠首?其實,丁曰健是個非常清楚樟腦能夠帶來多少利 益的地方官員,過去在淡水同知任內設立「樟腦抽分」即為明證。丁曰健回任臺灣
106 JM/F1/38, “Agreement of Jardine Matheson and Kim-mo-hop,” 10 Sept. 1862.
107 FO 228/351, “No.7, Braune to Bruce, Formosa,” 7 Feb. 1863, pp. 20-31.
108 FO 228/317, “Enclosure in No. 14,” 8 Apr. 1864, p. 16. 此份告示發佈於同治 2 年 9 月 25 日,過去 如《臺灣樟腦專賣志》、《臺灣通史》皆謂是署理臺灣道的臺灣知府陳懋烈所發佈,惟葉振輝主 張以時間點推測為丁曰健發佈。這份收錄於 FO 的中文附件,可確認丁曰健為發佈人。
道臺,面臨最大問題就是如何「酌調兵勇,籌備餉需」。109 如此,就不難理解他 特別關切軍工匠首一事,應該是希望能從規費獲得經費挹注。由於過去他和淡水廳 的紳商有較深厚關係,故決定將匠首一職交給對自己有利的舊識,新任匠首都是淡 水廳的紳商。
不過還要注意,金泰成僅是「春季」匠首。因為丁曰健同時改變任命單一匠首 的慣例,改為三位匠首,每位輪值 4 個月。這三位匠首分別是金泰成、金其成、金 泰吉,金泰成擔任春季匠首,另外兩季再由金其成、金泰吉執掌。這三位匠首是何 許人也?金泰成即陳維藩,金其成即黃萬鐘,金泰吉則是林占梅。110
除了黃萬鐘的出身背景如前述,陳維藩則是前匠首陳遜言的第五子,捐有同知 銜。陳維藩及其兄陳維英和丁曰健互動密切。1854 年間臺灣北部沿海發生小刀會 之亂,陳維英即捐資助餉,計捐銀 1,320 兩。111 陳維藩以義首身份「出洋攻勦,
牽獲大杉板船三隻、大礮二尊,最為出力」。112 時正值丁曰健在淡水同知任內,
可知雙方已有已有一定關係。丁曰健回到臺灣平亂,在滬尾口上陸後,次日即接見 以陳維英為首的淡北各職員。113 陳維英也「倡捐千金」為軍費,並致書丁曰健:
可知雙方已有已有一定關係。丁曰健回到臺灣平亂,在滬尾口上陸後,次日即接見 以陳維英為首的淡北各職員。113 陳維英也「倡捐千金」為軍費,並致書丁曰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