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美國短工補償之現行制度
第四節 計畫申請、變更與終止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企業在申請書中附上資產負債表(balance sheets)與其他財務健全發展的證 明。例如日本規定申請工作分享補助的企業必須在最近三個月的平均生產 量或銷售額,較前三個月或去年同期減少百分之五以上;或中小企業前期 決算損益為虧損狀態,產量或銷售額減少未達百分之五。盧森堡有一項特 別的方式,就是當政府宣告某一產業正遭遇危機時,該產業內的所有企業 原則上都可以申請短工補償計畫。但是為了維持公平性,該產業中仍然維 持競爭力的部門將被排除。
另外一種防止經費被濫用的方式是設計一種只對暫時性需求之企業 有吸引力的財務支援模式(如果企業長期利用將會產生不成比例的高費 用),或要求雇主將短工補償制度視為最後的手段(例如要求雇主在開始實 施短工補償計畫前先利用勞工先前因為超時工作所累積的休假,或其他假 期來縮減勞動力)。美國及義大利的經費由雇主支出,並對企業內有勞工請 領失業保險相關給付的雇主課予較高的費率,這個制度不但可以維持制度 費用的平衡,更可以讓雇主在申請時先評估日後負擔更高費用的能力再決 定是否申請,但缺點是會大幅降低雇主申請的意願。
由上述說明可知,為了使短工補償制度的實施符合立法目的,關於適 用情狀的確認對象有二。其一是對整體經濟環境之確認,例如盧森堡是由 政府統一宣布哪些產業受到經濟不景氣之影響,大多數國家則是由短工補 償之主管機關個案審查個別企業所處產業是否有不景氣之情形,另外一些 國家是以制定固定門檻作為啟動標準,如台灣、日本及韓國。11其二是對 企業申請動機之確認,確保企業是由於不可避免之事由而申請短工補償計 畫,方式包括勞工代表之把關、主管機關設計對企業財務之審查標準、要 求雇主提出保證、限制短工補償計畫的實施內容、以及抑制雇主濫用的特 殊收費方式等。
第四節 計畫申請、變更與終止 第一項 計畫申請
雇主申請短工補償計畫應備妥申請資料繳交至各州短工補償制度主
11 關於台灣制度在本文第五章有較詳細的討論。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管機關,各州主管機關收到申請資料後應決定是否核可雇主實施短工補償 計畫。一九八三年州立法參考準則的逐條釋義中建議州法中應載明主管機 關做出核可(approval)或拒絕核可(refuse to approval)決定所需時間,並建議 各州應說明拒絕理由做為雇主下次申請時改進的依據。雇主對於拒絕的決 定不可提起訴訟(non-appealable),因為進行訴訟需要耗費時間,不符合短 工補償制度暫時性與時效性的性質。而且雇主可以依據拒絕理由修正後再 次提出申請,故沒有起訴之必要。不予提起訴訟的規定並不會和社會安全 法第三百零三條(a)(1)或(3)相牴觸,因為並未直接拒絕勞工的給付申請。如 果各州想提供雇主救濟途徑,該州應修正現行的行政複審制度,加入對遭 拒雇主的救濟申請。
此外,在拒絕核可計畫後到雇主再提起計畫前可以插入一定等待期 間,避免雇主急於再次提出申請而未適當地修正計畫書,等待期間短者為 康乃狄克州規定之七天,最長為密蘇里州之四十五天12。
關於計畫生效日期(effective date)的訂定,一九八三年短工補償制度州 立法參考準則的逐條釋義中說明,由於雇主或主管機關都需要一段時間準 備計畫的實施,所以計畫的生效日期應訂在未來的特定日期。生效日期通 常是通過核可之日,也可以由雇主在計畫書中訂定一個較核可日更晚的生 效日期。例如堪薩斯州規定短工補償計畫應在被核可後立即生效,除非有 合理的理由才可以在十四天內的其中一天生效13。
各州主管機關收到申請計畫後,應於一定期間內通知雇主審查結果,
通常規定在十五到三十天之間,以十五天為多數。拒絕申請時,大多數州 規定主管機關應向主動雇主提出正當理由(good cause),且主管長官的決定 是最後決定,不得提起訴訟救濟。加州在法規命令中例示正當理由之內容
14,可作為參考:1. 可歸責於雇主事由導致未遵守申請時效規定;2. 可歸 責於雇主事由導致未提供本法要求之資料;3. 故意隱瞞重要資訊或提供不 實資料;4. 計畫中包含派遣勞工或要派勞工。一旦雇主因為發生上述事由
12 參照表七:一般部分失業給付與短工補償制度綜合比較表。
13 KSA §44-757(h).
14 22 CCR § 1279.5-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導致計畫不獲核可,下次再申請短工補償計畫時就必須向主管機關保證不 會再發生類似的情形,否則主管機關將拒絕核可新計畫之申請。
加州法規命令進一步規定,雇主在收到拒絕核可通知的二十天內得要 求複審(a request of review),如果主管機關認為終止的決定有合理理由時,
應在接到複審要求後二十天內寄發郵件通知雇主維持決定之結果。如果主 管機關認為拒絕核可的決定欠缺合理理由,應在接到複審要求後二十天內 寄發郵件通知雇主審查結果,並告知雇主計畫之生效日期。
第二項 計畫變更
在不景氣期間的經濟環境有高度不確定性,加上短工補償計畫期間長 達數個月至一年,企業在計畫制定之初所估計的工時縮減程度往往是不正 確的。為了使雇主可以隨時因應景氣變化調整人力,各州應允許雇主隨時 修正短工補償計畫的內容。羅德島州15和路易斯安那州16依據一九八三年州 立法參考準則規定:雇主取得工廠會議(collective bargaining agent)之同意 後即可修正計畫內容,但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如涉及勞工工時的大幅增 減或其他大幅度修正時,主管機關應做出核可或不核可之決定。比較缺乏 彈性的規定如麻薩諸塞州17規定只有主管機關核可下才能修正計畫,且計 畫的修正應於兩天前通知主管機關,以及密蘇里州18規定計畫修正七日前 應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修正項目包括縮減工時幅度的增減,參與勞工數 的增減,但不得修改計畫的實施期限。馬里蘭州19規定雇主可以增加計畫 之人數,但新加入之勞工需有連續三個月領取雇主薪資之紀錄。
在實務上,計畫變更的方向如果是減少工時的縮減,甚至回復全時工 作,勞工通常不會有意見。但是當計畫變更涉及工時縮減的增加,或是計 畫期間的延長時,往往會受到勞工及工會的質疑。因此一九八三年州立法 參考準則的逐條釋義中建議各州管理工作分享制度時,如有擴大計畫的情 形,應該衡量整體經濟環境(例如衰退是否更加惡化),並考量企業所屬產
15 R.I. Gen. Laws § 28-44-69.
16 La. R.S. 23: 1750.5.
17 Mass. Gen. Laws ch. 151A §29D.
18 Mo. Rev. Stat. §288.500.1.
19 Md. Code Ann., Lab. & Empl. § 8-120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業狀況以及企業所在地區的情況,審慎考量是否核可雇主擴大實施短工補 償計畫,審查時應檢驗雇主繳交的所有報告20。
第三項 計畫終止
短工補償計畫終止(termination)的情形如下:
一、 計畫期間屆滿
短工補償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因應暫時性的經濟不景氣,為了符合「暫 時性」的立法意旨,各州對短工補償制度的實施期間設有上限。一九八三 年州立法參考準則的逐條釋義中建議制度的期間長度應該足夠分攤實施 短工補償制度的行政管理費用,但不應超過一年。目前各州的計畫期間設 定多在六個月到一年之間,只有愛荷華州特別長,達二十四個月。21
二、 雇主取消計畫
雇主得於計畫期限屆滿前自行取消短工補償計畫,使計畫提前終止,
但須符合特定要求。例如在明尼蘇達州22,要求短工補償計畫的取消須於 七天前為之,應同時通知主管機關及被計畫涵蓋的所有勞工,且計畫終止 後六十天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三、 主管機關撤銷計畫
主管機關基於合理理由得隨時撤銷(revocation)該雇主的短工補償計 畫,使計畫提前終止。合理理由包括:(1)未在期限內繳交法律要求的資料 或實施報告給主管機關;(2)雇主未維持勞工的企業附加福利;(3)雇主提供 不實資料或隱瞞重要資訊以誤導主管機關做出核可的決定;(4)無正當理由 修正受計畫實施單位的產量標準(productivity standard)23;(5)違反任何主管 機關作出核可決定基礎的規定。和主管機關拒絕核可計畫的決定相同,短 工補償計畫的終止或撤銷是最終決定,對之不得提起訴訟。撤銷計畫的行 動得由主管機關主動執行,或經由計畫實施單位內的任何一位勞工或團體
20 參考 W. Vroman and V. Brusentsev (2009)―Short-Time Compensation- as a Policy to Stabilize Employment,‖ p.11.
21 各州計畫期間的設定參照下表七。
22 Minn. Stat. §268.136.
23 此處應指雇主任意增減勞工工作時間之情形。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協約機關提出。為了確保計畫內容符合稅賦公平與會計責任法第一百九十 四(d)(5)條之要求,州立法參考準則的逐條釋義中建議各州短工補償主管機 關每年至少應對雇主執行中的短工補償計畫進行一次審查。
各州關於主管機關撤銷計畫之特殊規定包括:加州24允許雇主在計畫 被終止的二十天內申請複審,如果主管機關認為撤銷的決定有合理理由 時,應在接到複審要求後二十天內寄發郵件通知雇主維持決定之結果。如 果主管機關認為撤銷計畫的決定欠缺合理理由,應在接到複審要求後二十 天內寄發郵件通知雇主審查結果,並告知雇主計畫之生效日期。阿肯色州
25規定計畫被主管機關基於合理理由撤銷後的十二個月內,該雇主都不得
25規定計畫被主管機關基於合理理由撤銷後的十二個月內,該雇主都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