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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美國短工補償之現行制度

第六節 給付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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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給付要件

第一項 不給付之企業類型 一、 固定使用部分工時勞工之企業

密蘇里州46規定超過百分之五十勞工的正常工時低於每週三十二小時 之雇主不得申請短工補償計畫。德州規定短工補償不給付固定(traditional) 使用部分工時勞工之雇主。

二、 休業期間的季節性企業

華盛頓州、堪薩斯州和德州規定短工補償不給付休業期間的季節性企 業(seasonal employer during the off-season)。

三、 實施短工補償計畫之前,有大幅縮減勞動力紀錄之企業

一九八三年勞工部公布之州立法參考準則規定,如果短工補償計畫實 施單位在計畫預計實施日的四個月前,有因暫時性解僱 (temporary layoffs) 縮減勞動力達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形時,主管機關將拒絕核可該計畫。47本 規定之目的是用以確保工時的縮減是反應近期發生之經濟不景氣,而不是 早已規畫好的解僱計畫。同時可以防止雇主在實施短工補償計畫前解僱低 技術或新進員工。

四、 積欠失業稅之企業

明尼蘇達州規定企業積欠失業稅(unemployment tax)、償還款

(reimbursements),包括任何因此而生之利息、費用、罰鍰等有繳交義務但 未繳交之款項者,不得申請短工補償計畫,以作為處罰。

五、 經驗費率已達上限之企業

為了避免造成州失業信託基金的負擔,明尼蘇達州規定經驗費率已達 上限之企業不得申請短工補償計畫。

46 Mo. Rev. Stat. §288.500.1.

47 同樣有此規定的包括阿肯色州、路易斯安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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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屬於高經驗費率行業之企業

明尼蘇達州規定「高經驗費率行業」48(high-experience rating industry) 不得申請短工補償計畫。

第二項 參與勞工資格

大多數州都有訂定關於參加短工補償制度之勞工資格之規定,分述如 下:

一、 符合一般失業保險的給付資格

聯邦失業稅法決定何種職業49適用於州立的失業補償計畫。並強制決 定各州失業保險制度中的某些必要資格。而各州大多決定個人資格限制 (individual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s)、資格排除條款(disqualification provisions)、給付適格條件(eligibility)、每週給付額度(weekly benefit amounts)、給付週數(potential weeks of benefits)以及各州稅收的財務處理結 構。

短工補償是失業保險制度下的一項給付,應該遵守各州一般失業保險 的規定,一九八三年短工補償州立法參考準則的逐條釋義中也強調一般失 業補償的各項給付資格要件當然成為各州短工補償的給付要件,包括薪資 資格要件(wage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資格排除條款等。但是由於短工 補償制度有若干不同於一般失業保險的特性,為了使短工補償制度能夠順 利運作,必須對一般失業保險的給付資格做相對應的修正,各州為了決定 失業補償的請領資格,建立了相異且複雜的制度。一般失業保險具有以下 三個要素:

(一) 於失業前一段期間累積一定的工作時間或薪資

申請人必須於基本期(based period)內累積一定的工資或工作時間。所 謂基本期,大多數州是指申請失業給付前最近五季完整財稅季報

48 「高經驗費率行業」包括:住宅、商用、工業用建築業者,包括承包商。砂石、石灰採集業 者。水泥、水泥製品、瀝青製造業者。道路建築及修復業者。

49 以下工作類型通常不納入失業保險適用範圍:(1)自雇者 (2)特定農業勞工及家事工作者 (3)為 親戚工作(4)住院病患的服務者 (5)某些特定的實習工作者 (6)某些特定的外籍農場勞工 (7)某些 特定的季節性勞工 (8)鐵路勞工(其已有其專屬的失業保險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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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leted calendar quarters)的前四季。基本期中各州要求累積的薪資下限 不同,從一千美元到兩千八百美元不等。

本項規定完全適用於短工補償制度。此處應說明的是,短工補償和一 般失業給付最大的區別在於,短工補償請領勞工並未真正「失業」,仍然 領有工資。為了使一般失業保險的規範適用於短工補償,一九八三年勞工 部發佈之州立法參考準則規定,勞工在接受補償的任何一週中應被視為 (deemed)失業。

(二) 有工作能力、工作意願並積極求職

各州均規定申請給付者必須有工作能力(able to work)、工作意願 (available for work)50並積極求職,申請人必須達到這些條件才能持續請領 給付。因此申請者必須至各州就業服務機構(state employment service)辦理 求職登記。領取給付期間,申請者必須每周或每兩週至失業保險申辦處 (local unemployment insurance claim office)或單一窗口就業服務處

(one-stop/employment service office)報告求職情形、工作情形或工作收入情 形等,若未定期報告行政機關有權停發給付。

因為短工補償是以將勞工保留在原來工作崗位為目的,因此一九八二 年及一九九二年制定之聯邦之短工補償法制均強調申請短工補償給付之 勞工可以免除求職之義務,任何短工補償計畫下之勞工不會應因為未尋找 新工作而失去請領短工補償給付之資格。勞工仍應具備勞工應有工作能力 以及工作意願。但短工補償制度增加一項一般失業給付所無的要件,就是 勞工必須處於隨時可恢復原來工時的狀態,以符合短工補償制度協助雇主 可以立即反應景氣變化的重要功能。

(三) 未發生排除請領資格規定之情形

當某些情形發生時會導致排除請領資格(disqualification)的效果51,例

50 有少數的州法以「請領人的工作能力」(beneficiary‘s ―ability to work‖)稱之。然而大多數的州則 是使用請領人必須「有工作能力」(able to work)之用語,有些州則則具體規定請領人的生理及心 理都能夠勝任工作或必須勝任全時工作(able to work or must be able to work full-time)。

51 排除給付資格的效果可能是暫時性或永久性不給付,或者是縮減給付金額,視各州規範內容 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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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1. 無正當理由自願離職。

2. 因工作上的不正行為(misconduct)被解雇。

3. 無正當理由拒絕適當工作。

4. 由於勞資爭議(labor dispute)造成的失業。

5. 接受其他形式的薪資。包括其他社會安全給付(other social security benefits)、失業期間部分工時工作收入(earning from employment)、資 遣費(dismissal payments)及其他私人來源收入。

雖然一九八三年州立法參考準則的逐條釋義特別指出一般失業給付 的除外條款應適用於短工補償制度,但是由於參與短工補償計畫之勞工並 未失業,也不用另覓新職,因此前四種類型的除外條款都無法適用於短工 補償制度。在「其他形式的薪資」中,各州大多有規定短工補償與「其他 社會安全給付」、「失業期間部分工時工作收入」、「其他私人來源收入」的 競合方式,如於短工補償法制中未規定者,則依各州一般失業保險法制之 規定。

二、 勞工應處於隨時可恢復原來工時之狀態

如前所述短工補償制度和其他失業保險的給付不同,不要求請領者必 須有求職的行為或接受政府提供的其他工作,但要求請領勞工須能工作、

有繼續目前工作之能力且隨時處於可以恢復原來工作時數之狀態。短工補 償的功能之一是使雇主可以在景氣恢復時迅速回應。勞工應處於隨時可被 利用的狀態,才可能達到這個效果。

短工補償並不限制勞工在短工補償期間兼差,但可能影響短工補償之 給付。如羅德島州52規定勞工在一週中同時為短工補償雇主與非短工補償 雇主服務時,該週的短工補償依勞工只為短工補償雇主工作時的計算方式 計算之,但若勞工因此無法滿足可恢復一般工時之狀態的要件時,即無法 領取短工補償。如果雇主在一週中停止勞工之工作而該勞工至別處工作 時,給付之計算以勞工在他處工作之工資及工時為基礎,但若雇主未同意

52 R.I. Gen. Laws § 28-4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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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時,該勞工之工作可能性條件必須被再評估。如果勞工在某週中持續 生病而未工作,將無法獲得該週之短工補償。加州要求勞工若有兼差之情 形應在定期繳交的報告書中據實填寫。顯示各州相當重視短工補償制度維 持可用勞動力的功能。

三、 接受所有短工補償計畫實施雇主所提供之工作

一九八二年及一九九二年聯邦短工補償法制都要求勞工隨時可以恢 復短工補償計畫實施前的全時工作,據此許多州規定,在短工補償計畫實 施期間的任一週勞工應接受所有雇主所提供之工作,否則該週將失去請領 短工補償給付之資格。如亞利桑納州規定,如果經雇主報告,勞工有不接 受雇主提供之適當的(suitable)全時工作之情形時,勞工將失去請領短工補 償給付之資格。該全時工作的適當性由主管機關依亞利桑納州修訂法第 23-776 條53決定。判定適當性之標準包括該工作對勞工健康、安全、道德 的危害程度,勞工體能狀況,勞工所受過的訓練,勞工的工作經驗,前一 份工作的薪資,失業期間的長度與工作場所離居住地的距離等項目。

四、 限制勞工的參與期限

共十四州限制請領給付的最長週數。因為一名勞工一年內的失業保險 給付額度有其上限54,此一規定乃用以確保勞工在領取短工補償後被仍解 僱時,不會因為領盡該給付年度55(benefit year)的給付額度而無法再請領失 業給付。另一個理由是著眼於避免一些州的雇主長期利用短工補償制度,

而將全時勞工當作部分工時勞工使用。

五、 短工補償計畫實施前有被雇主穩定僱用之紀錄

華盛頓州規定參與短工補償計畫之勞工在實施計畫的前一季中至少 受雇達四百六十個小時以上。

53 A.R.S. § 23-776.

54 美國失業給付之上限在沒有延長給付發生的情況下為二十六週,勞工於給付年度(benefit year) 中可領取的失業給付上限為二十六週的每週失業給付額的總額。

55 ―benefit year‖是指開始於給付申請者請領失業給付該週的第一天(星期天)起算的三百六十五天 (閏年則為三百六十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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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排除特定工作型態之勞工

一九八三年公布之短工補償州立法參考準則規定計畫不補償在休業 季節的季節性工作、暫時性部分工時工作(temporary part-time employment) 或間歇性工作(intermittent employment)。以下分別介紹各州短工補償法制

一九八三年公布之短工補償州立法參考準則規定計畫不補償在休業 季節的季節性工作、暫時性部分工時工作(temporary part-time employment) 或間歇性工作(intermittent employment)。以下分別介紹各州短工補償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