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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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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給予雇主決定工時縮減幅度的彈性空間。而不是強制雇主必須統一縮 減一定比例的工時。

3. 允許雇主彈性的更改計畫縮減的工時。根據短工補償制度的實施經 驗,雇主在計畫實施期間通常有需要修改計畫內容,尤其是工時縮減之比 例。因此應該允許雇主在取得勞方同意後得修改計畫內容。並且可以進一 步規定修正內容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但不必規定到須主管機關「核可」之 程度。

4. 勞工請領短工補償制度之經驗影響日後請領一般失業保險給付的資 格。因為在美國每名勞工在給付年度之中可領取的失業保險給付總額有上 限,如果勞工請領短工補償給付將導致勞工的一般失業給付額度被壓縮。

這項規定大幅降低勞工參與短工補償計畫之意願。

5. 將短工補償制度與職業訓練結合,但非強制。由於各種職業的訓練方 式及訓練都不一樣,不是所有的企業在執行短工補償計畫期間都適合實施 職業訓練,因此關於職業訓練應由企業與勞工共同決定是否實施,而不應 強制規定。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文之篇章架構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為「美國短工補償制度發展之歷史」,本章 參考 David E. Balducchi 與 Stephen A.Wandner 合著之文章“Work Sharing Policy: Power Sharing and Stalemate in American Federalism‖,將美國短工補 償制度從一九七五年到二零零七年為止之發展區分為六個階段加以說 明:第一階段為一九七五到一九八二年之「各州草創期」。第二階段為一 九八零到一九八二年之「各州議會立法時期」。第三階段為一九八二到一 九八五年之「各州執行期」。第四階段為一九八五到一九九二年之「自由 放任時期」。第五階段為一九九一到一九九二年的「第二次各州議會立法 時期」。第六階段為一九九二年至今之聯邦政策困境期。所謂聯邦政策困 境指的是短工補償制度雖然得到一九九二年失業補償修正法的授權,但美 國勞工部(The U.S. Department of Labor, USDOL)卻未依該法之要求發布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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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參考準則(legislative language)。因為各州立法必須遵從該州立法參考 準則才能獲得聯邦補助(包括經費支援制度與租稅扣抵28),所以美國勞工部 的不作為間接扼止了美國各州短工補償制度的發展。由於該州立法參考準 則至今仍未作出,故目前為止美國的短工補償制度仍處於第六期的停滯狀 態。

第三章為「美國短工補償制度內容介紹」。整理美國目前實施短工補 償制度的十八州之法規內容。分別就計畫書內容、雇主資格、勞工資格、

給付請領範圍、經費來源及行政程序等項目加以介紹。

第四章為「美國短工補償制度的實施效果評估」。實施短工補償制度 是為了達到勞工、雇主、政府「三贏」之目標,使勞工得以保有工作,避 免脫離職場,並維持一定所得水準。雇主可以暫時縮減人力成本,以度過 經濟衰退期,同時保有人力資源,待經濟復甦時可立即反應,並且節省重 新招募以及再訓練之成本。政府則得以降低失業保險基金之支出,並減少 失業勞工所帶來的社會問題,薪資的補貼更可以維持勞工的消費能力,避 免經濟景氣的惡性循環。本章討論美國各州就上述目標的實施成效,以及 其他影響。最後分析為何在全美實施短工補償制度的十八州中只有少數州 有較顯著的成效,以及各州之間在制度內容或管理方式上有何等差異,導 致實施效果上的不同。

第五章為「美國短工補償制度對台灣之啟示」。我國行政勞工委員會 為促進及穩定就業,依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提出「就業保險促進就 業實施辦法」,辦法第五條規定當經濟景氣惡化到一定程度的時候,中央 主管機關得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公立就業服務機關將根據雇主申 請,補償勞工因為縮減工時所減少之薪資。上述僱用安定措施運用了短工 補償之原理,本章將分析僱用安定措施的相關內容,並嘗試運用美國實施

28 所謂租稅扣抵制是指聯邦向各州徵收失業保險保費之後,若該州的失業保險制度符合聯邦的 標準,則雇主繳納至州政府的保費最高可抵 90%的聯邦稅,否則須繳納全額的賦稅。如果州政 府未建立適當的失業保險制度,將使州內雇主的租稅提高,相較於其他州的雇主競爭力較弱,可 能導致企業外移,所以各州通常都會盡量符合聯邦法的規定。相關資料可參考 Advisory Announcing Release of the Green Book 2008,網址:

http://democrats.waysandmeans.house.gov/singlepages.aspx?NewsID=10490 (最後瀏覽日期 2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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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工補償制度之經驗評估辦法實施後可能產生的效果,最後提出建議。第 六章為「結論」,總結對美國短工補償制度及我國僱用安定措施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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