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7 年 9 月,李紹——在淡水條約口岸的寶順洋行(Dodd & Co.) 作為華籍 僱員——押運一批樟腦,取道淡水河從臺灣府淡水廳艋舺(今臺北市萬華區)出發,
前往淡水口岸。但是尚未抵達口岸,李紹就遭到拘捕,連人帶貨被押回艋舺的「腦 館」。腦館委員余壽鼎指控李紹「販賣私腦」,對其用刑並拘留。次日,在寶順洋 行向駐淡水口岸的英國副領事何為霖(Henry Holt)通報後,副領事親自前往腦館 交涉,帶回李紹。李紹隨後向何為霖具稟,其稟文指稱,當腦館委員訊問時,他先 表明自己為「英商雇夥」,並且:
將身上所帶之中外通商和約當堂繳驗,自想冤有可伸。不料反被包商之委員 余……將紹所繳之和約擲地……
李紹還說自己拒絕承認販賣私腦,結果遭受私刑拷打,懇請何為霖會同地方官究辦 拘捕他的腦館委員等人。1
李紹事件的導火線,就是樟腦這個稀有商品。原本臺灣島上的樟木被列為軍工 廠用來修造戰船的管制物品,只有擔任軍工廠採料的軍工匠首可以採伐,連帶由樟 木提煉樟腦,也屬於匠首包賣的權利,其他民人一律不可製造販賣,否則視為走私。
不過,1842 年開始,清朝依循與歐美各國簽署的條約及相關章程細則,陸續在境 內增開條約口岸(Treaty Port,由於係條約規定而設,本文皆稱之為「條約口岸」,
以有別於清朝自行開放的「自開口岸」)。依據 1858 年《天津條約》,在清朝治 下的福建省臺灣府,自 1862—1865 年之間,陸續設置淡水、雞籠(兩者並稱淡水 口)和打狗、安平(兩者並稱打狗口,1890 年改稱臺南口),共四口為條約口岸。
開放條約口岸,主要作用在於允許外國人自由居留、貿易(請注意,條約所涉及的 不僅是條約口岸的事項),與中國沿岸其他條約口岸和外國港口通商,一般咸稱為
「開港通商」。所以 1862 年 7 月,淡水成為條約口岸後,由於條約規定洋商有自 由買賣各貨的權利,洋商因此認為樟腦也可自由貿易,而臺灣原本由軍工匠首包賣
1 FO 228/400B,〈李紹稟(1867 年 10 月 3 日)〉,頁 13-14。
樟腦的作法係屬違反條約。然而,當寶順洋行派華籍雇員李紹去蒐購樟腦時,由軍 工匠首負責管理的腦館,仍舊以走私之名逮捕李紹。
從過去的條約口岸歷史研究來看,臺灣的李紹事件,或是其他口岸的類似情況,
大概被放在外交與法制的脈絡下來討論。臺灣的官員為什麼不遵照條約開放自由 貿易?英國的商人和領事如何應對臺灣方面的違約行為?而李紹事件還沒有圓滿 的答覆之際,1868 年 2 月,安平口的怡記洋行(Elles & Co.)也有一批樟腦被扣 押,洋行的代理人必麒麟(William Alexander Pickering)向英國署領事吉必勳(John Gibson)申訴後,領事不僅和臺灣道交涉,還召來英國砲艦封鎖安平口,甚至一度 砲擊安平。最後負責交涉的興泉永道曾憲德和吉必勳簽訂「樟腦條款」,確立洋商 可以自由買賣樟腦的權利。
除了樟腦糾紛外,臺灣開港後還有層出不窮的事件,如船難、傳教紛爭,也已 經產生許多分析研究。回顧過去的研究成果可以發現,首先是聚焦於開港後的經濟 發展,從商品和市場的變化,指出 19 世紀下半葉到 20 世紀初期,臺灣條約口岸的 貿易規模有明顯增長。論者主張臺灣數種主要商品(茶、糖、樟腦)的出口量大幅 成長,進而改變腹地生產與消費的模式,更帶動臺灣社會經濟變遷。其研究方法主 要分析海關(Chinese Imperial Maritime Customs)的貿易年表(Annual Returns of Trade)和貿易年報(Annual Reports on Trade)所記錄的總體進出口量/值數據的 變化,走向以價格漲跌、貿易興衰解釋社會變遷的路徑。2
2 林滿紅,《茶、糖、樟腦與臺灣之社會經濟變遷(1860~1895)》(臺北市:聯經,1997);戴寶村,
《清季淡水開港之研究》(臺北市:師大史研所,1984)。
資料來源:黃清琦等繪製,《臺灣歷史地圖》(臺南市:臺灣史博館,2015),頁 74。
圖 一-1 臺灣通商口岸與涉外事件分布
但是須要解釋條約口岸的衝突事件時,涉及外交、法制的研究取徑受到重視。
研究者主要利用官方的外交檔案與海關出版品,包括清廷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以下 簡稱總理衙門)、英國外交部(Foreign Office,以下簡稱 FO)之檔案,討論事件 中清朝與其他國家進行外交談判後如何確立條約口岸的運作,進而帶動社會變遷,
3 也使我們更廣泛地認識條約制度下的法律運作與國際關係,奠定了條約制度研究 的基礎。此一研究取徑大致上是沿著費正清(John King Fairbank)及其後繼者在 20 世紀中期引領的學術潮流前進。費正清認為,英國爭取簽訂條約的根本動機是希望 廢除廣州一口貿易的限制,保障英國對中國貿易的機會;並非侵略中國領土。而當 條約口岸開放後,領事裁判權、租界是延續清朝過去分別管理外人的傳統,關稅率 亦延續過去的標準。條約本身也會對洋商做出限制,例如將洋商集中在條約口岸。
而英國派駐中國的公使和各地領事,主要任務雖是推動對中貿易的成長,但為了遵 行條約的規定,甚至會與英商立場相左。4 不過,中國的研究者更傾向於強力批判 帝國主義與殖民主義,如李育民《近代中國的條約制度》(1995)主張,開放條約 口岸後,實行的領事裁判權侵害中國的司法權,租界侵害中國的領土,協定關稅侵 害中國的財政;他認為中外條約實質上損害中國的主權,具有「不平等」的性質。
5對比中外研究,中國學者多因持守民族主義觀點,對於條約制度的理解較為單一 且刻板。而費正清的研究提醒研究者,不要將所有外國勢力視為鐵板一塊;條約對 中外雙方都有影響,而非僅是外國加諸於中國的「侵略」。
自 1990 年代以降,文化史的浪潮帶動新一波條約口岸的研究,舉凡建築、休 閒娛樂、媒體、翻譯和語言、警務的討論,使我們更了解生活在條約口岸的外國人 及外國勢力的運作。但是,畢可思(Robert Bickers)認為,貿易、外交和文化史雖 然有其重要性,卻難以從這些研究理解地方基層(local level)的實況,現在應該要
3 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專書,如黃嘉謨,《美國與臺灣—一七八四至一八九五—》(臺北市:中央硏 究院近代史硏究所,1966);葉振輝,《清季臺灣開埠之研究》(台北市:著者,1985);蔡蔚群,
《教案 : 淸季臺灣的傳敎與外交》(臺北縣蘆洲市:博揚文化,2000)。
4 John King Fairbank, Trade and 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 the opening of the treaty ports, 1842-1854,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3).
5 李育民,《近代中國的條約制度 》(長沙市:湖南師範大學出版社,1995)。
更細緻地討論條約口岸是在什麼樣的脈絡和社會關係下運作,又如何嵌入廣大的 中國、殖民地與國際關係中。6
循著畢可思提出的路徑,本文嘗試以社會史的視角來觀察條約制度(Treaty System)與地方社會的交互作用。如果回到開頭李紹和樟腦糾紛的案例,可以發現 過去的研究取向已經提供許多深入的資訊,包括經濟研究重建了臺灣開港後樟腦 的出口量、貿易額和產銷結構。外交研究則指出,地方官員不諳條約,通過英國領 事和地方官的談判,廢止了軍工匠首的包賣制,允許樟腦自由貿易。後來相關討論 進一步提升至「文化衝突論」的層次,認為是中外雙方對條約的理解存在文化差異,
導致衝突擴大。例如陶仁明(Antonio C. Tavares)討論樟腦糾紛時,引用「自由貿 易帝國主義」的理論,認為英國領事和商人在「自由貿易」的意識型態下,將臺灣 原來實行的軍工匠制度視為「壟斷」,為了樟腦貿易的利益,必須強迫中國撤銷這 種違反條約的障礙。7
但是從社會史的視角,以李紹和樟腦糾紛為例,我們關心的不是臺灣地方官有 沒有違反條約,而是地方官是在什麼樣的社會結構下採取排斥條約,維護軍工匠包 賣權的態度?他們的考量是什麼?軍工匠首在這個事件中扮演什麼角色?李紹只 是一個無辜的受害者嗎?李紹的稟文作為一個文本,可以提出多樣的社會史問題。
第一,李紹是向領事而非向中國地方官控訴自己遭受的暴力對待,顯然他知道作為 一個英商的華籍僱員,可以獲得英國領事的保護,利用領事裁判權來維護自身權 益。英國領事對他而言,是地方上足以和中國地方官抗衡的另一個權力者。第二,
顯然李紹也非常明白,當自己表明英商僱員身份,又拿出一紙中外通商和約(應為
《中英天津條約》)後,便能證明他可合法販運樟腦。雖然我們不能確定李紹在事 發當時,身上是不是真的帶著一份天津條約,但可以肯定,李紹知道必須把這個要 素寫在稟文中,加強他的正當性。第三,李紹的稟文描述腦館委員把條約擲下,試 圖呈現腦館委員不尊重、不遵循條約的態度。通過李紹這個案例,可以看到一個民
6 Robert Bickers, and Isabella Jackson, eds. Treaty ports in modern China: law, land and power. (Abingdon, Oxon; New York: Routledge, 2016), pp.10-14.
7 Antonio C. Tavares, “Crystals from the savage forest:Imperialism and capitalism in the Taiwan camphor industry, 1800--1945 (China).” (Ph.D. Dissertation, Princeton University, 2004), p.51, 67. 陳德智,〈清 末臺灣安平砲擊事件之研究〉,《臺灣文獻》61:3(2010 年 9 月),頁 151-190。
人很清楚地意識到條約賦予他的權利,包括不需要遵守原地方官府設置的樟腦禁 令,並透過另一個權力者—領事—來獲得庇護。這提醒我們,實施條約制度,開放 條約口岸,不僅給予洋人合法貿易、傳教與居留的權利,也將影響該地官員治理及 民人行動的模式。無疑的,社會史視角的討論將使我們更貼近條約口岸所在的地方 人群的思考和行動邏輯。
為了從社會史視角討論清代臺灣的條約口岸和地方社會,本文嘗試把握四個 內在相互關聯的現象:制度變遷、華洋分類、地方治理和官商關係。首先,將實施
為了從社會史視角討論清代臺灣的條約口岸和地方社會,本文嘗試把握四個 內在相互關聯的現象:制度變遷、華洋分類、地方治理和官商關係。首先,將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