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美國短工補償之現行制度
第五節 計畫書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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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約機關提出。為了確保計畫內容符合稅賦公平與會計責任法第一百九十 四(d)(5)條之要求,州立法參考準則的逐條釋義中建議各州短工補償主管機 關每年至少應對雇主執行中的短工補償計畫進行一次審查。
各州關於主管機關撤銷計畫之特殊規定包括:加州24允許雇主在計畫 被終止的二十天內申請複審,如果主管機關認為撤銷的決定有合理理由 時,應在接到複審要求後二十天內寄發郵件通知雇主維持決定之結果。如 果主管機關認為撤銷計畫的決定欠缺合理理由,應在接到複審要求後二十 天內寄發郵件通知雇主審查結果,並告知雇主計畫之生效日期。阿肯色州
25規定計畫被主管機關基於合理理由撤銷後的十二個月內,該雇主都不得 再申請任何短工補償計畫,以作為處罰。
第五節 計畫書應記載事項 第一項 計畫期間
為了確保雇主申請短工補償計畫是為應付短暫的不景氣,而不是為了 長期縮減勞工工時與工資,一九八三年短工補償之州立法參考準則要求各 州限制計畫期間的長度。各州實際的限制範圍在六個月到一年之間,而多 數州限制為一年。26大部分州允許雇主在期間經過後再次申請或延長期 限,例如加州規定計畫期間屆滿後雇主可以無限次數的連續提出申請,直 到景氣好轉為止。只有華盛頓州27和愛荷華州28限制再申請之次數。華盛頓 州於一九九六年通過修正,規定雇主於三年內不得申請超過兩次,若於三 年內申請滿兩次就必須等十二個月才能再繼續申請。華盛頓州做出這樣的 規定是因為關注到有一些雇主不斷重複利用短工補償制度以縮減人事成 本,並非為了應付短暫的經濟不景氣,有違制度本旨。愛荷華州則限制一 個單位在二十四個月內只能申請一個工作分享計畫。除了這兩州之外無其 他州對短工補償制度的重複申請作限制。
24 22 CCR § 1279.5-9.
25 Ark. Code § 11-10-607.本條並未註明是否得提起訴訟,由於在拒絕核可的規定中(Ark. Code § 11-10-605)有特別指出不得上訴(non-appealable),因此反面推論可知對撤銷的決定應得提起訴訟。
26 關於各州計畫期間的規定參見下表七。
27 WAC 192-250-025.
28 Iowa Code §9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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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計畫涵蓋勞工人數
一九八三年州立法參考準則規定短工補償計畫至少應涵蓋單位內百 分之十以上勞工。各州規定的最低涵蓋勞工數不同,通常為兩人或單位內 百分之十的勞工29。短工補償的實施是以個別工作單位(unit)為申請對象,
工作單位包括在特定廠房(plant)30、部門(department)、一個小組(shift)或其 他可單獨定義的單位。依照一九八三年州立法參考準則的逐條釋義,縮減 工時的勞工可以是單位內的全體勞工或是單位內某個可區分團體內的員 工,但不能只從團體中挑選女工、礦工或是新進員工縮減工時。
規定計畫最低涵蓋勞工數是希望雇主可以將解僱的不利益分散給團 體中的多數人,而不是指定特定勞工減少工時。同時也避免行政資源浪費 在縮減人力需求很小的雇主身上。例如阿肯色州法在短工補償計畫的核可 標準(approval criteria)中規定,短工補償計畫對單位內的所有勞工應提供同 等的待遇。如果實施計畫之單位又分為數個子單位(subgroups),至少每個 子單位內的勞工待遇應相同。
第三項 縮減工時範圍
勞工工時必須有所縮減才能申請短工補償計畫,工時縮減之比較基準 為每週正常工作時間(normal/usual weekly hours of work)。一九八三年州立 法參考準則規定每週正常工作時間為不超過四十小時且不包含加班時間 的單位內一般全時工作(full-time)或常設性部分工時工作(permanent
part-time)31每週的工時。大多數州規定勞工的每週正常工時由雇主決定,
但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如加州32之定義為:勞工在因短工補償制度縮減 工時之前,依工作職位或類型,每週應為短工補償實施雇主工作的時數,
但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康乃狄克州33及密蘇里州34之定義為:短工補償計畫 實施前十二週之平均每週工時,但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是比較客觀的定義
29 關於各州規範情形參見下表七。
30 例如在計畫書中指定單位為「華納街一百二十三號的 A 廠」。
31「常設性部分工時工作」指不定期的部分工時契約。
32 Cal. Unemp. Ins. Code § §1279.5.
33 Conn. Gen. Stat. §31-250-8(f).
34 Mo. Rev. Stat. §288.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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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一九八三年州立法參考準則規定工時縮減至少要超過百分之十。所有 州都設定雇主短工補償計畫得縮減的工時比例範圍,但各州規定之範圍不 盡相同,最常見也最嚴格的範圍是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四十之間,共五 州。另外有四州規定在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四十之間。加州35的範圍設定最 廣,只規定工時減少至少須超過百分之十,但未規定上限,也就是說可以 達到百分之一百的程度,但是如果完全縮減工時超過兩星期的話將自動轉 換為一般的失業保險。限制工時縮減上限之目的是為確保雇主願意維持僱 用,而不是只為了延長不可避免的解僱。然而加州的開放式規定代表其並 不堅持短工補償制度維持雇用的功能。另外下限的規定則是為了避免短工 補償的效果太小,徒造成浪費行政資源。36華盛頓州和明尼蘇達州進一步 規定勞工縮減後工時應維持在每週二十到三十二小時之間,勞工工時超過 三十二小時者,該州不得領取短工補償給付,如果低於二十小時,該週應 領取一般失業給付。
第四項 維持企業附加福利
為了確保短工補償制度實施期間勞工的企業附加福利不因工時縮減 而受影響,一九八三年州立法參考準則要求雇主在實施短工補償計畫後應 維持企業附加福利。所謂企業附加福利通常是指報酬之外的給付,包括健 康保險(health insurance)、在勞工退休收入保障法(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 of 1974)第 3(35)條37下定義的退休給付38 (retirement benefits)、有給休假(paid vacation and holidays)及病假(sick leave)與其他任 何雇主提供的福利。多數州均規定雇主應維持企業附加福利在實施短工補 償制度前之水準。康乃狄克州進一步規定39在短工補償計畫實施期間勞工 的年資(service credits toward seniority)應該以工時縮減前的程度繼續累積。
35 Cal. Admin. Code tit. 22 § 1279.5-1.
36 參閱 F. Best, Reducing workweeks to prevent layoffs: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impacts of
unemployment insurance supported work sharing (Philadelphia: Temple University Press, 1988),20-21.
37 29 U.S.C.A. § 1002(35) (2006).
38 指由雇主繳交保費,除了個人帳戶計畫(individual account plan)之外的年金計畫(pension plan)。
39 Conn. Gen. Stat. §31-250-1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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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 雇主應保證或說明事項
由於有一些項目在雇主提出申請時無法審查,必須等計畫實施之後才 能檢驗,所以要求雇主保證在實施短工補償計畫時遵守這些事項。同時也 在制式的計畫書中列出這些項目以提醒雇主這些義務的存在。這些項目是 為了使計畫內容符合立法意旨而設立,如果計畫實施後被主管機關發現有 違反的情事時,計畫將被提前終止。整理各州要求雇主應保證或說明之事 項如下:
一、 敘述目前經濟環境之狀況導致企業有必要申請短工補償計畫 如華盛頓州及加州等州都在申請書中要求雇主做相關說明。沒有資料 詳細解釋雇主應如何提出說明,依短工補償制度之本旨,雇主應提出相關 資料說明企業所處環境正發生不景氣之情形,導致雇主有縮減計畫書上記 載之勞動力數量之需求。
二、 雇主應保證如果沒有實施短工補償制度就必須縮減和計畫時數 相當之勞動力
雇主首先應估計在經濟不景氣之影響下,企業內或單位內縮減了多少 工作量。雇主應保證短工補償計畫書上所記載的工時縮減總數,和解僱勞 工所縮減的工作量相當,才能提出申請。舉例來說,假設雇主因為經濟不 景氣喪失了三人份的工作量,需要解僱三人才能使企業繼續運作。此時雇 主若選擇利用短工補償,且欲使工作單位中的十人加入計畫時,每人必須 縮減百分之三十的工時才能符合短工補償的規定。由於雇主實際上縮減的 工作量無從審查,所以只能要求雇主宣示性的「保證」計畫將減少的工時 和原本預計解僱勞工後縮減的總工時相當即可。
三、 雇主應保證不在短工補償期間於實施單位中僱用新的部分工時 或全職勞工
本項只在紐約州法40中有規定,其認為在有縮減勞動力需求的工作單 位中聘用新勞工是一件矛盾的事,所以要求雇主保證,如有違背情形發生 主管機關將終止計畫之施行。
40 N.Y. Lab. Law §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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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雇主應註明是否將短工補償制度作為解僱的過渡階段
加州41於法規命令中要求雇主說明短工補償是否為銜接上解僱或倒閉 的一個階段,如果雇主已經預定短工補償計畫將銜接上解僱或倒閉的話,
計畫將不獲主管機關核可。馬里蘭州42規定如果雇主將短工補償制度視為 解僱的過渡階段(a work sharing plan serves the work sharing employer as a transitional step to permanent staff reduction)的話,應載明再僱用計畫,但仍 允許雇主申請短工補償計畫。短工補償的目的是為了度過暫時性的經濟不 景氣,所以預設狀況是企業在經濟復甦之後會持續經營。允許即將倒閉的 企業利用短工補償制度,可能拖延產業轉型的時程,增加失業信託基金無 效率的支出,而且會延誤勞工另覓新職的時機。因此如果雇主在申請時就 打算最後仍要關廠或解僱參與計畫之勞工的話,除非解僱並非永久性,也 就是說還有再僱用這些勞工的打算,否則就會違背短工補償制度的本旨而
計畫將不獲主管機關核可。馬里蘭州42規定如果雇主將短工補償制度視為 解僱的過渡階段(a work sharing plan serves the work sharing employer as a transitional step to permanent staff reduction)的話,應載明再僱用計畫,但仍 允許雇主申請短工補償計畫。短工補償的目的是為了度過暫時性的經濟不 景氣,所以預設狀況是企業在經濟復甦之後會持續經營。允許即將倒閉的 企業利用短工補償制度,可能拖延產業轉型的時程,增加失業信託基金無 效率的支出,而且會延誤勞工另覓新職的時機。因此如果雇主在申請時就 打算最後仍要關廠或解僱參與計畫之勞工的話,除非解僱並非永久性,也 就是說還有再僱用這些勞工的打算,否則就會違背短工補償制度的本旨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