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條約制度與樟腦貿易的開放
第四節 制定樟腦條款
丁道臺的措施已經引起英國領事多次的交涉和抗議,可是在 1866 年(同治 5 年)11 月,繼丁曰健之後的新任道臺吳大廷(1824-1877),並沒有考慮放棄軍工 匠制度,且更試圖加強艋舺腦館的管理機制。吳大廷的政策是以改善臺灣財政為中 心,其前在福建鹽法道任內,有效整頓福建鹽務積弊,因而受閩浙總督左宗棠和福 建巡撫徐宗幹奏薦,出任臺灣道,希望他能徹底清釐臺灣財政問題。吳大廷著力於
「永革陋規」,他注意到樟腦規費一項,指責過去臺灣道皆將「樟腦規費概籠入 己」,認為要「先裁陋規、繼禁浮費,各屬廳、縣年可節番銀萬數千元」,130 可 有效改善財政。吳大廷另行招人包辦樟腦,並將規費「悉數歸公」。131 新任匠首
「金東昌」,名翁林英,字史貞,原籍泉州府晉江縣,淡水廳竹塹城人。翁林英與 其兄翁林萃於戴潮春事件中,在林占梅指揮下,帶鄉勇協助平亂。翁林英繼續於淡 水、艋舺協助海防,並率團練拿獲戴潮春的餘黨呂梓。132 翁林萃、英兄弟自此即 與官方維持良好關係,翁林英獲得「辦理腦務」的機會,其家族財富與日俱增。133 除了樟腦規費歸公,吳大廷還設計了「三聯護票」來管理樟腦交易。1867 年 3 月,吳大廷下令由臺灣稅釐總局印製三聯護票,交給艋舺軍工廠。欲買樟腦者,須 先赴軍工廠交價領票,一聯存留軍工廠。前往地方小口領取腦貨時,再將一聯交給 該口的員弁兵役驗明票、腦是否相符,自己留存一聯。無票,或票腦不相符,即為 走私,拿送軍工廠究辦。134 如此,樟腦交易便可「按月造具四柱清冊,具文申報」,
有了確實的收支紀錄。135 而沿海各口的差役只要驗票,即能辨查官腦或私腦,並
130 吳大廷,〈上吳仲宣制軍書(1866 年)〉,《清經世文編選錄》(文叢 229 種),頁 84-86。
131 左宗棠,〈籌辦臺灣吏事兵事請責成新調鎮道經理摺(1866 年 11 月 11 日)〉,《左文襄公奏牘》
(文叢第 88 種),頁 10-14。
132 林玉茹,《清代竹塹地區的在地商人及其活動網絡》,頁 302。
133 連橫,《臺灣通史》,頁 998。
134 其實吳大廷實行的「三聯護票」與他在福建設計的「票鹽」相類似。清代鹽法原採「引岸制」, 道光年間,淮北試行「票鹽制」。吳大廷在福建鹽法道任內,也行票鹽制,其設計的「販單」, 就是一種三聯票。吳大廷,〈稟請改行票運釐課並抽由(1865 年 6 月 8 日)〉,《福建票鹽志略》
(福建:福建鹽局,1866),頁 1-14。
135 FO 228/400B,〈刊頒三聯護照以憑買腦(1867 年 7 月 14 日)〉,頁 10-12。
可防範偷漏。「三聯護票」並沒有廢除軍工匠首,匠首還是地方上唯一能合法伐木、
煉腦、收腦者,只是按此法,購買者需先向艋舺軍工廠,也就是「官廠」付錢領票。
新的制度設計雖然看似嚴密,而且任何商人都可以到軍工廠交錢購票。但實際 上並未實行。官廠的負責委員余壽鼎仍行包買制,1867 年同意由廣東華商永福隆 包買樟腦,不允許其他商人購買樟腦。過去包買臺灣樟腦的怡和洋行等大洋商退 出,而永福隆曾擔任洋商買辦,可能甚為熟悉門道,就把包買權利搶到手中。136 永 福隆將樟腦運至香港後,以「水腳費」較高為由,大大抬高樟腦售價,更使其他洋 商不滿。137 由於包買者是華商,似乎更激起洋商的反彈。
英商不斷透過管道向英公使反應樟腦問題,阿禮國承諾會盡力撤除英商在淡 水出口樟腦的障礙。138 時值阿禮國和總理衙門大臣恭親王奕訢,談判〈中英天津 條約〉修約之事,他照會總理衙門,抗議臺灣道將樟腦「交令華商包攬」,導致樟 腦貿易停止,英商利益受損,要求總理衙門飭令臺灣停止此等違約情事。139 只不 過,這時的在臺洋商和甫開港前後在沿岸活動,「依船貿易」的怡和洋行率洛文船 長大為不同。早前洋船是逕往非條約口岸運腦,如今洋行已雇用臺灣買辦,也在當 地建立人際網絡,甚至「僱倩熟悉路徑之民人,同往採買」,直接往內山與生產者,
也就是腦戶交易。140 在臺洋商派遣華籍雇人,有時甚至親自隨同進入內山採買私 腦。
例如,淡水的美利士洋行約於 1867 年,就請領遊歷護照進入鹽菜甕(今新竹 縣關西鎮),向腦長郭丹貴買私腦,然後運往淡水輸出。郭丹貴和三角湧(今新北 市三峽區)的腦戶陳田合夥,但兩人帳目不清而生嫌隙。且陳田又拖欠美利士腦貨,
遭美利士稟官追拿,故對美利士和郭丹貴心懷怨忿。當郭丹貴要運腦交貨給美利士 時,陳田趁機告密,導致腦貨被截留。美利士又向海關申訴,聲明該批樟腦係其所
136 Henry Kopsch, “Tamsui trade report, for the year 1867,” in Reports on Trade at the Treaty Ports, for the year 1867 (Shanghai: Statistical Dept. of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1868), p. 77. 林滿紅,《茶、
糖、樟腦業與臺灣之社會經濟變遷:1860-1895》,頁 127。
137 〈淡水廳同知稟局憲臬道憲臺灣府憲查明近年樟腦情形可否知會洋商自赴軍工廠議買由(1868 年 2 月 14 日)〉,《淡新檔案》,館藏號:14304.004。
138 “Formosa,” North China Daily, 27 Jul. 1867, p.3.
139 〈恭親王等又奏〉,《籌辦夷務始末》,第六冊,頁 1440-1480。
140〈署淡水廳同知為據情轉詳事(1867 年 12 月)〉,《淡新檔案》,館藏號:14304.002。
買,亦已付款,要求海關出面索還。141 美利士洋行在 1867 年底就出貨 1,100 擔樟 腦到香港,每擔 16 元,請怡和洋行代銷。142 由於官腦一擔高達 20 多元,美利士 輸出的應全是私腦。
另一方面,淡水的寶順洋行也派雇員李紹入山買腦。1867 年 9 月 30 日,李紹 購買樟腦 34 包後,從艋舺運往淡水途中,被艋舺的「包賣腦館委員余壽鼎」,和 包買的「永福隆陳老爺」,派人將李紹及船上樟腦盡皆拿送至腦館。李紹自稱,當 時拿出身上攜帶的「中外通商和約」一紙,自認即可無事。然而余、陳兩人卻將和 約擲地怒喝,刑求李紹後,將其監禁在腦館。寶順行主德約翰(John Dodd),請 英國副領事何為霖(Henry Holt)出面抗議,堅持洋商在條約口岸有自由貿易的權 利,方才帶回李紹,並取回樟腦。143
在安平口岸的英商怡記洋行(Elles & Co.)也在 1867 年底開始出口私腦,而 怡記洋行的買辦就是前任匠首許建勳。許建勳雖失去匠首身份,並沒有放棄樟腦生 意,成為怡記洋行買辦後,帶該行職員必麒麟(William Alexander Pickering, 1840-1907)持遊歷護照前往梧棲,向當地郊商「長成號」蔡祭光購買私腦。144
吳大廷雖然試圖以「三聯票」加強官廠的管理機制,但不管是在內山或沿海,
都無法控管洋行與私腦業者的行動。洋行及其買辦,已經善於利用條約制度,申請 遊歷護照進入非口岸區購買私腦,即便遭阻,也可稟請領事照會,以條約規定要求 不得禁止自由交易樟腦。吳大廷心內大感不滿,認為英國領事企圖「紊亂二百年軍 工廠舊章,殊堪痛恨」。145 另一方面,英國公使阿禮國從中央施加壓力,照會總 理衙門,主張「查樟腦一貨,係條約出口稅則載明之物,中國地方官並無准令包攬
141 〈諭軍機大臣等〉,《籌辦夷務始末》,第六冊,頁 1534-1543。
142 黃富三,〈清代臺灣外商之研究-美利士洋行(上)〉,頁 127。
143 FO 228/400B,〈李紹稟(1867 年 10 月 3 日)〉,頁 13-14。另可參考黃頌文,〈清季臺灣開港前 後英商杜德與寶順洋行的崛起〉(臺北市:東吳大學碩士論文,2012),頁 64-65。
144 必麒麟,《歷險福爾摩沙》,頁 268-269。FO 228/400B,〈洋商買腦並未請驗執照(1868 年 3 月 30 日)〉,頁 16。
145 吳大廷,《小酉腴山館主人自著年譜》(文叢第 297 種),頁 46。
之權,以及攔阻置買出口」,是以「違約之舉」必須停止。146 總理衙門因而要求 吳大廷徹查樟腦是否真有包攬把持之事,甚至飭令「英人准其入山採買樟腦」。147 聽聞樟腦貿易可能開放的消息,一群淡水廳士紳,以舉人陳謙光為首,聯名陳 情反對。他們先以 1867 年 10 月發生在三角湧的械鬥事件為例,提到有「洋人各執 刀械,屢向三角湧腦戶強買私栳不從,毆傷多人,眾腦戶挾忿力較」情事,賴陳謙 光等人調解方息,凸顯洋人入山的危險性。進而強調軍工匠制度實施二百餘年來,
能夠有效控制樟腦生產,「法良而意美」。一旦讓洋人入山買腦,可能引發山區治 安問題等種種弊害,總之,能夠維持「舊章」方為上策。148 這篇稟文似乎無視長 期以來,在淡水廳屢屢發生軍工匠首與其他商人的械鬥衝突事件,反而一力推崇
「舊章」之好,此內容與其視為歷史事實的陳述,毋寧說是為了協助當時的匠首翁 林英鞏固其利益的手段。其實,幾位竹塹紳商都利用戴潮春事件獲得「社會資本」,
進而擔任匠首一職。而竹塹士紳、商人關係緊密,經常共同維繫地方社會責任,149 因此出身中港頭份庄的陳謙光為其發聲亦不難想像,而淡水同知嚴金清也與士紳 同一陣線。
淡水同知和匠首向上層宣稱,他們將設法籠絡走私者,敦促其「革面洗心,勿 為洋人鷹犬」,並面諭總理頭人嚴加查緝。然而對於內山的腦戶來說,官廠規定他 們不得將樟腦賣給他人,卻只以每擔 6-7 元的價格收購,對外的售價卻抬高至 23-24 元。而洋商卻願以每擔 10-12 元向腦戶購買,顯著價差對腦戶具有相當吸引力。
150 所以淡水同知也深知當洋商「餌以重利」時,「奸民」很難不為其所誘。
臺灣地方官以內山治安為由,拒絕撤除官廠。副領事何為霖便越級向福州將軍 英桂(1821-1879)申陳,指出癥結並非是否允許洋人入山,若以福州的茶葉貿易 為例,是由上游茶戶將茶葉運至福州交易,臺灣也可讓腦戶「煎成腦,挑來界邊就
146 〈臬道憲吳為飛飭查覆事(1868 年 1 月 2 日)〉,《淡新檔案》,館藏號:14304.001。
147 〈淡水廳同知稟局憲臬道憲臺灣府憲查明近年樟腦情形可否知會洋商自赴軍工廠議買由(1868 年 2 月 14 日)〉,《淡新檔案》,館藏號:14304.004。
148 〈署淡水廳同知為據情轉詳事〉,《淡新檔案》,館藏號:14304.002;〈福建通商總局為飭遵事(1868 年 8 月 17 日)〉,《淡新檔案》,館藏號:14304.008。此一事件很可能就是美利士洋行和三角湧 腦戶陳田的糾紛。
149 林玉茹,《清代竹塹地區的在地商人及其活動網絡》,頁 318-319。
150 FO 228/919,〈副領事何申陳福州將軍英(1867 年 11 月 14 日)〉,頁 6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