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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之短工補償法制

第五章 美國短工補償制度對台灣之啟示

第一節 台灣之短工補償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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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美國短工補償制度對台灣之啟示

第一節 台灣之短工補償法制 第一項 充電加值計畫

受到金融海嘯影響,國內經濟景氣自民國九十七年下半年起急速惡 化,不僅出口大幅衰退,內需產業也間接受到波及。為因應這波經濟不景 氣,企業除了減薪裁員之外,也紛紛透過放「無薪假」方式來減輕企業人 事成本度過難關。有鑑於未來景氣復甦之後可能面臨產業結構調整問題,

以及來自新興國家更加嚴峻的競爭壓力,勞委會遂於九十八年二月推出

「充電加值計畫」,全額補助縮短工時之企業及組織團體辦理訓練所需之 訓練費用,希望藉此鼓勵有實施無薪休假的企業,利用縮短的工作時數辦 理員工教育訓練,以提升員工職能,強化企業競爭力。此外,為了減緩無 薪休假對員工經濟生活的衝擊,並且提高其參訓意願,充電加值計畫一方 面要求企業在計畫實施期間不得裁員,另一方面針對符合資格之參訓學員 給予一萬元以下的訓練津貼。1

充電加值計畫允許雇主縮減勞工工時以避免勞工被解雇,並對勞工縮 減之工資予以補償,乃我國第一個具備短工補償外觀的制度。其特色為強 制與職業訓練相結合,可以說是以職業訓練為主,同時達到避免解雇效果 的短工補償制度。其性質和義大利短工補償制度相近2,和美國制度相差甚 遠。

1 充電加值計畫相關研究參閱辛炳隆,充電加值計畫執行效益評估計畫報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委託辦理,2010 年 3 月。

2 義大利的短工補償制度依適用情狀之不同區分為三種制度:1.以發生雇主無法控制的經濟困難 或季節天氣災害為要件之「一般薪資保證基金」(Cassa Integrazione Guadagni Ordinania, CIGO);

2.因景氣衰退而進行改組、變更營業為要件之「特別薪資保證基金」(Cassa Integrazione Guadagni Straordinania, CIGS);3.大型企業因景氣衰退而進行改組、變更營業為要件之「團結契約」(contratti di solidarietà, CS)。依據上述規定雇主在與工會協商後得縮減勞工工時,並由各基金補償勞工短 少之薪資。但不論是 CIGO/CIGS/CS 都要求勞工參加政府出資的職業訓練,否則將中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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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計畫內容 1. 適用對象與資格

充電加值計畫的適用對象為「依法為就業保險之民營投保單位,並領 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事業機構或組織團體,且基於勞資協議之共識,雙 方約定縮短工作時間達每月十六小時以上,並實施員工在職訓練,且於辦 訓期間維持僱用參訓人員及一定員工僱用規模者」,而且申請單位須承諾 於辦理期間持續僱用參訓勞工,且須維持全體員工僱用規模達百分之九十 九以上,以促進穩定僱用。

上述所稱之「一定員工僱用規模」,是以申請單位申請訓練計畫當月 及核銷訓練費用時所取得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及明細表投保人 數為計算基準,須維持僱用規模達百分之九十九以上。但申請單位員工於 訓練期間依法退休或因定期契約屆滿等不可歸責於申請單位事由而離職 者,自始不計入員工僱用規模。

2. 補助訓練經費與補助目標

辦訓期間之計算自職訓中心核定訓練計畫之開訓日起算,最長六個 月,且至遲須於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結訓。申請單位規劃訓練經費編 列項目:1.講師鐘點費。2.外聘講師交通費。3.教材及文具用品費。4.工作 人員費等。中小型申請單位之補助金額最高以九十五萬元為上限;大型申 請單位之補助金額最高以一百九十萬元為上限。補助比率則為全額補助訓 練費。依此,本計畫投入十四億九千萬元之經費,最多可協助一千家企業,

訓練5萬名在職勞工。

3. 計畫補助訓練課程範圍

充電加值計畫補助之訓練課程範圍一共包涵五類:1.研發及創新能力 之訓練課程。2.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之訓練課程。3.提升作業系統及 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之訓練課程。4.經營管理、專業語文與工作安全 之課程。5.勞委會職訓局所定政策性訓練課程。但以上課程屬數位學習課 程、學分班、派赴國外參加之訓練或講習,或經職訓局、職訓中心審核認 定課程內容與員工所需技能無涉者,則不在補助範圍之內。此外,申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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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所規劃的訓練課程,須納入第五款之政策性訓練課程,其佔訓練計畫課 程總時數之比率應達十分之一以上,最高以五分之一為限。

4. 訓練時間與人數限制

計畫規定申請單位實施訓練課程,應以勞資雙方原約定正常工作時間 之工作日辦理,並應於訓練當日上午八時至晚上八時之間實施。課程規劃 的方向應以員工現職或業務輪調所需之訓練為主,提供每人每月訓練時數 不得低於十六小時,且每次授課時數應達兩小時以上,每日上課時數至多 以八小時為限。申請單位所提訓練計畫並須以內部訓練之方式規劃,即單 一訓練課程之參訓人員均須為申請單位之員工。申請單位預定參訓員工人 數八人以下者,得聯合其他符合本計數以五家為上限,且每一課程規劃之 訓練人數為八人以上。

5. 參訓資格

有關參訓對象的資格條件限制,參訓者須為受僱於申請單位並簽署勞 資協議,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1.年滿十六歲至六十五歲之本國籍員工。

2.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3.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 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參訓人員得申請訓練津貼,但每人每月實際 參訓時數不得低於十六小時,且參訓者不得為申請單位依據「多元就業開 發方案」、「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及「立即上工計畫」所進用,並於參訓期間仍領有相關補助之人員。

6. 訓練津貼補助標準

經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訓練津貼之補助標準依參訓人員於辦訓 期間之實際參訓時數計算,每人每小時補助一百元,每人每月最高以補助 參訓一百小時為限,且其數額與參訓人員參訓期間之月投保薪資合計不得 超過中華民國九十七年最高六個月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此九十七年 投保勞工保險之年資,以於現職單位投保期間計算,未滿六個月者,以於 現職單位實際投保期間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參訓人員為九十八年始進用 者,以於現職單位投保期間計算其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參訓人員參 訓期間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暫有差異時,得經申請單位舉證 後,以實際薪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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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實施成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委託台灣大學辦理之「充電加值計畫執 行效益評估計畫」結案報告,針對參與計畫的企業及員工進行問卷調查,

並對企業以及職訓中心作深度訪談。結果指出相較於過去政府對企業訓練 之補助,本計畫的受益對象平均分布於高獲利及低獲利企業,比較符合社 會正義的原則。然而大部份放無薪假的企業並未申請本計畫,而且實施規 模不如預期。摘錄評估報告之意見如下3

(一) 計畫實施期程未能契合企業需要

金融海嘯對國內企業的衝擊始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最嚴重的時期大 約在當年第四季與去年第一季,而本計畫則從去年二月才開始推動,對多 數企業已不具時效性。

(二) 景氣復甦速度超過預期

由於部分產業景氣復甦速度超過預期,許多企業因此提前結束無薪 假,或縮減無薪假的天數與人數,而這些都會降低其對參與本計畫的需求。

(三) 鼓勵企業參加本計畫的誘因不足

本計畫所提供的補助有職業訓練補助與訓練津貼。前者雖然補助比例 高達百分之百,但企業必須將所獲補助用於辦訓,而後者的補貼對象是參 訓勞工。因此,參與本計畫對於降低企業僱用成本毫無益處,而這也是許 多企業無意參加本計畫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 維持僱用比例過高

本計畫要求參與企業必須承諾百分之九十九維持僱用其用意雖在落 實僱用安定,但多數企業擔心不景氣情況可能會持續惡化,未來還是必須 解僱員工,不願意因參加此計畫而失去人力調整的彈性。

(五) 辦訓人數限制不利小型企業參加

此次放無薪假的企業中有許多是小型企業,其員工人數比較少,而且

3 參閱辛炳隆,充電加值計畫執行效益評估計畫報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委託辦理,

2010 年 3 月,第 174 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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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企業是採分批放假模式,故很難將多數員工集中在同一時間訓練。然 而,依規定每班參訓人數不得低於八人,這對員工人數少的企業形成明顯 的參與障礙。雖然不同企業可以聯合辦訓,但多數企業考量到公司商業機 密外洩問題、補助拆帳等問題,故聯合辦訓的意願很低。

(六) 擔心影響公司商譽

由於國內易將放無薪假視為公司經營不善的訊號,故許多企業不申請 參加本計畫是想儘量掩藏放無薪假的事實,以免影響公司的運作與客戶的 信任。此外,有些企業也擔心一旦申請參加本計畫,就必須提供勞保投保 資料與相關稅捐資料,甚至會引起主管機關對於其是否遵守勞基法相關規 定之關注,而這些都會帶給企業困擾。

第二項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為實施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所揭之僱用促進措施,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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