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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制度與地方社會——十九世紀臺灣的華洋互動、地方治理和官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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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歷史學系 博士論文

Department of History College of Liberal Art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Doctor Dissertation

條約制度與地方社會

——十九世紀臺灣的華洋互動、地方治理和官商關係

Treaty System and Local Society:

Negotiation between the Sino-foreign Merchants, Diplomats and Government Officials in 19th Century Taiwan

李佩蓁 Pei-chen Li

指導教授:吳密察 教授 Advisor: Mi-cha Wu Prof.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July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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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表目錄 ... iii

圖目錄 ... iii

摘要 ... v

Abstract ... vii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二章 開港前的臺灣地方社會 ... 17

第一節 華洋貿易日趨頻繁 ... 17

第二節 地方財政與紳商協力 ... 25

第三節 官紳商的互利結構 ... 33

第三章 條約制度與樟腦貿易的開放 ... 43

第一節 軍工匠首與樟腦包賣 ... 43

第二節 利益衝突與軍工匠制度鬆動 ... 46

第三節 軍工匠首體制再強化 ... 59

第四節 制定樟腦條款 ... 67

第四章 條約制度與米穀貿易的局限 ... 75

第一節 開港前洋商參與米穀貿易的困難 ... 75

第二節 違反條約制度的米禁政策 ... 81

第三節 天利洋行運米案與撤銷米禁 ... 88

第五章 條約制度和釐金的對立與協調 ... 99

第一節 推展釐金與條約制度的反制 ... 99

第二節 遊歷執照與樟腦釐金 ... 107

第三節 包辦釐金與商場角力 ... 119

第六章 條約制度與「洋行」的操作策略 ... 133

第一節 洋行作為保護傘 ... 133

第二節 經營洋行與官商關係 ... 141

第三節 政權交替與洋行轉型 ... 150

(4)

第七章 結論 ... 163

徵引書目 ... 168

一、 史料 ... 168

1. 中、日文檔案 ... 168

2. 英文檔案 ... 169

3. 中英日文報刊 ... 170

4. 地方志、文集 ... 170

5. 其他 ... 171

二、 專書 ... 174

三、 論文 ...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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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目錄

表 二-1 英商自廣州出口樟腦數量與價格一覽表(1827-1834)... 19

表 二-2 臺灣南部桅桿稅與釐金費率 ... 33

表 五-1 釐金包商與認繳金額一覽表(1875-1887)... 122

表 六-1 臺南英國領事館登記各洋行買辦名冊 ... 153

圖目錄

圖 一-1 臺灣通商口岸與涉外事件分布 ... 3

圖 一-2 章節分配示意圖 ... 9

圖 一-3 條約口岸行政體系示意圖 ... 10

圖 二-1 府城二老口許氏位於晉江縣埭邊村之祖厝 ... 35

圖 三-1 作為領事府的卯橋別墅 ... 58

圖 三-2 香港樟腦價格(1858-1868)... 74

圖 四-1 淡水、打狗關米穀輸出量(1862-1874)... 83

圖 四-2 臺米在廈門市場價格(1866) ... 90

圖 五-1 臺灣各案軍需支出額比較圖 ... 100

圖 五-2 戴潮春案軍需收入額比例圖 ... 102

圖 五-3 臺灣抽收釐金項目與時間 ... 119

圖 五-4 劉璈調整洋藥釐金示意圖 ... 127

圖 六-1 廈門條約口岸圖(1880 年代) ... 136

圖 六-2 蔣士柏填築海埔地位置 ... 146

圖 六-3 基隆火車站旁倉庫 ... 146

圖 六-4 臺南大西門城樓上遠望城外及安平的光景 ... 151

圖 六-5 淡水口岸洋行存續圖 ... 152

圖 六-6 淡水瑞記洋行於《行業名錄》登載資料(1896 年) ... 160

圖 七-1 開港前的地方社會互惠結構 ...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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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858 年的中英天津條約將臺灣列為開放條約口岸之一,使臺灣歷史走向劃時 代的轉折點。過去學者多以由上而下的外交談判,和巨觀的總體貿易量增減來解釋 臺灣開港通商後發生的社會衝突與經濟變遷。本文則以由下而上的社會史視角,聚 焦於基層社會的人群互動,說明居於社會領導地位的紳商如何肆應條約制度帶來 的影響。

本文以樟腦、米穀貿易及徵收釐金問題為例,說明臺灣在開港之前,地方官員 為了彌補地方財政之不足,特許那些與官方有協力關係的紳商,和走私洋商進行交 易樟腦,但節制米穀輸出。洋商則願意繳納地方規費和釐金,從而使三方各獲其利。

然而條約制度實施後,在領事和海關掌理下的自由、開放貿易原則使既有的互利模 式瓦解。更多洋商冀望交易臺灣的樟腦與米穀,亦拒絕再納釐金,地方官員不願失 去財源,因而選擇性地取用條約條文,試圖維持舊有獲利機制,衝突於焉而生。但 隨著條約制度日漸穩定,地方紳商亦靈敏回應變局,利用與洋商的合作關係,在「洋 行」的名義下,援引英國領事和海關稅務司的權威作為自身的保護傘,反而能一面 擺脫地方官員加諸之負擔,一面又在「洋務運動」的政策下獲得新的商務機會,從 而延續其社會與經濟優勢。

關鍵字:條約制度、條約口岸、開港通商、樟腦糾紛、米穀貿易、釐金制度、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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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1858 Sino-British Treaty of Tientsin, Taiwan opened treaty ports to foreign trade, that marked a turning point in the history. Most academic researchers focused on diplomatic negotiations and general trade to explain social conflict and economic change in treaty ports. Contrary to the top-down viewpoint, this dissertation explains how the gentry and businessmen as the social leadership at local level react 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treaty system.

This dissertation illustrates the distribution and struggle of local interests in the case of camphor, rice trade and likin 釐金 problem. Before opening the treaty ports, local officals acquiesced the gentry and businessmen who had a relationship with the government to smuggled camphor to foreign traders. In addition, foreign traders were willing to pay local fees and likin, thus supplementing local finance. However, the tripartite interest structure was disintegrated by the treaty system.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treaty, foreign merchants could trade freely and legally under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nsulates and customs. More foreign merchants requested to trade Taiwan's camphor and rice, while refused to pay likin. The local officials who lost their financial resources, chose to violate the treaty and tried to maintain the tripartite interest structure, so that lead to conflict. As the treaty system became more stable, local gentry and businessmen are also sensitive to change their strategy. The Taiwanese who

cooperate with foreign merchants were protected by British consuls and the commisoner of customs in the name of the foreign firms. They got rid of the control of local

officials, on the other hand, they got new business opportunities during Self- Strengthening Movement, thus continuing their social and economic advantages.

Keyword: Treaty System, Treaty Port, Camphor, Rice trade, Likin(Lekin), foreign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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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1867 年 9 月,李紹——在淡水條約口岸的寶順洋行(Dodd & Co.) 作為華籍 僱員——押運一批樟腦,取道淡水河從臺灣府淡水廳艋舺(今臺北市萬華區)出發,

前往淡水口岸。但是尚未抵達口岸,李紹就遭到拘捕,連人帶貨被押回艋舺的「腦 館」。腦館委員余壽鼎指控李紹「販賣私腦」,對其用刑並拘留。次日,在寶順洋 行向駐淡水口岸的英國副領事何為霖(Henry Holt)通報後,副領事親自前往腦館 交涉,帶回李紹。李紹隨後向何為霖具稟,其稟文指稱,當腦館委員訊問時,他先 表明自己為「英商雇夥」,並且:

將身上所帶之中外通商和約當堂繳驗,自想冤有可伸。不料反被包商之委員 余……將紹所繳之和約擲地……

李紹還說自己拒絕承認販賣私腦,結果遭受私刑拷打,懇請何為霖會同地方官究辦 拘捕他的腦館委員等人。1

李紹事件的導火線,就是樟腦這個稀有商品。原本臺灣島上的樟木被列為軍工 廠用來修造戰船的管制物品,只有擔任軍工廠採料的軍工匠首可以採伐,連帶由樟 木提煉樟腦,也屬於匠首包賣的權利,其他民人一律不可製造販賣,否則視為走私。

不過,1842 年開始,清朝依循與歐美各國簽署的條約及相關章程細則,陸續在境 內增開條約口岸(Treaty Port,由於係條約規定而設,本文皆稱之為「條約口岸」,

以有別於清朝自行開放的「自開口岸」)。依據 1858 年《天津條約》,在清朝治 下的福建省臺灣府,自 1862—1865 年之間,陸續設置淡水、雞籠(兩者並稱淡水 口)和打狗、安平(兩者並稱打狗口,1890 年改稱臺南口),共四口為條約口岸。

開放條約口岸,主要作用在於允許外國人自由居留、貿易(請注意,條約所涉及的 不僅是條約口岸的事項),與中國沿岸其他條約口岸和外國港口通商,一般咸稱為

「開港通商」。所以 1862 年 7 月,淡水成為條約口岸後,由於條約規定洋商有自 由買賣各貨的權利,洋商因此認為樟腦也可自由貿易,而臺灣原本由軍工匠首包賣

1 FO 228/400B,〈李紹稟(1867 年 10 月 3 日)〉,頁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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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腦的作法係屬違反條約。然而,當寶順洋行派華籍雇員李紹去蒐購樟腦時,由軍 工匠首負責管理的腦館,仍舊以走私之名逮捕李紹。

從過去的條約口岸歷史研究來看,臺灣的李紹事件,或是其他口岸的類似情況,

大概被放在外交與法制的脈絡下來討論。臺灣的官員為什麼不遵照條約開放自由 貿易?英國的商人和領事如何應對臺灣方面的違約行為?而李紹事件還沒有圓滿 的答覆之際,1868 年 2 月,安平口的怡記洋行(Elles & Co.)也有一批樟腦被扣 押,洋行的代理人必麒麟(William Alexander Pickering)向英國署領事吉必勳(John Gibson)申訴後,領事不僅和臺灣道交涉,還召來英國砲艦封鎖安平口,甚至一度 砲擊安平。最後負責交涉的興泉永道曾憲德和吉必勳簽訂「樟腦條款」,確立洋商 可以自由買賣樟腦的權利。

除了樟腦糾紛外,臺灣開港後還有層出不窮的事件,如船難、傳教紛爭,也已 經產生許多分析研究。回顧過去的研究成果可以發現,首先是聚焦於開港後的經濟 發展,從商品和市場的變化,指出 19 世紀下半葉到 20 世紀初期,臺灣條約口岸的 貿易規模有明顯增長。論者主張臺灣數種主要商品(茶、糖、樟腦)的出口量大幅 成長,進而改變腹地生產與消費的模式,更帶動臺灣社會經濟變遷。其研究方法主 要分析海關(Chinese Imperial Maritime Customs)的貿易年表(Annual Returns of Trade)和貿易年報(Annual Reports on Trade)所記錄的總體進出口量/值數據的 變化,走向以價格漲跌、貿易興衰解釋社會變遷的路徑。2

2 林滿紅,《茶、糖、樟腦與臺灣之社會經濟變遷(1860~1895)》(臺北市:聯經,1997);戴寶村,

《清季淡水開港之研究》(臺北市:師大史研所,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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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黃清琦等繪製,《臺灣歷史地圖》(臺南市:臺灣史博館,2015),頁 74。

圖 一-1 臺灣通商口岸與涉外事件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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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須要解釋條約口岸的衝突事件時,涉及外交、法制的研究取徑受到重視。

研究者主要利用官方的外交檔案與海關出版品,包括清廷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以下 簡稱總理衙門)、英國外交部(Foreign Office,以下簡稱 FO)之檔案,討論事件 中清朝與其他國家進行外交談判後如何確立條約口岸的運作,進而帶動社會變遷,

3 也使我們更廣泛地認識條約制度下的法律運作與國際關係,奠定了條約制度研究 的基礎。此一研究取徑大致上是沿著費正清(John King Fairbank)及其後繼者在 20 世紀中期引領的學術潮流前進。費正清認為,英國爭取簽訂條約的根本動機是希望 廢除廣州一口貿易的限制,保障英國對中國貿易的機會;並非侵略中國領土。而當 條約口岸開放後,領事裁判權、租界是延續清朝過去分別管理外人的傳統,關稅率 亦延續過去的標準。條約本身也會對洋商做出限制,例如將洋商集中在條約口岸。

而英國派駐中國的公使和各地領事,主要任務雖是推動對中貿易的成長,但為了遵 行條約的規定,甚至會與英商立場相左。4 不過,中國的研究者更傾向於強力批判 帝國主義與殖民主義,如李育民《近代中國的條約制度》(1995)主張,開放條約 口岸後,實行的領事裁判權侵害中國的司法權,租界侵害中國的領土,協定關稅侵 害中國的財政;他認為中外條約實質上損害中國的主權,具有「不平等」的性質。

5對比中外研究,中國學者多因持守民族主義觀點,對於條約制度的理解較為單一 且刻板。而費正清的研究提醒研究者,不要將所有外國勢力視為鐵板一塊;條約對 中外雙方都有影響,而非僅是外國加諸於中國的「侵略」。

自 1990 年代以降,文化史的浪潮帶動新一波條約口岸的研究,舉凡建築、休 閒娛樂、媒體、翻譯和語言、警務的討論,使我們更了解生活在條約口岸的外國人 及外國勢力的運作。但是,畢可思(Robert Bickers)認為,貿易、外交和文化史雖 然有其重要性,卻難以從這些研究理解地方基層(local level)的實況,現在應該要

3 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專書,如黃嘉謨,《美國與臺灣—一七八四至一八九五—》(臺北市:中央硏 究院近代史硏究所,1966);葉振輝,《清季臺灣開埠之研究》(台北市:著者,1985);蔡蔚群,

《教案 : 淸季臺灣的傳敎與外交》(臺北縣蘆洲市:博揚文化,2000)。

4 John King Fairbank, Trade and 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 the opening of the treaty ports, 1842-1854,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3).

5 李育民,《近代中國的條約制度 》(長沙市:湖南師範大學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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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細緻地討論條約口岸是在什麼樣的脈絡和社會關係下運作,又如何嵌入廣大的 中國、殖民地與國際關係中。6

循著畢可思提出的路徑,本文嘗試以社會史的視角來觀察條約制度(Treaty System)與地方社會的交互作用。如果回到開頭李紹和樟腦糾紛的案例,可以發現 過去的研究取向已經提供許多深入的資訊,包括經濟研究重建了臺灣開港後樟腦 的出口量、貿易額和產銷結構。外交研究則指出,地方官員不諳條約,通過英國領 事和地方官的談判,廢止了軍工匠首的包賣制,允許樟腦自由貿易。後來相關討論 進一步提升至「文化衝突論」的層次,認為是中外雙方對條約的理解存在文化差異,

導致衝突擴大。例如陶仁明(Antonio C. Tavares)討論樟腦糾紛時,引用「自由貿 易帝國主義」的理論,認為英國領事和商人在「自由貿易」的意識型態下,將臺灣 原來實行的軍工匠制度視為「壟斷」,為了樟腦貿易的利益,必須強迫中國撤銷這 種違反條約的障礙。7

但是從社會史的視角,以李紹和樟腦糾紛為例,我們關心的不是臺灣地方官有 沒有違反條約,而是地方官是在什麼樣的社會結構下採取排斥條約,維護軍工匠包 賣權的態度?他們的考量是什麼?軍工匠首在這個事件中扮演什麼角色?李紹只 是一個無辜的受害者嗎?李紹的稟文作為一個文本,可以提出多樣的社會史問題。

第一,李紹是向領事而非向中國地方官控訴自己遭受的暴力對待,顯然他知道作為 一個英商的華籍僱員,可以獲得英國領事的保護,利用領事裁判權來維護自身權 益。英國領事對他而言,是地方上足以和中國地方官抗衡的另一個權力者。第二,

顯然李紹也非常明白,當自己表明英商僱員身份,又拿出一紙中外通商和約(應為

《中英天津條約》)後,便能證明他可合法販運樟腦。雖然我們不能確定李紹在事 發當時,身上是不是真的帶著一份天津條約,但可以肯定,李紹知道必須把這個要 素寫在稟文中,加強他的正當性。第三,李紹的稟文描述腦館委員把條約擲下,試 圖呈現腦館委員不尊重、不遵循條約的態度。通過李紹這個案例,可以看到一個民

6 Robert Bickers, and Isabella Jackson, eds. Treaty ports in modern China: law, land and power. (Abingdon, Oxon; New York: Routledge, 2016), pp.10-14.

7 Antonio C. Tavares, “Crystals from the savage forest:Imperialism and capitalism in the Taiwan camphor industry, 1800--1945 (China).” (Ph.D. Dissertation, Princeton University, 2004), p.51, 67. 陳德智,〈清 末臺灣安平砲擊事件之研究〉,《臺灣文獻》61:3(2010 年 9 月),頁 15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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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很清楚地意識到條約賦予他的權利,包括不需要遵守原地方官府設置的樟腦禁 令,並透過另一個權力者—領事—來獲得庇護。這提醒我們,實施條約制度,開放 條約口岸,不僅給予洋人合法貿易、傳教與居留的權利,也將影響該地官員治理及 民人行動的模式。無疑的,社會史視角的討論將使我們更貼近條約口岸所在的地方 人群的思考和行動邏輯。

為了從社會史視角討論清代臺灣的條約口岸和地方社會,本文嘗試把握四個 內在相互關聯的現象:制度變遷、華洋分類、地方治理和官商關係。首先,將實施 條約制度視為動態的制度變遷過程。由於條約口岸要能夠實質運作,必須先配置種 種相應機構與人員,如通商局、海關和外國領事館,負責執行條約相關規定,包括 報關、估稅、徵稅、司法審判等,學者將之歸納稱為「條約制度」(Treaty System)。

過去無論是經濟發展或國際外交的研究,通常都將條約制度視為不證自明的框架。

事實上,就如同撰寫第一本「臺灣史」的達飛聲(James W. Davidson)所言,條約 制度的具體落實係經過一番激烈的爭取才得來。8 也就是說,清朝中央政府簽訂的 條約並不是無縫接軌地施行於條約口岸。開放作為條約口岸的地方社會原先已存 在長年運作的制度(包括明文的法律規範,乃至於共同的價值觀,約定俗成的習 慣),隨著條約口岸開放而引入的條約制度,將影響甚至破壞原本社會的平衡,經 歷一段時程的衝突和協商,才內嵌成為新的共識。因此本文並不直接以條約為判 准,來判斷地方上的外國領事、官員、洋人、華民等行動者(agency)的作為是否 符合條約規範,或是為事件找出「責任者」。而是指出個別行動者在何種誘因下選 擇接受或抗拒條約制度,而其態度又如何隨情勢遞演而有所改變。

或有論者以為,條約制度畢竟僅及於特定空間,即條約口岸界址內,或僅適用 於極少數人,即「外國民人」(洋人)。確實,條約原本採取華洋分類的機制,將 空間分為「口岸」和「內地」,將人群分為「洋人」與「華民」,原意是要洋人集 中於口岸,以便分別管理。但是分類的界線並非毫無彈性,也就形成了跨越界線的 灰色地帶,「分類」機制反成為條約制度擴大影響範圍的根源。例如條約口岸的有 效範圍漸被擴大解釋,臺灣淡水口岸界址的定義,就被英國領事解釋為不僅有碼頭

8 達飛聲(James W. Daivdson)著,陳政三譯,《福爾摩沙島的過去與現在》(臺南:臺灣歷史博物 館,2014; 1903 原著),上冊,頁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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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的滬尾,還包含淡水河沿岸的艋舺、大稻埕;9 安平口也被認為包含臺灣府 城。天津條約訂定的「遊歷通商」執照條款,也讓「洋人」活動的範圍不再侷限口 岸,亦可深入「內地」。而受僱於洋人的華民,例如買辦,也跨越人群分類,獲得 准照洋人的身份。甚至也有取得外國國籍的華人,利用雙重身份,突破口岸和內地 的分隔。10 因此不能低估條約制度實施過程中,對口岸以外區域、人群的實際影 響。本文中將以數個「跨界」的商人家族案例,以微觀史學的方法呈現他們的行動 方式、選擇邏輯,指出其如何反映一般性的行為模式。

再者,必須注意到原有的地方治理模式隨之改變的情況。基於有限的財政和人 力規模,清朝的基層地方行政長期以來透過地方實力者,如士紳、衙門胥役、商業 團體、宗族等的協力,來維繫治理的有效性。11 而清代臺灣在農商連體的發展背 景下,12 除了士紳外,活躍於臺灣府城和各縣主要港口的長程貿易商——郊商及 其團體「郊」,在臺灣府、縣層級的地方治理起了重要的作用。13 林玉茹在《淸代 竹塹地區的在地商人及其活動網絡》(2000),就以「互利」觀點,指出竹塹地方 的士紳與郊商配合官方參與公共行政、負擔地方自治事務、出資募勇平亂禦敵,但 也能從官方獲得包商或經管官業的機會,不但能提升商人的社會地位,亦能有經濟 收益。14 林氏所指陳的現象,在清帝國版圖內具有相當的普遍性。

也就是說,官商關係是維繫地方治理的主要因素,然而,自清朝對歐美各國增 設條約口岸後,引入條約制度對地方社會的傳統治理模式,特別是官商關係,投入 新的變因。首先,清朝在條約口岸新設海關掌理洋船的進出口貿易正稅,《天津條 約》又增訂內地貿易子口半稅,兩者對地方的商業稅收,包括釐金以及地方自行設 置的規費造成衝擊。尤其地方規費原本就是地方官和紳商的利益交換之一環,海關

9 達飛聲著,《福爾摩沙島的過去與現在》,頁 215。

10 村上衛,《海の近代中国 : 福建人の活動とイギリス.清朝》(名古屋市:名古屋大学出版会,2013),

第九章。

11 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鋒譯,《清代地方政府》(北京市:法律出版社,2003; 1962 原著)。

12 黃富三,〈臺灣農商連體經濟的興起與蛻變(1630-1895)〉,收於林玉茹編,《比較視野下的臺灣 商業傳統》(臺北市: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2012),頁 3-36。

13 林玉茹,《淸代竹塹地區的在地商人及其活動網絡》(臺北市:聯經,2000),第六章。

14 曾品滄,〈十九世紀臺江海埔墾地開發與臺灣郡城的官商利益結構〉,《臺大歷史學報》55(2015 年 6 月),頁 125-171;曾品滄,〈清代臺灣的官租、生息銀兩與郡城的官商利益結構〉,發表於

「第 4 屆族群、歷史與地域社會學術研討會」,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主辦,2015 年 11 月 20-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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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否在某種程度上破壞傳統官商合作的機制?是需要考慮的問題。而外國領 事駐臺後,通過行使領事裁判權,進而將西方法律概念下的人身保障、財產所有權、

司法裁判引入臺灣。原先外國領事負責管理、保護「外國民人」及其財產,但實際 執行時,已涵蓋「跨界」的華民。本野英一《傳統中國商業秩序的崩壞——不平等 條約體制與「說英語的中國人」》以上海數家洋行發生的濫用子口稅特權事件為例,

指出大量利用條約漏洞的買辦商人,才是真正所謂「不平等條約」獲益者。他們的 崛起促使傳統華商,及其傳統商會組織「崩潰」。本野英一所說的「說英語的中國 人」,大致就是指這類跨界的人群。15 村上衛的《海洋史上的近代中國:福建人的 活動與英國、清朝的因應》第九章,提到來自英國東南亞殖民地的華人在廈門活動,

他們充分利用外國籍的優勢,享受條約制度的利益,在地方上引起官商摩擦。16 本 野氏和村上氏強調口岸商人利用條約制度對於傳統官商關係起了破壞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當洋人來到條約口岸時,即傾向聘用與官方有密切互動的紳商 擔任買辦,因此作為地方行政協力者的紳商,成為條約制度下最具有「跨界」能力 的一群人。17 長久以來利用傳統官商關係鞏固自身利益的紳商,察覺他們有機會 選擇另一種獲利方式,也就是享受條約制度的保障,外國領事成為另一個提供庇護 的權力者,使他們可規避地方官府的加派、商捐,以降低經營成本。村上衛、本野 英一強調條約制度造成傳統官商關係的斷裂,導致傳統秩序的「崩潰」。但筆者在 進行碩士論文的研究時,即發現一群臺灣郊商獲得買辦身份後,一方面善用條約制 度的保護,另方面卻仍以地方領導者身份在傳統商業團體「郊」或團練組織中扮演 重要角色,也繼續在地方上主持公共事務,維持地方秩序。條約口岸所在地的中國 官員、外國領事、華民、洋人這四方行動者,構築了有時互相合作,有時相互對抗 的複雜關係。比起「崩潰說」強調傳統秩序的斷裂,更應該問的是,在條約制度進 入臺灣後,原先的官商關係如何轉變?他們如何達到新的權力平衡?

15 本野英一,《伝統中囯商業秩序の崩壞 不平等条約体制と「英語を話す中囯人」》(名古屋:名古 屋大学出版会,2004)。

16 村上衛,《海の近代中国 : 福建人の活動とイギリス.清朝》,第九章。

17 李佩蓁,〈依附抑合作?清末臺灣南部口岸買辦商人的雙重角色(1860-1895)〉,《臺灣史研究》

20:2(2013 年 6 月),頁 3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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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一-2 章節分配示意圖

本文將討論臺灣開放通商口岸後的樟腦貿易、米穀貿易、釐金和洋行等四個案 例(如圖一-2),在每個案例中把握並呈現制度變遷、華洋分類、地方治理和官商 關係的內在關聯。樟腦、米穀和釐金在開港後引發嚴重的糾紛,18 並且反映在英 國駐北京公使阿禮國(Sir Rutherford Alcock)和清朝總理衙門大臣恭親王奕訢的天 津條約修約談判中。1867 年中,依據〈中英天津條約〉第 27 款,中英雙方在十年 修約之期的前六個月,展開修約談判。19 阿禮國在談判前已前往各條約口岸聽取 並統整英商意見,之後致奕訢的照會中,陳述英商在各條約口岸的經營困境。他指 出首要的問題即是「各省地方官在各口以及內地,於貿易任意抽收釐稅」,其次便 是「不准臺灣地方英商裝載米石、白糖、樟腦等貨運往他處」,第三是「不准洋船 裝載豆斤、豆餅,由牛莊、煙臺運往上海」。阿禮國認為此皆「各省官員不能一體 遵守條約」,顯然條約實行在地方上有著相當的障礙。釐金是全國性的問題,而英 商在臺灣進行米穀貿易和樟腦貿易遭遇的衝突則具有代表性。20 這一方面顯示阿 禮國在各口岸蒐集資訊時,在臺灣的英商應該是極力向公使陳訴其處境的嚴重性;

另方面,阿禮國並非將臺灣問題視為個案,僅是為臺灣英商爭取權益,他的目的是

18 葉振輝,〈一八六Ο年代英國與臺灣貿易概況〉,《高市文獻》8:4(1996 年 6 月),頁 1-62。

19 〈中英天津條約〉第 27 款「此次新定稅則並通商各款,日後彼此兩國再欲重修,以十年為限期 滿。須於六箇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

20 〈恭親王等又奏〉,《籌辦夷務始末》(臺北市:台聯國風,1868),第 6 冊,頁 1440-1480。

1800 1810 1820 1830 1840 1850 1860 1870 1880 1890 1900

開港前的臺灣地方社會

釐金 樟腦

洋行 米穀

(19)

要進一步防止其他的條約口岸發生類似情節.故須將臺灣問題提上談判桌,透過修 訂條約來一體規範相關事宜。也就是說,可以將條約制度在臺灣遭遇的挫折與衝 突,視為條約制度在中國運作實況的縮影。

史料與解讀視角

要討論上述問題,就必須以微觀視角具體考察地方行動者的互動實況。下圖一 -2 為條約制度下的行政體系,目前留存與條約口岸相關之史料,多為中央層級(A 層)的駐京公使、總理衙門和海關總稅務司署的往來公牘,也是研究者主要使用的 史料。

由於 A 層級檔案內容主要是駐外公使和總理衙門的外交談判,呈現的必然是 國與國交涉架構。使用這部分的檔案時,研究者容易不加思索地進入國家框架,而 採用「外國外交部門」對抗「清國外交部門」的觀點。過去的研究因而多聚焦在清

駐京公使 總理衙門

地方官員

華商 領事

洋商

海關總稅務司署

海關 A

B

C

圖 一-3 條約口岸行政體系示意圖

(20)

廷上層官員和外國使節的談判,也就是由「中央」的角度,說明由上而下實施的條 約制度。就如前述,本國的研究者便容易走向民族史觀,強調西方國家對清朝的壓 迫,凸顯外國勢力控制臺灣的企圖。相反地,國外的研究者則強調清朝的封閉排外 心態、不諳國際法,地方官員不熟悉條約使得條約制度失序。清朝中央部門留存的 檔案與文獻,如「總理衙門檔案」、《籌辦夷務始末》,經常顯現清朝中央政府在 外交談判上居於弱勢的處境。若將視線移到地方層級(B 與 C 層)的實況時,可以 發現上述那種簡化的二分法,並不一定能套用在條約口岸的地方社會中。

陳計堯〈「條約港制度」下南臺灣與廈門的商品貿易與白銀流動(1863 到 1895 年)〉(2014)就提出,聚焦在「國家對國家」的架構時,無法說明地方實際活動 的複雜性。21 如同濱下武志早在《中國近代經濟史研究:清末海關財政與通商口 岸市場圈》(1989)中已經指出,中央外交的視角,無法完整說明地方上(也就是 他所稱的「通商口岸市場圈」)的實際情境。地方發生的問題,經由各地海關稅務 司或外國領事向中央匯報,成為各國公使與海關總稅務司和總理衙門談判的內容,

或是修改條約的依據。22 這種由下而上的「地方」視角,才能呈現條約制度運作的 實相。

職是之故,探討條約口岸的地方社會時,有必要著用於利用 B 與 C 層級的文 獻史料。雖然,中央層級的檔案,如總理衙門檔案中,也存有相當的地方事務檔案,

如「地方交涉」、「各國使領」、「教務教案」等系列。但當地方事務經由層層上 報到中央時,檔案內容已經過相當刪節,以致難以掌握事物全貌。

在 B 層中,目前可見駐條約口岸領事的年度報告、季度報告、與駐京公使的 通信,以及和地方層級官員的照會往來。這些檔案相當數量收存在外國領事館中,

在臺灣長期以來僅英國派駐領事,先後設立領事館於滬尾、打狗和安平,後期才有 德國派駐副領事,因此以英國領事館檔案為要。地方領事館檔案移回英國外交部 後,在英國外交部檔案 中主要是歸類於 FO17「一般通訊」( China, General Correspondence);FO 228「使領檔案」(Embassy and Consular Archives)。FO228

21 陳計堯〈「條約港制度」下南臺灣與廈門的商品貿易與白銀流動(1863 到 1895 年)〉,《歷史臺灣》

7(2014 年 5 月),頁 5-36。

22 濱下武志,《中囯近代経済史硏究 : 淸末海関と開港場市場圈》(東京都:汲古書院,1989)。

(21)

中,也保留駐臺領事與臺灣道、府、縣官,及福建巡撫往返之文書,包括中國官員 來文原稿,和領事回文的中文稿抄件。由於臺灣地方官發出的公牘,今已不存,但 賴英國外交部的保存,使研究者得以掌握臺灣官員的意向,並完整重建中英雙方在 地方互動的過程。臺灣目前有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和多個大學已向英國國家 檔案館購買 FO17 和 FO 228 的微卷,因此較易利用。FO 中的部分報告,會由英國 下議院文書處(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發行,目前也有複刻版可以利用,例 如英國國家檔案館出版的《臺灣政經報告》(Taiwan : political and economic reports,

1861-1960)。

23 各地海關的貿易年報與貿易年表,每年由海關總稅務司署印刷出

版,現今兩岸已有數套複刻版便於利用。24

目前留存之清朝地方縣級檔案屈指可數。幸運地,清代臺灣的地方檔案「淡水 廳、新竹縣檔案」(簡稱淡新檔案)即為其一,這也是研究臺灣條約口岸在資料上 的有利之處。清朝開放條約口岸地區的縣級檔案,僅臺灣有較完整的保留。淡新檔 案中的「115 外事」、「143 樟腦」、「152 船政」有豐富的地方官、領事、海關稅 務司和地方商人互動記錄與相關訴訟。

C 層資料中,最直接的就是洋商和華商留下的交易史料,例如已有不少研究者 使用的怡和洋行檔(Jardine Matheson Archives,以下簡稱 JM)。過去臺灣學者,

如黃富三、葉振輝、黃頌文等,較多應用 JM 中的 B 類通信檔(B In-correspondence), 內容以匯報貿易行情為主,兼及口岸社會的動態。25 本文則多使用 JM 中的 F 類

23 Robert L. Jarman, ed., Taiwan: political and economic reports, 1861-1960 (Slough, [U.K.]: Archive Editions, 1997).

24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中國海關總署辦公廳編,《中國舊海關史料(1859-1948)》(北京市:京華,

2001)。但此套複刻版缺少 1864-1881 年的貿易年報、貿易季表等,後由吳松弟在美國哈佛大學 蒐集未刊部分,出版《美國哈佛大學圖書館藏未刊中國舊海關史料(1860-1949)》(桂林:廣西 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也曾將臺灣部分的海關資料出版,惟 收錄內容缺漏甚多,沒有 1864-1881 年的貿易年報,貿易年表亦不齊全,且未收入十年報,使用 時仍需參照其他複刻版為佳。黃富三、林滿紅、翁佳音編,《清末台灣海關歷年資料》(臺北市: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1997)。

25 黃富三,〈清代臺灣外商之研究-美利士洋行(上)〉,《臺灣風物》32 卷:4 期(1982 年 12 月), 頁 136-104;黃富三,〈清代臺灣外商之研究-美利士洋行(下)〉,《臺灣風物》33 卷:1 期(1983 年 3 月),頁 126-192;黃富三,〈清代臺灣外商研究-美利士洋行(續補)〉,《臺灣風物》34 卷:

1 期(1984 年 3 月),頁 140-123;黃富三,〈清季臺灣外商的經營問題--以美利士洋行為例〉, 收於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一)》(臺北市:中央研究 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84),頁 249-270;黃頌文,〈清季臺灣貿易與寶順洋行的崛起

(1867-1870)〉,《臺灣文獻》61:3(2010 年 9 月),頁 107-150。

(22)

法律文件(F Legal Documents)和 H 類中文文件(H Chinese Documents),內容是 怡和洋行與地方口岸官府、商人往來的商業契約、法律文書、銀行單據和官方公文。

如楊聯陞〈劍橋大學所藏怡和洋行中文檔案選注〉就指出,H 類收有中法戰爭時期,

盛宣懷致劉銘傳討論透過洋行匯款之信函,26 除此之外,尚有多件與臺灣相關文 件,除陳國棟曾應用研究外,27 目前臺灣研究者較少發掘此一材料。

領事人員在條約口岸負擔的工作相當繁雜,舉凡該口岸英籍人民之出生、死亡、

婚姻、財產、開設商行的登記;預立遺囑、遺產信託、商業交易合約的公證事宜;

進出口貿易報關;民事、刑事案件的審判;與中國地方官府往來照會;甚至包含協 助傳教等事宜,皆由領事辦理。要掌握口岸洋商的動向,也可以透過當地英國領事 館的檔案。駐中國各口岸的英國領事辦理當地業務之檔案多收錄於 F.O. 678「契約」

(Various Consulates, China: Deeds),其中計有 189 件駐淡水、打狗英國領事館檔 案,為英國領事和洋行,與臺灣官方和人民往來交易的各種契約,包括土地租賃、

聘用買辦、擔任保人的契約文書,還有洋商與華商訴訟文書等,與地方商業活動最 為密切相關,是能夠藉以了解地方華洋商業活動和官商互動的重要文獻。

在 C 層中,特別不能忽視一群與洋商、外國領事互動密切的華商產生的史料,

主要是華洋商人之間的契約,甚至是華商向外國領事陳情的書函,如李紹的稟文。

這些文獻經常作為附件,零散夾雜於洋行檔案、FO228 和 FO678 中。在 19 世紀 末,這些華商以「買辦」的身份活躍著。中、日與歐美學界甚至早在 1945 年之前 就已關注買辦的活動,考察其發揮的商業、社會和政治功能。在買辦的議題上,學 界的意見也有所分歧。以中國學者汪敬虞《十九世紀西方資本主義對中國的經濟侵 略》(1983)為例,主張洋商透過買辦控制條約港市場的購銷網絡,他稱之為「買 辦剝削網絡」,並將買辦定位為完全從屬於洋行的華人雇員。28不過,當中外學者 積極從事買辦商人研究,從具體個案,如擔任怡和洋行買辦的何東、唐廷樞,太古 洋行買辦鄭觀應,寶順洋行買辦徐潤,魯麟洋行買辦虞洽卿,加以分析後,顯示學

26 楊聯陞,〈劍橋大學所藏怡和洋行中文檔案選注〉,《清華學報》1:3(1958 年 9 月),頁 52-60。

27 陳國棟,〈「軍工匠首」與清領時期臺灣的伐木問題(1683-1875)〉,收於《臺灣的山海經驗》(臺 北市:遠流,2005),頁 319-356。

28 汪敬虞,《十九世纪西方資本主義對中國的經濟侵略》(北京市:人民,1983)。

(23)

者們愈來愈重視中國商人的能動性。郝延平《十九世紀的中國買辦:東西間橋樑》

(The Comprador in nineteenth century China: bridge between East and West, 1970),

充分利用洋行檔案更深入地論述買辦的職責和獲益,更重要的是,他注意到買辦在 社會、政治領域的影響。郝延平的研究指出買辦在其原鄉及口岸,都扮演領導者的 角色,並且和地方官僚保持良好的互利關係,協助官方開辦公共事務,藉此獲得社 會地位和獨佔商業利益;官員亦透過他們與洋人的關係,與外國進行交涉。29

此外,洋商的活動和訴求,經常可見於當時的西文報刊中。雖然福建地區的西 文報紙目前無存,但上海的《北華捷報》(North-China Herald)、《字林西報》

(North-China Daily),和香港的《德臣西報》(China Mail)、《中國陸路貿易報 告》(China Overland Trade Report)等,仍載有不少關於臺灣報導,或臺灣英商之 投書。香港孖刺西報社(Hong Kong Daily Press)每年出版的《中國、日本、菲律 賓等地記事報及行業名錄》(The Chronicle & Directory for China, Japan,& the

Philippines,以下簡稱為《行業名錄》),1862 年份《行業名錄》開始登載臺灣

(Formosa)的打狗口和淡水口洋行資訊,可依此確認洋行開設存續狀況、業務代 理和洋商人員流動資訊。30 由於日治初期,臺灣總督府對於條約口岸相關事項進 行相關調查,本文也將參酌當時臺灣總督府檔案、出版品、報刊作為補充。

以上的文獻史料雖然龐雜,然而帶入圖一-2 的行政架構中,卻可以發現上述 資料具有體系,我們解讀時,不只需要注意其時間順序,更要注意其階層序列。回 到樟腦貿易的實例,當屬於 A 層資料的英國駐京公使阿禮國給總理衙門的照會指 出地方官「不准臺灣地方英商」運銷樟腦時,我們只能由其字面看到他站在英國的 立場抗議中國地方官的行為。但是如果考慮到 B、C 層之間,有著李紹向英國副領 事提出的稟文時,就可以理解到,樟腦糾紛並不是如 A 層資料呈現的中國官員和 英國商人之間的衝突,而是希望自由買賣的英商和華商,對抗企圖繼續掌握包賣制 的地方官和軍工匠首。B、C 層的社會實際樣貌,遠複雜於 A 層顯現的國與國之架 構。因此本文並不是排比史料序列來建構「事實」,而更考慮在 B、C 層之間的訊

29 Yen-pʻing Hao, The comprador in nineteenth century China: bridge between East and West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0).

30 惟臺灣並無完整典藏《行業名錄》,僅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入藏 1910-1931 年份的《行業名錄》

(缺 1922-1927),筆者是在香港大學蒐集 1862-1909 年份的《行業名錄》(缺 1868-1871)。

(24)

息如何傳遞到 A 層;或是如何從 A 層的訊息向下剖析 B、C 層的樣態。

本文分為五個章節。第二章涵蓋的時期從 19 世紀初至 1862 年臺灣正式開港 為止,說明臺灣在開放為條約口岸之前,已經私行發展華洋貿易,而地方官為什麼 默許此一交易持續進行,和地方治理與官商關係之間是否有所關連。第三章至第五 章,分別討論臺灣開港後,條約制度下的樟腦貿易、米穀貿易和釐金制度之重大轉 變。主要目標是把這三項過去與地方財政、秩序相關的政策,放在條約制度實施的 脈絡中,來解釋參與在其中的領事、地方官、華商、洋商行動的模式與邏輯。第六 章討論 1870 年代之後,當華洋商人已經熟悉條約制度後,如何進一步使用甚至操 作其作為保護傘;當 1895 年臺灣被割讓給日本後,條約制度對於地方的作用又如 何改變。

(25)
(26)

第二章 開港前的臺灣地方社會

在 1842 年的《南京條約》之前,清朝主要將歐美各國商人的貿易活動限定在 廣州口岸。1 但早在 19 世紀初期,英、美商人即已和廣東、福建商人合作,試圖 在華南沿海各港口擴展鴉片貿易,此一貿易網絡也延伸至臺灣。能夠私行招攬洋商 前來交易的臺灣商人,經常也在地方上擁有相當控制力,且能提供實質利益交換官 員庇護。沿海地區的文武官員雖深知朝廷禁令,然需仰賴有力商人協同治理,又鑑 於華洋貿易帶來的經濟收益,便默許交易進行。在此脈絡下,臺灣在 1858 年《中 英天津條約》中被列入開放條約口岸,與其說是華洋貿易的開端,不如說是華洋貿 易已長期進行,且「就地合法」的結果。

第一節 華洋貿易日趨頻繁

1824 年(道光 4 年),臺灣縣知縣姚瑩向臺灣道孔昭虔報告臺灣鎮總兵為驅 逐洋船,下令巡視臺灣南北路,因為該年 4 月,有一艘洋船忽然停泊在靠近臺灣府 城的鹿耳門。以往臺灣也經常收容遭風漂流的琉球夷船,此船亦自稱「遭風損壞」。

然而,據福建水師提督報告,當時原有三艘洋船在金門、銅山、南澳一帶的洋面下 錨,水師兵船前往查探時,洋人就呈出損壞的蓬索,並卸下桅索修理,表示遭風漂 流。遭水師驅逐後,有二艘洋船駛離,但其中一艘卻駛向臺灣。2 姚瑩指出:

舺板夷船以販鴉片禁煙為粵省驅逐,竄入閩洋。總督、巡撫、水師提督嚴檄 沿海文武官勿任停泊。自本年三月至鹿耳門外,郡中禁嚴,遂使至雞籠。而 淡水姦民恃在僻遠,潛以樟腦與易鴉片。3

顯然姚瑩注意到此洋船來自廣東,並不是真的遭風,而是以販售鴉片為目的,往福 建省沿海航行。洋船先是來到鹿耳門,被嚴禁驅逐後,北上停泊於較偏遠的北臺灣

1 陳國棟,《清代前期的粵海關與十三行》(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4)。

2 趙慎畛,〈奏參防範夷船不嚴之署艋舺營遊擊張朝發摺(1924 年 11 月 15 日)〉,收錄於故宮博物 院編,《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臺北市:成文出版社,1968),頁 125。

3 姚瑩,〈上孔兵備書(1824 年 11 月)〉,《中復堂選集》(文叢第 83 種),頁 11。

(27)

雞籠口八尺門(今基隆市和平島一帶),洋船「始意不過圖售鴉片」,之後發現臺 灣的特產樟腦具有轉售價值,「遂收樟腦」。

姚瑩更懷疑艋舺營水師放任洋船停泊,並不積極驅逐,大概和洋船勾結,「此 中情弊,固顯然矣」。當時福建巡撫派人譴責後,艋舺營水師游擊才前去驅逐洋船,

但不過十數日,該船復又駛回,而每逢兵船查問,「總似在洋被風漂回光景」。4 閩浙總督趙慎畛認定,洋船的行動必有華人參與其中,「若無奸民勾結,該夷人斷 不能自行買賣」,因此洋船上應有華人作為仲介。5 此外,由於在臺灣只有府城的 軍工廠在各行政區任命的「軍工匠首」才能砍伐樟木、煉製樟腦,所以能和洋船交 易樟腦的「淡水姦民」,極可能就是淡水廳的軍工匠首。由於軍工匠首通常是由具 有相當財力者方能擔任,通常也和當地官僚有良好關係(將於第三章詳述)村上衛 研究發現,19 世紀初於廣州活動的歐美商人,在閩南商人的引帶下,不但將交易 據點從廣州擴展到潮州、漳州、泉州沿岸,也來到臺灣。當時閩南商人利用已有的 人際網絡和沿海知識,為洋商仲介交易對象——經常是當地有相當規模的商人或 有勢力的宗族。他們支付默許費給地方官,使得這類走私活動逐漸常態化,很少被 揭發。6 因此,洋船來臺不是單一偶發事件,而是有計畫擴展其貿易據點的行動。

英國人約翰菲普斯(John Phipps)在 1835 年於印度加爾各答出版的《中國及 東方貿易實務》(A Practical Treatise on the China and Eastern Trade),收錄一份 由英商經手從廣州出口的商品統計表(表二-1),其中可發現樟腦最晚從 1827 年

(道光 7 年)開始,已持續由廣州輸往歐洲,當時認為日本產的樟腦品質最好,臺 灣次之。7 臺灣樟腦有一部分如前所述,是洋船來到臺灣沿海蒐購,另有一部分是 經閩南、廣東商人轉手,用中式帆船運往廣州,甚至直接到新加坡。8 從《廣州紀

4 姚瑩,〈上孔兵備書(1824 年 11 月)〉,《中復堂選集》,頁 11。

5 趙慎畛,〈奏參防範夷船不嚴之署艋舺營遊擊張朝發摺(1924 年 11 月 15 日)〉,《清代外交史料:

道光朝》,頁 126。

6 村上衛,《海の近代中国 : 福建人の活動とイギリス.清朝》,頁?。

7 A Practical Treatise on the China and Eastern Trade: Comprising the Commerce of Great Britain and India, Particularly Bengal and Singapore, with China and the Eastern Islands, p.323.

8 “Singapore. Trade by Chinese junks, 1829,” in A Practical Treatise on the China and Eastern Trade:

Comprising the Commerce of Great Britain and India, Particularly Bengal and Singapore, with China and the Eastern Islands, pp. 281-283.

(28)

事報》(The Canton Register)在 1833 年的報導可知,由廣州出口的樟腦大部分來 自臺灣。9

表 二-1 英商自廣州出口樟腦數量與價格一覽表(1827-1834)

1827-28 1829-30 1830-31 1831-32 1833-34

擔 元 擔 元 擔 元 擔 元 擔 元

樟腦 885 26,550 3,452 90,321 2,043 49,032 279 6,696 2,430 5,3460

資料來源:“Quantities and value of the following goods, exported from China, in British trade in the years annexed,” in John Phipps ed. A Practical Treatise on the China and Eastern Trade:

Comprising the Commerce of Great Britain and India, Particularly Bengal and Singapore, with China and the Eastern Islands (Culcutta: The Baptist Mission Press, 1835), p.189.

1831 年(道光 11 年)起,廣州鴉片商林賽(H. H. Lindsay)和充當翻譯的郭 士立牧師(Karl Friedrich August Gützlaff, 1803-1851)三度出航探察中國沿海,在 1832 年(道光 12 年)第二次航行中,他們特別注意到臺灣、澎湖的情況。根據郭 士立出版的《中國沿海三度航行記》(Journal of three voyages along the coast of China,

in 1831, 1832, & 1833),他早已知道臺灣以出產樟腦著名,產銷至歐洲各地。於 4

月 11 日在臺灣近海下錨後,郭士立發現有不少漁民隨即前來探詢,漁民們一點都 不驚疑,且甚為熟絡地表示可以為其招徠商人採購,顯然他們為洋船和本地商人穿 針引線的行動,早有相當經驗。10 美商旗昌洋行(Russell & Co.)的合夥人亨特

(William C. Hunter, 1812-1891),也提到當時廣州的洋行已經往東拓展鴉片貿易

9 朱瑪瓏,〈自由貿易、帝國與情報--十九世紀三十年代《廣州紀事報》中的臺灣知識〉,《漢學 研究》32:2(2014 年 6 月),頁 63。

10 Karl Friedrich August Gützlaff, and William Ellis, Journal of three voyages along the coast of China, in 1831, 1832, & 1833: with notices of Siam, Corea, and the Loo-Choo islands (Taipei: Cheng-wen, 1968;

1834), p. 203.

(29)

的範圍,並在潮州府南澳島、泉州府甲子門建立據點,約在 1837 年,亨特本人就 曾親自參與運貨之行。他更指出,當時的交貨點還包括臺灣島的雞籠,甚至有船隻 已航行到遼東灣。11

對照這些洋商的記述,可以發現在 1836-1840 年間,淡水同知確實迭次發布諭 令,禁止私行出口樟木、樟腦:

照得臺灣為海疆重地,稽查尤宜嚴密,毋許奸民私載透漏,歷經諭飭盤驗拏 究在案。茲本分府訪聞,邇來每有奸商任意私載木料、樟栳、鹼籐等項出口 內渡,以致透漏禁物,莫從稽查。12

匠首金振源膽將樟木大料,私賣商船漁利,以致軍料短缺,彭船在港侯配無 期,殊屬可惡。查淡屬原有出產樟栳、鹼籐及軍工配剩料件,方准該匠首發 售,以資斧鋸之費,現在軍工料件尚未配竣,何得先將樟木大料,私行售賣,

致誤船需,大屬不合,除諭飭管口家丁盤驗督料差查拏外,合飭查辦。13 當時違禁者的「奸商」不是別人,就是淡屬軍工匠首「金振源」。然而,細察 1836- 1840 年間的示禁佈告內容,文字大同小異,顯係重複傳抄,其實透露了此一禁令 形同具文,更證明淡水軍工匠首出口樟腦已行之有年。總言之,在鴉片戰爭之前,

臺灣已經相當程度涉入華洋貿易,洋船在華人引導下來到臺灣販售鴉片,而軍工匠 首將樟腦賣給洋船或由華商轉手輸往廣州,再轉口到歐洲。

經過鴉片戰爭,1842 年的《南京條約》議定開放五口,表面上是洋商終於得 以在條約制度下拓展貿易據點。但事實上洋商本已經更廣泛地在東南沿海各港設 置交易點,是以條約明訂五口,其實是一種限制,目的在於約束洋商活動,使其不 得隨意於沿海活動。《南京條約》和《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也未承認鴉片為合法商

11 亨特在 1825-1844 年間活躍於廣州,其 1882 年出版的個人回憶文集《廣州番鬼錄》描述南京條 約締約前,洋商在廣州的活動。William C. Hunter, The 'Fan Kwae' at Canton: before treaty days 1825-1844 (London: Kegan Paul, Trench, 1882), p. 70.

12 〈淡防分府玉為諭飭查驗私載以杜透漏事(1836 年 4 月 30 日)〉,《淡新檔案》,臺北:國立臺灣 大學圖書館藏,館藏號:15201.001。

13 〈淡水分府龍為諭飭查拏解究事(1839 年 7 月 14 日)〉,《淡新檔案》,館藏號:15201.004。

(30)

品。然而,洋商和沿海華人自不可能就此放棄既有的交易,仍舊繼續進行「違約」

的貿易活動,甚至盡可能地拓展沿海交易據點。14

近臺灣咫尺的廈門、福州成為條約口岸,廈門口在 1843 年開埠,福州口則於 1844 年開埠,多家洋行陸續於廈門、福州二口設分行。原本廈門、福州即為渡臺 正口,與臺灣互動密切,對洋行而言,以福、廈和香港為據點,對臺販賣鴉片,並 經銷臺灣生產的米、煤、樟腦、糖等商品,頗有可行之處,往來臺灣的洋船數量便 更為顯著。如江南道監察御史陳慶鏞在 1843 年就曾奏稱「近聞英夷在廈門勾結奸 民,製造平底船,合共一百四十隻,聲言為渡臺之用」。15

同年,英國海軍派員由香港出航,測繪廈門、福州、寧波、上海等四口沙線港 道,由於四口已開放通商,清政府官員予以同意,但 1844 年 4 月,英國海軍更派 船前往澎湖媽宮口,並對當地官員表示,要待北風「赴臺灣各洋面測水繪圖」,地 方官加以阻止,告知臺澎沙線港道經常隨潮汐變化,極為危險。閩浙總督劉韻珂因 此照會英國公使,稱:

四口之外並非應准通商馬頭,即應查照原議條約,不得擅往遊奕。況臺灣僻 處一隅,既非通商之地,亦非英國商船經由之所。葛林遜〔英國海軍參將〕所 請赴彼測水繪圖,不惟與成約有違,且冒險前往尤属無益。16

嚴正要求英軍不得肆行探測。英國海軍的行動可能是反應了英商船往來臺灣的需 求。而劉韻珂的抗議看來並沒有起到任何作用,1847 年,英、美海軍都派員來臺 探查雞籠煤礦,甚至有大英輪船公司(Peninsular and Oriental Steam Navigation Company, London)前來訂購煤炭。17

地方官府對於洋商的行動,亦有不同反應。如徐宗幹在 1847-1854 年(道光 27 年—咸豐 4 年)任臺灣道,就持嚴禁立場。他對臺灣紳民三申五令,「我百姓堂堂

14 姚賢鋯編,《中國近代對外貿易史資料》(北京:中華書局,1962),上冊,頁 414-458。

15 陳慶鏞,〈海疆防堵疏(1843 年 3 月 9 日)〉,收錄於《清經世文編選錄》(文叢第 229 種,1966), 頁 74-76。

16 FO 682/1977/118, “Ch'i-ying to Davis. British ships may survey routes between treaty ports, but must not survey Taiwan and other Chinese areas. Demands immediate withdrawal of survey ships from Taiwan,” 12 Aug. 1844.

17 聶寶璋編,《中國近代航運史資料》(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上冊,頁 153。

(31)

天朝子民,此地既未准設立馬頭,豈容任其雜處」,「風聞夷人欲於臺地貿易,如 果成事,貽禍無窮」,要求紳民「但見夷船蹤影,即飛報該管文武衙門。一面探其 駛入何口,再行阻截」,並不得與洋商交談、交易,又勸諭商民不要與洋商買賣鴉 片。18 1853 年(咸豐 3 年)有英方官員前來府城要求會面,徐宗幹也是「嚴拒之,

四門列軍械以待」。19 然而徐宗幹的總總禁令,間接反映當時臺灣沿海商民與洋 商交易的情形已十分普遍。

據《淡水廳志》載,1851 年(咸豐元年),「洋船始在滬尾、雞籠依商貿易,

官照商船徵稅」。20 但如前述,洋船早於 1820 年代就來到北臺灣,並非 1851 年 才開始來臺。這段記載應該解釋為這種走私行動,開始正式被地方官認可,淡水廳 官員乾脆將洋船比照商船徵稅,公然地允許洋船在非通商口岸活動。1853 年,鳳 山縣也報稱「有廣艇一隻,自西北而來,現在港外寄椗,內有夷人數名」,船上的 洋人聲稱是「在廈門貿易,與商民陳桂岱合造廣艇,運販貨物,因風帆不順,暫來 寄椗」,21 不過走私貿易者被查獲時,原就常以「遭風」為藉口,實際上可能早已 常態地往來交易。22 可見即便臺灣道徐宗幹強硬反對洋商來臺貿易,其下屬官員 也未必遵行其政策。洋船、洋人來臺貿易的情況屢見不鮮,華洋貿易的趨勢已難擋。

1854 年(咸豐 4 年),閩浙總督有鳳以徐宗幹與臺灣鎮總兵恒裕意見不合,

又常藉詞稱病為由,將徐宗幹調離臺灣,並稱臺灣府知府裕鐸「精明強幹,辦事周 妥」,升補為臺灣道。23 裕鐸任臺灣道後,放棄前任道臺徐宗幹「不准夷人登岸」

的方針,改採開放態度。當時即陸續有美商瓊記洋行(Augustine Heard & Co.)、

羅賓內洋行(Robinet & Co.),英商怡和洋行(Jardine, Matheson & Co.)、寶順洋 行(Dent & Co.)的商船來到南臺灣,主要停泊在鳳山縣的打狗港(或稱旗後口),

偶爾也直接到安平一帶。駐廈門英國副領事 Winchester 就樂觀地指出,已經有多

18 徐宗幹,〈全臺紳民公約(一)〉,《斯未信齋文編》(文叢第 87 種),頁 29-32。

19 徐宗幹,〈雪夜探營圖自記〉,《斯未信齋文編》,頁 4。

20 陳培桂,《淡水廳志》(文叢第 172 種),頁 109。

21 徐宗幹,〈上春巖制軍書四(1853 年)〉,《斯未信齋文編》,頁 5-6。

22 如前文提及姚瑩在 1824 年舉報洋船來臺之事,該洋船即假稱遭風。亨特也提到,其洋船在南澳 島被水師盤查時,就自稱遭風,參見 William C. Hunter, The 'Fan Kwae' at Canton: before treaty days 1825-1844, p.68.

23 有鳳,〈據實覆奏臺灣道徐宗幹與臺灣鎮總兵恒裕齟齬(1854 年 3 月 9 日)〉,《明清臺灣宮藏檔 案匯編》,第 175 冊,頁 238-243。

(32)

艘洋船和臺灣展開商業往來,未來英商將可控制臺灣的煤炭、樟腦等商品,唯一令 人憂心的是此一航道並不安全。24

在 1855 年(咸豐 5 年),裕鐸還與美商威廉士洋行(Anthon Williams & Co.)

的船長克洛斯拜(Captain Crosby)會晤,並同意其在打狗採購米、糖。甚至與美 商訂定協議:(1)美商同意協助對抗海盜;(2)按貨船的桅桿數納稅(Mast Dues),

每桅稅銀 50 元;(3)同意美商在岸上建造倉庫,並設立各項港口安全設施,臺灣道 將保障美商財產,並確保臺灣商民履行其商業合同。25 裕鐸與洋商訂定合約,收 取停泊入港的桅桿稅,並要求洋商協助剿滅海盜。可見其考量到,華洋貿易既不可 禁,不如因勢利導,不但對地方財政有所挹注,更能利用洋船優越的性能來制衡海 盜。後來洋商活動的範圍還從打狗延伸到府城的安平口,26 洋船常於東北季風時 節停泊安平,並在此期間與府城商人交易。27 在 1857 年,打狗口已經有 2 家洋行 設置常駐的商務代理人。

在 1856 年(咸豐 6 年),北部的淡水港在一年中就有 45 艘不同外國旗幟的 船隻進港,並裝載了 10,000 噸重的各種產品,主要是糖,米,樟腦和油餅。28 1860 年,怡和洋行的商務代理人率洛文(Thomas Sullivan)帶著出海兼通譯張烏豆駕船 到淡水口販賣鴉片,29 當時淡水同知秋曰覲就發布諭令:

據八里坌口書、澳甲稟報,滬尾港內,到有兩枝半桅夾板夷船一隻,散售芙 蓉膏等情。據此,本分府查通商合約內,臺灣之滬尾口雖准外國通商,必須 夷人有領事夷官到來,及奉到閩省大憲文書,地方官方准遵行辦理。茲該夷

24 “Extract from Mr. Vice-Consul Winchester's Report on Trade of Amoy, for the year l854,” p.13.

25 黃嘉謨,《美國與臺灣—一七八四至一八九五》,頁 113-126。

26 1859 年停泊於打狗的怡和洋行商船貝克號(Becker)船長率洛文(Thomas Sullivan)發往香港的 信函中指出,繼裕鐸之後任臺灣道的孔昭慈發布禁令:「府城的官員勒令洋船一律駛離,不許和 以前一樣在那裏起卸貨物」,可知在此之前,洋商已在府城活動。參見葉振輝,〈一八五〇年代怡 和檔臺灣史料輯要〉,《高市文獻》6:3(1994 年 3 月),頁 3。

27 Robert Swinhoe, “Vice-Consul Swinhoe to Mr. Wade (19 Jan.1865),” in Robert L. Jarman, ed., Taiwan:

Political and Economic Reports, 1861-1960 (Slough, [U.K.]: Archive Editions, 1997), vol. 1, pp.100- 101.

28 “Swinhoe to Bruce,” 30 July 1861.

29 1860 年 1 月率洛文聘請一位華籍職員(Chinese man),之後淡新檔案和總理衙門檔案的相關文 件均記載率洛文的通譯兼出海即是張烏豆。葉振輝,〈一八六〇年怡和檔臺灣史料輯要〉,頁 2- 3;黃富三,〈臺灣開港前後怡和洋行對臺貿易體制的演變〉,收於黃富三、翁佳音編,《臺灣商業 傳統論文集》(臺北市:中央硏究院台灣史硏究所籌備處,1999),頁 90-97。

(33)

船到口,並不報明何國,又無領事夷官,漫無稽查,未便准其貿易。況福省 奏明通商章程,每芙蓉膏一箱,夷商繳稅銀三十六兩,華商繳稅銀三十六兩,

又繳抽分銀二十兩,南臺及廈門均已遵行。現查該夷商消售芙蓉膏,為數不 少,自應遵照定章,按箱交繳稅銀,以示劃一。且該夷商既來淡水消售,不 拘何貨,亦應倚行售賣,以便稽核,何得私自在船散售,萬一有被搶失事,

憑何究辦?除出示嚴禁,並曉諭泉、北、廈三郊,商舖、行保、口書等遵辦 議覆外,合亟諭飭遵照。為此諭仰該夷船出海張烏豆即便遵照,凡夷船到口 所儎一切貨物,均需倚行發售,遵照奏定章程偹繳稅銀,如有違約私自在口 售賣,名為通商,寔係偷漏,定將該出海拿案治以包庇之罪,不稍寬貸,各 宜凜遵無違。30

諭令看起來先是嚴正表明臺灣尚未正式設關,也沒有領事進駐,洋商不可在此交 易,不過重點卻是在要求洋船應該「照章繳稅」、「倚行發售」。淡水廳從 1851 年就允許洋船「依商貿易」、「照商船徵稅」。要求洋船一定要與倚當地商行才能 販售,可能類似廣州口岸過去實行的「行商制度」,便於官方管理、稽查,更重要 的當然是便於徵稅。且此諭令同時公告給泉郊、北郊、廈郊、商舖,更意味著郊商、

鋪行等都和洋商互有往來,故特此警示。由此諭令可知,地方官員最重視的仍是徵 稅收益,而淡水的華洋貿易應該也有一定規模。

不只臺灣府私開通商,怡和洋行駐香港大班 Joseph Jardine 的報告指出,廣東 省潮州府的汕頭口、福建省泉州府都有可觀的華洋貿易。他認為不但非條約口岸的 華商歡迎洋船,就連官員也暗中支持洋商來訪,將華洋貿易視為個人收入的間接來 源;官員唯一干涉的是出口米穀。31 例如怡和洋行就和泉州府達成協議,洋行繳 納貨稅即可在泉州港貿易:

30 JM/H5/15, “Dispatch from the Taiwan Customs,” 8 Oct. 1861. 本件檔案承蒙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 究所陳國棟教授提示。

31 姚賢鋯編,《中國近代對外貿易史資料》,上冊,頁 455。

(34)

通商裕國當今要務,茲有英商夾板彎佐號,現泊秀塗港內售兌洋藥,經本府 委員議定章程,抽取貨稅,以濟軍需。該商踴躍奉公,誠屬向義,嗣後准其 長在郡港貿易,唯務公平。32

顯然地方官員以「通商裕國」作為合理化的藉口,其實是體認開放通商,抽收稅款 的實質利益。

第二節 地方財政與紳商協力

地方官員務實地接受華洋貿易之態度,與治理的實際需求密切相關。地方官員 最為關心的無非是經費問題,正如臺灣道徐宗幹所言:「治道不外理財、用人兩端,

而目前尤以理財為要,亦以理財為難」。33 十九世紀上半葉,臺灣府的財政狀況究 竟如何?從檔案來看,閩省官員當時一再上奏,指陳臺灣府處於經費不足的窘境。

1834 年(道光 14 年),閩浙總督程祖洛就提到:

臺灣府庫,本有額貯備公及緝匪生息、盈餘等款銀兩,自乾隆五十七年以後,

修理營房、清釐臺餉、歷次械鬥等案,各有支銷及借墊未補之款。又因內地 撥解臺灣官兵俸餉,向由藩司衙門將臺灣廳縣應追、應征之款按數扣除,列 冊行知,就近撥抵,其追征不足之數,即須由府籌墊,年復一年,盡成懸款。

34

也就是說臺灣府雖有存留公款、緝匪生息銀兩35和盈餘款,但自 1792 年(乾隆 57 年)以來因各種公事開銷、平定各次械鬥民變的軍需支出,加上正供追征不足,導 致臺灣府庫「庫貯空虛」。

程祖洛認為,臺灣在 1832 年(道光 12 年)爆發「張丙之亂」,但因「庫貯空 虛」,官方只好「向殷戶借銀應用」,然而「內地餉銀又隔海不能剋期解到,官民

32 JM/H5/10, “Dispatch from Ch'uan-chow fu magistrate,” 27 June 1859.

33 徐宗幹,〈請加增養廉議〉,《斯未信齋文編》,頁 104。

34 程祖洛,〈奏報酌籌撥解臺灣道庫貯備銀兩事(1834 年 9 月 6 日)〉,《宮中硃批奏摺財政類》,北 京: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館藏號:04-01-35-0804-006。

35 緝匪生息銀兩乃 1806 年(嘉慶 11 年),由福建省布政使司庫撥發 10 萬兩交臺灣府衙門發商生 息,以補助水師哨船巡洋口糧經費。佘英三,《臺南各衙門官租起源沿革欵類舊慣調查全册》,生 息租條(無頁碼)。

數據

圖  一-1  臺灣通商口岸與涉外事件分布
圖  一-2  章節分配示意圖
表  二-2  臺灣南部桅桿稅與釐金費率  單位:元 地點  打狗  安平  桅桿稅  釐金  合計  桅桿稅  釐金  合計  商船  96  72  168  120  90  210  駁船  80  60  140  100  75  175  雙桅橫帆船  64  48  112  80  60  140  三桅縱帆船  56  42  98  70  53.5  122.5  雙桅縱帆船  48  36  84  60  45  105
圖  三-1  作為領事府的卯橋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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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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