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美國短工補償之現行制度
第七節 給付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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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請領給付的等待期間
等待期間(waiting period)61是指在雇主初次向各州失業補償主管機關 提出短工補償給付申請後,第一個星期將不提供任何給付。短工補償制度 設置等待期間主要是作為行政機關審核勞工請領資格的作業期間。同時避 免雇主在短期內恢復原來工作時間之需求而取消計畫,造成行政資源浪 費。各州規定之等待期間長度均為一週。
第三項 給付請領程序
短工補償之給付不須由勞工提出申請,而是由雇主直接給付給勞工 後,再由雇主向主管機關申請。短工補償計畫被核可後,州政府將協助企 業辦理第一次的補償申請手續。其後的申請手續有九州要求每週申請,其 他州則要求每兩週提出申請一次。提交請領書的工作在一些州是由雇主負 責,也有一些州是由勞工負責。補償的申請書需要勞工簽名,這對許很多 雇主而言是一項龐大的行政成本,因此有五州只要求雇主在最初申請時取 得勞工簽名,其後的申請都只需繳交申請書即可,以減輕雇主負擔。這種 經由雇主管理的給付方式,可能會大幅提升勞工參加短工補償計畫的意 願。
第七節 給付內容
第一項 一般計算方式
給付額度的計算是以週為單位,計算方式為將勞工若被解僱時可以領 取的失業給付總額依短工補償計畫縮減的工時比例縮減,所得結果即為勞 工在該週所得請領的短工補償給付額。縮減工時的比例是以計畫實施前的 每週正常工時為基準,每週正常工時(usual weekly hours of work)一般是指 勞工在完全工時狀態時期正常的工作時數,不超過四十小時,且不包含超 時工作時間。密蘇里州62明確規定以計畫施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時為準。
舉例來說,假設一名勞工每週工作五天,薪資為五百美元。若該勞工
61 短工補償制度中所稱「等待期間」(waiting period)包括三種情形:「申請通過後到領取給付的 等待期間」、「計畫期間屆滿後雇主再次申請等待期間」、「計畫不獲核可雇主再次申請等待期間」, 應詳加區分,此處指的是第一種情形。
62 Mo. Rev. Stat. §288.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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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每週工時縮減百分之二十成為四天,薪資將縮減為四百美元。短工補償 給付的水準就是如果該勞工完全失業時所得領取的失業給付(WBA)的百 分之二十。若失業給付總額是每週三百美元,短工補償就是每週六十美 元。合計薪資該名勞工每週仍有四百六十美元的收入。就結果而言,工時 雖然縮減了百分之二十,但收入只減少不到百分之五。
第二項 給付期間
一九八三年之州立法參考準則規定勞工請領短工補償給付最長不得 超過二十六週。由於州立法參考準則已失效,許多州紛紛延長給付期間,
目前有六州的給付達五十二週,另外亞利桑納州及康乃狄克州之一般上限 雖為二十六週,但在特殊情形下可延長為至五十二週。63
第三項 不給付之情形
一、 工時或工資超過計畫書記載數量
堪薩斯州64及明尼蘇達州65規定短工補償勞工在單位內的工時或工資 若超出計畫書記載時,除非該計畫已經修正,否則在超過短工補償計畫設 定之當週,勞工將無法取得任何短工補償。
二、 假日
不給付之情形除了上述場合外,密蘇里州66將有給休假(pay vacation) 算入工作時間內,也就是說短工補償不補償任何雇主支薪的有給假。其背 後之理由應為:雇主應先用盡企業內部可使用的縮減工時手段,才可以申 請短工補償計畫,以避免制度的濫用。因此雇主在申請短工補償計畫時必 須附上各個勞工在短工補償計畫實施期間的休假安排(holiday schedule)以 供主管機關查驗。
63 參見表五。
64 29 U.S.C §§ 2101~2109(2006).
65 Minn. Stat. §268.136.
66 Mo. Rev. Stat. §288.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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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與其他給付之競合 一、 一般失業給付
如前所述,每名勞工年度中得領取的失業保險給付總額設有上限,勞 工領取的短工補償也應從失業給付總額中扣除。另外,勞工若於計畫中的 任何一週中完全沒有工作時,該週就應領取一般失業給付,而非短工補 償,且該週不被算入短工補償計畫期間。
二、 被扶養者津貼
許多州規定失業保險被保險人若有扶養未成年人、在學子女或無工作 配偶、父母、兄弟姊妹時,可以領取被扶養者津貼(dependents' allowances)。
津貼內容為對領取的失業保險給付依扶養人數加給。馬里蘭州67和羅德島 州68規定短工補償制度也有被扶養者加給津貼的適用。康乃狄克州69則規定 領取短工補償之勞工不得領取被扶養者津貼。麻州規定領取短工補償之勞 工應依縮減工時比例領取被扶養者津貼。
三、 部分失業給付
對於工資大幅度縮減,或失業後在求職期間打零工之勞工,各州的失 業保險均提供部分失業給付。對於仍在原來工作崗位,因為工作短缺而使 工資大幅縮減之勞工所提供之給付稱為「一般部分失業給付」(Partial Unemployment Benefit),對求職期間打零工之勞工的給付則稱為「部分完 全失業給付」 (Part-Total Unemployed Benefit)。兩者的不同之處在於前者 不要求勞工另覓新職,而後者則要求勞工在請領期間尋找完全工時工作。
而兩者共同的特色是請領勞工雖然有工作,但只領取相當低的薪資。給付
的計算方式也相同,是以勞工工資縮減前或被解雇前每週可領取之失業給 付,加上部分給付加算額(Partial Benefit Credit),所得之和減去勞工每週薪
資即為給付金額。部分給付加算額在各州之計算方式不同70,目的是鼓勵 薪資接近失業給付金額之勞工繼續工作,不必擔心工資一旦超過給付額就67 Md. Code Ann., Lab. & Empl. §8-1207.
68 R.I. Gen. Laws § 28-44-69.
69 Conn. Gen. Stat. §31-250-11.
70 部分給付加算額較高的州如蒙大拿州為兩倍 WBA,俄克拉荷馬州為 WBA 加一百美元。但有 二十八州不給付加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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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失去所有的失業給付。以賓夕法尼亞州為例,該州設定的部分給付加算 額為每週失業給付的百分之四十,如果勞工的每週失業給付為兩百美元,
部分給付加算額即為八十美元,假設勞工某一週之收入是一百美元,該週 即可領取一百八十美元(兩百美元加八十美元減一百美元)之部分失業給 付。
短工補償制度也是針對工作短缺的一種因應措施,屬於部分失業給付 的一種類型。由於短工補償制度和一般部分失業給付相同,是雇主解雇勞 工的一種替代措施,一般認為短工補償是一般部分失業給付的特殊類型。
兩者差異在於短工補償制度關注於工時的縮減,而部分失業給付著重於工 資的變化。此外,部分失業給付將給付金額限制在和每週失業給付相等或 略高的水準,而短工補償制度無此限制,因此短工補償請領勞工通常相較 於部分失業給付勞工仍保有較高的所得。在同一僱用關係下勞工不可能同 時領取短工補償給付與一般部分失業給付,勞工工時及工資縮減時,如果 雇主有申請實施短工補償計畫,勞工將可領取短工補償給付,雇主如果未 申請計畫,則視勞工工資縮減程度決定是否可以請領一般部分失業給付。
德州州法明定請領短工補償給付之勞工不得再領取部分失業給付。由於短 工補償制度是雇主自願申請,所以有制訂短工補償法制的各州通常會在失 業保險網站或相關資訊介紹部分失業給付時,建議雇主如要縮減勞工工時 應該申請對勞工保護較佳的短工補償制度。
第五項 為短工補償雇主以外之雇主工作之情形
一九八三年短工補償之州立法參考準則規定三種勞工為短工補償雇 主以外之雇主工作之情形,分述如下,並補充各州規範:
一、 同時為短工補償雇主與非短工補償雇主工作
1. 如果勞工在一週中同時為實施短工補償以及未實施短工補償的雇主工 作,且合計工時大於或等於正常工作時數時,無法請領短工補償或失業補 償。
2. 如果勞工在一週中同時為短工補償雇主及非短工補償雇主工作,而合計 工時低於或等於百分之九十的正常工作時數時,給付該勞工之短工補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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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應為每週失業補償額減去合計後工時佔正常工時的比例。且該週應計入 短工補償週數。
關於此規定,各州的規範方式差異甚大。例如馬里蘭州71的規定是以 工資為計算基準:勞工週工資超出計畫書記載金額,但仍低於原薪資的百 分之九十時,該週之短工補償給付應按照超出之金額減少相同比例的給 付。佛蒙特州72則是和一九八三年州立法參考準則相同,以工時為基準,
按超出計畫設定之工時比例減少給付。但應注意的是一九八三年州立法參 考準則規定合計工時不得超過原工時的百分之九十,超過者該週不符合請 領資格,而佛蒙特州規定之上限為百分之八十一。麻薩諸塞州73規定,勞 工在一週中同時為短工補償與非短工補償雇主工作時,如果雙方的給付總 額合計超過該勞工可領取失業給付的最高額度,超出部分不給付。
加州之規定比較特殊:勞工短工補償的給付總額應減去任何短工補償 雇主給付薪資之外,經由個人服務(personal services)的給付。不論其是以 勞工、契約雙方當事人、陪審員或目擊證人的身分取得該給付。
二、 未為短工補償雇主工作
勞工在一週中未為短工補償雇主服務時,應領取全額失業補償給付。
該週不計入短工補償週數中。
三、 未為短工補償雇主工作,而為其他雇主工作
勞工在一週中未為短工補償雇主工作但為其他雇主工作時,若符合部 分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勞工該週應請領部分失業給付。且該週不計入短工
勞工在一週中未為短工補償雇主工作但為其他雇主工作時,若符合部 分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勞工該週應請領部分失業給付。且該週不計入短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