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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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執行網絡(FinCEN)及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FFIEC)之相關檢查手冊規範等;暨 大陸及香港等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範,作為對我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 法制之檢討參考,提供金融機構實務作業借鏡及主管機關擬定監理政策手段之參考 方向。至於決定擇定美國、大陸及香港作為比較分析原因,則是因美國銀行監理方 向,一向是引領世界牛耳,其採聯邦法及各州州法並行雙軌制,除須遵循聯邦法規 外,各州又自訂相關州法須遵循,其中又以紐約州之金融服務署(NYDFS)之執法態 度最為積極嚴厲,故本文特別介紹其執法態度及相關裁罰案例。至於大陸、香港與 臺灣則同為 2018 年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相互評鑑對象,臺灣有不能輸 的壓力,鑑於知己知彼或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乃作為本文比較分析研究之對象。
第三節 研究範圍
105 年 8 月 19 日兆豐商銀因防制洗錢及法令遵循等缺失,與美國紐約州金融署 (NYDFS)達成協議簽署同意令(Consent Oder),同意支付美金 1.8 億元罰款。依 DFS 發布之新聞稿,DFS 對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檢查發現之缺失,包括兆豐商銀紐約分行 法令遵循主管及防制洗錢人員對當地法規缺乏瞭解,且法令遵循主管同時負責業務 經營,造成職務衝突等等缺失。金管會借鏡該事件,為強化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 相關法令遵循及風險控管機制,爰於 105 年 9 月 23 日召開研商強化金融監理制度 會議,就有關強化金融機構通報機制之相關措施、有關強化國外營業單位之監理機 制、加強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功能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加強與當地主管機關 溝通事項等議題加以研商討論。嗣於 105 年 10 月 21 日召開研商「銀行業防制洗錢 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修正草案會議,進行相關法規整合,強化我國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規劃修正「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 納入原訂於銀行公會範本之國際標準,以提升其法規位階,並整併訂於「存款帳戶 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之規定,及增列少部分尚未與國際標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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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法令規範架構
法律 位階
規範名稱 主管機關 依據
法律 資恐防制法 法務部
洗錢防制法 法務部
授權 命令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金管會 洗錢防制法第 7 條第 4 項前 段、第 8 條第 3 項、第 9 條 第 3 項及第 10 條第 3 項 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 報辦法
金管會 資恐防制法第 7 條第 4 項
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農委會 洗錢防制法第 7 條第 4 項前 段、第 8 條第 3 項、第 9 條 第 3 項及第 10 條第 3 項 農業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
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 地通報辦法
農委會 資恐防制法第 7 條第 4 項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 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 定標準
法務部 洗錢防制法第 7 條第 4 項後 段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 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 業辦法
法務部 洗錢防制法第 7 條第 4 項、
第 8 條第 3 項、第 10 條第 3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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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義注意事項範本
(期貨公會)期貨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
(期貨公會)期貨信託事業暨期貨經理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 意事項範本
(壽險公會)保險業評估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 (壽險公會)人壽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
(產險公會)產物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 (保代公會)保險代理人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 (保經公會)保險經紀人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
資料來源:本文自行整理
又資恐防制法及洗錢防制法之主管機關均為法務部,惟因作者從事銀行法令遵 循工作之關係,故本文研究範圍以銀行之主管機關金管會公布修訂之「銀行業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46」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 辦法」、銀行公會研修之「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47」及「銀行評估 洗錢及資恐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暨「疑似洗錢交易態樣」,並參考洗錢 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金管會訂頒之相關規範等,再參酌美國、大陸及香港等國家 或地區之立法例,另經金管會綜整分析,該案兆豐銀行處理過程有未將重大訊息及 時並充分提報董事會,亦未向金管會通報,就美國 NYDFS 及金管會之裁罰案例等予 以研究分析,配合銀行業現行作法檢討分析,瞭解主管機關監理新趨勢,期能強化 銀行業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能量,落實銀行業法令遵循。
46金管會 106 年 6 月 28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61000312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 子票證發行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及全文 11 點;並自 106 年 6 月 28 日生效(原 名稱: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
47金管會 106 年 6 月 28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610003210 號函准予備查修正名稱「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及全文 20 條(原名稱: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 義注意事項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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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兆豐商銀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重罰之剖 析
第一節 紐約州金融服務署對兆豐商銀之檢查意見
美國金融監理機關採行金融機構統一評等制度,對國內銀行採行 CAMELS 評 等系統48,CAMELS 評等系統之構成要素,係依據美國國內銀行之六個經營層面進 行評估:1.資本適足性(Capital Adequacy);2.資產品質(Asset Quality);3.管理 能力(Management);4.獲利能力(Earnings);5.流動性(Liquidity);6.市場風險 敏感性(Sensitivity to Market Risks)。監理機關在實地金融檢查後,依據金融機構 統一評等制度,對國內銀行之 CAMELS 各項構成要素分別給予評等,再綜合評估,
評等分為 5 級:強健(Strong)、滿意(Satisfactory)、尚可(Fair)、欠佳(Marginal)、
及不滿意(Unsatisfactory)。
對外商銀行(Foreign Banking Organizations,FBOs)則採行 ROCA 評等系統49。 ROCA 評等制度係紐約州金融服務署及紐約聯邦準備銀行,依據外國銀行適用以風 險為導向之監管評等架構,係就銀行的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作業控制 (Operational Controls)、法規遵循(Compliance)及資產品質(Asset Quality)予以檢查,
主要目的在於評估管理階層對該行營運之控管,並對風險管理、作業控制、法規遵 循及資產品質各項表現給予分項評級及綜合評級。監理機關對外商銀行實地金融檢 查後,對每一外商銀行之 ROCA 構成要素給予 1 到 5 之評等,再對該外商銀行綜 合評估,給予 1 到 5 之綜合評等。各評等分數意義與 CAMELS 相同。
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於 2015 年 1 至 3 月間對兆豐商銀紐約分行辦理一般業
48詳柯一姍,105 年 7 月,參加「紐約聯邦準備銀行金融機構監理專業課程」出國報告,頁 11~12。
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10502240。林玟汎,104 年 12 月,參 加「紐約聯邦準備銀行金融機構監理專業課程」出國報告,頁 10~12。
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10404549,最後瀏覽日:2017 年 4 月 1 日。
49詳前註 48,柯一姍,頁 12~13。林玟汎,頁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