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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條約制度與「洋行」的操作策略

第三節 政權交替與洋行轉型

1895 年的中日馬關條約將臺灣割讓日本,在該年 10 月日軍即將進入臺南 城時,英國長老教會巴克禮牧師(Rev. Tomas Barclay, 1849-1935)觀察到本地 人想方設法透過與洋人建立連結,以保障自身安全。他發現稍懂英文的人寫了

“This property belongs to Messrs. Bain and Co.” (此地產屬於怡記洋行),好幾 家店舖門外都貼著這樣的告示,希望藉此逃過日軍劫掠。巴克禮因而對怡記洋 行的行東邊阿蘭(Allen Bain)說,只要來府城認領這些自稱屬於他的地產,可 以立刻致富。90 在日軍進城後,大西門外的五條港也有多家民房升起外國國旗,

顯然也是企圖藉此獲得保護(圖六-4)。

不過,在臺灣進入日本統治時期後,清末來臺發展的「洋行」卻迅速走向頹 勢。根據《行業名錄》,91 原本在 1895 年,淡水口岸(包括基隆)還有和記、

水陸、公泰、怡和、嘉士、瑞記、魯麟、德記等 8 家洋行(圖六-5),臺南口岸

(包括打狗)也有怡記、慶記、瑞記、東興、美打、德記、唻記等 7 家洋行。到

87 吳質卿,《臺灣戰爭記》,《乙未之役打狗史料—中文編》,頁 100。

88 〈譯東報紀臺灣事〉,《申報》,1895 年 10 月 26 日,1 版。

89 姚錫光,《東方兵事紀略》,頁 304。

90 Edward Band 著,楊雅婷譯,《福爾摩沙的巴克禮》(臺南市:臺灣史博館,臺南神學院,2015), 頁 135。

91 正式名稱為 The Directory & Chronicle for China, Japan, Corea, Indo-China, Straits Settlements, Malay States, Siam, Netherlands India, Borneo, the Philippines, &c.,本文簡稱為《行業名錄》, 係由香港孖剌西報社(Hong Kong Daily Press)於每年初出版,收錄該年中國、日本、朝鮮、

印度支那、海峽殖民地、馬來州、荷屬印度尼西亞、北婆羅洲和菲律賓等地之口岸的洋行和 洋人名錄。本文以下引用《行業名錄》部分,僅說明年份,不再一一引註。

了 1905 年,淡水口岸只剩下和記、怡和、德記,臺南則只有怡記、德記和唻記 繼續營運。92 反觀洋行在中國大陸,則能延續到 1949 年。1895 年之後,臺灣的 政經環境究竟有何轉折,導致洋行式微?例如瑞記洋行在 1905 年的《行業名錄》

中,仍登錄在淡水口岸,然該行名下並無任何駐臺辦事人員,代表已無實際營 運。瑞記洋行 1895 年前獲利績效極佳,但進入日本統治時期,卻不到 10 年內 就走到盡頭。

資料出處:《臺灣諸景寫真帖》(東京:陸地測量部,1896)。

92 此處統計僅限於清末即已來臺的洋行存續狀況,當時臺灣南北口岸又另有自 1895 年後才來 臺的洋行,不在此內。

圖 六-4 臺南大西門城樓上遠望城外及安平的光景

186018651870187518801885189018951900 行(Dent & Co.) 行(John Forster & Co.) 洋行Milisch& Co.) Lesser & Co., Lesser & Hagen & Co. 行(Dodd & Co.) 行(Boyd & Co.) 行(Elles & Co.) 行(Brown & Co.) 行(Tait & Co.) 士洋行(Laprak & Co., Douglas 行(Fearon, Low & Co.) 行(Ollia & Co., D. D. 瑞記(Malcampo & Co.) 行(Russell & Co.) 行(Cass & Co.)旗昌) 行(Harger, R. S.) 興記洋行,基隆(Petersen, R 行(Butler) 行(Jardine, Matheson & Co.) 行(Reuter, Brockelmann & Co.)

-5 淡水口岸洋行存續

不能忽略的是,臺灣經歷政權轉移後,對洋行在短期和長程的經營都投下 變數。首先,臺灣條約口岸所適用的「法律」,以及執法者的態度有著相當大轉 變。日本政府在接收臺灣後,宣布日本與歐美各國締結之有效條約也在臺灣施 行,外國人仍可於淡水、基隆、安平、臺南府城及打狗居住與經營商業。上述地 方雖然維持條約口岸的定位,但最主要的貿易項目之一,鴉片進口即遭禁止。而 臺灣總督府亦考慮 1895 年之前,洋行利用買辦的名義在條約口岸之外區域成立 的分行或棧房,是否應繼續核准使用?所謂的「買辦」的資格又該如何界定?

當臺灣總督府調查居留臺灣的外國人及其僱傭時,臺南英國領事館提交名 單(表六-1)顯示,各洋行在條約口岸之外的不少地點都設了分棧,在中部的雲 林、埔里社、集集通常是收購樟腦,在南部的朴子腳、嘉義、鹽水港、東港、阿 里港、萬丹則是收購砂糖,且都有掛著買辦名義。但是在條約口岸之外打著洋行 的招牌,進行採購的「買辦們」是否即法律定義的洋行「代理人」呢?新來乍到 的統治者有著這樣的疑惑。93 臺灣總督府在管理樟腦業時,也決定否認外國人 在條約口岸之外經營樟腦業的權利。94

表 六-1 臺南英國領事館登記各洋行買辦名冊

洋行 地點 姓名 職業 備註

慶記洋行 雲林 蘇振豐 買辦 僱員 5 人

雲林 張汝珍 買辦

雲林 莊浦 買辦

埔里社 徐錦波 買辦 僱員 4 人

埔里社 李克明 買辦

埤頭(鳳山) 陳文生 買辦 僱員 9 人

93 〈外國人居留地外商業取締〉,《臺灣總督府檔案》,5 冊 22 號,外交門通商類,1896 年 4 月 24 日。

94 黃紹恆,〈不平等条約下の台湾領有:樟脳をめぐる国際関係〉,《社會經濟史學》67:4 (2001 年 11 月),頁 377-395。

集集 陳水生 買辦 僱員 12 人

集集 陳查某 買辦

集集 張汝衛 買辦

集集 林媽烟 買辦

打狗 吳烈活 買辦 僱員 15 人

臺南府 莊珍潤 買辦 僱員 24 人

商館 陳澄川 華人職員 僱員 4 人

商館 黃壽三 收帳員

仁記洋行 臺南府 陳洽榮 買辦 僱員 9 人

德記洋行 打狗商館 僱員 2 人

東港順懋棧 僱員 5 人

阿里港順源棧 僱員 8 人

萬丹振復興棧 僱員 2 人

萬丹源順記 僱員 2 人

安平商館 僱員 17 人

旗後德記行 陳升冠 買辦 僱員 10 人

旗後德記行 陳紫雲 第二買辦

臺南商館 方慶佐 買辦 僱員 24 人

怡記洋行 鹽水港 朱簪源 買辦

朴子腳 邱石砌 買辦

嘉義 張英泉 買辦

雲林 鄭振安 買辦

集集 張汝泰 買辦

臺南府 陳纓賜 買辦 僱員 18 人

臺南府 蔡簪蘭 買辦

安平 僱員 23 人

打狗 張清輝 買辦 僱員 21 人

打狗 莊佛山 第二買辦

美打洋行 臺南 莊步墀 買辦 僱員 8 人

臺南 莊清忠 助理買辦

集集 白圻修 買辦

集集 蔡銘庭 買辦

雲林 王自東 買辦 僱員 2 人

鹿港 鄭蹸趾 買辦

鹽水港 鄭秉鈞 買辦

東興洋行 臺南 沈德墨 買辦

打狗 盧潤堂 買辦

集集 高拱宸 買辦

林圪埔 阿發 買辦

安平商館 僱員 6 人

唻記洋行 安平商館 僱員 6 人

臺南 陳維茂 買辦

臺南 沈阿俊 買辦

臺南 莊湖元 買辦

資料來源:〈居留外國臣民ノ姓名國籍職業及住所等取調ノ件〉,《臺灣總督府檔案》,9683 冊 12 號,官房門外事部外人取扱類,1896 年 12 月 1 日。

當時洋行仍循清國時代作法,經常通過外國領事,提出保障財產、人身安全 的要求。可以注意到,日方的回應,與清國時代官方作法有相當差異。例如,

1895 年 7 月,德記洋行要求淡水支廳,將貯存於該行「滬尾鹽倉」中的食鹽搬 出,以利該行存放自香港運來的貨物。且德記在 6 月發放鹽倉內的食鹽給民眾 時,發生紛擾搶奪情事,故亦請求派遣士兵手為,以免門扇遭破壞。淡水支廳要 求德記洋行提出鹽倉的所有權證明,該行提出兩紙文書為證,第一份契約是嘉 士洋行買辦薛棠谷在 1886 年經理商務局時承租官地並建造棧房,於 1894 年將 棧房賣給鹽務總局作為鹽倉。第二份為一紙憑照,是鹽務總局稱此棧房不合用,

再賣給程發記,領照人為程發記。95 而德記洋行稱此人係為該行買辦。結果淡 水支廳會同英國領事,告知德記洋行,「如以買辦名義所有土地、房屋,為日本 法律所不許」。96

1896 年 1 月,德國領事代理英領事照會聲明,指出大稻埕千秋街 22、23、

24 號建築,為英商德記洋行買辦所有,目前由德記洋行使用,卻有穿著似日本 文官服裝 3 人隨便進入,發生侵害情事,請求官方調查。但臺北縣官員調查後 指出該處為舊清國電報局,係公有財產,非買辦人所有,英商德記洋行買辦如稱 其所有,應提出所有權狀之證據。德記洋行聲稱該處的所有權證明在廈門本店,

將向廈門本店取得相關文書。之後,德記洋行提出的契約文書,內容是 1892 年 廣東人楊煜峯向德記洋行借用 2,000 元,以千秋街三所屋舍為抵押,期限兩年;

後來楊氏無法償還借款,將屋舍賣予德記洋行云云。但日方卻指出無法證明楊 煜峯擁有該屋所有權,並發現德記洋行的契約,有偽造的嫌疑。當時日本官員即 懷疑,在此騷動之際,本地人企圖利用英國人的身份來保護自身的財產。97

而同一時間,嘉士洋行的買辦薛棠谷,因涉嫌向「土匪」提供軍火、金錢,

遭日軍追緝。在捉拿薛氏前,日方即向英國領事問明薛氏國籍,確認其非英國籍 之後,予以逮捕。英國領事和嘉士洋行一再以薛氏為英國商行雇用人員,日方未

95 FO 678/3098, “Deed of perpetual lease, Cheng to Tait and Co, Hobe,” 20 Apr. 1897.

96 〈明治二十八年十月中淡水支廳行政事務及管內概況報告(臺北縣)〉,《臺灣總督府檔案》, 24 冊 3 號,文書門報告類,1895 年 12 月 4 日。

97 〈德記洋行地所建物買收ニ關スル件〉,《臺灣總督府檔案》,92 冊 13 號,土地家屋門官有地 類,1896 年 10 月 2 日。

事先知會而逮捕薛氏,對英國領事而言是一種侮辱,對洋行而言則造成損失,要 求釋放薛。英國領事甚至通知駐東京公使,再次提出釋放要求。後來又再要求領 事本人和洋行代表出席審判,但所有要求都被日方拒絕。98

臺灣南部也有類似案例,1896 年 1 月時,英國領事照會鳳山出張所,說明 德商東興洋行在阿猴街的倉庫,原為貯藏米穀之用,現在由打狗兵站部借用,但 隔出部分空間存放買辦盧潤堂的私人財產,卻在 1895 年 12 月 22 日,遭日本工 人侵入,盜取物品,因此要求返還遭竊之物。其次,買辦盧潤堂在阿猴街的房屋 乃是該行商務所需用,目前被軍方徵用,要求日軍發還。對此,鳳山支廳一方面 調查竊案事件,另方面,卻指出阿猴街並非條約口岸,房屋所有人盧潤堂是本地 人,房屋是其私有財產,並非德國人所有,因此「不承認外國領事有干涉的權 利」。99

洋行買辦利用外國領事訴諸保護,卻屢被日本官員拒絕。瑞記洋行應該也

洋行買辦利用外國領事訴諸保護,卻屢被日本官員拒絕。瑞記洋行應該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