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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條約制度與樟腦貿易的開放

第一節 軍工匠首與樟腦包賣

1725 年(雍正 3 年)臺灣府城設立軍工廠,負責修造水師戰船,同時建立「軍 工匠」制度,即在各行政區設匠首一名,率軍工匠採伐臺灣內山木料,主要是樟木,

以供應軍工廠修整戰船之用。1 臺灣道負責管理軍工廠,並選派「軍工匠首」,由 匠首召募匠人入山伐木。直到 19 世紀初,臺灣道在南路派有琅嶠匠首(鳳山縣),

北路有淡水廳屬匠首。2 在軍工匠制度中,匠首的職責是在進行伐木的山場監督料 匠,「設藔督率匠夫」,並在主要林場和沿岸河口設立「料館」來收貯木料,然後 將採製的木料,拖到海口的料埕,再以船運送至軍工廠交收。3 軍工匠首承辦木料,

不但沒有獲得官方貼補費用,還需額外繳一筆規費,作為軍工廠的津貼。4 相對的,

官方則授予匠首獨占以剩餘樟木料熬製樟腦並販售的權利,有所謂「匠首之利在樟 腦」之說,5 因此擔任匠首仍是有利可圖。由於各屬匠首是該轄區唯一合法的伐木

1 陳國棟,〈「軍工匠首」與清領時期臺灣的伐木問題(1683-1875)〉,收錄於陳國棟,《臺灣的山海 經驗》(臺北市:遠流,2005),頁 320-356;李其霖,《清代臺灣軍工戰船廠與軍工匠》(新北市:

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13)。

2 「軍工大廠所用本地土料木件,向係南路之瑯嶠、北路之淡水兩匠首承辦」,參見姚瑩,〈與鹿春 如論料匠事(1821 年)〉,《東槎紀略》(文叢第 7 種),頁 112-115。

3 FO 228/317, “Enclosure in No. 14, Mr. Swinhoe,” 8 Apr. 1864, p. 16.

4 「各屬有料差、有匠首承辦料物,由各鱏船運廠,向來於差役中點派;有應交公費,亦為廠中工 需津貼」,參見徐宗幹,〈請變通船政書一〉,《斯未信齋文編》,頁 73-78。

5 陳盛韶,《問俗錄》(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83),頁 136。

者,其製作賣售的就是「官腦」。若非匠首而私自煉製樟腦,也就是「私腦」,被 會,2006[1834 原作]),頁 110;陳國棟,〈「軍工匠首」與清領時期臺灣的伐木問題(1683-1875)〉, 頁 338-339。陳國棟原即推測黃世恭可能為軍工匠首,由上述檔案中提及「傳請軍工匠首黃世恭,

業戶董再興召募泉民七千餘名」,可確知其匠首身分。

又如大龍峒陳悅記家族也曾擔任匠首。該家族渡臺第二代陳遜言(1769-1847), 泉州府同安縣人,在 1788 年(乾隆 53 年)與兄弟來臺依父,稍有積蓄後經商,自 稱「招夥合作恆豐生理,後又招夥合作長興生理,兼掌料館事務,漸次獲利」。14 陳遜言辦理料館大約在 1825 年(道光 5 年)左右,連橫《臺灣通史》也指遜言「攬 辦料館致富」。15 陳遜言是在經商累積資本後,經由攬辦軍工匠首一職而獲利更 甚。1848 年(道光 28 年),陳遜言還捐「料館六十二間,曠地一所,年繳銀三百 圓,又繳地基銀十三圓三角」,作為淡水廳艋舺街學海書院的租息。16 遜言有五 子,其中長子維藻(1795-1837)在 1825 年中舉人,早逝。四子維英(1811-1869)

則於 1859 年中舉,後出掌仰山、學海書院。17 北臺灣的舉人、生員多出於維英門 下,時人尊稱為「陳老師」,其宅邸為「老師府」。18

在艋舺黃世恭、大龍峒陳悅記家族的相關記述中,尚未強調其從事樟腦交易。

不過,姚瑩就提到在 1810-20 年間擔任淡屬軍工匠首的杜長春,即「以煎煮樟腦獲 利」。而當時噶瑪蘭廳尚未設立軍工匠首,故亦有不少民人「入山煎煮樟腦,售賣 漸多」,這些人也「略有身家,而出資鳩工牟利矣」。由於私腦影響匠首杜長春的 樟腦銷量,杜因而稟請入噶瑪蘭廳設立料館,欲將該地樟腦也收為自己掌控,結果 遭蘭地各山小料匠抗拒。杜遂向臺灣道葉世倬控告蘭地料匠「抗辦軍工」,葉道臺 下令飭拿蘭地料匠。雖然噶瑪蘭廳通判高大鏞試圖採用折衷方案,將料匠提供頭圍 縣丞衙門的木料減價一半做為罰金,而不再論及設料館和追究辱匠首之罪。但在杜 長春堅持下,葉道臺嚴厲要求拘捕料匠,導致蘭地料匠起而為亂。之後姚瑩建請道 臺考量蘭地的特殊情況,才緩和局勢。此一事件反映出樟腦產業的利潤已經引起相 當關注,人們也試圖擺脫軍工匠首的控管,但原初奠基於道臺-匠首的體制,仍然 發揮相當的效力。姚瑩提及杜長春久任匠首,「時時求退,歷任皆姑容之,匠首益

14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私法人事編》(文叢第 117 種),頁 783-789。從黃世恭和陳遜言 的相關記載可知,「軍工匠首」和「掌理料館」可視為同義詞。

15 連橫,《臺灣通史》(文叢第 128 種),頁 504、1004。連橫所指的「料館」,可能係指 1825 年設 立的「艋舺料館」。

16 陳培桂,《淡水廳志》,頁 139-140。

17 陳浩然、陳培璥編,《登瀛文瀾渡臺始祖族譜》(臺北:編者,1953),頁 1、23。

18 徐麗霞選注,《陳維英集》(臺南市:國立臺灣文學館,2013),頁 98。

驕」。19 顯然杜甚至以退辦匠首來脅迫官方,臺灣道似乎並不希望其退辦,才屢屢 配合。

曾任鹿港同知的陳盛韶指出,臺灣道例修哨船,價銀雖然由布政使司支給,但 多不敷,因此必須依賴匠首補貼,才能完成例行船政。20 這或許可部分說明臺灣 道和匠首的互利關係,但如前述,由於匠首繳納的規費成為臺灣道可彈性運用的款 項,在地方財政上起著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