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條約制度和釐金的對立與協調
第二節 遊歷執照與樟腦釐金
釐金制度在中國逐漸擴大實施後,歐美公使經常向總理衙門抗議,認為釐金阻 礙貿易,損及洋商權益,如第一節所述,類似輿論亦在臺灣浮現。但這也非一貫不 變的立場,在某些情況下,釐金也會成為解決爭議的最大共識,臺灣設立樟腦釐金 就是一個例證。
27 William Cartwright, “Takow trade report, for the year 1870,” in Inspector General of Customs, Reports on Trade at Treaty Ports in China, for the Year 1870 (Shanghai: Statistical Department of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1871), p.80-81.
第三章述及,1868 年 12 月,曾憲德和吉必勳簽訂樟腦條款,規定裁撤樟腦
「官廠」,軍工匠首不能再享有獨佔樟腦的權利。按此,華洋商人從此可自由交易 樟腦。但條款也規定洋商入內地須繳子口稅、限用華船搬運、不得租屋長住和設棧。
1869 年初,怡記洋行和德記洋行在買辦許布的規劃下,將交易樟腦的據點由 梧棲遷到大甲和後壠,委託華商陳萬榮代為蒐購樟腦。該地亦有來自淡水口岸的英 商飛祿(J. B. Field),與華商順記合作購買樟腦。其實據淡水廳調查,當時臺灣西 岸到內山:
後壠、吞霄、東勢角、銅鑼灣、北埔、鹽菜甕、大高嵌、三角湧、大甲、梧 棲等處,及未開各港口,竟有華民私租房屋,或假借洋人為名,或勾引洋人 多住,名為洋人行棧,意在自便私圖,實陷洋商於不義。28
也就是說,即便樟腦條款對洋商在內地的活動多所限制,包括不得長住、租屋、設 棧、使用洋船。但是華商為了利益,並不忌憚條款規則,他們與洋商合作,使用自 己的店舖貨棧囤貨,乃至於供洋人起居。逢官方查緝時,只要說是華商所有,而非 洋商承租,官府根本莫可奈何。上開地區的華洋商人,已經形成綿密的交易網絡。
在 1869 年 10 月,卻發生怡記洋行駁船麒山號(Keshan)事件。怡記的外籍職 員牌(Randall H. Pye)稟告甫於 6 月上任的英國領事固威林(William M. Cooper),
聲稱該行的駁船麒山號於 10 月 20 日在六塊寮遭搶。怡記洋行駐在大甲的外籍職 員必麒麟說明,麒山號為載運樟腦,航行在臺灣西海岸途中,29 為避強風而停靠 在六塊寮,突然被十餘人襲擊,將船上物品洗劫而去。後來駁船趁漲潮駛離,停泊 於梧棲,並請求地方官派兵保護。然而地方官認為,外國人原不應於該處貿易,因 此拒絕所請。嗣後,駁船又遭人砍斷碇索,再度漂流到六塊寮,又被來自牛埔厝庄、
番仔溝、塭仔庄、草港、新埔等處的群眾搶奪毀壞。
28 〈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黎為出示曉諭事(1870 年 1 月 22 日)〉,《淡新檔案》,館藏號:14304.12。
29 關於麒山號的航行方向,存在不同的記錄。赫德總稅務司在 1870 年 5 月提交給總理衙門的調查 報告,稱麒山號是由旗後載空桶前往後壠。而必麒麟在 1898 年出版的的回憶錄中,則謂該船是 由後壠載腦貨往旗後。由於必麒麟在回憶錄中敘述事件的順序,與檔案頗有出入,本文主要以 檔案日期為主。英桂,〈咨報現辦會議樟腦章程並已未結洋案三結情形由〉,《總理衙門檔案》,館 藏號:01-16-014-02-004;必麒麟,《歷險福爾摩沙》,頁 302-303。
固領事隨即於 11 月 1 日照會署臺灣知府祝永清,要求追贓嚴辦。然因麒山號 乃英籍洋船,祝永清反指責洋行違反樟腦條款第一條「前往內地,須用中國華船,
不准搭坐洋船」的規定。令人驚訝的是,固威林在回文中,表示並不知道有「樟腦 條款」一事,也從未由英國公使處獲知任何相關訊息。他立即查閱領事館的案冊,
方知吉必勳和曾憲德於一年前所商定的樟腦條款內文。固威林立即將條文告知怡 記洋行,然而,怡記洋行卻稱,雇用華船恐有華人水手偷竊貨物、不肯盡心顧船的 問題,堅持使用洋船。
固威林轉而引用〈中英天津條約〉第 18 條「英國民人,中國官憲自必時加保 護,令其身家安全。如遭欺凌擾害,及有不法匪徒,放火焚燒房屋或搶掠者,地方 官立即設法派撥兵役,彈壓查追,並將焚搶匪徒按例嚴辦」,請祝永清一同搭乘英 方炮艦,前往六塊寮偵辦此案。30 祝永清卻認為,若要依循天津條約辦理,則此案 按照第 47 條「英商船隻,獨在約內准開通商各口貿易,如到別處沿海地方私作買 賣,即將船貨一併入官」,應將麒山號船貨沒收入官才是。祝永清更進一步強調,
樟腦條款是中英兩國共訂的章程,已獲總理衙門批准實行。且條款第一條規定洋商 應向海關繳納子口稅(Transit Dues)後,領取三聯單(Transit Documents Outwards), 方能販運樟腦,怡記洋行職員必麒麟卻只持有遊歷執照。祝永清指責兩洋行即在府 城左近,斷無不知之理,卻趁新任領事尚不明前因後果之際「朦稟」。他拒絕固威 林共乘英方船艦協同辦案的提議,但承諾將飭地方官查辦搶匪,卻也要求固領事必 須按條款處置兩洋行。31
打狗海關稅務司滿三德在 1868 年底也參與中、英兩方的協議過程,對該條款 知之甚詳,他亦表達立場,要求固威林即刻實施樟腦條款。海關方面表示,條款第 一條規定洋商入內地購買樟腦應向海關繳納子口稅,怡記洋行必麒麟卻只持遊歷 執照,未繳子口稅。該條款已呈報總理衙門並被批准,具有法條(law)的地位,
外國商人應該遵守,依法繳納子口稅。32
30 FO 228/400B, “Enclosure 3 in No.32, Cooper to Prefect Chu, Taiwan,” 1 Nov. 1869. pp. 39-40.
31 FO 228/400B, “Enclosure 4 in No.32, Prefect Chu to Cooper, Taiwanfoo,” 4 Nov. 1869. pp. 36-38.
32 FO 228/481, “No.32, Cooper to Alcock, Taiwan,” 25 Nov. 1869. p. 334.
經過臺灣官員和海關稅務司的說明,固威林也同意實施樟腦條款。他緊接著於 11 月 17 日發出佈告,要洋商注意「樟腦條款」將待駐京英國公使批准後即實施。
33 怡記和德記洋行的外籍職員隨即聯署向固威林表達抗議,主張此條款迄今未受 英國公使承認,並逐條陳述樟腦條款內文對洋商極為不利。他們指出條款第一條規 定,要將樟腦從產地運送到通商口岸前,洋商必須向海關繳納子口稅,取得三聯單,
且只能用華船運輸。但是洋商被迫繳納子口稅,比本地商人繳納的釐金還要重,這 使得洋商無法和本地商人競爭。而第一條又說,如果沒有三聯單,只持有遊歷護照,
就必須繳納釐金,這代表洋商可以選擇不用三聯單。此外,天津條約並沒有規定洋 商只能使用華船運輸,且臺灣沿岸海盜猖獗,使用華船將提高運輸的風險。如果洋 商可以使用自己的駁船,才能避免嚴重損失。第二條規定禁止洋商租用貨棧,也在 交易上造成極大的問題。當洋商在沿海地區購買樟腦後,需要一段時間等候配運的 船隻,因此有必要設立貨棧,儲存貨物。第三條規定,將使洋商在購買樟腦時,遭 受損失卻不能向領事請求補償。第四條規定,要求洋商必須持有三聯單,中國地方 官才會受理其申訴,這對洋商不盡公平。雖然條款規定廢除官廠,但臺灣的洋商都 意識到,「一個更不公正的制度成立了」,他們被迫繳納更重的稅,且等於變相地 鼓勵盜匪劫掠洋商。34
就此信函而言,洋商主要目的之一,在於規避繳納子口稅的規定。子口稅雖然 是天津條約中正式規定的內地貿易稅目,但臺灣的新式海關並未開徵子口稅。雖然 在 1864 年 8 月臺灣海關奉命抽收子口稅,但因考量「臺地向未設局抽收華釐,而 專收洋商子口半稅,恐有藉口」,35 當時並未全面抽收釐金,故海關決定也不對洋 商抽子口稅,避免單方面增加洋商負擔。
樟腦條款卻明文要求洋商入內地購買樟腦須繳子口稅,實際上增加其交易成 本。相對的,當時並未徵收樟腦釐金,華商販運樟腦反而不需另繳釐金。也就是說,
依據樟腦條款,洋商的負擔比華商更重。洋商認為當時臺灣海關並未全面性的徵收
33 FO 228/481, “No.32, Cooper to Alcock, Taiwan,” 25 Nov. 1869. pp. 333-336.
34 FO 228/481, “Enclosure 6 in No. 32, Randall H. Pye (Elles & Co.) and John C. Masson (Tait & Co.) to Cooper, Takow,” 22 Nov. 1869, pp. 362-367.
35 〈總稅務司通令(1886 年第 353 號)Enclosure No.2 臺灣關謹將准監督照會開辦子口情形錄呈 鑒核(1886 年 9 月 25 日)〉,《中國近代海關總稅務司通令全編》,第 4 卷,頁 144。
子口稅,樟腦這項貨物不應該有別於米、糖或其他貨物,被強徵更多的稅金。洋商 因而主張樟腦條款牴觸現行條約,要求固威林避免實施此一條款。36 英商抵制樟 腦條款的態度,值得深究。看來,樟腦條款並不如過去所想,是一份保障洋商權利 的和約。吉必勳於 1869 年 6 月離臺之前,都沒有正式向英國公使呈報條款內容。
或許他當時便接收到在臺英商的反對意見,加之自身去留問題,只好將條款暫且擱 下。37
當時的情況,看起來是洋商一方面聲稱樟腦條款已撤廢官廠,從此可自由交易 樟腦;另一方面又主張樟腦條款規定繳納子口稅對洋商不公,拒絕遵守。洋商注意 到條款第一條的漏洞——若無三聯單,僅持遊歷執照,便需沿途繳納釐金——而實 際上當時並無徵收樟腦釐金。因此,德記和怡記洋行就刻意持遊歷執照到後壠交 易,規避向海關繳納子口稅。根據海關的統計,1869 年打狗海關計輸出樟腦 1,508 擔,淡水海關 13,797 擔,該年兩海關卻全無子口半稅進項。38 洋商持遊歷執照販 運樟腦,可以說成功地規避了內地貿易稅項。
顯然,海關和英商在是否遵守樟腦條款的立場上產生歧異,新上任的英領事則 夾在中間左右為難。固領事並沒有完全接受英商的意見,例如他認為若按天津條約 規定,洋商原本就不可在非條約口岸區域租用貨棧;然而他也憂心,確實該條款似 乎使中國官方不必為英商在「番界」發生的損失負任何責任。固領事揣測臺灣官員 的意圖,是要讓洋商自行承擔樟腦交易的種種困難,並可以知難而退。最後,固威 林的意見是,雖然應該實施樟腦條款,但是建議公使能和中國官方協商,修改部分
顯然,海關和英商在是否遵守樟腦條款的立場上產生歧異,新上任的英領事則 夾在中間左右為難。固領事並沒有完全接受英商的意見,例如他認為若按天津條約 規定,洋商原本就不可在非條約口岸區域租用貨棧;然而他也憂心,確實該條款似 乎使中國官方不必為英商在「番界」發生的損失負任何責任。固領事揣測臺灣官員 的意圖,是要讓洋商自行承擔樟腦交易的種種困難,並可以知難而退。最後,固威 林的意見是,雖然應該實施樟腦條款,但是建議公使能和中國官方協商,修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