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規範架構
第二節 制訂資恐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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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擴大沒收範圍
所謂擴大沒收,係指就查獲被告本案違法行為時,亦發現被告有其他來源不明 而可能來自其他不明違法行為之不法所得,雖無法確定來自特定之違法行為,仍可 沒收之。我國近來司法實務常見吸金案件、跨境詐欺集團案件、跨國盜領集團案件 等,對國內金融秩序造成相當大之衝擊,因其具有集團性或常習性等特性,且因集 團性細膩分工,造成追訴不易。另常習性犯罪模式,影響民生甚鉅,共通點均係藉 由洗錢行為獲取不法利得,戕害我國之資金金流秩序。惟司法實務上,縱於查獲時 發現與本案無關,但與其他違法行為有關聯且無合理來源之財產,如不能沒收,將 使洗錢防制成效難盡其功,且縱耗盡司法資源仍未能調查得悉可能來源,而無法沒 收,產生犯罪誘因,而難以杜絕犯罪行為。為彰顯我國對於金流秩序公平正義之重 視,而有引進擴大沒收之必要。因此,為杜絕不法金流橫行,如查獲以集團性或常 習性方式之洗錢行為時,又查獲其他來源不明之不法財產時,當法院相信系爭財產 標的源於犯罪行為時,應能為擴大沒收150,以擴大沒收違法行為所得151。另沒收之 犯罪所得為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外之財物者,得由法務部撥交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 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作公務上使用。
第二節 制訂資恐防制法
第一項 設置資恐防制審議會
行後,類此案件將分別科處沒入或罰鍰。財政部關務署再次籲請民眾,出入國境攜帶或運送物品 超逾前揭規定者,應主動向海關誠實申報,避免受罰。詳財政部關務署新聞稿,
http://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79028&ctNode=4298,最後瀏覽日:2016 年 5 月 28 日。
150連孟琦,洗錢防制法關於擴大沒收歐盟指令之譯解,法務通訊,第 2832 期,頁 3~4。
151依修正說明增訂第 18 條 2 項擴大沒收違法行為所得規定,係參考 2014 歐盟沒收指令第 5 條、德 國刑法第 73d 條、第 261 條、奧地利刑法第 20b 條第 2 項、第 165 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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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為防止並遏止對恐怖活動、組織、分子之資助行為(以下簡稱資恐),維 護國家安全,保障基本人權,強化資恐防制國際合作,於 2016 年 7 月 27 日制定公 布資恐防制法。行政院為我國資恐防制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機關。法務部為主管機關,應設資恐防制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為個人、法 人或團體列入制裁名單或除名與相關措施之審議;由法務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為 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副首長兼任之:一、國家安全局。二、內政部。三、
外交部。四、國防。五、經濟部。六、中央銀行。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八、
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機關。審議會之組成、運作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 之。
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依職權或申請,經審議會決議後,得為下 列措施,並公告之:一、對第四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為除名。二、
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或其受扶養親屬家庭生活所必需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三、
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管理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必要費用。四、對經 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外之第三人,許可支付受制裁者於受制裁前對善意 第三人負擔之債務。前項情形,除第一款外,得於必要範圍內,限制經指定制裁之 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使用方式。違反前項限制或於限制期間疑 似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經審議會決議後,得廢止第一項之措 施,並公告之。第一項措施及第二項限制程序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 公告資恐制裁名單
依資恐防制法第四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認個人、
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審議會決議後,得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
一、涉嫌犯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以引起不特定人死亡或重傷,而達恐嚇公 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目的之行為或計畫。二、依資恐防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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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依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網站公告資料,詳該局網站http://www.mjib.gov.tw/mlpc,最後瀏覽日:
2017 年 6 月 4 日。
153根據第 2253(2015)號決議,安全理事會對《伊芳黎伊斯蘭國(達伊芳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ISIL (Da'esh) & Al-Qaida Sanctions List)》上被指認的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實施了個別定向制裁(資 產凍結、旅行禁令和武器禁運)。《伊芳黎伊斯蘭國(達伊芳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當前包括 254 名個人和 75 個實體的姓名和名稱。《伊芳黎伊斯蘭國(達伊芳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最 近一次更新時間是 2017 年 5 月 1 日,詳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附屬機關網站,
https://www.un.org/sc/suborg/en/sanctions/1267/aq_sanctions_list,最後瀏覽日:2017 年 6 月 4 日。
154依照第 2161(2014)號決議第 39 段,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所有制裁名單現已譯成聯合國所有六種正 式國文,並以所有六種正式國文提供。文檔可透過網站連接查閱。安理會在第 2160(2014)號決議 中決定實施定向制裁(向委員會指認的 1988 號決議制裁名單的個人和實體實施武器禁運;旅行禁 令;和資產凍結)。1988 號決議制裁名單目前包含 135 名個人和 5 個實體的名字。1988 號決議制 裁名單最近更新日期為 2017 年 2 月 16 日。詳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附屬機關網站,
https://www.un.org/sc/suborg/zh/sanctions/1988/materials,最後瀏覽日:2017 年 6 月 4 日。
155為附應第 1874(2009)號決議第 24 段,委員會在 2012 年共指認了 5 名個人和 11 個實體(S/2009/222、
S/2009/364 和 S/2012/287)。在第 2087(2013)和 2094(2013)號決議中,安全理事會共指認 7 名個人 和 8 個實體。2014 年 7 月 28 日,委員會又指認 1 個實體。在第 2270(2016)號決議中,安全理事 會進一步指認總共 27 名個人和 22 個實體。1718 制裁名單目前包含 39 名個人和 42 個實體的名字。
1718 制裁名單的最近更新日期為 2016 年 11 月 30 日。詳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附屬機關網站,
https://www.un.org/sc/suborg/zh/sanctions/1718/materials,最後瀏覽日:2017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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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考資料:
(一)聯合國安理會綜合制裁名單156。 (二)美國157,包括 OFAC 制裁名單。
(三)歐盟158。
(四)國際刑警組織特別通告159 (五)相關訊息:UNSCR 2270160
四、FATF 公佈 ML/TF 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名單
(一)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份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
經法務部調查局公告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份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 區」如下表:
表 4-1、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份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
發布日期 國家或地區
20170623 北韓、伊朗 20170224 北韓、伊朗 20161021 北韓、伊朗
156聯合國安理會綜合制裁名單(Consolidated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Sanctions List),詳 https://www.un.org/sc/suborg/en/sanctions/un-sc-consolidated-list,最後瀏覽日:2017 年 6 月 4 日。
157美國,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List (SDN) Human Readable Lists ,包括 OFAC's Sanctions Lists Including the SDN List,詳
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sanctions/SDN-List/Pages/default.aspx,最後瀏覽日:2017 年 6 月 4 日。
158歐盟,詳https://eeas.europa.eu/topics/common-foreign-security-policy-cfsp_en?page=2,最後瀏覽日:
2017 年 6 月 4 日。
159國際刑警組織特別通告,詳https://www.interpol.int/INTERPOL-expertise/Notices/Special-Notices,
最後瀏覽日:2017 年 6 月 4 日。
160依金管會 105 年 3 月 18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500055720 號函意旨,第 2270 號決議屬第 1718 號決 議之後續決議,其相關要求之執行應屬 FATF 第 7 項建議「武器擴散之目標性金融制裁」涵攝之 範疇。原基於預防、抑制與阻絕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之目的,要求各國遵循聯合國相關決議,
對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執行第 1718 號決議(關於北韓)所設委員會指定之制裁名單所列個人或團體,
實施目標性金融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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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4 北韓、伊朗 20160219 伊朗、北韓
20151023 伊朗、北韓;緬甸
20150626 伊朗、北韓;阿爾及利亞、緬甸
20150227 伊朗、北韓;阿爾及利亞、厄瓜多、緬甸
20141024 伊朗、北韓;阿爾及利亞、厄瓜多、印度尼西亞、緬甸 20140627 伊朗、北韓;阿爾及利亞、厄瓜多、印度尼西亞、緬甸
20140214
伊朗、北韓;阿爾及利亞、厄瓜多、衣索比亞、印度尼西亞、緬甸、
巴基斯坦、敘利亞、土耳其、葉門
20131018
伊朗、北韓;阿爾及利亞、厄瓜多、衣索比亞、印度尼西亞、肯亞、
緬甸、巴基斯坦、敘利亞、坦尚尼亞、土耳其、葉門
20130621
伊朗、北韓;厄瓜多、衣索比亞、印度尼西亞、肯亞、緬甸、巴基斯 坦、聖多美普林西比、敘利亞、坦尚尼亞、土耳其、越南、葉門
20130222
伊朗、北韓;厄瓜多、衣索比亞、印度尼西亞、肯亞、緬甸、奈及利 亞、巴基斯坦、聖多美普林西比、敘利亞、坦尚尼亞、土耳其、越南、
葉門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檢自法務部調查局公告資料161
(二)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經法務部調查局公告之「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 家或地區」如下表:
表 4-2、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161依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網站公告資料,詳該局網站,最後瀏覽日:2017 年 6 月 28 日。
http://www.mjib.gov.tw/EditPage/?PageID=497e1e11-cc63-446d-b58f-cc3c6bfa41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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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巴威;肯亞、吉爾吉斯、蒙古、尼泊爾、坦尚尼亞
20140214
阿爾巴尼亞、安哥拉、阿根廷、古巴、伊拉克、肯亞、科威特、吉 爾吉斯、寮國、蒙古、納米比亞、尼泊爾、尼加拉瓜、巴布亞紐幾 內亞、蘇丹、塔吉克、坦尚尼亞、烏干達、辛巴威;阿富汗、柬埔 寨
20131018
阿富汗、阿爾巴尼亞、安哥拉、安地瓜及巴布達、阿根廷、孟加拉、
柬埔寨、古巴、伊拉克、科威特、吉爾吉斯、寮國、納米比亞、尼 泊爾、尼加拉瓜、蘇丹、塔吉克、越南、辛巴威;蒙古
20130621
阿富汗、阿爾巴尼亞、安哥拉、阿根廷、孟加拉、柬埔寨、古巴、
科威特、吉爾吉斯、寮國、蒙古、摩洛哥、納米比亞、尼泊爾、尼 加拉瓜、奈及利亞、蘇丹、塔吉克、辛巴威;阿爾巴尼亞、安地瓜 及巴布達
20130222
阿富汗、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安哥拉、安地瓜及巴布達、阿 根廷、孟加拉、玻利維亞、汶萊、柬埔寨、古巴、科威特、吉爾吉 斯、蒙古、納米比亞、尼泊爾、尼加拉瓜、菲律賓、斯里蘭卡、蘇 丹、泰國、辛巴威;摩洛哥、塔吉克、迦納、委內瑞拉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檢自法務部調查局公告資料162
第三項 金融機構之凍結及通報義務
第一目 金融機構之凍結義務
依 FATF 國際標準之第六項及第七項建議,要求各國「毫不延遲」凍結相關
依 FATF 國際標準之第六項及第七項建議,要求各國「毫不延遲」凍結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