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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條約制度和釐金的對立與協調

第三節 包辦釐金與商場角力

1871 年,黎兆棠順利設置樟腦釐金後,也要求淡水同知試辦抽收茶釐。原本 規劃每擔茶收釐銀 1 元,74 但因茶商抗爭,旋降為每擔 0.5 元。75 在 1872 年之前,

臺灣府設置的各項釐金,大致成為定章。(如圖五-3)

圖 五-3 臺灣抽收釐金項目與時間

雖然個別區域或商品的費率有所調整,如 1873 年(同治 12 年),北部洋藥釐 金費率從一箱 64 元,提高到 76 元,76 但基本項目未變。然而,釐金的進帳卻是 逐漸下滑。洋藥釐金「日形短絀,臺南全年僅征六八洋銀七、八萬元,臺北不過四 萬餘元,不敷比較」。77 1877 年,臺灣道夏獻綸也指責府城郊商短報船貨釐金:

74 陳培桂,《淡水廳志》,頁 114-115。

75 “Notes by Acting Consul Gregory on the Tamsuy Report,” in Taiwan: Political and Economic Reports, v.1, pp.324-325.

76 H. E. Hobson, “Tamsui (Formosa) trade report, for the year 1873,” in Inspector General of Customs, Reports on Trade at Treaty Ports in China, for the Year 1873 (Shanghai: Statistical Department of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1874), p.

77 劉璈,〈禀臺南北各商承辦洋藥茶腦船貨稅釐情形由(1882 年 9 月 5 日)〉,《巡臺退思錄》,頁

1840 1850 1860 1870 1880 1890 1900 百貨釐金

洋藥釐金

船貨釐金

樟腦釐金

茶釐金

百貨釐金

不論何項貨物,均按船隻樑頭抽收,為數本極輕微,乃自十三年暫行遞減二 成,後該郊商等仍然多有虛報,臺南各局卡所征,竟有不敷局用,更屬有名 無實。78

由此可知,原本船貨釐金每百擔徵收 2.4 元,1874 年甚至又減免二成,但郊商短報 的情況沒有改善,以至於所收釐金甚至無法維持一個地方釐局、釐卡的常用經費。

當時臺灣進出口貿易額整體上升的趨勢下,釐金收入卻未對應成長。

事實上,逃漏釐金的狀況十分普遍。除了從淡新檔案可以看到有華商為了逃漏 釐金,從地方小口趁夜出航的案例。79 在條約口岸也有其他手法,像是在 1876 年 初,淡水稅務司就聽聞,北部的買辦利用洋行「路照」逃避釐金。原來淡水口岸的 洋行多同時在大稻埕、艋舺和雞籠設貨棧,因此艋舺釐金總局發給洋行一種路照,

持之將進口洋藥轉運至他處貨棧時,不需再次納釐。但洋行買辦私下利用這種路照 來掩護自己的交易,將洋藥運往各地販賣而不繳納釐金。釐金局因而希望加強規 範,要求英商親自申請路照,並註明有效時間,以便防範買辦的投機行為。80 淡水 海關稅務司就指出一個驚人的數據:1878 年由淡水海關進口 1,609 箱鴉片中,只 有不到一半繳納釐金。81 英國副領事則表示,每年北部洋藥釐金粗估應有 9 萬元,

但釐金局的淨收入卻不到 4 萬元。82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郊商與釐金事務的關係。各地釐金局和郊應有相當緊密的 合作關係,甚至人員可能有所重疊,例如臺灣道黎兆棠也曾委請艋舺郊商代收樟腦 釐金。從臺灣道夏獻綸指責郊商短報船貨釐金一事亦可知,當時的釐卡其實須要郊 商配合呈報才能徵收釐金。有趣的是,郊商本身就是進出口商又介入徵收釐金事 務,結果卻大量地逃漏釐金。釐局人員、郊商和郊可以說形成一個共利結構,掌握 釐金的實際徵收作業,明顯偏向對自身有利的操作。在徵收過程中,也有大量釐金

107-109。

78 FO 228/955, “Incl. in Mr. Frater’s No.13 of 30th June 1877,” May 1877, p.180.

79 〈准臺北釐金局委員何林移據後壠厘金司事鄭獻廷稟船戶金合泰等逃漏抗繳釐金移請飭傳行保 訊追由(1879 年 9 月)〉,《淡新檔案》,館藏號:13501。

80 “Report on the Foreign Trade at Tamsui and Kelung during the year 1876,” in Taiwan: Political and Economic Reports, v.2, pp.136-137.

81 Walter Lay, “Tamsui Trade Report, for the year 1878,” 《清末台灣海關歷年資料》,頁總 207。

82 “Report on the Foreign Trade of the Ports of Tamsuy and Kelung during the Year 1880,” in Taiwan:

Political and Economic Reports, v.2, p.738.

流入制度執行者(釐局人員、郊商)私人之手。淡水關稅務司就認為,釐金局不是 疏忽就是故意無視其人員的行徑。83

淡水關稅務司主張應改由新式海關來負責徵收釐金,並將所收釐金全額上繳 省府,再由省分配運用。其實,早在 1861 年,總稅務司赫德就向總理大臣奕訢提 議進口鴉片由海關「稅釐並徵」,但未獲採納。淡水稅務司則認為臺灣各口岸開放 不久,很適合作為試驗「稅釐並徵」的區域,如獲成功,即可進一步推行到其他口 岸。然而,他話鋒一轉,直指從釐金獲利的官員和其隨屬不可能同意實行此方案,

即便改成由海關「稅釐並徵」,他們也將另立名目徵收新稅。84 換句話說,海關人 員也體認到釐金的運作,已是本地官商利益結構難以動搖的一環。

臺灣道大概也能體認這樣的狀況,是以直接將釐金交付商人包辦,協調一個互 相能接受的價碼,也就是回到類似官租、專賣事業的合作模式,也不失為一種良策。

根據林文凱研究,即使只計算通過新式海關進口的洋藥數,根據官方所訂的抽收費 率,釐金應有的收入大大高於商人認繳金額,而這只是計算從海關進口的部分,尚 不包含由小口進出的中式帆船。85 經由官商協調,包商既可獲得巨利,官方也能 確保一定額度的進帳。

1875 年(光緒元年),臺灣道夏獻綸先將臺灣南部的洋藥釐金正式改為「商 辦」,由包商王青雲等一年認繳 8 萬銀元,釐金制度有了結構性的轉變。86 夏獻 綸還認為船貨釐金已經有名無實,決議「改章辦理」,要求召集郊行,討論由以前 的「從量徵收」改為「按貨徵收」。但是,府城三郊聯合具稟懇求「免設釐卡,請 歸三郊簽首照章代辦,按月儘征儘解」。夏獻綸同意三郊的提案,自 1877 年 5 月 開始,裁撤府城釐局,由三郊照原來的「官訂章程」,凡出口土貨每百擔徵收船貨 釐金 2 元,按月上繳。87 夏獻綸也多次嘗試將北部的洋藥釐金發包給商承辦,且 親往臺北府邀集北部商人協商,但截至 1878 年底(光緒 4 年),雙方還沒能達成

83 Walter Lay, “Tamsui Trade Report, for the year 1878,”《清末台灣海關歷年資料》,頁總 336-337。

84 Walter Lay, “Tamsui Trade Report, for the year 1878,”《清末台灣海關歷年資料》,頁總 336-337。

85 林文凱,〈晚清臺灣的財政改革:劉銘傳財政改革事業的分析〉,發表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主辦,「清代財經史國際學術研討會」,2014 年 11 月 20-21 日。

86 H. O. Brown, “Takow Trade Report, for the year 1875,”《清末台灣海關歷年資料》,頁總 195。

87 FO 228/955, “Incl. in Mr. Frater’s No.13 of 30th June 1877,” May 1877, p.180.

共識。88 直到 1880 年底(光緒 6 年),臺灣道張夢元才終於將北部洋藥釐金交由 Taiwan: Political and Economic Reports, v.2, p.454.

89 “Report on the Foreign Trade of the Ports of Tamsuy and Kelung during the Year 1880,” in Taiwan:

Political and Economic Reports, v.2, p.738. 另見薛紹元,《臺灣通志稿》,頁 314。

1885

92 原文為 Corruption in the collection of the likin up to the first half of this year made the difference in the tariff amount not much felt. 見 H. O. Brown, “Takow Trade Report, for the year 1875,”《清末台灣海 關歷年資料》,頁總 195。

控制收繳釐金。當時雖然海關已有發放子口稅單,但是洋商只有在運輸樟腦時才請

93 Walter Lay, “Tamsui Trade Report, for the year 1878,”《清末台灣海關歷年資料》,頁總 338。

94 Wm. Donald Spence, “Report on the Trade of Taiwan for the Year 1885,” in Taiwan: Political and Economic Reports, v.3, p.742.

95 〈臺南盂蘭盆會〉,《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05 年 8 月 24 日,4 版。

96 李佩蓁,〈國際貿易與臺灣糖商的轉型:以打狗陳福謙家族為例,1860–1905〉,《海外華人研究 Translocal Chinese: East Asian Perspectives》9:1(2015 年 12 月),頁 54-72。一直到 20 世紀初 期,陳家不但兼併臺灣島內的砂糖採購,甚至寡佔臺灣對日砂糖貿易 1/2 市場。1884 年,陳家 已有家產數百萬,財富僅次於板橋林家。

97 FO 678/3164, “Dispute between Tait and Co and Shun Yüan,” 1880.

98 FO 678/3139, “Miscellaneous documents written in Chinese.” 根據此件中陳罩與和記洋行的買辦契 約,黏附陳日翔再批文:「茲先嚴謝世,經稟胞叔陳北學,議准藻耀從五月十九日仍照舊章約保 和記郡、旗兩處買辦生理」,可知陳罩即為陳北學。

99 FO 678/3037, “Agreement between S Wan and S Ho,” 1879; FO 678/3139, “Miscellaneous documents written in Chinese.”

順源允許德記斷不與許阿布買賣往來,亦不用許阿布辦行內生理事務。100 許布家族原先在開港前就憑著和臺灣道的關係,經營樟腦貿易,率先與洋商往來

(詳見第二章、第三章)。但德記洋行考量新的情勢,改聘陳北學為買辦,陳家和 許家就此種下嫌隙。

原先北部釐金在官辦時期每年淨額不到 4 萬元,包商在 1880 年以 5 萬元認繳 似乎過於吃虧。但薛樹華在 1881 年繼續以同價位承包,當年釐金收入只計算由淡 水關輸入的部分就高達 11 萬元,以至於官方又要求薛氏再多繳 3 萬元。101 南、

北包商認繳金額逐年提高,可知商人承攬釐金除了有利可圖,其利潤成長空間亦相 當可觀,官方能取得的數額也隨之增加。

1881 年中,劉璈接任臺灣道,依然維持洋藥釐金商辦,包商亦如舊。不久,

上級官員卻要求他大幅度調整釐金費率。福建巡撫岑毓英指明「臺灣各海口抽收洋 藥稅釐,與南臺、厦門章程輕重互異,商民嘖有煩言,亟應查明更正,以昭公允」。

按廈門、南臺的洋藥釐金章程規定,洋藥無分大小,每百斤南臺口征正雜各款銀 83.2 兩,厦門口征正雜各款銀 84.69 兩,但臺灣徵收費率,分別是大洋藥每箱 42-54.4 兩,小洋藥每百斤 23-43 兩,102 比起廈門、南臺輕減甚多。103 部分商人特意 從臺灣進口洋藥,繳納較低釐金後,再以中式帆船轉出口到福建省其他口,如泉州,

造成廈門、南臺口岸的進口量下跌,釐金減少。104

劉璈不得不依令修改臺灣洋藥釐金的費率,提出新的釐金章程,宣佈從 1881 年 12 月 30 日起,不分大小洋藥,每箱正雜各款 80 兩(包括華稅、票稅、釐金、

海防護商經費等正款,補水、耗餘、釐餘等雜款),如此即與廈門、南臺不相上下。

105 接著,劉璈向閩浙總督何璟回報,修改臺灣釐金費率後,也將臺南各口的承包 認繳金額,由六八銀 10.56 萬元,提高為 23 萬元;臺北各口,由七二銀 5 萬元,

100 FO 678/3164, “Dispute between Tait & Co. and Shun Yüan,” 1880.

101 “Report on the Foreign Trade of the Ports of Tamsuy and Kelung during the Year 1881,” in Taiwan:

Political and Economic Reports, v.3, p.134.

102 對照前丁曰健實施的章程費率換算為庫平兩。

103 劉璈,〈詳覆臺灣各海口抽收大小洋藥章程并擬提款籌辦善後事宜由〉,《巡臺退思錄》,頁 105-106。

104 Henry J. Fisher, “Tamsui trade report, for the year 1883,” 《清末台灣海關歷年資料》,頁總 614-615。

105 劉璈,〈詳覆臺灣各海口抽收大小洋藥章程并擬提款籌辦善後事宜由〉,《巡臺退思錄》,頁 106。

改為六八銀 14 萬元。就連茶腦、船貨釐金,也仿照洋藥釐金商辦之法,由衛伊才、

張慶雲以 13 萬元承包。

張慶雲以 13 萬元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