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我國主管機關監理新趨勢
第四節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監理方向之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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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監理方向之觀察
第一項 年度金融檢查重點
從金管會檢查局每年公布的年度金融檢查重點亦可窺知主管機關之監理重點,
例如 106 年度金融檢查重點相較於 105 年度,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
存款帳戶管理等相關規定落實情形,特別增列對實質受益人之辨識及確認、對高風 險客戶帳戶與交易之監控、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及降低 風險措施之執行、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之管理。另對法令遵循制度實 施情形,有關法遵功能之落實情形部分,增列法遵單位對國外分支機構遵守其所在 地國家法令之督導。
茲分析金管會 105 年度及 106 年度公布之金融檢查重點比較236如附錄 2。足證 金管會 106 年度監理重點及趨勢,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暨海外法令遵循部分可 歸納為:一、實質受益人之辨識及確認;二、對高風險客戶帳戶與交易之監控;三、
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四、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及降低風險措施之執行;五、
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之管理。上述項目將是金融機構辦理防制洗錢及 打擊資恐作業之重點。
第二項 AML/CFT 重要查核項目
又從金管會公布之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等有關
AML/CFT 重要查核項目,亦可窺見主管機關之當前監理之重點項目,茲就金管會 檢查局公布之 106 年度對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等
236105、106 年度金融檢查重點比較表。資料檢自金管會檢查局網站,
http://www.feb.gov.tw/ch/home.jsp?id=65&parentpath=0,4,最後瀏覽日:2017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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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L/CFT 重要查核項目表彙整237如附錄 3。從重要查核項目可知金融機構辦理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重點要求,即須建立整體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計 畫,並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監控機制之執行強度,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控管機制或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一、就洗錢與資助恐怖主義 風險進行辨識、評估、管理之相關政策及程序;二、依風險評估結果訂定之洗錢與 資助恐怖主義風險防制計畫;三、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納入自行 檢查及內部稽核項目。
金融機構總行所訂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應經董(理)事會(或分層 授權之權責單位)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定期檢討,其規範應包括:偵測洗錢 之作業程序(包括:認識客戶、監控交易)、內部管制程序(包括:交易憑證保存 與年限、客戶異常情形之婉拒、行員異常情形之查核、異常交易之申報流程、申報 事項之保密、內部管制之定期檢討、及稽核單位之職責)、訓練(包括:職前訓練、
在職訓練)
金融機構第一線營業單位之作業重點為認識客戶,包括核驗客戶身分證明文件,
並影印留存備查,上網查詢客戶身分證資料,應留存查詢紀錄,非本人親自辦理時,
應對委任或授權事項辦理徵信調查,同一人開立多個(種)帳戶應瞭解開戶原因及 利用銀行自行建置之資料庫或外部資訊,查詢國內外高知名度政治人物,所採取之 管理措施等。另對大額交易有無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開戶資料、確認客戶 紀錄與大額現金交易及疑似洗錢之交易紀錄,應依規定保存五年。
又依金管會之要求238,委託會計師專案查核報告事項至少應包括:一、就個別 客戶之風險評估及分級方式應具妥適性,包括對既有客戶於無法取得完整風險評估 所需資料時之替代評估及分級方式,及依客戶重要性及風險性適時取得更新風險評 估所需資料等;二、就最近一次完成之全行 ML/FT 風險評估與 AML/CFT 計畫是 否符合法令及銀行公會自律規範之最低要求;三、全行 ML/FT 風險評估與
237整理自金管會檢查局公布對各業別 AML/CFT 重要查核項目表。資料檢自金管會檢查局網站,
http://www.feb.gov.tw/ch/home.jsp?id=340&parentpath=0,4,339,最後瀏覽日:2017 年 4 月 24 日。
238詳前註 232,金管會 105 年 12 月 16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510005351 號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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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L/CFT 計畫是否足夠、充分及能有效降低風險暨其判定方式;四、建議優先採 取之行動方案。
第三項 主要檢查常見缺失
金管會檢查局彙整各金融機構之檢查缺失,分業別篩選出屬重要制度面或具普 遍性質者,定期公布於該局網站。金融機構平日可參閱該局執行一般及專案檢查所 公布之主要檢查缺失,掌握主管機關之關注重點,瞭解整體業界之缺失情形,進行 自我檢視有無類此情形,檢討作業流程或建立控管機制,以達自律導正之效果。從 金管會檢查局公布之本國銀行 105 年度上、下半年主要檢查缺失彙整239發現,金融 機構辦理防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仍有未依法申報收付達一定金額以上大額通貨交易,
或對疑似洗錢、資恐及其他可疑交易有未確實納入系統檢核及查證交易之合理性。
對客戶將不動產買賣價金存入其他應付款等符合大額通貨申報條件之交易,經辦有 未登錄大額資料庫或誤刪除資料,且主管亦未確實覆核,致未依規申報。對法務部 調查局核備存款得免逐次申報大額通貨交易之帳戶,其所辦理之取款交易,銀行有 誤認定亦免申報,或對預繳信用卡款等非屬「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 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 5 條所訂免申報交易,有逕依免申報規定未予申報情 事240。對銀行公會「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第 8 條第 1
239整理如附錄 4、105 年度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表。資料檢自金管會檢查局網站,
http://www.feb.gov.tw/ch/home.jsp?id=300&parentpath=0,5,297,最後瀏覽日:2017 年 4 月 24 日。
240彰化銀行潭子分行等 4 家分行對於符合洗錢防制法申報條件之交易,有未登錄電腦大額資料庫或 誤刪資料,致未依規定申報者,計 4 筆。另東門分行等 5 家分行對非屬「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 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 5 條第 4 款免申報規定之信用卡客戶 12 人繳納信用卡 款項逾 50 萬元交易者,雖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惟未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計 76 筆。前開交易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7 條第 1 項及本會「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 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 4 條規定,應依同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 180 萬元。
詳金管會網站 106 年 1 月 24 日公布之彰化銀行裁罰案例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s_view.jsp&d ataserno=201701250001&aplistdn=ou=data,ou=penalty,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 w&dtable=Penalty,最後瀏覽日:2017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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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所列 20 種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形,有未納入資訊系統檢核,或檢核條件有欠 周延;另對監控報表顯示之疑似洗錢交易,有未確實查證交易背景及目的合理性,
即認定非屬疑似洗錢交易。足證部分金融機構在解釋法令之適用上,有不正確解讀 之情事。
第四項 小結
金管會雖每年度公布當年度金融檢查重點,並不定期公布 AML/CFT 重要查核 項目及主要檢查缺失供金融機構參考,亦訂有金融檢查手冊241。惟查該手冊僅著重 洗錢防制「作業」之查核,並區分為總行及營業單位應注意事項,均屬業務面細節 之操作,似可參照美國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之作法242,定期或不定期依金融檢查所 發現之問題,可發布相關建議(Advisory)或指引(Guideline),俾金融機構瞭解行政指 導方向,同時對法規應儘量鬆綁,落實「雙翼監理243」原則,作業面應留給金融機 構空間,由銀行公會或業者自行訂定,俾利金融機構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