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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開港前的臺灣地方社會

第三節 官紳商的互利結構

由上節可知,19 世紀初以來,臺灣地方財政雖然產生極大缺口,正額的經費 並不足以支撐地方的實際開銷,但地方官員獲得當地具有實力的士紳和郊商配合,

仰賴他們承辦官租、生息銀兩和專賣,給予抽分權,由他們主持地方公事;在發生 動亂時,他們則報效捐輸,維持地方秩序。在不健全的財政體制下,此時維持地方 秩序的治理模式,與其說是控制(control),不如說是協商(negotiation),而臺 灣官員和紳商的協商模式到了 19 世紀仍運作相當成功。

這裡須要討論的是,能夠與官方合作的紳商究竟是哪些人?他們具備何種條 件?簡言之,這類人士必須有相當的資本,這裡所謂的資本,包含「社會資本」

(social capital)和「經濟資本」(economic capital)兩方面。社會資本是指人際關 係網絡,經濟資本則是所擁有的資金、財產,這兩種資本具有相互強化的效果。錢 財可以穩固、拓展人際關係,而藉由良好的人際關係則又可獲取更多累積資產的機 會或資源。本節將以在 19 世紀相當活躍的臺灣府城許氏家族作為範例。

府城許氏原籍泉州府晉江縣埭邊村(圖二-1),根據《晉江鰲岱許氏族譜》,

有一支在康熙年間遷臺,並成為臺灣巨富。69 他們定居於府城二老口街和府東巷 尾之間(即今臺南市東區衛民街),故又稱為「二老口許氏」。據《臺灣列紳傳》

記載,許氏先祖「拜職於刑部,蒞任於茲土,遂徙居焉」,70 推測其初來臺灣是任 職於衙門,最後定居臺灣府城。許家在康、雍、乾三朝的發展情況如何,目前尚無 資料可查,但顯然許家供職於衙署的淵源已成「家學」。19 世紀初,該家族中許 朝錦(又名許東燦)、許朝輝(又名許東寮),都擔任臺灣府衙門胥吏。71

許朝錦在嘉慶朝時已於刑房「幫寫文案,並無卯名」,即非正式編制員額的「幫 書」。即便如此,他還是可以從經手的業務中獲得相當的收益。1826 年(道光 6 年),許朝錦成為正式有卯名的戶房總書,卯名許捷陞,其二弟許朝輝亦充任刑書;

三弟許朝華則為廩生,在福州省城讀書。72 許家一方面承續胥吏身份,一方面也 有人往科舉正途發展,走向士紳化。

69 《晋江鰲岱許氏族譜》(桂林市: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9),頁 6。

70 鷹取田一郎,《臺灣列紳傳》(臺北市:臺灣總督府,1916),頁 291。

71 胥吏原有世代相傳、父子相續的情況,參見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頁 65;戴炎輝,《清代臺 灣之鄉治》(臺北市:聯經出版社,1979),頁 632-633。

72 鄧廷楨,〈查明臺灣府革胥許東燦冒捐職官骫法營私一案(1840 年 7 月 7 日)〉,收錄於陳雲林,

《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第 164 冊,頁 210、219。

圖片來源:筆者攝於 2016 年 4 月 30 日

作為非正式的官僚,胥吏雖然只有微薄工食銀,但他們利用職務獲得巨額收 入,甚至造成社會貽害和普遍的負面觀感,已有不少相關研究。73 1834 年,府城 立有「奉憲禁各衙胥役勒索紳衿班數碑」,就是舉人曾維禎為首的數名士紳,向臺 灣道呈稟,控訴胥吏的勒索行為:

民間詞訟,一紙之遞,所費近千。批准後,即宜送禮與承發書,乃得其將案 分交值承敘送、簽稿。嗣是而承、而差,而承夥、差夥、館記、堂口,亦皆 有禮、有費。諸皆分致,乃得具領投到,赴案質成。74

也就是一般民人到衙門呈控,必得給輪值差役送禮、送金,花費上千才能遞狀。這 也反映胥吏和衙役的勢力擴張,甚至使士紳倍感威脅。

73 參見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頁 85-89;白德瑞,〈「非法」的官僚〉,收錄於黃宗智等編,《從 訴訟檔案出發--中國的法律、社會與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頁 43-79。

74 〈奉憲禁各衙胥役勒索紳衿班數碑記(1824 年)〉,《臺灣南部碑文集成》(文叢第 218 種),頁 456-459。

圖 二-1 府城二老口許氏位於晉江縣埭邊村之祖厝

當時府衙的胥役,稱為「府八房」,75 確實是一個累積相當資財,並掌握不少 產業的群體。根據一紙在 1894 年(光緒 20 年)由臺南府發給「府八房」的執照顯 示,從 1716-1843 年(康熙 55 年—道光 23 年),府八房陸續取得位於臺灣縣(安 平縣)、鳳山縣、諸羅縣(嘉義縣)的產業,包括鐤臍塭小租、大洲洋大租、大二 三潭大租、大目降各庄大租、竹仔港小租、塭仔內大租、亀拔山小租。府八房將上 述產業贌給佃戶經營、耕作,所得作為「各書家屬紅白事之費,及培養子孫讀書考 試川資」之用。府八房甚至備本開築「嘉屬大海蝦湖、椗金港費並鳳屬大湖埤圳」,

每年贌金收益約銀 230 餘元,充作各書辦公油硃紙劄及祭祀之費。府八房所有產 業都未曾升科,一直到 1888 年(光緒 14 年)清丈,才確定應納錢糧。然而,上述 產業全無契卷,雖然聲稱曾呈准立案,但又說「底案霉蛀無存」,他們極可能以非 正式途徑取得產業。76 即便如此,臺南知府朱和鈞還是發給府八房一紙執照,以 便其憑照管業。

這顯示地方官員與胥吏之間糾葛的利益關係。如許朝錦為了升任「戶房總書」, 以重金賄賂地方官,各官到任時一一贈金打點,「臺屬各廳縣新官到任……各胥役 分送洋銀,名曰到任禮,房書規禮多者,擢為房總」。77 據聞許朝錦在「嘉邑則繳 到任洋銀萬圓,彰邑則繳到任銀七千圓,鳳邑則繳到任銀三、四千圓」,可知其為 了獲得房總一職,與官員建立關係,所費不貲。不過許朝錦被擢為房總後,顯然又 可藉由職務,並獲取錢財,掌握地方資源,更可一手掌握底下的胥、捕役人等,此 後許朝錦「父兄子姪,盤踞衙門,他人皆不得與」。78

雖然許朝錦聲稱在 1829 年(道光 9 年)就「因病退卯」,79 此或係遵循「三 年退卯」之制,其實胥吏還是可以「屢更其名,無從稽考也。或退卯而逗留,所更

75 「府八房」,及臺灣府署辦公的「科房」,分為吏科、戶科、禮科、兵科、刑科、工科、承發科和 庫房,後來又由戶科分出糧科(管理徵收錢糧、買賣田園、推收過戶)和稅契房。參考〈民內第 三六一號調查事項材料〉,《臺灣總督府檔案》,9684 冊 1 號,內務門庶務部街庄社類,1896 年 1 月。

76 〈塩水港廳大租ニ關スル舊記書類〉,《臺灣總督府檔案》,4416 冊 49 號,調查課門調查類,1903 年 1 月。

77 杜彥士,〈敬陳整頓臺灣管見(1838 年 7 月 31 日)〉,《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第 161 冊,頁 383。

78 杜彥士,〈敬陳整頓臺灣管見〉,頁 383。

79 鄧廷楨,〈查明臺灣府革胥許東燦冒捐職官骫法營私一案〉,頁 209。

者,非子姪即弟子也」。80 因此許朝錦即便不在衙署任職,但「一切奸胥、蠹役非

(臺中市:晨星,2004),頁 159、172。

87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臺灣土地慣行一斑》,(臺北市:該局,1905),頁 81。

經營貿易的郊商,主要是砂糖交易。1835(道光 15 年),許協記以銀 210 圓,向 李長榮購買府城竹仔街(今臺南市中西區民權路的其中一段)一所瓦厝、竹園、樹 林曠地,起蓋兩所糖間。92 根據日治初期《臺灣糖業舊慣一斑》所收錄的契約文 書,許家直到日治時期都持續經營糖行,收購糖貨的範圍包含臺南外新豐里、阿猴 廳阿里港等地。93

1838 年(道光 18 年),許朝錦遭監察御史杜彥士參奏,從案件審理過程,反 而可窺見許家雄厚強固的官商網絡。杜彥士上奏指陳臺灣縣官、幕友、胥吏、總理 董事等地方行政人事方面的沉痾弊病。特別在胥吏的問題方面,杜彥士指臺灣地方 土豪,出銀包充胥吏之職,如許朝錦「一家兄弟充八房書、四差役」,即為明證。

94 又另摺列出許朝錦所犯十五項罪狀,稱許朝錦與臺灣知府周彥結為師生,危害 鄉里,包攬工程私吞捐款,「淡水廳職員林平侯之子林國華,捐城工銀一萬七千圓,

該革胥[許朝錦〕私吞四千圓,報冊內只有一萬三千圓」,還有嘉義縣業戶沈長源、

淡水廳貢生周嘉瑞都控告其侵占捐款。95 其餘罪行尚有:藉案詐索、私刑致人於 死、擄搶婦女、圖占鄰人房舍墳地、圖奪抄封叛產等等。故許朝錦在民間有「通城 虎」的綽號,甚至流傳一首歌謠云:「有碩鼠為虎,代周作府,胥役包充案件,歸 許燦噬萬金,彥得其五。五虎齊鳴,萬民叫苦」。96 杜彥士更稱福建巡撫魏元烺聽 聞相關訊息,曾欲提解許朝錦,但臺灣道、府竟為他開脫。97

道光皇帝諭令閩浙總督查辦,然而,閩浙總督鄧廷楨和福建巡撫吳文鎔上奏的 審案結果,卻是極力為許朝錦撇清各項指控。如以到任禮賄賂新任縣官事,吳文鎔 稱「據臺灣道查覆,臺地胥役率皆窮民充當,小有差遣,尚求本官給賞盤費,未聞 一邑新官到任,胥役能送萬圓及數千之禮」。98 私吞捐款案方面,則稱林國華捐款 部分挪用於考棚,並非私人侵吞。僅有藉案索詐羅登榜確有其事,羅登榜因承佃入

92 〈臺南市許協繼對陸軍經理部長〔大野賢一郎〕調書〉,《臺灣總督府檔案》,4411 冊 27 號,調 查課門調查類,1903 年 9 月。

93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臺灣糖業舊慣一斑》(神戶市: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1909),頁 80-81。

94 杜彥士,〈敬陳整頓臺灣管見〉,頁 383。

95 杜彥士,〈臺灣府革胥許東燦冒捐同知請旨查拿嚴辦〉,頁 401-402。

96 杜彥士,〈臺灣府革胥許東燦冒捐同知請旨查拿嚴辦〉,頁 400-401。

97 杜彥士,〈臺灣府革胥許東燦冒捐同知請旨查拿嚴辦〉,頁 403。

98 吳文鎔,〈遵旨查訊臺灣利弊七條陳明籌議(1840 年 7 月 7 日)〉,《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第 164 冊,頁 250。

官叛產,欠租未繳,許朝錦知此案繳租即可完結,卻向羅登榜索騙銀 400 圓,捏稱 幫其打點。後羅登榜懷恨在心,唆使多人誣告許朝錦。其餘「勒派漁利」、「包充 書差」、「與知府周彥結拜師生」等,多以無此情事、查明無案,或係誤控、牽控 作結。結果許朝錦只以挪修考棚和索詐羅登榜兩事判發遣新疆。99

1841 年(道光 21 年),許朝錦尚未起解前,其弟許朝華就出面捐制錢一萬五 千串,為兄助餉贖罪。許朝錦被定之罪,「係屬常赦所不原之例,不准贖罪」,然 而當時閩浙總督顏伯燾、福建巡撫臣劉鴻翺皆為其求情:

許朝錦籍本臺地,該處情形頗為熟悉,前於張逆滋事案內,捐資、募勇、打

許朝錦籍本臺地,該處情形頗為熟悉,前於張逆滋事案內,捐資、募勇、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