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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立法例

第三節 香港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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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香港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範

第一項 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範架構

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HKMA)是香港《打擊洗錢及 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下的主管機關,負責監管認可機構遵守《打擊 洗錢條例》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認可機構適用)所載的法定及 監管規定114。香港金管局對於認可機構設立有效的制度及管控措施,以防止及偵測 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香港法例第 615 章定有「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 籌集(金融機構)條例」115,依其第 7 條規定,金融管理局可就任何條文的施行提供 導引發布適當的指引。依金管局發布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認可 機構適用)」就以風險為本的方法,對於客戶盡職審查、持續監察、金融制裁及恐 怖分子資金籌集、可疑交易報告、備存紀錄甚至於職員培訓等均有規範。另亦發布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的常見問題,也發布「交易檢查、

交易監察及可疑交易舉報指引文件」,近期亦發布「有關客戶盡職審查的常見問題」, 主管機關之規範尚稱嚴謹。另香港銀行公會也訂有「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 籌集」,針對銀行所扮演之角色、義務及責任予以說明宣導。

聯合財富情報組(the Joint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JFIU)116在 1989 年成立,

負責管理香港的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其職責在於接收、分析及儲存可疑交易報告,

並且將可疑交易報告送交適當的調查小組處理。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455 章)及《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 405 章)第 25A(1)條,以及《聯合國(反恐 怖主義措施)條例》(第 575 章)第 12(1)條,任何人如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是(一)

114在香港與洗黑錢及恐怖分子籌資活動有關的 3 項主要法例為《販毒(追討得益)條例》、《有組織及 嚴重罪行條例》及《聯合國反恐條例》。

115詳香港金融管理局網站,http://www.hkma.gov.hk/chi/key-functions/banking-stability.shtml,最後瀏 覽日:2016 年 5 月 28 日。

116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聯合財富情報組網站,http://www.jfiu.gov.hk/tc/aboutus.html,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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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的販毒得益或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或(二) 曾在與可公訴罪行或販毒有關的情況下使用;或(三)擬在與可公訴罪行或販毒有關 的情況下使用;或是恐怖分子財產,必須在合理範圍內盡快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提交 可疑交易報告。

第二項 疑似洗錢申報相關例示

香港金管局要求金融機構如懷疑存在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情況,即使金 融機構沒有進行交易,亦沒有交易透過金融機構進行,也必須作出披露;在確定有 關懷疑後,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作出披露;金融機構必須確保已設有內部管 控及制度,以防止任何董事、高級人員及僱員觸犯向披露所涉及的有關客戶或任何 其他人通風報訊的罪行。金融機構亦應該小心,以免向客戶作出查詢時導致發生通 風報訊的情況117

香港有關疑似洗錢交易申報態樣規範,例示如:

(a)無明顯合法目的及∕或看來沒有商業理據的交易或指令。

(b)明顯過於繁複或不構成最合理、方便或安全的營業方式的交易、指令或活動。

(c)如客戶要求的交易,在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超出一般要求的正常服務範圍,

或超出有關該特定客戶的金融服務業務的經驗。

(d)在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交易規模或模式與先前已建立的任何模式不相符。

(e)如客戶拒絕提供所要求的資料而沒有合理解釋,或拒絕配合盡職審查及∕或持續 監察程序。

(f)在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已建立業務關係的客戶只為某單一交易或在某段極短 的期間利用該段關係

117香港金管局發布「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認可機構適用)(2015 年 3 月修訂)」第 7.5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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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廣泛使用信託或離岸結構產品,而在當時情況下該客戶使用該等服務並不切合 其本身需要。

(h)在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在高風險司法管轄區進行轉帳往來,與該客戶已宣 布的業務交易或權益並不相符。

(i)與第三者或透過第三者戶口進行不必要的資金或其他財產的調度往來118。 有關利用現金交易進行洗錢活動態樣例示119

(a)個別人士或公司存入異常龐大的現金,而其表面業務活動通常是透過支票及其他 工具進行。

(b)任何個人或公司的現金存款在沒有明顯原因下大量增加,尤其是這些存款其後 在短期內自帳戶調走及或轉至一個通常與該客戶沒有關連的目的地。

(c)客戶利用許多存款單存入現金,使到每項存款的總額並不引人注目,但所有存款 合計則數目非常龐大。

(d)公司帳戶的交易,包括存款及提款,均以現金進行,而不利用一般與商業運作 有關的付款和入帳方式(例如支票、信用證、匯票等)。

(e)客戶經常支付或存入現金,藉以要求銀行發出銀行匯票,進行貨幣轉移或取得其 他可轉讓及隨時可出售的貨幣票據。

(f)客戶要求將大量細面額現鈔轉為大面額現鈔。

(g)經常將現金轉換為其他貨幣。

(h)分行的現金交易較平常的大幅增加(總行的統計數字應可察覺現金交易的異常 情況)。

(i)客戶的存款中有偽鈔或偽造工具。

(j)客戶將大筆金錢轉到海外地點或從海外地點轉入大筆金錢,並指定以現金付款。

(k)利用夜間保管設施存入大量現金,藉此避免與機構直接接觸。

(l)儘管客戶在機構設有帳戶,仍利用現金結算方式購入或出售大量外幣。

118同前註 117 規定第 7.39 條。

119同前註 117 規定第 7.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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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客戶經常存入大量現金,但帳戶支票則大多發給通常與其零售業務沒有關連的 個別人士及公司。

利用銀行帳戶進行洗錢活動態樣例示120

(a)客戶希望保持多個似乎與其業務種類不符的受託人或客戶帳戶(包括進行涉及名 義上的交易)。

(b)客戶擁有多個帳戶,並把現金存入每個帳戶,而這些存款合計起來金額非常龐 大。

(c)任何個人或公司帳戶顯示幾乎沒有一般個人銀行或與商業有關的活動,而是用來 接收或支付大量沒有明顯用途或與帳戶持有人及∕或其業務沒有明顯關係的金 錢(例如,帳戶的來往數額大幅增加)。

(d)開立帳戶時不願意提供一般資料、提供極少或虛假資料,或在申請開立帳戶時,

提供機構難以查證或需昂貴費用方可查證的資料。

(e)支出額與同日或前一天的現金存款額互相吻合。

(f)存入經背書轉予客戶的大額第三者支票。

(g)從一個原本不活躍∕不動戶或剛從海外突然收到一大筆存款的帳戶,提取大量 現金。

(h)多名客戶一同在同一時間要求不同的出納員處理大額現金交易或外匯交易。(i) 個別人士較多使用保管設施。

(j)公司代表避開與分行接觸。

(k)專業公司利用客戶帳戶或公司內部帳戶或信託帳戶存入的現金或可轉讓票據數 額大幅上升,尤其是這些存款迅速在其他客戶公司及信託帳戶間轉帳。

(l)客戶拒絕提供有關資料,而在一般情況下,這些資料是會使客戶有資格獲得信貸 或其他被視為重要的銀行服務。

(m)多位人士在沒有足夠理由的情況下,將款項存入同一帳戶。

(n)客戶以其宣稱從事的業務類型為理由,擁有異常大量的帳戶,並∕或在此等帳

120同前註 117 規定第 7.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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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之間進行過度頻密的資金轉撥。

(o)資金周轉速度迅速,即帳戶每日開始與結終時的結餘均不多,並不能反映該帳 戶的巨額資金流量。

(p)多名存戶同時使用單一銀行帳戶。

(q)帳戶以一外幣兌換商名義開立,並接受有規律的存款。

(r)帳戶以一離岸公司名義運作,其資金流動屬有規律性質。

利用與投資有關的交易進行洗錢活動態樣例示121

(a)購入證券而交由機構保管,但從該客戶表面情況看來,此舉似乎並不適合該客 戶。

(b)客戶要求提供投資管理服務(外幣或證券),而資金來源並不明確或與客戶的表 面情況不符。

(c)以現金結算較大數額或不尋常的證券交易。

(d)沒有明顯目的或在似乎不尋常的情況下買賣證券。

對於涉及離岸國際活動的洗錢活動態樣例示122

(a)由設於製毒或販毒活動可能十分猖獗的國家的海外分行、聯號或其他銀行介紹的 客戶。

(b)利用信用證或其他貿易金融方法在國家間調動金錢,而這種貿易與客戶的日常 業務不符。

(c)客戶定期將大筆不能明確地鑑 定為真正交易的款項(包括電傳交易)支付予通 常和毒品的製造、處理或銷售有關的國家,或定期從這些國家收到大筆款項。

(d)累積大量結餘,與客戶的已知業務營業額不符,而這些款項其後轉入客戶在海 外的帳戶。

(e)經常要求發給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其他可轉讓票據。

(f)經常存入旅行支票及外幣匯票存款,特別是這些支票及匯票是海外發出的。

121同前註 117 規定第 7.41 條。

122同前註 117 規定第 7.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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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帳戶收到許多電傳轉帳,但每宗轉帳數額均低於匯款國家中的申報規定。

(h)客戶從避稅天堂的國家接受電傳轉帳,或向此等國家發出電傳轉帳,尤其是客 戶並沒有明顯商業理由進行此等轉帳,又或此等轉帳與客戶的業務或過往情況 不符合。

涉及認可機構僱員及代理人的洗錢活動態樣的例示123為:(a)僱員個性有所轉變,

例如變得生活奢華。(b)任何與代理人進行的交易,但未能獲悉最終受益人或對方 的身分,違反了有關業務種類的正常程序。另利用有抵押及無抵押貸款進行洗錢活 動態樣的例子124有(a)客戶突然能夠清償問題貸款。(b)要求將客戶資產抵押予機構,

以便獲得貸款,但資產的來源不詳或資產與客戶的情況不符。(c)客戶要求機構提供 或安排資金,但客戶在有關交易所提供資金的來源並不明確,尤其是其中涉及物業。

(d)客戶不願意或拒絕說明貸款的目的,或償還款項的來源,又或提供一個可疑的

(d)客戶不願意或拒絕說明貸款的目的,或償還款項的來源,又或提供一個可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