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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兆豐商銀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重罰之剖析

第二節 金管會對兆豐商銀遭裁罰案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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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署 2016 年 2 月的檢查報告輕忽和不屑一顧的回覆,並對於許多檢查 意見提出駁斥。

二、錯誤解釋架構完善的銀行秘密法:兆豐銀行及其紐約分行,在其 2016 年 3 月 的回信中聲稱某些類型的交易並不可疑,為將其理由合理化,該銀行於其 2016 年 3 月回覆檢查報告的信中表示:反洗錢法規(AML)準則中並未有對此種類型 的交易申報可疑交易報告(SAR)的相關規範,因此,這些交易並不構成可疑交 易。這完全錯誤解釋一個架構完善的銀行秘密法律(BSA law)。

三、就檢查報告所指出的重要缺失未儘速予以改善:就 2016 年 2 月的檢查報告所 指出的重要缺失未儘速予以改善。例如,儘管金融服務署與該紐約分行已於 2016 年春天進行討論,但該銀行並未執行足夠的措施來提升其法遵計畫的品 質。

第二節 金管會對兆豐商銀遭裁罰案之行政處分

第一項 金管會之行政調查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因紐約分行防制洗錢法令遵循之缺失,於 105 年 8 月 19 日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下稱 NYDFS)處以罰款 1.8 億美元,金管會於 105 年 8 月 22 日邀集財 政部、法務部及中央銀行組成「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跨部會因應專案小組60」(下稱

60105 年 8 月 22 日金管會專案小組會議共有三項報告事項及一項討論事項:一、關於兆豐銀行遭 NYDFS 裁罰緣由、理由、兆豐銀行承諾改善事項、金管會及財政部採行之措施。二、依據合意處 分令所載內容,經初步分析待進一步釐清事實及相關人員責任檢討方向之事項。三、兆豐銀行紐 約分行收到 NYDFS 檢查報告後之處理概要。四、除以上報告事項外,本次會議並討論研擬本小 組之成立目的、成員及任務等規劃。詳金管會 105 年 8 月 22 日新聞稿,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 1608220002&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News,最後 瀏覽日:2017 年 4 月 2 日。

A977510C82615FDD,最後瀏覽日:2017 年 4 月 2 日。

62金管會對於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之近期行政調查進度,詳金管會 106 年 9 月 2 日新聞稿,

05E84098E98106FC,最後瀏覽日:2017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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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情形,總行未出面協調分行間之問題,致紐約分行無法向美國紐約州金融服 務署提供完整之說明。

五、對於有重大缺失之檢查報告,稽核單位未儘速向董事會報告,仍循一般作業程 序,納入每半年度之工作報告中,致本案於 105 年 8 月 26 日始向該行董事會 提出完整報告。

六、兆豐銀行過度績效取向,過度強調成本(含法遵)撙節。

第二項 金管會之行政處分

關於兆豐銀行於 105 年 8 月 19 日遭 DFS 裁罰美金 1.8 億元一案,金管會綜整 分析比對兆豐銀行所報資料、約詢 30 名相關人員及派員赴總行實地檢查結果,並 請兆豐銀行及相關人員陳述意見,經核該行經營管理及處理過程未落實建立及未確 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129 條第 7 款予以裁罰新臺幣 1000 萬元整,違反事實理由64整理如下表:

表 2-1、金管會對兆豐商銀遭裁罰案之行政處分

有關兆豐商銀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裁罰案之行政處分措施,

金管會決議處分65內容如下 一、裁罰時間:105 年 9 月 14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及相關人員

6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遭美國紐約州金融署(DFS)裁罰美金 1.8 億元一案,金管會對該行及相關人員之 行政處分,詳見金管會 106 年 9 月 14 日新聞稿,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 1609140003&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News,最後 瀏覽日:2017 年 2 月 3 日。

65金管會 105 年 9 月 14 日金管銀控字第 10560003851 號裁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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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 45 條之 1、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129 條第 7 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

關於兆豐商銀於 105 年 8 月 19 日遭 DFS 裁罰美金 1.8 億元一案,金管會綜 整分析比對兆豐銀行所報資料、約詢 30 名相關人員及派員赴總行實地檢查 結果,並請兆豐銀行及相關人員陳述意見,經核該行經營管理及處理過程 未落實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缺失如下:

(一) 銀行 之缺 失

1.整體面 之缺失

(1)兆豐銀行總行對海外分行管理功能不彰,管理人力不 足,未督導海外分行建立有效之法令遵循制度;

(2)董事會未加強對海外分支機構法令遵循及防制洗錢之督 導;

(3)內部稽核未能確保查核品質及督促海外分行改善缺失,

工作報告流於形式等。

2.個案處 理之缺失

(1)法令遵循人員之工作安排有職務衝突,且未充分瞭解防 制洗錢法令規範:

○1 該行紐約分行對於防制洗錢無完整之內部作業手冊,各 項業務對防制洗錢之作業規範不一致,且法遵人員於 資金、授信、聯行及同業往來等營業活動上之兼職,

產生職務衝突。

○2 又該行紐約分行未充分瞭解紐約當地法令,誤以為匯款 退匯即無須申報疑似洗錢交易,總行亦接受紐約分行 之意見,故該行 105 年 3 月 24 日回復 DFS 之檢查報告 改善計畫中,針對退匯仍應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之檢查 意見提出反駁,致 DFS 認為該行對檢查意見之輕蔑回 應令人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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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負責海外分行管理之企劃處及稽核部門於知悉重大事件 及重大缺失時,未充分及時提報董事會,未能落實公司 治理:

○1 對於有重大缺失之檢查報告,稽核單位未能及時向董事 會報告,仍循一般作業程序,納入每半年度之工作報 告中。本案 DFS 於 105 年 2 月 9 日即出具檢查報告,

該行稽核室於 105 年 8 月 26 日始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且未說明重要檢查意見及因應處理現況。

○2 而總行企劃處於 104 年 10 月提報董事會更換紐約分行 法遵主管時,已知美國主管機關提及該分行對於防制 洗錢之法遵嚴重不足,要求檢討相關法遵人員之適任 性,惟企劃處未將實際情形及資訊向董事會說明。

(3)總行欠缺與 DFS 聯繫溝通,致未能有效減少 DFS 之疑慮:

○1 紐約分行曾於 104 年 11 月及 105 年 2 月建議總行派員 赴美與 DFS 溝通,總行均未採納,以致未充分掌握 DFS 關切重點並及時處理。

○2 105 年 8 月總行派員拜會 DFS 時,DFS 指出總行多年來 未有高階主管前去溝通,且紐約分行對其檢查意見未 認同,顯示該行對主管機關之漠視。

(4)回復主管機關信函陳述不實:

該行於 105 年 3 月 24 日由董事長與紐約分行經理共同署 名回復 DFS 之檢查報告改善計畫信函中表示,董事會、高 階主管瞭解所列缺失之嚴重性,惟經查董事會係於 105 年 8 月 26 日方知悉該檢查報告及相關改善措施。故該行 回復 DFS 當下,相關檢查報告及改善措施尚未提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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鍰,併依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且自處分 生效日起,暫停該行申請增設海外分支機構至本案缺失完成改善為 止。

(二)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解除蔡○○於兆豐金融控股公 司所派任兆豐銀行法人代表之董事職務,並命令該行解除吳○○之 總經理職務、黃○○之紐約分行經理職務、梁○○之副總經理職 務、劉○○之總稽核職務、陳○○之法遵長職務。

四、

其他

(一)兆豐銀行前總經理徐○○擔任總經理期間,紐約分行有未申報疑似 洗錢交易之缺失,惟其擔任總經理期間,美國主管機關對紐約分行之 評等均維持滿意,且 DFS 於 104 年 1 月進行檢查後之處理期間,其已 離職,於 105 年 8 月 16 日接任董事長後亦積極處理本案,爰由兆豐 銀行檢討其責任,併其他失職人員責任66,將懲處情形函報金管會。

(二)金管會積極研議強化監理之具體作法,包括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 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如:將國外主管機關調降評 等或處分列為銀行應立即向金管會通報之事項,或將銀行業重大偶發 通報之規定納入該辦法。業於 106 年 3 月 22 日公布修正在案。

(三)金管會積極協助法務部推動完成洗錢防制法之修正,並加強向金融 機構管理階層及從業人員進行防制洗錢法令遵循之宣導。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自金管會裁處書

66兆豐商銀於 105 年 9 月 23 日召開董事會,決議解除黃○明之紐約分行經理職務、梁○琪之副總經 理職務、劉○鈴之總稽核職務、陳○祿之法遵長職務。並對前董事蔡○才、吳○卿二人進行民事 求償,訴請求償金額為 1.8 億美元加計金管會裁罰款新臺幣壹仟萬元。並以新臺幣壹拾億元聲請 假扣押裁定,未來視需要授權法遵處追加辦理。另依金管會處分令檢討其他失職人員責任,請監 察人調查釐清,若有責任將另進行民事求償。兆豐商銀新聞稿

https://www.megabank.com.tw/other/event_01.asp?sno=730,最後瀏覽日:2017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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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金管會之因應作為

金管會強調,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係金 管會重要職掌。金融機構做好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內部稽核等內部控制工作,是 金融穩定及市場發展之基礎,期盼所有金融機構能夠落實執行:

一、加強防制洗錢係國際金融監理共同遵守之規範,金管會已依國際標準,訂定防 制洗錢相關規範,金管會重申各銀行應落實執行,無論國內或海外分支機構,

總行皆應督導強化防制洗錢法令遵循。

二、針對本次兆豐銀行遭美國紐約州金融監理機關裁罰,金管會於 105 年 8 月 24 日函重申特別要求各銀行應加強檢視海外分支機構之防制洗錢風險控管67: (一)強化稽核制度:總行稽核單位應再加強查核海外分支機構之防制洗錢是否符合

當地規定,必要時應委由外部第三人進行查核,或委由外部獨立專家評估相關 防制洗錢政策及作業程序之有效性。如委由外部獨立專家進行查核或評估,總 行應善盡督導之責。

(二)落實法令遵循:總行應再確認海外分支機構之法令遵循主管確實符合當地之防

(二)落實法令遵循:總行應再確認海外分支機構之法令遵循主管確實符合當地之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