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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兆豐商銀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重罰之剖析

第一節 紐約州金融服務署對兆豐商銀之檢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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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兆豐商銀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重罰之剖 析

第一節 紐約州金融服務署對兆豐商銀之檢查意見

美國金融監理機關採行金融機構統一評等制度,對國內銀行採行 CAMELS 評 等系統48,CAMELS 評等系統之構成要素,係依據美國國內銀行之六個經營層面進 行評估:1.資本適足性(Capital Adequacy);2.資產品質(Asset Quality);3.管理 能力(Management);4.獲利能力(Earnings);5.流動性(Liquidity);6.市場風險 敏感性(Sensitivity to Market Risks)。監理機關在實地金融檢查後,依據金融機構 統一評等制度,對國內銀行之 CAMELS 各項構成要素分別給予評等,再綜合評估,

評等分為 5 級:強健(Strong)、滿意(Satisfactory)、尚可(Fair)、欠佳(Marginal)、

及不滿意(Unsatisfactory)。

對外商銀行(Foreign Banking Organizations,FBOs)則採行 ROCA 評等系統49。 ROCA 評等制度係紐約州金融服務署及紐約聯邦準備銀行,依據外國銀行適用以風 險為導向之監管評等架構,係就銀行的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作業控制 (Operational Controls)、法規遵循(Compliance)及資產品質(Asset Quality)予以檢查,

主要目的在於評估管理階層對該行營運之控管,並對風險管理、作業控制、法規遵 循及資產品質各項表現給予分項評級及綜合評級。監理機關對外商銀行實地金融檢 查後,對每一外商銀行之 ROCA 構成要素給予 1 到 5 之評等,再對該外商銀行綜 合評估,給予 1 到 5 之綜合評等。各評等分數意義與 CAMELS 相同。

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於 2015 年 1 至 3 月間對兆豐商銀紐約分行辦理一般業

48詳柯一姍,105 年 7 月,參加「紐約聯邦準備銀行金融機構監理專業課程」出國報告,頁 11~12。

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10502240。林玟汎,104 年 12 月,參 加「紐約聯邦準備銀行金融機構監理專業課程」出國報告,頁 10~12。

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10404549,最後瀏覽日:2017 年 4 月 1 日。

49詳前註 48,柯一姍,頁 12~13。林玟汎,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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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檢查,即係採 ROCA 評等制度,就該分行的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作業 控制(Operational Controls)、法規遵循(Compliance)及資產品質(Asset Quality)予以 分項評級及綜合評級,於 2016 年 2 月 9 日出具正式檢查報告,指出該行 2012 年之 匯款交易,涉及違反銀行秘密法及洗錢防制法(BSA/AML)相關規定。美國紐約 州金融服務署以上開違規事項違反紐約州銀行法,對兆豐銀行提出裁罰,兆豐銀行 就裁罰內容與美方進行多次協商,最後達成協議,兆豐商銀簽署合意令50同意於十 天內繳交 1.8 億美元罰款,並應立即採取措施改善被提列之缺失或違法行為,另同 意將委請由 DFS 指定之法遵顧問負責監督及協助改善紐約分行法令遵循功能,另 再聘由 DFS 指定之專家進駐紐約分行檢視過去三年之交易。

第一項 兆豐商銀紐約分行內控不佳

依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與兆豐商銀達成協議簽署之合意令第 4~17 段內容51, 彙整有關兆豐商銀紐約分行內控不佳(Poor Internal Controls)之事實及理由,合意令 指出該行在法遵及內控功能上存在缺失如下:

一、法規遵循作業不足,法規遵循人員缺乏專業知識及訓練:檢查發現,兆豐紐約 分行職掌銀行秘密法/洗錢防制法的法遵專員(BSA/AML Officer)係由總行派 任,對於美國法規要求認知不多。同樣的,兆豐紐約分行的法遵主管(Chief Compliance Officer,CCO)對於美國在 BSA/AML、OFAC(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 管理局)方面的法遵要求,也缺乏足夠的知識,無法符合主管機關的期望。除 法遵架構缺失外,BSA/AML Officer 與 CCO 於派駐紐約分行後並未接受足夠的

50詳美國 NYDFS 公布之 Consent Order:http://www.dfs.ny.gov/about/ea/ea160819.pdf,合意令之中譯 詳如附錄 5,除本文自行整理,另參考馬秀如、許順雄翻譯之紐約州金融局發布之 Consent order (Part 1),台灣舞弊防治與鑑識協會,https://www.acfetaiwan.com.tw/,最後瀏覽日:2017 年 4 月 1 日。

51詳前註 50,美國 NYDFS 公布之 Consent Order 有關 The New York Branch’s Poor Internal Controls.

第 4~17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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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遵教育訓練。

二、職責分工不明確,存在職責衝突現象:檢查發現,兆豐紐約分行的法遵架構存 在明顯瑕疵,某些主管兼具法遵及業務職掌,而這兩者角色是互為衝突的。例 如,兆豐紐約分行的副理為兆豐紐約分行的 CCO,但也同時掌理分行的所有營 運,包含資金部門、業務部門、同存帳戶部門、放款部門、以及擔任資安主管。

因此,兆豐紐約分行的 CCO 不僅無法投注足夠的時間及精神於 CCO 應負職掌,

更重要的是,其所擔任的角色,CCO 與重要業務主管,在功能上應是互為牽制 的。同樣的,兆豐紐約分行的 BSA/AML Officer 也同時擔任業務部門襄理;這 樣的職務分派,代表明顯的法遵與業務的角色衝突。上述的情形也同樣存在於 兆豐紐約分行的 OFAC 主管,因其亦同時擔任同存帳戶部門襄理職務。

三、交易活動監控及作業流程存在嚴重缺失,包括監控系統及作業手冊:兆豐紐約 分行的交易監控系統及作業流程存在嚴重缺失。例如,法遵人員,不論總行或 分行,均未能定期複查其用來監測可疑交易的監控過濾條件以評估其妥適性。

此外,聲稱用來監測可疑交易的過濾條件或關鍵字,分行管理階層未能就其選 用提出合理說明及驗證程序。同時,很多交易監控文件未能由中文翻譯成英文,

妨礙監理機關的有效檢查。

四、對可疑性活動監控之作業手冊與程序不足:兆豐紐約分行在可疑交易的監控及 交易文件管理上缺乏妥當的作業手冊以資遵循。雖然法遵人員對於出現警示的 交易有進行檢視判讀,但對於已清除警示之交易,均未留存據以消除警示之判 讀軌跡紀錄。很多情況下,兆豐紐約分行僅留存已通報可疑交易(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SAR)之案件。對於持續性的可疑交易活動,在通報作業上並 無遵循原則,且這類案件在其 SAR 通報登錄簿上,亦未作特別註記。

五、銀行秘密法/洗錢防制法之法規遵循作業手冊與程序缺乏一致性:兆豐紐約分 行的 BSA/AML 作業遵循程序及手冊缺乏統合與一致。缺失包括:1.業務部門 與同存帳戶部門作業明顯不一致;2.交易監控、開戶作業及 OFAC 的遵循程序 及作業流程不一致;3.法規遵循計畫及程序未納入聯邦對於客戶盡職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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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D)、加強盡職調查程序(EDD)、及政治敏感人物(PEP)之法令規範。

六、對存匯帳戶缺乏足夠的審查:兆豐紐約分行對於聯行開設的同存帳戶的交易活 動未執行適當的盡職調查及評估。例如:兆豐紐約分行的法遵人員未能:1.判 別國外聯行在洗錢防制之遵循及監控程序上是否妥適;2.對於國外同存帳戶客 戶所處地區(國家)防制洗錢機制之有效性有所瞭解;3.持續監控非屬聯行正常 營運範圍之同存帳戶交易活動。

第二項 涉及與兆豐商銀巴拿馬分行有關之可疑活動

依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與兆豐商銀達成協議簽署之合意令第 18~22 段內容52, 彙整有關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涉及與兆豐銀行巴拿馬分行有關之可疑活動,合意令指 出該行涉及巴拿馬分行有關之可疑活動存在缺失如下::

一、由於法規遵循存在嚴重缺失,導致未能辨識並報告涉及巴拿馬分行的可疑交易 活動:兆豐紐約分行的法遵缺失嚴重,這些缺失顯示總行及分行對於需要一個 有力的法遵架構的重要性都缺乏瞭解。基於兆豐銀行在巴拿馬及其箇朗自由貿 易區皆設有分行,這些缺失更加令人擔心。巴拿馬歷來被認為是一個洗錢高風 險區,直到 2016 年初金融行動特別工作小組(FATF)才解除對於巴拿馬的監控 程序。而「巴拿馬文件」的公布及 Mossack Fonseca 律師事務所的相關資料更 顯示巴拿馬為一高風險區。綜上,兆豐銀行對於其紐約與巴拿馬分行之間的交 易應該施以最高程度的注意及審核,但其紐約分行法遵的缺失顯示他們並未如 此執行。

二、兆豐紐約分行與巴拿馬分行間的交易數量非常可觀,因此缺失顯得更為嚴重53: 巴拿馬被視為洗錢高風險地區,與其相關之交易活動應加大法規遵循及監查力

52詳前註 50,美國 NYDFS 公布之 Consent Order 有關 Suspicious Activity Involving Mega International’s Panama Branches 第 18~22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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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資料顯示紐約分行與巴拿馬地區之分支機構在過去 2 年均有大額交易量,

並有一定數量可能涉及洗錢及其他可疑活動的交易。例如:根據該行資料顯示,

其紐約分行與箇朗自由貿易區分行間的交易金額,在 2013 及 2014 年分別達 35 億及 24 億美元。另外與其巴拿馬分行之交易金額亦分別達 11 億與 45 億美元54。 三、兆豐銀行總行對於前述交易的風險漠不關心,金融服務署檢查發現巴拿馬分行

的交易似乎有洗錢嫌疑及其他可疑之處。例如:

(一)兆豐紐約分行將其巴拿馬箇朗自由貿易區分行評等為洗錢高風險等級。其本應 每季執行加強盡職調查程序(Ehhanced Due Diligence,EDD),但根據該分行對 金融服務署檢查小組的回答,該程序並未有效執行。

(二)儘管金融服務署於檢查報告及 2016 年 2 月在該分行舉行之結束會議皆一再要 求,但該分行迄未就其代表巴拿馬分行及箇朗自由貿易區分行所為之同存交易 提出合理的解釋。

(三)兆豐紐約分行根據從巴拿馬分行收到的可疑及非尋常“授權扣款-debit authorizations”(或轉付款-payment reversals),為許多匯款人轉匯款項的交易 中(可疑轉匯款-Suspicious Payment Reversals)扮演中間行的角色。當本次金融 檢查詢問此項業務,兆豐紐約分行分行職員所提供的解釋並未讓檢查人員釋 懷。

(四)兆豐紐約分行於 2010 至 2014 年間經手為數可觀的授權扣款交易,另一方面箇 朗自由貿易區分行因「交易對象辨認 KYC-Know Your Customers」文件不足而

53依兆豐銀副總梁美琪解釋,巴拿馬是一個自由港,常有周邊國家民眾來開戶或交易,其中多少有 開戶資料不全,或開戶不成功的狀況。兆豐巴拿馬二家分行因應政策,主動將開戶資料不全又無 法補齊資料,及開戶不成功帳戶關閉。可能在客戶聯繫上有落差,紐約分行匯款至巴拿馬分行,

前後有一百多筆匯款是匯至已關戶的帳戶而被退匯,紐行早期申報了其中七十多筆,後期有卅多 筆未申報,被 DFS 認為是交易異常,認定兆豐銀行匯款交易有涉及違反銀行秘密法及反洗錢法相

前後有一百多筆匯款是匯至已關戶的帳戶而被退匯,紐行早期申報了其中七十多筆,後期有卅多 筆未申報,被 DFS 認為是交易異常,認定兆豐銀行匯款交易有涉及違反銀行秘密法及反洗錢法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