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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條約制度與米穀貿易的局限

第二節 違反條約制度的米禁政策

當英國副領事郇和在 1861 年中抵達臺灣後,經過評估認為位於臺灣北部,淡 水河出海口的滬尾港是洋船載米和煤炭的重要港口,必須設領事館。1862 年 7 月 18 日,淡水海關正式開徵,洋商開始可以合法在臺貿易,寶順洋行和怡和洋行都 派駐了商務代理人,理論上更有機會穩定地進行米穀交易。然而,根據英國駐淡水 署副領事柏卓枝在開港半年後提交的商務報告,卻指稱當時米穀輸出已陷入停頓 狀態。柏卓枝從淡水英商寶順洋行的代理人達西瑪(P. F. da Silva)處得知,英商 經銷米穀時遭受阻力。達西瑪向柏卓枝報告,北臺灣產米區村莊的地方頭人,強令 禁止米穀輸出,如果發現有船隻裝載米穀,他們甚至動用武力強行扣押;當地人甚 至拒絕將米賣給英商,即便願意賣出,價格也刻意抬高,這一切都使得英商無法順 利推展業務。估計有 10-15 艘洋船在淡水口岸虛耗多時,卻無法蒐購到足夠的米穀 輸出。柏卓枝則認為源於臺灣在 1862 年 4 月發生戴潮春事件、私人械鬥和稻米歉 收,此時期洋船又大量載出米穀,便可能發生衝突,導致米穀輸出受阻。26

柏卓枝認為民變造成米穀輸出困難的想法,與中文檔案所得印象似乎一致,如 福建興泉永道指出「現因臺灣逆匪滋事,臺米鮮有進口,以致近來廈門米價日漸昂

25 葉振輝,〈一八六〇年怡和檔臺灣史料輯要〉,頁 1-24。葉振輝,〈一八六〇年怡和檔臺灣史料輯 要(五)〉,頁 1-18。葉振輝,〈一八六〇年怡和檔臺灣史料輯要(六)〉,頁 1-47。

26 George Braune, “Acting Consul Braune to Sir F. Bruce (7 Feb. 1863).” in Commercial reports from Her Majesty's consuls in China, for the year 1862(London: Harrison and Sons, 1864), pp.76-78.

貴」。27 福建巡撫徐宗幹也上奏說明因「臺匪滋事,商艘罕至」,導致福州也發生 米價上漲的情況。28 柏卓枝向英國公使卜魯士表示,偶發性的事件造成某些地區 暫時缺米,但並非全島皆然。他認為可促使臺灣開放更多港口以解決此問題,特別 是從雞籠可以獲取噶瑪蘭廳的米,量多價廉;如果雞籠和淡水供米不足,則洋商可 以往打狗或府城購米,應盡快要求中國官方在上述地點設立海關。29

柏卓枝只著眼於偶發性的民變問題,而提出增加口岸為對策,卻未考量兩岸華 洋商人在米穀貿易的結構性問題。其實,達西瑪的報告一方面反映出英商在開港後 嘗試擴大經銷米穀,另方面則是開港前即已存在的困難似更變本加厲,與本地華商 矛盾加深。過去英商是在臺灣未開前私行往來,即便遭排擠或華商不履行合約亦無 法申訴。有領事駐臺後,英商顯然希冀透過外交談判來突破困境,因此向柏卓枝陳 情。不過,英國領事人員此時並未採取強勢介入的態度。

如柏卓枝的期待,1863 年 10 月 1 日,雞籠海關開徵;10 月 26 日,打狗海關 開徵;最後是 1865 年 1 月 1 日,靠近臺灣府城的安平海關開放。洋商經銷米穀,

是否也照柏卓枝的預期而有正向發展呢?柏卓枝在 1863 年提交給卜魯士公使的淡 水口岸商務報告中,指稱米穀貿易仍掌握在華商手中。可知該年由洋船輸出的米穀 雖然達 13 萬石之多(參見圖四-1),30 應該還是華商經手,租雇洋船搬運而已,

即使增加開放口岸,英商仍難以直接介入米穀交易。

邁入 1864 年 4 月,問題已經不僅是民間抵制洋商,官方也下了禁令。臺灣官 員告知副領事郇和,因降雨過多,早稻收成不佳,故開始實施「米禁」,不允許輸 出米穀。31 過了半年,郇和表示淡水口和雞籠口仍持續米禁。32 單看郇和的報告,

可能以為臺灣從 1864 年伊始即無米穀出口,事實上,單就海關記錄,1864 年以洋

27 FO 228/336 part 2, “Copy of letter from Taotai at Amoy to Consul Pedder,” 19 Mar. 1863, p.45.

28 徐宗幹,〈為奏陳明臺郡米船漸有販運到閩且本境糧價更見平減事附片(1863 年 8 月 4 日)〉,

《明清臺灣檔案彙編》,第 65 冊,頁 418。

29 George Braune, “Acting Consul Braune to Sir F. Bruce (Feb. 7, 1863).” pp.76-78.

30 George Braune, “Consul Braune to Sir F. Bruce (21 Jan. 1864).” in Taiwan: political and economic reports, 1861-1960, v. 1, pp. 62-64.

31 Robert Swinhoe, “Mr. Swinhoe's report on Formosa for Quarter ending 31 March 1864.” In Taiwan:

political and economic reports, 1861-1960, v. 1, pp. 72-73.

32 Robert Swinhoe, “Mr. Swinhoe's report for June Quarter.” in Taiwan: political and economic reports, 1861-1960, v. 1, pp. 89-98.

船輸出的米穀多達 32 萬石(圖四-1)。33 又對照該年臺灣向上呈報的早稻、晚稻 收成清單,可發現兩季收成都算中稔,「六分有餘」,比諸往年並未更差。34 那 麼,此時的「米禁」究竟禁誰?為何而禁?

資料來源與說明:

1. 淡水口岸數據包含雞籠口岸,打狗口岸數據包含安平口岸。

2. 淡水口岸 1862-1863 年數據來自 Taiwan: political and economic reports, 1861-1960. vol.1.

3. 其他數據來自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中國海關總署辦公廳編,《中國舊海關史料(1859-1948)》

(北京市:京華,2001);吳松弟編,《美國哈佛大學圖書館藏未刊中國舊海關史料(1860-1949)》

(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

33 Baron de Meritens, “Returns of trade at the port Takou-Formosa, under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From 26th October, 1863, to 5th May, 1864. And from 5th May, to 31st December, 1864.” 收於《中國舊海關 史料》,第 1 冊,頁 670-671, 678-679。打狗海關的統計是從包含 1863 年 10 月 26 日—1864 年 12 月 31 日;

34 徐宗幹,〈同治三年臺屬二廳三縣早稻收成分數清單附件(1864 年 11 月 3 日)〉,《明清臺灣檔案 彙編》,第 66 冊,頁 355-356;曾元福,〈臺灣府屬同治三年晚稻收成分數(1865 年 3 月 10 日)〉,

《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第 180 冊,頁 443-446。

-5 0 5 10 15 20 25 30

1862 1863 1864 1865 1866 1867 1868 1869 1870 1871 1872 1873 1874 萬

出口總量 淡水關出口量 打狗關出口量

圖 四-1 淡水、打狗關米穀輸出量(1862-1874)

事實上,在 1864 年中可能只有郇和被通知不允許米穀出口,意即僅有洋商被 限制經銷米穀。這與臺灣道丁曰健特別防範洋人的態度有關,其呈報閩浙總督、福 建巡撫的稟文中提及:

探聞內地漳郡不守,風謠一播,四境騷然。雖彰化餘匪當經先期出剿,不致 復肆鴟張;等漳轄海口均可直達臺垣,風便則一葦可杭,而臺地人民又多籍 隸漳、泉,易生惶惑。當此之際,既慮外匪竄擾,又恐內寇復滋。35 當時太平天國戰事延及漳州,他顧慮到同一時刻,彰化的戴潮春事件尚未完全平 定,深恐兩地互通聲息。更擔憂「髮逆被勦窮蹙,竄逃下海,渡臺勾結」,兩岸亂 事有可能合流。丁曰健當時便要求沿海營汛、廳縣嚴密巡防。結果獲報指打狗口岸 有形跡可疑之洋船在口外遊駛;便照會英國副領事郇和、打狗海關稅務司麥士威

(William Maxwell)前往會辦。丁曰健鑑於過去曾有美國洋商在上海與太平天國 貿易往來,有資敵之嫌,對於洋船來臺,「雖稱買貨,難保非暗通漳逆」,認為需 事先防範,避免洋商輸運米穀給漳州叛亂勢力。36

郇和原先以為米禁只是暫時性的措施,並未表態抗議。但漸漸有洋商抱怨無法 買賣米穀,又 9 月時發生天利洋行被禁止於安平口載貨,使其損失 5,000 銀元,也 向領事館陳情,欲要求臺灣府賠償等狀況,37 郇和必須開始正視此一事態發展。

11 月時,他照會知府陳懋烈,聲明按照《善後條約》,米穀雖不允輸往國外,但 英商仍可載運米穀至各口岸;臺灣府官員禁止英商載米,又如淡水地方人士阻擋英 商購米,皆不符條約原則,知府應立即照會海關稅務司,不得再禁止英商載米。38

在郇和照會臺灣知府並移文給打狗海關後,海關一時曾短暫解禁。然而,11 月 29 日,福建巡撫徐宗幹札文要求臺灣府控管米穀輸出。因當時福州省城缺糧導致 米價上漲,徐宗幹指出過去「省垣食米,向資臺灣接濟」,且「本年該處尤見豐稔」,

35 丁曰健,〈上督撫憲將軍稟並致司道書〉,《治臺必告錄》,頁 576-577。

36 丁曰健,〈會奏妥籌善後摺〉,《治臺必告錄》,頁 511-512。

37 FO 228/397, “Inclosure 1 in No. 17, Neil MacPhail to Swinhoe, Takow,” 22 Oct. 1864, p. 177.

38 FO 228/317 part 1, “Inclosure 1 in No. 13, Swinhoe to Prefect of Taiwanfoo, Takow,” 18 Nov. 1864, p.10.

但請領護照至臺灣採購的米船卻比以往稀少。由此可知福建巡撫徐宗幹並沒有得 11 月 29 日,怡和洋行的代理人馬禮順(Alexander Morrison)請郇和照會臺灣 府,允許該行由安平口輸出一批在府城購買的米穀。45 郇和向陳懋烈表示,英商 已採買的米穀即英商之貨,須按條約允許其載往別口;並建議臺灣官員或可禁止商 人賣米,英商買不到米自然不再產生爭議。46 對於郇和提出「英商之貨自應准其 出口」的主張,陳懋烈不予同意,指出此舉將造成洋商紛紛搬運,也再次強調已發

39 FO 228/317 part 1, “Inclosure 5 in No. 13, Prefect Chin to Swinhoe, Taiwanfoo,” 8 Dec. 1864, pp. 3-4.

40 Robert Swinhoe, “Vice-Consul Swinhoe to Mr. Wade (19 Jan. 1865),” in Taiwan: political and economic reports, 1861-1960, v. 1, p. 109.

41 FO 228/317 part 1, “Inclosure 5 in No. 13, Prefect Chin to Swinhoe, Taiwanfoo,” 8 Dec. 1864, pp. 3-4.

42 FO 228/317 part 1, “Proclamation by Prefect Chin,” 8 Dec. 1864, pp.

43 〈淡水廳同知王為飭封事(1865 年 5 月 15 日)〉,《淡新檔案》,館藏號:14101.10。本件提及「前 奉撫憲催運省米接濟民食,凡有運省之米,均應到署請領撫憲及本分府護照,方許配運,如無護 照,不許出口。」

44 FO 228/317 part 1, “Inclosure 3 in No. 13, Prefect of Taiwanfoo to Swinhoe, Taiwanfoo,” 28 Nov. 1864, pp.8-9.

45 FO 228/317 part 1, “Inclosure 2 in No. 13, Swinhoe to Prefect, Takow,” 30 Nov. 1864, p.8.

46 FO 228/317 part 1, “Inclosure 4 in No. 13, Swinhoe to Prefect, Takow,” 4 Dec. 1864, p.7.

布禁止商民賣出米穀之令,另請打狗海關稅務司向怡和洋行交涉,建議該行將米石 運到府城賣出。47

英商不斷地抗議,郇和卻沒有辦法再推進談判,只能向公使威妥瑪(Thomas Wade)報告他和臺灣官員交涉的經過。48 威妥瑪公使則認為可以諒解地方官員為 了避免引發飢荒而實施米禁的做法,反而嚴厲指責郇和,認為他不該建議臺灣官員 禁售米穀給洋商,這將危及條約權利(Treaty Right),讓中國官方可能做出類似的 壟斷行為。49 由於郇和的失言可能對條約制度造成傷害,威妥瑪甚至將此事上報 英國首相羅素伯爵(Earl Russell, 1792-1878),也不諱言地指出郇和在臺灣確實遭 遇極大的困境。50

郇和的困境正持續發展,1865 年 1 月,天利洋行購買 5,000 石米準備輸出,

遭打狗海關禁止。天利洋行向郇和陳情,認為米禁顯然違反條約。郇和在要求他體 察地方需求的上級,和有實際商業需求的英商之間進退兩難。不過,郇和深感不平 的是,據知府陳懋烈的回應,米禁管制將擴及包括洋船和華船,但是他發現,事實 上在打狗口岸有不受海關管理的中式帆船,還有其他非條約港的小口,例如東港等 地,皆不斷來載運米穀輸出,因此要求「內地商船既可儎米,而英商似應一律辦理」。

遭打狗海關禁止。天利洋行向郇和陳情,認為米禁顯然違反條約。郇和在要求他體 察地方需求的上級,和有實際商業需求的英商之間進退兩難。不過,郇和深感不平 的是,據知府陳懋烈的回應,米禁管制將擴及包括洋船和華船,但是他發現,事實 上在打狗口岸有不受海關管理的中式帆船,還有其他非條約港的小口,例如東港等 地,皆不斷來載運米穀輸出,因此要求「內地商船既可儎米,而英商似應一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