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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主管機關監理新趨勢

第五節 強化對海外分支機構之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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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所列 20 種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形,有未納入資訊系統檢核,或檢核條件有欠 周延;另對監控報表顯示之疑似洗錢交易,有未確實查證交易背景及目的合理性,

即認定非屬疑似洗錢交易。足證部分金融機構在解釋法令之適用上,有不正確解讀 之情事。

第四項 小結

金管會雖每年度公布當年度金融檢查重點,並不定期公布 AML/CFT 重要查核 項目及主要檢查缺失供金融機構參考,亦訂有金融檢查手冊241。惟查該手冊僅著重 洗錢防制「作業」之查核,並區分為總行及營業單位應注意事項,均屬業務面細節 之操作,似可參照美國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之作法242,定期或不定期依金融檢查所 發現之問題,可發布相關建議(Advisory)或指引(Guideline),俾金融機構瞭解行政指 導方向,同時對法規應儘量鬆綁,落實「雙翼監理243」原則,作業面應留給金融機 構空間,由銀行公會或業者自行訂定,俾利金融機構遵循。

第五節 強化對海外分支機構之監管

金管會函244請本國銀行強化海外分支機構防制洗錢法令遵循及風險控管,相關 措施包括:一、強化稽核制度;二、落實法令遵循;三、與當地主管機關保持聯繫;

241金管會檢查局 106 年金融檢查手冊其他第八項「洗錢防制作業之查核」,詳該局網站,

http://www.feb.gov.tw/ch/home.jsp?id=279&parentpath=0,4,最後瀏覽日:2017 年 5 月 20 日。

242詳前註 212。

243金管會近年來落實「雙翼監理」原則,一方面重視風險、重視誠信,同時追求自由開放、創新發 展,使金融市場能平衡發展,業者能永續經營,以打造前瞻、穩健的金融體系。詳該會網站,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 1501130002&toolsflag=Y&dtable=News,最後瀏覽日:2017 年 5 月 22 日

244呂蕙容,前註 213,頁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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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強人員訓練。並將要求落實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確實對海外分支機構法 遵之督導與查核情形等,包括海外分支機構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作 業等,列為 106 年度金融檢查重點245

第一項 強化海外法遵人員之督導

金管會對於海外法遵人員之督導要求,雖未有明文規範,惟自兆豐裁罰案發生 後,其對海外法遵人員監管強度已逐步加強,除要求獨立性外,對於其專業性及適 格性,亦要求總行須加以介入審查,其年終考評更須有覆評機制,要求與當地主管 機關之聯繫及教育訓練時數等,均已藉由金融檢查提列意見方式,要求金融機構採 取強化措施。

一、專業性及適格性之審查

美國主管機關並未對 BSA 法遵人員學歷、經歷、語文能力等資格條件明文規定,

但認為各金融機構之資產規模、組織架構、產品服務、客戶屬性均不相同,必須依 賴法遵人員專業判斷應適用之聯邦及州法規,及法規對於業務影響範圍。因此,主 管機關特別重視法遵人員之專業素養、法遵證照、相關金融相關資歷及是否定期接 受教育訓練,金融檢查時亦會評估法遵主管與法遵人員之適格性。

金融機構海外分支機構法令遵循人員之聘任,程序上係由當地單位主管自行遴 聘246,對於遴聘法令遵循人員之資格條件247、審核程序及考核標準等,大多依當地

245詳前註 236,金管會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落實情形,列為 106 年度金融檢查重點。

246在美國紐約,法遵專業仲介服務十分成熟,金融業招募初級法遵人員,大多使用登報/銀行網頁/

人力資源網頁。招募高階法遵主管時,適格性/領導能力更為重要,因此大多透過法遵專業仲介公 司(法遵專業仲介公司手上已有高階法遵主管履歷表資料庫)進行適格性比對後,由仲介公司 (Compliance Head Hunter commission - 20-30% annual salary)安排直接聯絡延攬合適人才。

247法遵初級人員常見聘用條件為:具備合法工作身分,至少大學學歷,碩士優先;具備金融業工作 經驗,年份要求依具體職務而異;具備職務相關證照(如:洗錢防制須要 CAMS)。法遵主管常見 聘用條件:具備合法工作身分,至少大學學歷(top tier),碩士及法學院優先;金融業或主管機關五 年以上工作經驗,年份長短依職務高低而異。高階法遵主管經驗、能力之額外要求:參與董事會 報告討論,參與高層策略擬定/政策制定,負責金融檢查,法遵部門人事管理等;優異表達能力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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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習慣,多未予以明確規範,亦未經總行法令遵循單位就其專業性與適任性表示 意見,以確保聘任之法令遵循人員能適任 AML/CFT 之工作。實務上對於海外分行 法令遵循主管之適任性,除美國地區依當地規定,法令遵循主管因兼任防制洗錢主 管,依當地主管機關規定需報回母行董事會核准248,其餘均由當地分支機構主管同 意聘任後,僅函報總行備查,於聘任前總行均未就其專業性及適格性有表示意見機 會。

二、年終考評之覆評

海外分支機構當地僱用法令遵循人員之年終考核,應由當地單位主管初評後,

報請總行法令遵循單位辦理覆評,總行法令遵循單位對於海外當地法令遵循主管年 終之評核標準應予以明定,俾利總行有效督導海外分行建立有效之法遵制度。至於 考核內容應至少包括:嫻熟當地法規及合規工作相關專業知識,與業務主管機關溝 通良好、掌握監管動態適時傳達監管要求,正確評估監管意見並提供法規見解,辦 理行員合規教育訓練,落實法令宣導及遵循。審閱及制訂分行各項規章制度,辦理 自行查核工作,完善合規管理,協助審閱貸款契約及對外法律文件,提供法律意見,

維護分行經營活動各項合法權益,依限完成合規職責相關任務等。

三、與當地主管機關保持聯繫

總行應與當地主管機關保持聯繫溝通,以有效督導海外分支機構之缺失改善符 合當地主管機關要求與期待。如有主管機關金融檢查提列重大缺失時,總行應派員 至當地拜訪主管機關,瞭解監理重點及主管機關後續可能採取之手段,俾能即時因 應。總行派員拜訪當地主管機關後,並應將當地主管機關之監理重點提報董事會,

讓董事會瞭解該主管機關之監理重點及後續可能採取之手段,俾利董事會確實監督

溝通技巧、領導能力、過去任職之銀行法遵表現(proven track record)、人際網路(professional network)、高階法遵管理證照(如:CRCM)或律師資格等。

248依據「FFIEC BSA/AML Examination Manual」關於 BSA Compliance Officer 派任標準之規定,The bank’s board of directors must designate a qualified individual to serve as the BSA compliance officer.,

詳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網站,

https://www.ffiec.gov/bsa_aml_infobase/pages_manual/OLM_007.htm,最後瀏覽日:2017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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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部門採取必要之措施,使損害降至最低。

四、加強人員資格條件及教育訓練

海外分支機關之國外營業單位之督導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人員,

應至少參加由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舉辦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 十二小時,如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未舉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

得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含母 公司)自行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國外營業單位之法令遵循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 由當地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舉辦之法令遵循在職教育訓練課程十五小時,如當地主 管機關或相關單位未舉辦法令遵循教育訓練課程,得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定機構所 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含母公司)自行舉辦之教育訓練課 程。惟如國外營業單位之法令遵循主管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或督導主管時,

其教育訓練時數是否可互為折抵,似尚有未明249

第二項 加強盡職審查措施

一、盡職調查方式:銀行應依個人戶或法人戶而有不同之規範,如屬個人戶,則應 取得客戶之姓名、地址、生日及社會安全碼;如為法人客戶,必須徵提代表人 姓名、主要營業地點、稅籍編號、公司登記證明。取得客戶基本資料後應判別 證件之真偽,後再依客戶背景資料(例如國籍、居住地等)與預計於銀行開立帳

249金管會於 106 年 3 月 30 日修正發布「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增訂第八條之一 規定:「國外分行主管及非主管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參加訓練課程:(一)國外分行主管於充任前應 依金融機構自行擬訂之具體訓練計畫,參加相關訓練課程及測驗,足證其已具備防制洗錢及熟知 當地法令規定之相關能力。(二)國外分行主管及非主管人員,每年應參加由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 單位舉辦之金融法令訓練課程分別至少十五小時及六小時。如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未舉辦金 融法令教育訓練課程,得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 業(含母公司)自行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金管會於各相關規定均要求各級人員應參加之教育 訓練時數,惟未予統合,就法遵人員或洗錢防制人員而言,不同規定應參加之教育訓練時數,究 係應依所有規定均須符合(須時數相加總),抑或得抵充,如何抵充,均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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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之型態和業務關係之長短等因素進行風險評估。另視海外當地主管機關規定 不同,銀行業須因應當地要求徵提相關文件(例如稅務資料、法人登記文件、

身分證明文件等),並按客戶及帳戶資訊,依據「客戶風險評估表」所列項目 予以評分。依評定之客戶風險等級不同,重新評估風險之時點亦有差異。

二、加強盡職審查措施:客戶之加強盡職調查區分為個人戶與法人戶:個人戶則需 徵提銀行證明(bank reference)或致電與有交易紀錄銀行進行確認,或透過網路 查詢是否有負面新聞;法人戶則需進行實地訪查(site visit)、徵提客戶財務報 告、主要業務(例如為 retail 或 wholesale)、瞭解客戶主要貿易區(例如:國際匯 款是否為例行交易),並透過網際網路查詢相關資料。

二、加強盡職審查措施:客戶之加強盡職調查區分為個人戶與法人戶:個人戶則需 徵提銀行證明(bank reference)或致電與有交易紀錄銀行進行確認,或透過網路 查詢是否有負面新聞;法人戶則需進行實地訪查(site visit)、徵提客戶財務報 告、主要業務(例如為 retail 或 wholesale)、瞭解客戶主要貿易區(例如:國際匯 款是否為例行交易),並透過網際網路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