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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美國短工補償之現行制度

第二節 制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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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獎勵。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由日本首相麻生太郎、日本經濟團體連 合會、日本工商會議所、全國中小企業團體中央會、日本勞動組合總連合 會,共同召開的勞資政三方會議中通過了四項決議,其中之一即為「經由 推動日本模式的工作分享制度以維持僱用」2。另外智利及匈牙利也討論依 照這個模式實施工作分享制度以因應本次金融危機。三、藉由團體協約在 企業或廠場層級施行。德國的「短工」之暫時性權利狀態除了依法律明文 規定而成立外,也可能依據團體協約、廠場協定或特別約定而成立。3 美國推行短工補償制度的方式同時包含上述第一及第三種類型。在已 制定短工補償制度的十八州是以立法方式推行。許多州雖然沒有制訂短工 補償制度,但企業與工會仍在團體協約中訂定工作分享的條款。可知即使 缺少短工補償法制或勞資政三方合意的協定,只要企業與工會同合意以縮 減工時的方式來保留工作,短工補償制度仍可被個別事業單位採用。4

第二節 制度目的

美國各州實施短工補償制度的理由不盡相同,不同的目的反映不同利 害關係人的支持。由於大多數州都得到雇主團體的支持,得到勞工團體支 持的州不到三分之一,所以立法目的站在雇主立場考量者占多數。常見的 立法目的有:(1)在經濟不景氣期間提供雇主解雇勞工之外的另一項選擇 (十州);(2)避免暫時性解僱勞工(十州);(3)保留有技術或高價值的勞工(八 州);(4)維持勞工的企業附加福利(兩州);(5)改善州內的整體經濟情況(兩 州)。以下進一步說明各項立法目的之內涵:

第一項 在經濟不景氣期間提供雇主解雇之外的另一項選擇

在沒有短工補償制度的情形下,雇主在面對經濟不景氣造成的需求緊 縮以及隨之縮減的生產量時,往往必須裁員以因應短少的工作量。然而經

2 資料來源:日本厚生勞動省http://www.mhlw.go.jp/english/policy/affairs/index.html (最後瀏覽日 期 2011/5/3)。

3 參考林佳和,《提升能力,不要解雇》-金融危機下的德國勞動市場對策:理解與判讀的嘗試,

載於中國文化大學勞動暨人力資源學系主辦「全球經濟危機下的勞動保護與勞資關係-國際經驗 的觀察與省思學術研討會」,2009 年 5 月,第 9 頁。

4 參閱 Jon C. Messenger,(2009) ―Work sharing: A strategy to preserve jobs during the global jobs crisis,‖ 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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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景氣的變化具有波動及循環的特性,景氣恢復時市場需求回升,雇主訂 單增加後會帶動對勞動力的需求。此時雇主如要召回已解雇的勞工,將耗 費額外的費用,若新聘勞工則須支出訓練費用,不但增加成本,而且不能 立即跟上景氣復甦的腳步,對企業而言是一項嚴重的損失。短工補償制度 讓雇主在經濟不景氣時,除了裁員之外,得選擇用較少的工時及工資繼續 留用勞工,達到節省人事成本的目的。當景氣回升時可以省下回聘員工或 訓練新員工的成本,且可以立刻因應景氣恢復情形調整生產,大幅增加雇 主人力資源運用的彈性,成為雇主支持的主因,也是各州短工補償制度的 主要目的。

關於經濟不景氣之定義,華盛頓州規定:「短工補償制度是一個自願 性的制度,在經濟衰退(general economic downturn)期間提供雇主解僱擁有 技術的勞工之外的另一選擇。」5亦即短工補償以企業遭遇經濟衰退為申請 之前提。華盛頓州並進一步解釋「經濟衰退」為「在該行業內局部性的減 少工作,且非起因於該行業(industry)或職業(occupation)典型的原因。」6也 就是說排除依行業特性通常會發生的定期衰退現象(例如蔬果罐頭加工業 在夏季高峰之後的工作量縮減)後,某行業因為外部因素導致工作減少時,

即被認定經濟不景氣。雖然此一解釋仍然很抽象,例如工作縮減是否「非 起因於該行業或職業典型的原因」就很不易判斷,然而這個定義提供一項 重要的概念,亦即:經濟不景氣應該從各個行業單獨判斷,而非從州內或 全國整體的經濟狀況進行評斷。

事實上,在確保雇主是否基於暫時性經濟不景氣而申請短工補償制度 的任務上,各州雖然要求雇主提出證明正遭遇經濟不景氣而有暫時解僱勞 工的需求,但這份證明比較類似宣誓的效果,主管機關不會進行嚴格的審 核。因為審核有技術上的困難,如果堅持要嚴格審核的話,可能需要大量 的行政費用,且耗費過長時間,進而降低短工補償制度的效用。所以各州 的作法是利用一系列的檢查與條件來間接把關。雇主須要填寫表格提出申 請,以供主管機關檢查,並要求工會簽名同意,基本上還會對雇主進行訪

5 WAC 192-250-010.

6 WAC 192-25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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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且計畫設有期間限制,排除特定勞工型態。計畫實施期間對雇主進行 監督,要求雇主提出相關實施報告。經過這一連串措施,認為應該有合理 理由相信雇主是為了避免暫時性解僱勞工而使用短工補償制度,而可以大 致排除濫用的可能性。

第二項 避免暫時性解僱勞工

如前所述,在經濟不景氣期間,雇主解僱勞工的需求往往是暫時性 的。然而勞工一旦被解僱將失去所得,或只能依賴有限的失業給付生活,

使家計受到威脅,造成莫大的心理壓力。此外離開工作崗位可能使勞工無 法繼續更新職業技術,或變得生疏,成為再就業的阻礙。特別是中高齡勞 工,一旦被解僱可能再也無法回到職場。失業率增加對政府而言也是一項 負擔,如失業者造成社會問題的成本,或是大量領取失業給付對失業信託 基金造成的負面影響等。利用短工補償制度可減少解僱之情形,對勞工、

政府均具有利益。

短工補償制度是專為應付「經濟不景氣期間,雇主的暫時性縮減勞動 力需求」之特殊的部分失業給付。如果雇主計畫永久性的縮減勞動力,就 沒有申請短工補償計畫將勞工維持在工作崗位上之必要。然而所謂「暫時 性」有定義上之困難。一九八三年州立法參考準則中將短工補償計畫定義 為:「雇主為避免暫時性解僱而提出,減少勞工工時的計畫。」並進一步 說明「暫時性解僱」為兩個月到一年之間的解僱。各州得在兩個月到一年 之間的範圍內自定暫時性解僱的期間,如羅德島州將之定義為二至六個月 之間的解僱7。雖然有明確的範圍,但實際上在申請短工補償之前,雇主根 本無法預料解僱勞工的需求將會延續多長時間,當然也無法提出任何具體 證明以供審查。因此,各州立法機關只能藉由限制雇主短工補償計畫實施 期間的方式,確保雇主實施計畫之目的正當性。

第三項 保留有技術或高價值勞工

這是對雇主申請計畫的另一項重要誘因。雇主利用短工補償制度,在 經濟不景氣期間可以用較低的成本保留有經驗與技術的勞工。失去這些有

7 R.I. Gen. Laws § 28-4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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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或高價值勞工對企業運作將是嚴重的打擊。尤其是在中小企業的員工 人數較少,如果失去有經驗的勞工更可能導致企業無法存續。

第四項 維持勞工的企業附加福利

企業附加福利是指由雇主所提供,薪資之外的給付。包括健康保險、

退休金、有給假等。勞工被解雇後除了會失去收入外,同時也會喪失各項 重要的福利,所以維持企業附加福利也是短工補償制度重要的功能之一。

一九八二年的聯邦短工補償法中要求實施短工補償之雇主不得縮減勞工 的企業附加福利,但一九九二年聯邦法則未作任何規範。因此根據一九八 三年短工補償州立法參考準則立法的各州,除了佛蒙特州8之外,均要求雇 主維持企業附加福利,但在一九八二年聯邦立法之前制定短工補償立法的 加州、亞利桑納州及奧瑞岡州,以及在一九九二年之後制定短工補償立法 的明尼蘇達州均未要求雇主維持企業附加福利。

第五項 改善州內的整體經濟狀況

短工補償制度使勞工免於被解僱,所得的維持讓勞工可以保持消費能 力,使經濟不景氣不至於因為大量失業勞工導致消費減少而進一步惡化。

9此外將勞工保留在生產線上,可以隨時因應景氣的回升而提高生產量,以 跟上景氣復甦的腳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