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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條約制度和釐金的對立與協調

第一節 推展釐金與條約制度的反制

1861 年,臺灣正式開抽釐金,但並未全面推行(見第二章第二節)。不過數 個月後,緊接著發生二個重大事件,其一為戴潮春事件,造成軍需支出大增。其二 是臺灣正式開放條約口岸,在口岸界內及洋商經手的進出口貿易將優先適用條約

1 陳鋒,《清代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研究》(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3),頁 398。

2 許方瑜主張臺灣與其他條約口岸不同的特色,在於臺灣的釐金和子口稅的費率相當,華洋商人是 公平競爭,沒有制度競合問題。但此乃假設費率是商人行動策略的唯一誘因。事實上,即便臺灣 釐金和子口稅率相同,仍有華商假借洋商身份的現象,可見商人在這兩種制度之間的擇用有更複 雜之考量因素。許方瑜,〈晚清臺灣釐金與子口稅的出現與徵收方式(1861-1895)〉,《暨南史學》

15(2012 年 7 月),頁 69-110。

3 〈臺灣行政一班(民政局)〉,《臺灣總督府檔案》,18 冊 1 件,文書門報告類,1895 年 9 月 22 日。

規定,也可能排擠釐金的徵收。戴潮春事件波及的範圍之廣,造成的軍需支出之大,

絕非 1820-1850 年間的民變可擬。以現存可見的軍需報銷檔案,做成圖五-1 參照:

資料來源:

1. 程祖洛,〈為臺灣軍需報銷全案辦竣恭摺奏祈聖鑒事(道光 16 年 1 月 18 日)〉,《明清臺灣檔案 彙編》,第 55 冊,頁 220-221。

2. 劉韻珂,〈臺灣動用軍需銀米應銷動支攤捐各款目清單(道光 28 年 3 月 17 日)〉,《明清臺灣檔 案彙編》,第 60 冊,頁 418-420。

3. 裕泰,〈為剿辦臺灣匪徒洪協等滋事案內動用各款銀米懇請援案分別銷攤恭摺奏祈聖鑒事(咸豐 1 年 4 月 16 日)〉,《明清臺灣檔案彙編》,第 61 冊,頁 335-337。

4. 英桂,〈臺灣逆匪戴萬生滋事案內動用軍需收支總數簡明清單(同治 9 年 8 月 6 日)〉,《明清臺 灣檔案彙編》,第 70 冊,頁 277-283

5. 李鶴年,〈閩省同治三年七月起至五年十月止剿辦台灣各股匪動用軍需銀數清單(同治 13 年 12 月 11 日)〉,《明清臺灣檔案彙編》,第 74 冊,頁 439-440。

0 50 100 150 200 250

張丙事件 鴉片戰爭海防 洪協事件 戴潮春事件

圖 五-1 臺灣各案軍需支出額比較圖

1863 年 10 月,新任臺灣道丁曰健肩負著儘速平定動盪年餘的戴潮春亂事之重 責渡臺,也深知籌餉的急迫性:「以現在情形而論,以多籌餉項,接濟軍糧為急」。

4 丁曰健致書福建巡撫徐宗幹,談及苦無籌餉之計,有「就臺地捐借,滿目瘡痍,

更難啟齒。籌餉之難,苦於無可搜括」,「乏點金之策」之嘆。5 由圖五-1 顯然可 知,臺灣官員所面對的財政壓力,比起之前各事件更甚。雖然地方紳商仍然如過去 一樣,捐輸軍需、擔任義首、招募義勇,圖五-2 為戴潮春案期間的軍需收入來源,

顯示最主要財源仍為官紳商的捐輸銀,佔收入款項 43%。但加上官莊租、叛產租和 生息銀兩等款項僅佔 8%。可見此次所需經費龐大,只依靠傳統的官商關係,在戴 潮春事件無法完全填補財政缺口。

因此,設法籌措其他財源,似已不可避免。例如,戴潮春案爆發後,臺灣道洪 毓琛、代理臺灣知府馬樞輝請求福建省撥餉,但福建省當時也需協餉浙江,無款可 撥,只能設法湊集廈門的關稅、釐金和捐輸撥解臺灣,並令道、府官員設法就地捐 借。而洪毓琛等竟史無前例地,在官紳共同籌議後,向臺灣的洋商借用 15 萬兩,

並立票約定從閩海關稅項下,分 5 個月還款。雖然閩浙總督批准此次借款,但因閩 海關稅項已不敷支應,也要求臺灣官員以後不得再行提借。6 無論如何,這次空前 的洋商借款行動,比起過去檔案中「府庫空虛」套語,更凸顯出經費匱乏、籌款緊 迫的景況。

4 丁曰健,〈稟制軍左宮保季高〉,《治臺必告錄》,頁 560-561。

5 丁曰健,〈稟撫軍徐中丞樹人〉,《治臺必告錄》,頁 563-564。

6 慶端,〈臺灣道府借用洋商銀兩請扣抵閩海關稅(1862 年 7 月 9 日)〉,《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 第 179 冊,頁 402-407。

資料來源:

1. 英桂,〈臺灣逆匪戴萬生滋事案內動用軍需收支總數簡明清單〉。

2. 李鶴年,〈閩省同治三年七月起至五年十月止剿辦台灣各股匪動用軍需銀數清單〉。

3. 本圖所示為 1862 年 4 月至 1866 年 11 月戴潮春案軍需收支中的新收款項,不包含舊管款項。

丁曰健最終想到的點金之策,除了軍工匠首規費(見第三章),還有釐金。他 在 1864 年開抽洋藥釐金,訂費率為一箱六八銀 80 元。但並非全臺同步實行,英 副領事郇和就發現,打狗口似乎較晚開抽洋藥釐金,以致當時有商人為了逃避釐金 而偏好在打狗交易。7 根據海關報告,打狗在 1865 年 12 月 27 日(同治 4 年 11 月 10 日)才開始徵收洋藥釐金。8 北部則是在 1866 年,由淡水同知王鏞訂為每箱七 二銀 60 元。9 丁曰健還設「百貨」釐金,規定「無論船之大小,何項貨物」,每 百擔抽收洋銀 2.4 元。因為就船抽收,又稱為「船貨釐金」。船貨釐金收益不大,

7 “Vice-Consul Swinhoe to Mr. Wade, 19 Jan. 1865,” in Taiwan: Political and Economic Reports, v.1, p.101.

8 《中國舊海關史料》,第 4 冊,頁 266-271。

9 陳培桂,《淡水廳志》,頁 113。

捐輸 43%

兵眷米穀變價 11%

釐金 10%

府廳營縣各庫 10%

扣存截曠銀 7%

省庫 5%

其他 6%

圖 五-2 戴潮春案軍需收入額比例圖

釐金局較為重視的是洋藥釐金。10 丁曰健時期建立的「全臺各局卡征收大小洋藥 並百貨稅釐章程」如下:

郡城局

—大洋藥每箱征收稅釐六八番銀 80 圓

—白皮小土洋藥每佰斤征收六八番稅釐銀 64 圓

—小土金花洋藥每佰斤征收稅釐六八番銀 32 圓

—百貨無論船之大小何項貨物每佰担征收釐金六八番銀 2 圓 旂後局卡

—大洋藥每箱征收稅釐六八番銀 80 圓

—白皮小土洋藥每佰斤征收稅釐六八番銀 64 圓

—小土金花洋藥每佰斤征收稅釐六八番銀 32 圓

—百貨無論船之大小何項貨物每佰担征收釐金六八番銀 2 圓 笨港局卡

—大洋藥每箱征收稅釐七兌番銀 60 圓

—白皮小土洋藥每佰斤征收稅釐七兌番銀 50 圓

—百貨無論船之大小何項貨物每佰担征收釐金七兌番銀 2 圓 鹿港局卡

—大洋藥每箱征收稅釐七兌番銀 60 圓

—白皮小土洋藥每佰斤征收稅釐七兌番銀 50 圓

—百貨無論船之大小何項貨物每佰担征收釐金七兌番銀 2 圓

—米石出口每佰石征收釐金七兌番銀 1 圓 艋舺局卡

—大洋藥每箱征收稅釐七二番銀 60 圓

—白皮小土洋藥每佰斤征收稅釐七二番銀 60 圓

—百貨無論船之大小何項貨物每佰担征收釐金七二番銀 2 圓 4 角11

10 “Vice-Consul Swinhoe to Mr. Wade, 19 Jan. 1865,” in Taiwan: Political and Economic Reports, v.1, p.101.

11 FO 228/505, “Report on the levy of Lekin in Formosa,” 14 May 1871, pp.334-337.雖然此為 1871 年 所見費率,但根據 1870 年的打狗海關報告,釐金並無調整,故此章程應是丁曰健時期立下。

由圖五-2 可以注意到,在戴潮春案軍需收入中,釐金居然佔有一成比重,已經高過 官租、生息銀兩等項。釐金制度調整後,成為挹注臺灣財政的及時雨。

丁紹儀《東瀛識略》記載,臺灣釐金章程與內地大略相同,實際上並非如此。

12 按福建省「勸辦捐釐章程條款」的釐金抽收率,議定原設有海關稅口處(如南 臺、廈門),即照閩海關稅則再加八三折收捐。例如海關稅銀 1 兩,釐金銀為 0.83 兩。而無設海關稅口者,乃「按貨物中等時價,每貨價一兩,收釐捐銀五釐,另收 釐餘銀一釐」,也就是從價計算,每兩貨價抽收 6 釐(即 0.006 兩)。13 但臺灣釐 金章程則是從量計算,比福建省輕簡甚多。

在丁曰健整頓釐金之際,臺灣開放的條約口岸也逐漸增加。1863 年,海關便 認為雞籠、打狗和府城進口洋藥甚多,提議設海關徵收關稅。由閩浙總督左宗棠所 上奏摺,可知其同意雞籠、打狗開為口岸,惟獨拒絕府城設關。他以府城海口淤滯,

商船進出不易為由拒絕。14 確實,當時船舶進出府城須經由安平口或鹿耳門口,

皆非安全、便利的天然良港,官方說法似為合理。

但英國副領事和海關稅務司卻指出港口條件並非官方實際考量的問題,1864 年 5 月打狗海關開徵後,稅務司麥士威就照會臺灣知府:

照得鹿耳門口既得貴府出示不准各洋商在該口貿易,打狗口稅課自應日漸 增加。乃查該口雖經示禁,之後各洋商船仍有十餘隻前赴起卸貨物交官,各 商竟將貨物由郡旱路運至打狗,似與禁示之謂何總不許該口設關借名掩飾 而已,如此辦公殊不可解。15

顯然臺灣府城表面上禁止洋船前往貿易,實際上卻仍允其往來。即便港口條件不 良,府城為臺灣政經重鎮,當時仍是全臺貿易最盛之處。英國領事郇和認為,臺灣 官方拒絕開放府城為條約口岸,就是深恐洋船從此改按海關章程繳納船鈔,私收的

12 丁紹儀,《東瀛識略》,頁 25。

13 〈勸辦捐釐章程條款〉,《福建省例》(文叢第 199 種),頁 246-251。

14 〈為奏臺灣府城未便設立稅口籌議辦理情形事(1864 年 2 月 24 日)〉,《明清臺灣檔案彙編》,第 66 冊,頁 118-119。

15 JM/H5/17, “Dispatch from the Taiwan Customs,” 4 May 1864.

桅桿稅和洋船釐金則須撤廢,臺灣府和釐金局將失去一項財源。16 但若不開口岸,

按條約制度,洋船只能赴口岸貿易,私往府城亦屬違法。是以府城不開口,卻又接 受洋船起卸貨物,當然引起海關抗議。

英國副領事和海關稅務司積極爭取府城開口,安平口乃於 1865 年 1 月 1 日正 式設關開放。但臺灣府卻繼續對華商雇用的洋船收取桅杆稅,甚至下令已經開港且 取消桅杆稅的打狗口岸須按照表二-2 的費率再次徵收。17 也就是說,當時由外地 輸入臺灣的商品(主要是鴉片),及由臺灣輸出的商品,無論以洋船或華船載運,

商品本身必須繳納釐金,而使用洋船還要再繳洋船釐金和桅桿稅,使用洋船形同繳 交兩次釐金。18 主管洋船貿易的打狗海關稅務司指出,丁曰健的措施招致郊商抗 議,顯然此時洋船釐金是由雇用該船的華商支付。19

雖然商人一時之間先付清了釐金,但有數個郊隨後聯合強力抵制。丁曰健並不 怯於和商人交涉。他過去任淡水同知時(1854-1856),就曾因「地方多事」,而 設立「樟腦抽分」,規定每袋抽三分,由於和塹郊抽分不同,又被稱為「官抽」。

雖然商人一時之間先付清了釐金,但有數個郊隨後聯合強力抵制。丁曰健並不 怯於和商人交涉。他過去任淡水同知時(1854-1856),就曾因「地方多事」,而 設立「樟腦抽分」,規定每袋抽三分,由於和塹郊抽分不同,又被稱為「官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