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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立法例

第二節 大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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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均可能會不利地影響 SAR 報告和 BSA 的合規性。有效的監測和報告系統的五個 關鍵要素是:(一)異常活動之識別或警示(Identification or alert of unusual activity);

(二)管理警示(Managing alerts);(三)可疑交易之決策(SAR decision making);(四) 可疑交易完成和申報(SAR completion and filing);(五)對可疑交易的持續活動進行 監控(Monitoring and SAR filing on continuing activity)。

第二節 大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範

第一項 大陸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規範及監管概況

大陸地區金融監理機關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規 範法令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金融機 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109」、「金融機構客戶 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 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 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及相關通知等規範。

表 3-2、大陸反洗錢監管機關監管架構概況

項次 監管機關 監管事項 1 中國人民銀行是

國務院反洗錢行

1.組織、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 監測,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

109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 2 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2006]第 2 號》)。惟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 民銀行令〔2016〕第 3 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2016]第 3 號》),將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本辦法共分六章、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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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 予以封存;

4.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 統。

8 中國人民銀行所 在地分支機構

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進行考核評級(非現場)

9 中國人民銀行所 在地分支機構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所在地分支機構報送年 度報告,年度報告包含以下內容:

1、反洗錢工作的整體情況及機構概況;

2、反洗錢機制建立情況;

3、反洗錢法定義務履行情況;

4、反洗錢工作配合與成效情況;

5、其他反洗錢工作情況、問題及建議。

資料來源:本文自行整理

第二項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一目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報告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 5 個工作日內,透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 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模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 總部或者無法透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 易的,其報告模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110。大額資金交易,係指透過金融機構

110同前註 109,管理辦法《[2006]第 2 號》第 7 條規定。惟管理辦法《〔2016〕第 3 號》第 8 條規: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内以電子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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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各種結算模式發生的規定金額以上的交易行為。下列交易屬於大額資金交易111︰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 20 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 1 萬美元以上的 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 式的現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帳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 人民幣 200 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 20 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三、自然人銀行帳 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帳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 計人民幣 50 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 10 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四、交易一方為自 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 1 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第二目 金融機構可疑交易報告

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 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後的 10 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

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透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 疑交易的,其報告模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112。可疑資金交易,係指交易的金 額、頻率、來源、流向和用途等有異常特徵的交易行為。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 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 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113,︰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 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分、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二、短期內相 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準。三、法人、其

111同前註 109,管理辦法《[2006]第 2 號》第 9 條規定。惟管理辦法《〔2016〕第 3 號》第 5 條規定,

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 5 萬元以上(含 5 萬元)、外幣 等值 1 萬美元以上(含 1 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

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將原規定大額標準為「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 20 萬元」降為「5 萬元」。

112同前註 109,管理辦法《[2006]第 2 號》第 8 條規定「可疑交易發生後」的 10 個工作日內提交可 疑交易報告。但依管理辦法《〔2016〕第 3 號》第 15 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 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後,及時以電子模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 5 個工作 日。」係基于「合理懷疑」報送可疑交易報告的新模式,且依國際通行做法亦是要求金融機構在 確認交易可疑後及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113同前註 109,管理辦法《[2006]第 2 號》第 11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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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 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四、長期閒置的帳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 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帳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五、與來自於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 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六、沒有 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七、提前償還債款,與 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八、客戶用於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 從非同名銀行帳戶轉入。九、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 和用途可疑。十、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 狀況不符。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後,在 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外 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准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 況不符。十四、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十五、保險機構透 過分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十六、自然人銀行帳戶頻 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十七、居民自 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後,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 頻繁存入外幣現鈔並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 行支票、匯票;十八、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帳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 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另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

流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的,亦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 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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